【山亭改革】我区创新"三励"机制 推动"大招商"促进"大发展"#山亭发布##这就是枣庄山亭# 开栏语:为传递高层改革声音,推广基层改革经验,借鉴外地市改革成果,提升改革知晓度和获得感,营造改革浓厚氛围,区委改革办特在山亭快报微信公众号、山亭融媒APP开设“山亭改革”专栏,供大家阅读了解。让我们一起触摸山亭改革强劲的心跳,倾听山亭改革坚实的足音。
作为典型的"工业弱县、财政穷县",山亭区克服资金困难,以坚决的大眼光、大手腕、大气魄,大打"招商牌",陆续出台《山亭区产业扶持办法(试行)》《山亭区招商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实施方案》《山亭区杰出企业家、优秀企业家和招商功臣评选办法》等激励机制,打造招商引资"政策洼地"。
一、政策激励“招商”。在产业扶持上,围绕土地使用、税收扶持、搬迁补助等5个方面,明确20条扶持举措,加快推进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培育。一是土地出让金"返"。对于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3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分别扣除10万元/亩、5万元/亩土地价款和市级留成部分后,剩余价款全部用于扶持项目扩大再生产。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扣除市级留成部分后,剩余价款全部用于扶持项目扩大再生产。二是企业搬迁"补"。对于整体搬迁落户到山亭的区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按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1000万元。对于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1000万美元(含)的"退城入园"企业,按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1500万元。三是企业税收"扶"。对于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前3年按照生产经营税收区级净得财力部分(扣除退税之后)的100%,后2年按照企业生产经营税收区级净得财力部分(扣除退税之后)的50%,按年度由受益财政支持项目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对于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3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6年内,前3年按照生产经营税收区级净得财力部分(扣除退税之后)的100%,后3年按照企业生产经营税收区级净得财力部分(扣除退税之后)的50%标准,按年度由受益财政支持项目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四是财政资金"奖"。对于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需租赁厂房的,在企业入驻3年内,由受益财政给予房租30%的奖补,单个项目每年不超30万元;购置科研或办公用房自用的,由受益财政按购房价格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最高不超50万元。
二、服务感励“安商”。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机制,紧抓项目谋划、招引、签约等关键环节,实行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全生命周期服务。一是项目征集"准"。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招商区域开展对外招商推介活动,寻求优质企业项目合作。结合全区资源优势和产业定位,加大项目谋划力度,对有意向到山亭投资的项目积极接洽跟进。区招商委办公室对开发区、各产业链、各镇(街)和相关部门提报的项目线索等情况,建立定期通报制度。二是项目管理"优"。优化项目首报、联审、准入、签约等各环节流程,首报登记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项目联审不超过3个工作日,合同联审不超过3个工作日;合同联审通过后,由项目招引单位提请区委常委(扩大)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区政府授权山亭经济开发区、各镇(街)与投资方签订合同书。合同签订后,项目承接服务单位配合投资方完善相关手续办理。三是奖励兑现"实"。对符合奖励政策兑现条件的落地项目,由项目承接服务单位向区招商委办公室申请、投资方配合,由山亭经济开发区、区招商委办公室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合同履约情况进行审查,审核应兑现的奖励,并形成联合意见后报区政府审签。区招商委办公室按照"一企一档",对招商引资合同履行、政策兑现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
三、表彰奖励“亲商”。为激励广大企业家创新创业创造,参照省、市评选办法,结合山亭实际,设立"杰出企业家""优秀企业家""招商功臣"奖项。一是明确评选标准。"杰出企业家""优秀企业家"评选对象为山亭境内注册、依法经营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招商功臣"评选对象为在引进重大招商项目、促成重大合作等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促成项目成功签约、落户山亭区域内的第一引荐人或团队。"杰出企业家"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多于3名;"优秀企业家"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多于10名;"招商功臣"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同时,还明确了"杰出企业家""优秀企业家"必须具备的企业投资年限、个人任职年限、税收贡献、研发创新能力、安全生产和遵纪守法情况等硬性条件。"招商功臣"评选条件是所引进项目应技术水平领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年度内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1个以上(含1个)。其中,对于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直接投资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或总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我区"5+3"产业升级重大引领型项目的第一引荐人或团队,可直接认定为"招商功臣"。二是明确评选程序。评选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初步推荐、联合审查、候选公示、确定结果四个环节,有力有序,逐步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在初步推荐环节,由区工信局、区商投局分别按照评选条件标准,组织推荐初步候选人。在联合审查环节,由区工信局、区商投局分别组织,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等部门,成立联合审查小组,共同审核初步候选人及其企业相关情况,出具审查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在候选公示环节,将候选人名单在区主要媒体上公示5天,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三是明确奖励措施。对当选者分别授予山亭区"杰出企业家""优秀企业家""招商功臣"荣誉称号;对"杰出企业家",优先推荐记二等功,每人奖励税后现金100万元。对"优秀企业家",每人奖励税后现金20万元。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可"一事一议"进行奖励。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3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以上项目的"招商功臣",分别对第一引荐人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将"杰出企业家""优秀企业家""招商功臣"纳入高层次人才服务范围。
来源:区委办公室
作为典型的"工业弱县、财政穷县",山亭区克服资金困难,以坚决的大眼光、大手腕、大气魄,大打"招商牌",陆续出台《山亭区产业扶持办法(试行)》《山亭区招商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实施方案》《山亭区杰出企业家、优秀企业家和招商功臣评选办法》等激励机制,打造招商引资"政策洼地"。
一、政策激励“招商”。在产业扶持上,围绕土地使用、税收扶持、搬迁补助等5个方面,明确20条扶持举措,加快推进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培育。一是土地出让金"返"。对于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3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分别扣除10万元/亩、5万元/亩土地价款和市级留成部分后,剩余价款全部用于扶持项目扩大再生产。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扣除市级留成部分后,剩余价款全部用于扶持项目扩大再生产。二是企业搬迁"补"。对于整体搬迁落户到山亭的区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按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1000万元。对于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1000万美元(含)的"退城入园"企业,按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1500万元。三是企业税收"扶"。对于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前3年按照生产经营税收区级净得财力部分(扣除退税之后)的100%,后2年按照企业生产经营税收区级净得财力部分(扣除退税之后)的50%,按年度由受益财政支持项目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对于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3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6年内,前3年按照生产经营税收区级净得财力部分(扣除退税之后)的100%,后3年按照企业生产经营税收区级净得财力部分(扣除退税之后)的50%标准,按年度由受益财政支持项目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四是财政资金"奖"。对于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需租赁厂房的,在企业入驻3年内,由受益财政给予房租30%的奖补,单个项目每年不超30万元;购置科研或办公用房自用的,由受益财政按购房价格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最高不超50万元。
二、服务感励“安商”。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机制,紧抓项目谋划、招引、签约等关键环节,实行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全生命周期服务。一是项目征集"准"。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招商区域开展对外招商推介活动,寻求优质企业项目合作。结合全区资源优势和产业定位,加大项目谋划力度,对有意向到山亭投资的项目积极接洽跟进。区招商委办公室对开发区、各产业链、各镇(街)和相关部门提报的项目线索等情况,建立定期通报制度。二是项目管理"优"。优化项目首报、联审、准入、签约等各环节流程,首报登记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项目联审不超过3个工作日,合同联审不超过3个工作日;合同联审通过后,由项目招引单位提请区委常委(扩大)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区政府授权山亭经济开发区、各镇(街)与投资方签订合同书。合同签订后,项目承接服务单位配合投资方完善相关手续办理。三是奖励兑现"实"。对符合奖励政策兑现条件的落地项目,由项目承接服务单位向区招商委办公室申请、投资方配合,由山亭经济开发区、区招商委办公室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合同履约情况进行审查,审核应兑现的奖励,并形成联合意见后报区政府审签。区招商委办公室按照"一企一档",对招商引资合同履行、政策兑现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
三、表彰奖励“亲商”。为激励广大企业家创新创业创造,参照省、市评选办法,结合山亭实际,设立"杰出企业家""优秀企业家""招商功臣"奖项。一是明确评选标准。"杰出企业家""优秀企业家"评选对象为山亭境内注册、依法经营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招商功臣"评选对象为在引进重大招商项目、促成重大合作等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促成项目成功签约、落户山亭区域内的第一引荐人或团队。"杰出企业家"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多于3名;"优秀企业家"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多于10名;"招商功臣"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同时,还明确了"杰出企业家""优秀企业家"必须具备的企业投资年限、个人任职年限、税收贡献、研发创新能力、安全生产和遵纪守法情况等硬性条件。"招商功臣"评选条件是所引进项目应技术水平领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年度内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1个以上(含1个)。其中,对于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直接投资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或总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我区"5+3"产业升级重大引领型项目的第一引荐人或团队,可直接认定为"招商功臣"。二是明确评选程序。评选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初步推荐、联合审查、候选公示、确定结果四个环节,有力有序,逐步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在初步推荐环节,由区工信局、区商投局分别按照评选条件标准,组织推荐初步候选人。在联合审查环节,由区工信局、区商投局分别组织,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等部门,成立联合审查小组,共同审核初步候选人及其企业相关情况,出具审查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在候选公示环节,将候选人名单在区主要媒体上公示5天,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三是明确奖励措施。对当选者分别授予山亭区"杰出企业家""优秀企业家""招商功臣"荣誉称号;对"杰出企业家",优先推荐记二等功,每人奖励税后现金100万元。对"优秀企业家",每人奖励税后现金20万元。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可"一事一议"进行奖励。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3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以上项目的"招商功臣",分别对第一引荐人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将"杰出企业家""优秀企业家""招商功臣"纳入高层次人才服务范围。
来源:区委办公室
#广东生育登记管理办法权威解读#【#广东生育子女无须再审批# 实行全口径登记制度】《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5月5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权威解读时指出,《办法》明确了生育子女无须再审批,实行全口径生育登记制度,并在登记流程、办理材料和办理时限等方面更加优化、更加便民。
本次 《办法》 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并明确了“生育登记凭证是办理机构为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的凭证,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条例》的依据”,强调了生育登记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仅作为人口监测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为制约群众生育的工具。
同时,对办理生育登记的登记主体也作了拓展:延续了未婚生育人群可以办理生育登记的规定;不限定登记主体的户籍,在本省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办理生育登记;不限定办理生育登记的孩次,不管是三孩以内还是三孩以上,均可以办理生育登记;不限定办理的地点,不管是户籍地还是现居住地,均可以办理登记。
解读1
原来《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修改为《生育登记管理办法》
去年12月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完善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新修订的《条例》删除了有关“再生育审批制度”的条款,并在第二十条规定“生育子女应当办理生育登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工作,并通过加强政务数据共享、优化办事业务流程等方式推进生育登记服务便利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广东原《办法》是2016年配合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制定并实施的,2021年3月做了修改。原《办法》为规范指导全省基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群众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服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社会抚养费和其它处罚措施的取消,生育子女的公民(含三个以上子女的),均可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登记制度的内涵和要求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原《办法》已无法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亟须调整和完善。
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和国家工作要求,省卫生健康委重新修订完善了《办法》。《办法》名称由原来的《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修改为《生育登记管理办法》。
解读2
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
《办法》在服务理念上有了重大的转变和创新,主要表现在对生育登记、生育登记办理机构和登记人等概念进行界定和厘清,规定了“生育登记工作是完善人口监测体系,准确掌握群众生育状况及服务需求,及时提供生育服务的基础性工作”。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办法》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并明确了“生育登记凭证是办理机构为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的凭证,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条例》的依据”,强调了生育登记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仅作为人口监测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为制约群众生育的工具。
此外,卫健机构还会主动采集尚未办理生育登记夫妻的信息,并在与当事人核实后,做好登记工作,淡化生育登记的“申请”色彩,强调基层办理机构的主动登记责任。
解读3
不限在粤生育登记的户籍
为实现出生人口监测工作的全覆盖,及时掌握群众的生育意愿,对办理生育登记的登记主体,《办法》在保留以往好的经验做法基础上,也做了拓展。
一是延续了未婚生育人群可以办理生育登记的规定;
二是不限定登记主体的户籍,在本省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办理生育登记;
三是不限定办理生育登记的孩次,不管是三孩以内还是三孩以上,均可以办理生育登记;
四是不限定办理的地点,不管是户籍地还是现居住地,均可以办理登记。
解读4
取消再生育审批
在“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前,符合原《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人群,也需要经过审批后才能生育。新《条例》实施后,彻底改变了之前的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模式,对所有生育行为统一施行登记服务。
《办法》规定的生育登记属于法定的行政登记,“凡生育子女的,均应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登记一般应在子女出生前办理,未及时办理的在子女出生后也可补办。《办法》强调,办理机构要及时转变工作理念,从过去的审批管理转变为提供登记服务,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解读5
简化程序更便民
《办法》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提高生育登记效率。
首先,减证便民。在生育登记办理材料上,规定了身份证和户口簿只需提供一种即可。
在原《办法》中,办理生育登记需同时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已婚的公民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此外,一些特殊情况的家庭还需要提供离婚证、残疾证、死亡证等证件或材料。
本次修改后,身份证或户口簿之外的证件或材料均无须再提供,也不允许各地自行增加其它诸如怀孕证明等材料。
在办理的过程中,生育登记办理平台加强政务数据共享,登记人相关证件大多数情况均可直接调取电子证照,免予手动提交,最大幅度减少群众提交的资料,杜绝让群众多跑腿的现象,真正体现便民惠民的理念。
其次,就近便民。在办理地点上,规定了“登记人可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而且在完成办理生育登记后同时生成《生育登记凭证》电子证照,方便群众在办理其它事项时可以直接调用《生育登记凭证》的电子证照。
再次,创新便民。《办法》明确了政务信息公开、首接责任制、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委托代办、告知承诺制等制度,实现办理生育登记的程序、时限一目了然,方便了群众,也减轻了基层的负担。
此外,推行网上办理更体现便民理念,要求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都要推广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暂不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要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全程在线咨询服务,及时解答群众疑问。(深圳卫健委微信公号)
本次 《办法》 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并明确了“生育登记凭证是办理机构为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的凭证,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条例》的依据”,强调了生育登记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仅作为人口监测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为制约群众生育的工具。
同时,对办理生育登记的登记主体也作了拓展:延续了未婚生育人群可以办理生育登记的规定;不限定登记主体的户籍,在本省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办理生育登记;不限定办理生育登记的孩次,不管是三孩以内还是三孩以上,均可以办理生育登记;不限定办理的地点,不管是户籍地还是现居住地,均可以办理登记。
解读1
原来《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修改为《生育登记管理办法》
去年12月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完善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新修订的《条例》删除了有关“再生育审批制度”的条款,并在第二十条规定“生育子女应当办理生育登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工作,并通过加强政务数据共享、优化办事业务流程等方式推进生育登记服务便利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广东原《办法》是2016年配合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制定并实施的,2021年3月做了修改。原《办法》为规范指导全省基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群众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服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社会抚养费和其它处罚措施的取消,生育子女的公民(含三个以上子女的),均可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登记制度的内涵和要求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原《办法》已无法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亟须调整和完善。
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和国家工作要求,省卫生健康委重新修订完善了《办法》。《办法》名称由原来的《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修改为《生育登记管理办法》。
解读2
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
《办法》在服务理念上有了重大的转变和创新,主要表现在对生育登记、生育登记办理机构和登记人等概念进行界定和厘清,规定了“生育登记工作是完善人口监测体系,准确掌握群众生育状况及服务需求,及时提供生育服务的基础性工作”。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办法》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并明确了“生育登记凭证是办理机构为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的凭证,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条例》的依据”,强调了生育登记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仅作为人口监测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为制约群众生育的工具。
此外,卫健机构还会主动采集尚未办理生育登记夫妻的信息,并在与当事人核实后,做好登记工作,淡化生育登记的“申请”色彩,强调基层办理机构的主动登记责任。
解读3
不限在粤生育登记的户籍
为实现出生人口监测工作的全覆盖,及时掌握群众的生育意愿,对办理生育登记的登记主体,《办法》在保留以往好的经验做法基础上,也做了拓展。
一是延续了未婚生育人群可以办理生育登记的规定;
二是不限定登记主体的户籍,在本省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办理生育登记;
三是不限定办理生育登记的孩次,不管是三孩以内还是三孩以上,均可以办理生育登记;
四是不限定办理的地点,不管是户籍地还是现居住地,均可以办理登记。
解读4
取消再生育审批
在“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前,符合原《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人群,也需要经过审批后才能生育。新《条例》实施后,彻底改变了之前的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模式,对所有生育行为统一施行登记服务。
《办法》规定的生育登记属于法定的行政登记,“凡生育子女的,均应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登记一般应在子女出生前办理,未及时办理的在子女出生后也可补办。《办法》强调,办理机构要及时转变工作理念,从过去的审批管理转变为提供登记服务,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解读5
简化程序更便民
《办法》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提高生育登记效率。
首先,减证便民。在生育登记办理材料上,规定了身份证和户口簿只需提供一种即可。
在原《办法》中,办理生育登记需同时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已婚的公民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此外,一些特殊情况的家庭还需要提供离婚证、残疾证、死亡证等证件或材料。
本次修改后,身份证或户口簿之外的证件或材料均无须再提供,也不允许各地自行增加其它诸如怀孕证明等材料。
在办理的过程中,生育登记办理平台加强政务数据共享,登记人相关证件大多数情况均可直接调取电子证照,免予手动提交,最大幅度减少群众提交的资料,杜绝让群众多跑腿的现象,真正体现便民惠民的理念。
其次,就近便民。在办理地点上,规定了“登记人可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而且在完成办理生育登记后同时生成《生育登记凭证》电子证照,方便群众在办理其它事项时可以直接调用《生育登记凭证》的电子证照。
再次,创新便民。《办法》明确了政务信息公开、首接责任制、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委托代办、告知承诺制等制度,实现办理生育登记的程序、时限一目了然,方便了群众,也减轻了基层的负担。
此外,推行网上办理更体现便民理念,要求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都要推广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暂不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要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全程在线咨询服务,及时解答群众疑问。(深圳卫健委微信公号)
#广东生育登记管理办法权威解读#【#广东生育子女无须再审批# 实行全口径登记制度】《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5月5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权威解读时指出,《办法》明确了生育子女无须再审批,实行全口径生育登记制度,并在登记流程、办理材料和办理时限等方面更加优化、更加便民。
本次 《办法》 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并明确了“生育登记凭证是办理机构为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的凭证,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条例》的依据”,强调了生育登记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仅作为人口监测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为制约群众生育的工具。
同时,对办理生育登记的登记主体也作了拓展:延续了未婚生育人群可以办理生育登记的规定;不限定登记主体的户籍,在本省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办理生育登记;不限定办理生育登记的孩次,不管是三孩以内还是三孩以上,均可以办理生育登记;不限定办理的地点,不管是户籍地还是现居住地,均可以办理登记。
解读1
原来《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修改为《生育登记管理办法》
去年12月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完善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新修订的《条例》删除了有关“再生育审批制度”的条款,并在第二十条规定“生育子女应当办理生育登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工作,并通过加强政务数据共享、优化办事业务流程等方式推进生育登记服务便利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广东原《办法》是2016年配合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制定并实施的,2021年3月做了修改。原《办法》为规范指导全省基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群众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服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社会抚养费和其它处罚措施的取消,生育子女的公民(含三个以上子女的),均可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登记制度的内涵和要求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原《办法》已无法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亟须调整和完善。
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和国家工作要求,省卫生健康委重新修订完善了《办法》。《办法》名称由原来的《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修改为《生育登记管理办法》。
解读2
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
《办法》在服务理念上有了重大的转变和创新,主要表现在对生育登记、生育登记办理机构和登记人等概念进行界定和厘清,规定了“生育登记工作是完善人口监测体系,准确掌握群众生育状况及服务需求,及时提供生育服务的基础性工作”。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办法》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并明确了“生育登记凭证是办理机构为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的凭证,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条例》的依据”,强调了生育登记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仅作为人口监测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为制约群众生育的工具。
此外,卫健机构还会主动采集尚未办理生育登记夫妻的信息,并在与当事人核实后,做好登记工作,淡化生育登记的“申请”色彩,强调基层办理机构的主动登记责任。
解读3
不限在粤生育登记的户籍
为实现出生人口监测工作的全覆盖,及时掌握群众的生育意愿,对办理生育登记的登记主体,《办法》在保留以往好的经验做法基础上,也做了拓展。
一是延续了未婚生育人群可以办理生育登记的规定;
二是不限定登记主体的户籍,在本省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办理生育登记;
三是不限定办理生育登记的孩次,不管是三孩以内还是三孩以上,均可以办理生育登记;
四是不限定办理的地点,不管是户籍地还是现居住地,均可以办理登记。
解读4
取消再生育审批
在“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前,符合原《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人群,也需要经过审批后才能生育。新《条例》实施后,彻底改变了之前的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模式,对所有生育行为统一施行登记服务。
《办法》规定的生育登记属于法定的行政登记,“凡生育子女的,均应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登记一般应在子女出生前办理,未及时办理的在子女出生后也可补办。《办法》强调,办理机构要及时转变工作理念,从过去的审批管理转变为提供登记服务,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解读5
简化程序更便民
《办法》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提高生育登记效率。
首先,减证便民。在生育登记办理材料上,规定了身份证和户口簿只需提供一种即可。
在原《办法》中,办理生育登记需同时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已婚的公民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此外,一些特殊情况的家庭还需要提供离婚证、残疾证、死亡证等证件或材料。
本次修改后,身份证或户口簿之外的证件或材料均无须再提供,也不允许各地自行增加其它诸如怀孕证明等材料。
在办理的过程中,生育登记办理平台加强政务数据共享,登记人相关证件大多数情况均可直接调取电子证照,免予手动提交,最大幅度减少群众提交的资料,杜绝让群众多跑腿的现象,真正体现便民惠民的理念。
其次,就近便民。在办理地点上,规定了“登记人可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而且在完成办理生育登记后同时生成《生育登记凭证》电子证照,方便群众在办理其它事项时可以直接调用《生育登记凭证》的电子证照。
再次,创新便民。《办法》明确了政务信息公开、首接责任制、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委托代办、告知承诺制等制度,实现办理生育登记的程序、时限一目了然,方便了群众,也减轻了基层的负担。
此外,推行网上办理更体现便民理念,要求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都要推广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暂不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要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全程在线咨询服务,及时解答群众疑问。(深圳卫健委微信公号)
本次 《办法》 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并明确了“生育登记凭证是办理机构为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的凭证,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条例》的依据”,强调了生育登记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仅作为人口监测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为制约群众生育的工具。
同时,对办理生育登记的登记主体也作了拓展:延续了未婚生育人群可以办理生育登记的规定;不限定登记主体的户籍,在本省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办理生育登记;不限定办理生育登记的孩次,不管是三孩以内还是三孩以上,均可以办理生育登记;不限定办理的地点,不管是户籍地还是现居住地,均可以办理登记。
解读1
原来《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修改为《生育登记管理办法》
去年12月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完善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新修订的《条例》删除了有关“再生育审批制度”的条款,并在第二十条规定“生育子女应当办理生育登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工作,并通过加强政务数据共享、优化办事业务流程等方式推进生育登记服务便利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广东原《办法》是2016年配合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制定并实施的,2021年3月做了修改。原《办法》为规范指导全省基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群众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服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社会抚养费和其它处罚措施的取消,生育子女的公民(含三个以上子女的),均可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登记制度的内涵和要求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原《办法》已无法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亟须调整和完善。
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和国家工作要求,省卫生健康委重新修订完善了《办法》。《办法》名称由原来的《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修改为《生育登记管理办法》。
解读2
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
《办法》在服务理念上有了重大的转变和创新,主要表现在对生育登记、生育登记办理机构和登记人等概念进行界定和厘清,规定了“生育登记工作是完善人口监测体系,准确掌握群众生育状况及服务需求,及时提供生育服务的基础性工作”。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办法》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并明确了“生育登记凭证是办理机构为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的凭证,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条例》的依据”,强调了生育登记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仅作为人口监测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为制约群众生育的工具。
此外,卫健机构还会主动采集尚未办理生育登记夫妻的信息,并在与当事人核实后,做好登记工作,淡化生育登记的“申请”色彩,强调基层办理机构的主动登记责任。
解读3
不限在粤生育登记的户籍
为实现出生人口监测工作的全覆盖,及时掌握群众的生育意愿,对办理生育登记的登记主体,《办法》在保留以往好的经验做法基础上,也做了拓展。
一是延续了未婚生育人群可以办理生育登记的规定;
二是不限定登记主体的户籍,在本省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办理生育登记;
三是不限定办理生育登记的孩次,不管是三孩以内还是三孩以上,均可以办理生育登记;
四是不限定办理的地点,不管是户籍地还是现居住地,均可以办理登记。
解读4
取消再生育审批
在“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前,符合原《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人群,也需要经过审批后才能生育。新《条例》实施后,彻底改变了之前的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模式,对所有生育行为统一施行登记服务。
《办法》规定的生育登记属于法定的行政登记,“凡生育子女的,均应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登记一般应在子女出生前办理,未及时办理的在子女出生后也可补办。《办法》强调,办理机构要及时转变工作理念,从过去的审批管理转变为提供登记服务,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解读5
简化程序更便民
《办法》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提高生育登记效率。
首先,减证便民。在生育登记办理材料上,规定了身份证和户口簿只需提供一种即可。
在原《办法》中,办理生育登记需同时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已婚的公民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此外,一些特殊情况的家庭还需要提供离婚证、残疾证、死亡证等证件或材料。
本次修改后,身份证或户口簿之外的证件或材料均无须再提供,也不允许各地自行增加其它诸如怀孕证明等材料。
在办理的过程中,生育登记办理平台加强政务数据共享,登记人相关证件大多数情况均可直接调取电子证照,免予手动提交,最大幅度减少群众提交的资料,杜绝让群众多跑腿的现象,真正体现便民惠民的理念。
其次,就近便民。在办理地点上,规定了“登记人可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而且在完成办理生育登记后同时生成《生育登记凭证》电子证照,方便群众在办理其它事项时可以直接调用《生育登记凭证》的电子证照。
再次,创新便民。《办法》明确了政务信息公开、首接责任制、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委托代办、告知承诺制等制度,实现办理生育登记的程序、时限一目了然,方便了群众,也减轻了基层的负担。
此外,推行网上办理更体现便民理念,要求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都要推广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暂不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要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全程在线咨询服务,及时解答群众疑问。(深圳卫健委微信公号)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