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宿迁市反馈督察情况】(速新闻记者 魏欢庆 柏志勇)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决策部署,5月17日至6月15日,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宿迁市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形成督察意见。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督察组于11月22日向宿迁市委、市政府进行了反馈。督察组组长王军通报督察意见,市委书记张爱军作表态发言,市委副书记宋乐伟主持会议。https://t.cn/Aidp9skX
【水环境治理公司非法排污 公司被罚款】
11月19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对湖北中油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采用逃避监管方式非法排污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程某等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同时被告人程某、肖某作为总经理、项目经理,被判处从业禁止五年。
该案是宿城法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以来受理的首例环境治理公司非法排污案,且首次对被告人适用从业禁止规定。
2017年12月,被告人程某明知宿迁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的设备工艺等不能规范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水,且明知该污水处理站曾采用偷排方式逃避监管,为谋取利益,仍代表湖北中油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下称湖北水环境公司),以每月7万余元的服务费与宿迁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运营服务合同》,承接该公司的污水处理站运营业务,并安排被告人肖某负责运营管理。
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4月27日间,被告人程某指使被告人肖某多次非法偷排污水,后被告人肖某通过小组长褚某或直接安排操作工偷排污水,后操作工即被告人仇某、周某等人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约计3000吨直接偷排至东侧电缆沟内,污水顺电缆沟流至外环境中。
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仇某、周某在非法排污过程中被查获。经检测,该电缆沟在公司东北角外侧与“一企一管”交汇处的废水中总铅浓度达到3.94mg∕L,污水处理站调节池东侧电缆沟总铅浓度达到173 mg∕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湖北水环境公司及被告人程某、肖某、褚杰、仇先绪、周相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国家规定,采用逃避监管的方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参与的作用等情况,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11月19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对湖北中油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采用逃避监管方式非法排污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程某等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同时被告人程某、肖某作为总经理、项目经理,被判处从业禁止五年。
该案是宿城法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以来受理的首例环境治理公司非法排污案,且首次对被告人适用从业禁止规定。
2017年12月,被告人程某明知宿迁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的设备工艺等不能规范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水,且明知该污水处理站曾采用偷排方式逃避监管,为谋取利益,仍代表湖北中油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下称湖北水环境公司),以每月7万余元的服务费与宿迁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运营服务合同》,承接该公司的污水处理站运营业务,并安排被告人肖某负责运营管理。
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4月27日间,被告人程某指使被告人肖某多次非法偷排污水,后被告人肖某通过小组长褚某或直接安排操作工偷排污水,后操作工即被告人仇某、周某等人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约计3000吨直接偷排至东侧电缆沟内,污水顺电缆沟流至外环境中。
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仇某、周某在非法排污过程中被查获。经检测,该电缆沟在公司东北角外侧与“一企一管”交汇处的废水中总铅浓度达到3.94mg∕L,污水处理站调节池东侧电缆沟总铅浓度达到173 mg∕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湖北水环境公司及被告人程某、肖某、褚杰、仇先绪、周相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国家规定,采用逃避监管的方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参与的作用等情况,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减证便民 优化服务 宿迁全面取消市级证明事项】11月20日,记者从宿迁市司法局了解到,为深入贯彻落实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群众企业办事便利度和满意度,宿迁在前期已公布取消市本级92项证明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8项证明事项。至此,宿迁市级层面设定的证明事项全面取消。https://t.cn/AidxHoy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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