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醛检测合格为何味道还是很大#
先说结论:
因为室内常见空气污染物多达数百种,甲醛只是构成环境整体气味表现的因素之一,因此,气味大不一定甲醛超标,气味小不一定甲醛合格,无气味也不一定安全。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室内甲醛的浓度和整体气味表现确实存在着一定的联系。
1. 背景介绍
从事人居环境安全相关工作和研究十多年以来,气味和甲醛超标之间的关系是被问到最多的一类问题。我接触到的大多数咨询者都觉得,气味大那就是甲醛超标,气味小就是安全的环境,然而事实到底是不是这样呢?
1.1. 常见误区
1.1.1. 数据之惑
随着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大家越来越关注呼吸环境的健康,在入住新家(或工作场所)之前,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先做一些相关的检测,然后依据测试的数据来判断安全与否。现在市面上可供检测的机构和设备种类繁多,价格也各不相同,到底怎样的测试才能得到相对靠谱的结果、怎样的测试结果真的安全、同一时间不同的测试,或者不同时间同样的测试为何结果大相径庭?这些都是经常给大家带来巨大困扰的谜团。
1.1.2. 气味之谜
明明各项测试数据显示达标的环境,为啥依然存在着让人不安的气味;明明自我感觉没什么味道的环境,甲醛数据超乎预期?气味和甲醛超标之间到底存在怎样的关系呢?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实际的案例来简单探讨一下这些谜题。
2. 实验测试
2.1. 检测迷雾
2.1.1. 乱花迷眼
知乎有一句老话叫做:先问是不是,再问为什么。这句话在今天的议题中一样有着重要的意义。通常对于向我咨询某种检测数据下是否已经可以安全入住的朋友,我都会先搞清楚这个数据是怎么来的,是否具有参考价值,否则后续的所谓判断与建议,不过是在浪费彼此的时间而已。
A.自购仪器:
我们知道,现在通过电商平台可以买到各种各样的检测仪,价格从几十到上千不等,这些东西测出来的结果靠谱吗?
简单总结一下:价格低于一万的便携式仪器(除了极少两三种几千价位的泵吸式仪器之外),无论是测甲醛,还是测TVOC的,我都不建议轻易购买和使用。原因很简单:除了测不准,其他都挺好的。而且这个所谓的测不准,并不是具有普遍规律的偏低或者偏高,而是薛定谔的测不准。
我对一些简易甲醛测试仪测试数据和同一环境下同时进行的标准测试结果的数据比对
测不准的原因分几类,最便宜那些是传感器和宣称要测试的有害物之间没有明确的对应关系,这个果壳网的网友之前做过大面积拆解测试,比较多的是用风速传感器冒充甲醛/TVOC传感器的,还有一些根本都不是传感器,但凡有一点用,也不至于一点用也没有,实在让人绝望;
另一类稍贵一点的,已经开始咬牙斥巨资(其实成本也挺便宜的)上了真正的甲醛传感器,但是由于质量不怎么样,同时舍不得(或搞不懂)泵吸式,用的廉价的扩散式方案,那准确度方面只能显而易见的拉跨。注意这种情况还只是针对甲醛测试仪,至于那些价格便宜而又号称能够测TVOC甚至同时还能测甲醛、TVOC、苯系物、氨之类的,不管您怎么看,我反正是看不懂,但我大受震撼,动弹不得,仿佛被厂家夺走了童贞。
对于一万以上的便携式仪器,相对能够粗略测试一下甲醛的有采用光电光度法的理研(国产同类型的是泰宜康),以及电化学传感器法的英国PPM系列(PPM-HTV、PPM-400等)和美国4160,以及日本生产的一堆已经不那么便携的测试仪(GASTEC、光明理化、新宇宙等,市面上极为少见);能够粗略测试一下TVOC的有英国的离子和美国的华瑞系列,都是紫外光离子化检测方式。这些东西虽然已经很贵了,但其实受限于体积,准确度和实验室标准流程做出来的结果还是不能相比,凑合用一下是可以了。
PPM-HTV甲醛检测仪
上图我这个英国 PPM-htv 甲醛检测仪,价格一万以上,应该算是4160之外第二准确的便携式甲醛检测仪了,然而干扰气体依然一大堆,苯酚、乙醇、乙醛什么的,上图的测试数据这么高,你猜是真的甲醛这么高吗?非也,这是对着乙醇空瓶采了一下样的结果(连接了过滤器)。所以这些便携式目前咱只能说凑合用吧,三万多的进口4160在低浓度和高湿度环境下尚且偏差严重呢,就更别说大家在某些电商平台上买到的那些几百几千的所谓高精度甲醛测试仪了。
各种家电上面自带的检测仪:
这种东西抛开准确性不谈,还是有它存在的道理,这里我实在不知道怎么评价比较合适而且安全,就暂时不做评价了。大概,也许,说不好也有一些还是不错的吧。
各种漂流检测:
根据所用仪器的价位,以及是否有定期校准来初步判断可靠性。便携式的准确度参考A部分内容来判断(前不久我一个朋友对照测试了一批漂流检测仪后发现某大机构就存在测试结果对比标准测试普遍偏低的现象)。非便携式的如果是集成小型光度计的那种化学法检测的仪器(八合一、十合一不在讨论范围内),对甲醛的检测准确度会比便携式的相对更准确一些,当然这只能用来测甲醛,对于苯系物、TVOC等其他气体的测量,我只见过南方一家专业机构有做,根据之前遇到的几起案例来说,至少对于苯的检测准确度,我抱持着巨大的保留意见。如果是 GASTEC 的检测管式,理论上会稍好一点,不过我目前还没见过有漂流这玩意的。
日本GASTEC快速气体检测管
机构上门检测:
非CMA机构若采用上面C部分所述质量尚可的集成式光度计认真检测,基本也可以得到一个相对靠谱的甲醛检测结果;专业检测机构(具备CMA资质或更多资质)就更放心一点,但是这些年我也见过不少专业机构做事欠专业的,怎么说呢,凡事无绝对吧,不敬业的人干啥都会出问题。
2.1.2. 4160之谜
上述D中我说到,进口4160算是相对靠谱的便携式甲醛检测仪(实际上已经是目前为止准确度最好的即时读数型甲醛检测仪了),不过这里我要举一个反例,告诉我们凡事都有例外,不能唯设备论。
4160甲醛检测仪
几年前我接到一个来自西部某大城市的读者朋友的咨询,告诉我住了七八年的老房子测出甲醛超标严重该怎么办才好,当然老规矩我还是先问怎么测的,对方说是当地环保局的一个朋友带着进口4160测试出的。哎呦不错哦,4160还是能打的。不过当我看了现场视频和照片,询问了很多问题后,认为这个结果不太能够让我接受。百思不得其解之下,我让她帮忙确认一下这个4160的使用时间和最近校准时间。后来知道已经用了十来年(这玩意传感器寿命一般是三年左右),最近一次校准是3年前(每年都要校准才行)。更多的情报显示:当地环保局当初购进两台4160,日常用的就是这一台,常年四处漂流,朋友圈里哪家装修去哪家。另一台几乎不使用,只在需要迎接检查的时候才拿出来展示一下。我觉得这个案例告诉了我两个事情:一是再贵的仪器也得正确使用,生产队的驴都要有休息的时间;二是很多应该很专业的机构都备不住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那么专业的人,不能根据一个人的身份盲目相信他做的事情就应该是靠谱的。
2.2. 专业检测
2.2.1. 解密CMA
上面说了,我们普通人相对能够找到的最靠谱的检测方式,就是寻找当地有CMA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上门采样检测,那这种机构到底是怎样完成检测的呢?
首先是上门采样,机构会提前告知客户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合理的提前封闭时间(一小时(国标50325)或12小时(国标18883)),封闭时间到了之后会进入待测试房间进行采样。
最常用到的采样器之一:北京劳保所的QC-2型双通道大气采样器
采样阶段用到的核心仪器就是上图这样的大气采样仪,最常见的就是这种北京劳保所生产的,贵一点的还有崂山应用仪器厂之类的,不差钱机构——比如国检中心那就是直接上下面这个了。
GILIAN采样器
我们看到上上图的北劳的采样器上面,左右各连接了一个透明玻璃气泡管和一支细长的不锈钢管,这俩分别是干啥的呢?左边的不锈钢管,一般是TVOC吸附管,里边有吸附质,用于采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样本;右边的玻璃气泡管一般是用于采集空气中的甲醛(或氨气)的采样管,用于收集甲醛(或氨)的样本。采样器的主体就是一个恒流抽气泵,经过规定时间内的强制抽吸,让室内空气流经采样管,待测的有害气体物质通过固体或者液体的吸附质被收集在采样管中,以待拿回实验室分析化验。
样本采集回实验室后,实验室人员会依据相关国家标准如 GBT 18204.2-2014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等,使用标准物质制作待测污染物的标准曲线,使用化学法(甲醛、氨等)或者气相色谱法(苯系物、TVOC等)对采集的样本进行定量分析,得出准确的结果。
用于甲醛、氨等测试的核心仪器——分光光度计
用于苯系物、TVOC等测试的核心仪器——气相色谱仪
部分标准物质
正在展开的色谱图
详细的原理这里就不展开说了,大家有兴趣了解的话可以读一下相关国标,比如上文提到的重要标准:GBT 18204.2-2014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里边对各种室内常见污染物的测试原理、方法和流程都有无比详尽的描述。
3. 结果分析
3.1. 报告解读
经过上述专业机构测试之后我们会拿到一份检测报告,对于这个报告,我们需要关注以下信息:
封面顶部是否有CMA印章,这意味着该机构到底是不是具备了本报告涉及项目的测试资质(能力)。当然如果除了CMA印章外还有CNAS,CAL之类的更好,多多益善属于是。
报告封面顶端的各种资质印章
报告封面顶端就是该机构取得的相关资质,最左边红色的印章就是最常见的CMA认证,一般情况下有这个就可以了。
报告封面的委托人是不是本人,项目名称是否正确——别笑,我就见过报告寄错了人的。
采样环境参数
报告上的检测环境参数,如上图示,温度,湿度、大气压,门窗关闭时间等。这些参数很重要,因为室内环境中有害物的浓度是不停变化的,上述参数都是重要的影响因素,接下来我们看到的测试数据都指的是在上述环境下测试的结果,不能代表其他环境还是这样——这一点是尤为重要的,很多朋友有个误解就是任何专业机构测出来的数据应该一致,任何时间测都是这种污染水平,这是不对的,无论多准确的检测,都只能反应该采样房间当时的污染水平。其他时间测出来和这个不一样是正常的,要一样才是巧合。当然,在一定跨度的时间段内,温湿度、大气压、空气交换率、封闭时间等条件都差不多的情况下,某个时间点的测试结果还是可以去近似评估该房间近期的污染状况的。
测试结果
检测报告数据页
上图是一个检测报告的数据页,我们可以从中看到各个房间各种有害物的测试数据,比如上图中就对甲醛、苯、氨、TVOC和氡五项做了检测。我们可以根据下部依据的国标限值对比判断各项有害物是否超标和超标是否严重。这里我们肯定发现了一个问题:没有关于气味的数据和描述对不对?
是的,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将气味这一指标纳入室内环境检测相关的标准体系之内,甚至连统一的测试方法标准都还没有。这是因为,气味来源于嗅觉感知,更多是人的主观判定结果,对气味的量化评估技术难度较大,虽然气味本质上由VOCS综合造成,但很多对人来说很明显的气味都还不能完全依靠仪器数据来准确反应,更多需要依赖多位专业嗅辩员评价结果的均值,测试成本还比较高。不过随着大家对气味的关注越来越大,对这方面的研究也相应增长,但在涉及室内环境方面的规定目前主要还是集中在建材本身而非整体环境,如针对人造板的 LY∕T3236-2020《人造板及其制品气味分级及其评价方法》、针对定制家居的T/GCHA_1.3—2018《定制家居产品_人造板定制衣柜_第3部分_有害物质限量及气味等级》、针对胶黏剂的 HG/T 4065-2008《胶粘剂气味评价方法》、针对皮革制品的 QB/T 2725-2005《皮革气味的测定》、针对学校操场跑道的 GB 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等,可参考的方法极少而且不成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对于上图的测试结果,我们不难发现,四个房间的甲醛和TVOC都有不同程度的超标,其他项目尚可,在现场的感知情况来看,四个房间都有不同程度的”装修味“,那么这些气味和污染物之间到底有怎样的关系呢?我们走进”案发现场“来做一下初步的调查。
3.2. 案发现场
3.2.1. 甲醛疑案
这里边最让咨询者意外的是主卧(主人房),这个房间面积较大,他认为封闭12小时后闻到的气味是最小的,自己用来定制衣柜的还都是挺贵的进口板材,原本以为这个房间最环保,但是测试的结果无论甲醛还是TVOC的数据都是最高,所以觉得很难理解。我调查了一下现场污染源,发现室内主要的人造板制品就是定制衣柜了,但这个定制衣柜用到的板材确实是质量还行的某进口大牌板材,虽然环保上不如无甲醛板材,排放等级也还是拿了F4的,在这样比较小的装载量下,理论上不会造成严重的甲醛污染,其他重点可疑的对象床垫、床和床头柜、地板、踢脚线之类的质量也都很好,那么最主要的污染来自什么地方呢?

【哄抬物价、卖假口罩…黄石这些超市、药店被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春节期间全员放弃休假,按照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要求,机关全体人员和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全部下沉基层一线,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防疫用品质量安全,维护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药品、防疫用品、粮油肉菜等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为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市场违法行为的震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查处的11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黄石市宜文佳大药房涉嫌经营假冒“飘安”口罩案
2月3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网民反应,位于下陆区团城山杭州西路的黄石市宜文佳大药房经营假冒“飘安”口罩,执法人员随即前往该药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商标为“飘安”的口罩,执法人员与飘安集团发布公告中提示的内容进行比对后发现,该口罩外观与正品“飘安”差别较大,且无检验合格标志和产品注册证。当事人经营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飘安”口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督拟没收当事人经营的假冒“飘安”口罩,并给予当事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黄石超级生活馆涉嫌哄抬价格案
1月27日,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开展新型冠状病毒防控价格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黄石超级生活馆当日销售的蔬菜价格大幅涨价,其中:黄瓜29.8元/公斤、土豆13.8元/公斤、冬瓜9.98元/公斤、韭菜59.80元/公斤、红萝卜15.80元/公斤、芜湖青椒23.8元/公斤、混合甜椒49.8元/公斤、猪肚菇86.0元/公斤,明显高于该超市1月21日的销售价格,也明显高于当日市场价格,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价格相关凭证。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哄抬价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恢复正常价格,同时拟给予当事人罚款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西塞山区珍珍美味家禽经营部涉嫌经营国家为防病需要禁止经营的食品(活禽)及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案
1月21日,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和传播,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市农贸市场发布通告,禁止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及周边禁止活禽和野生动物交易。1月31日,西塞山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现场经营活禽(鸡鸭)并进行宰杀,同时经营的还有未经检验检疫的白条禽,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行为现场查扣活禽45只,已宰杀禽类14只。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和第(十二)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拟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并拟给予当事人罚款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并同时移交公安机关给予经营人员治安处罚。

案例四:黄石市新世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天方大药房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一次性手术用口罩案
1月22日,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开展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医疗防疫物资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有标识为“MM FACE MASK SURGICAL DISPOSABLE”的一次性手术用口罩7盒(规格为12只/袋),该产品外包装无任何中文标识,无医疗器械注册文号和合格证,执法人员现场对以上一次性手术用口罩进行了扣押。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拟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物品并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下陆区壹佳生活超市涉嫌经营假冒伪劣口罩案
1月27日,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开展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医疗防疫物资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标识仙桃某厂家生产的口罩无生产日期,且外包装显示产品颜色为粉色,但内包装口罩颜色为蓝色。执法人员当场扣押涉嫌违法口罩42盒共2100个,市市场监管局向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发送协助调查函进行了进一步确认。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冒伪劣口罩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目前此案正在立案调查中。

案例六:湖北吴都药业连锁公司黄石龙凤祥药店涉嫌未明码标价案
1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市民柯先生举报,称湖北某医药连锁公司铁山一分店销售一次性口罩时,未对商品明码标价,执法人员现场进行调查发现举报人的举报属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明码标价,当事人涉嫌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西塞山区卫斌生鲜超市颐阳路店涉嫌哄抬价格案
1月28日,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开展新型冠状病毒防控价格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蔬菜价格较1月21日销售价格有明显提高。其中:香蒜:17.6元/公斤、莴苣:9.98元/公斤、胡萝卜:7元/公斤、生菜:13.6元/公斤、黄瓜:19.8元/公斤、菠菜15元/公斤、西兰花:17.6元/公斤,当事人在1月23日后进价未上涨的情况下,大幅提高销售价格构成哄抬价格的行为。当事人哄抬价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恢复正常价格,同时拟给予当事人罚款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黄石市平民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颐阳路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口罩及不明码标价案
1月31日,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开展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医疗防疫物资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口罩(三无口罩)及不明示价格的连花清瘟胶囊,执法人员现场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口罩4盒共40个进行了扣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口罩、未明码标价行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和《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已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九:樊帆销售过期口罩案
1月26日,阳新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在步行街新杰商场有人销售过期失效的口罩。经调查当事人1月23日从宜昌伍某处以8元/个的价格购进了5000个龙飞翔防护口罩,该批口罩生产日期:2014年10月8日;有效期至:2017年10月7日,已过期两年多,案发时已售出4000个,当事人发现口罩过期后主动跟购买了口罩的消费者联系召回过期的口罩,最终召回1500个过期口罩。当事人的实际销售总额为8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阳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的口罩2500个;2、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3、罚款12000元。

案例十:黄石新世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大冶外滩首府店哄抬价格案
1月23日,12315热线接群众举报反映大冶某药店销售口罩大幅度涨价。大冶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稳健医用护理口罩,进价6.5元/个,分别按18元至25元不等价格对外销售,最高进销价差率385%,销售南昌翔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一次性使用口罩(耳挂式),进价1.5元/个,以2元至10元不等价格对外销售,最高进销价差率667%,销售LCK0032379医用护理口罩,进货4.5元/包, 按12元价格对外销售,最高进销价差率267%。当事人上述事实构成哄抬价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恢复正常价格,同时拟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或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十一:曹志华无照经营及哄抬价格案
1月28日,大冶市12315热线接到举报,反应大冶志华海鲜负责人曹志华通过微信朋友圈高价销售N95口罩,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发现当事人1月25日自行开车去桐城市康溪劳保用品有限公司购进了康溪牌KN95型口罩5000个,进价4元/个,通过微信朋友圈对外按6到15元价格销售,最高进销价差率375%,截至案发己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涉嫌无照从事经营行为及哄抬价格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查处办法》和《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大冶市市场监管局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目前此案正在立案调查中。(记者 张婧 张瑾 通讯员 程淼) https://t.cn/R2WxQ86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查处的11起典型案例】#关注湖北新冠肺炎疫情#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春节期间全员放弃休假,按照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要求,机关全体人员和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全部下沉基层一线,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防疫用品质量安全,维护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药品、防疫用品、粮油肉菜等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为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市场违法行为的震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查处的11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黄石市宜文佳大药房涉嫌经营假冒“飘安”口罩案
2月3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网民反应,位于下陆区团城山杭州西路的黄石市宜文佳大药房经营假冒“飘安”口罩,执法人员随即前往该药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商标为“飘安”的口罩,执法人员与飘安集团发布公告中提示的内容进行比对后发现,该口罩外观与正品“飘安”差别较大,且无检验合格标志和产品注册证。当事人经营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飘安”口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督拟没收当事人经营的假冒“飘安”口罩,并给予当事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黄石超级生活馆涉嫌哄抬价格案
1月27日,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开展新型冠状病毒防控价格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黄石超级生活馆当日销售的蔬菜价格大幅涨价,其中:黄瓜29.8元/公斤、土豆13.8元/公斤、冬瓜9.98元/公斤、韭菜59.80元/公斤、红萝卜15.80元/公斤、芜湖青椒23.8元/公斤、混合甜椒49.8元/公斤、猪肚菇86.0元/公斤,明显高于该超市1月21日的销售价格,也明显高于当日市场价格,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价格相关凭证。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哄抬价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恢复正常价格,同时拟给予当事人罚款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西塞山区珍珍美味家禽经营部涉嫌经营国家为防病需要禁止经营的食品(活禽)及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案
1月21日,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和传播,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市农贸市场发布通告,禁止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及周边禁止活禽和野生动物交易。1月31日,西塞山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现场经营活禽(鸡鸭)并进行宰杀,同时经营的还有未经检验检疫的白条禽,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行为现场查扣活禽45只,已宰杀禽类14只。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和第(十二)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拟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并拟给予当事人罚款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并同时移交公安机关给予经营人员治安处罚。

案例四:黄石市新世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天方大药房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一次性手术用口罩案
1月22日,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开展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医疗防疫物资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有标识为“MM FACE MASK SURGICAL DISPOSABLE”的一次性手术用口罩7盒(规格为12只/袋),该产品外包装无任何中文标识,无医疗器械注册文号和合格证,执法人员现场对以上一次性手术用口罩进行了扣押。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拟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物品并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下陆区壹佳生活超市涉嫌经营假冒伪劣口罩案
1月27日,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开展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医疗防疫物资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标识仙桃某厂家生产的口罩无生产日期,且外包装显示产品颜色为粉色,但内包装口罩颜色为蓝色。执法人员当场扣押涉嫌违法口罩42盒共2100个,市市场监管局向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发送协助调查函进行了进一步确认。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冒伪劣口罩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目前此案正在立案调查中。

案例六:湖北吴都药业连锁公司黄石龙凤祥药店涉嫌未明码标价案
1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市民柯先生举报,称湖北某医药连锁公司铁山一分店销售一次性口罩时,未对商品明码标价,执法人员现场进行调查发现举报人的举报属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明码标价,当事人涉嫌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西塞山区卫斌生鲜超市颐阳路店涉嫌哄抬价格案
1月28日,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开展新型冠状病毒防控价格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蔬菜价格较1月21日销售价格有明显提高。其中:香蒜:17.6元/公斤、莴苣:9.98元/公斤、胡萝卜:7元/公斤、生菜:13.6元/公斤、黄瓜:19.8元/公斤、菠菜15元/公斤、西兰花:17.6元/公斤,当事人在1月23日后进价未上涨的情况下,大幅提高销售价格构成哄抬价格的行为。当事人哄抬价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恢复正常价格,同时拟给予当事人罚款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黄石市平民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颐阳路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口罩及不明码标价案
1月31日,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开展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医疗防疫物资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口罩(三无口罩)及不明示价格的连花清瘟胶囊,执法人员现场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口罩4盒共40个进行了扣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口罩、未明码标价行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和《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已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九:樊帆销售过期口罩案
1月26日,阳新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在步行街新杰商场有人销售过期失效的口罩。经调查当事人1月23日从宜昌伍某处以8元/个的价格购进了5000个龙飞翔防护口罩,该批口罩生产日期:2014年10月8日;有效期至:2017年10月7日,已过期两年多,案发时已售出4000个,当事人发现口罩过期后主动跟购买了口罩的消费者联系召回过期的口罩,最终召回1500个过期口罩。当事人的实际销售总额为8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阳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的口罩2500个;2、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3、罚款12000元。

案例十:黄石新世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大冶外滩首府店哄抬价格案
1月23日,12315热线接群众举报反映大冶某药店销售口罩大幅度涨价。大冶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稳健医用护理口罩,进价6.5元/个,分别按18元至25元不等价格对外销售,最高进销价差率385%,销售南昌翔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一次性使用口罩(耳挂式),进价1.5元/个,以2元至10元不等价格对外销售,最高进销价差率667%,销售LCK0032379医用护理口罩,进货4.5元/包, 按12元价格对外销售,最高进销价差率267%。当事人上述事实构成哄抬价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恢复正常价格,同时拟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或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十一:曹志华无照经营及哄抬价格案
1月28日,大冶市12315热线接到举报,反应大冶志华海鲜负责人曹志华通过微信朋友圈高价销售N95口罩,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发现当事人1月25日自行开车去桐城市康溪劳保用品有限公司购进了康溪牌KN95型口罩5000个,进价4元/个,通过微信朋友圈对外按6到15元价格销售,最高进销价差率375%,截至案发己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涉嫌无照从事经营行为及哄抬价格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查处办法》和《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大冶市市场监管局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目前此案正在立案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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