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0岁的詹某是江西上饶人
在上海打工已经有20多年了
2013年
詹某与老家青梅竹马的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
一个月后又与年长她近30岁的陈老伯办理了登记结婚
两人婚后并未生育
这两人结婚可不是因为真爱
原因在这,詹某与陈老伯登记结婚前
两人以及詹某的前夫王某私下签订了一份《承诺书》
承诺书中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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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声明:这次和你办理结婚登记,是为儿子王某某能在上海考大学所办手续,感谢你的帮忙和支持。双方婚前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以后各方的财产对方无权享用和支配。双方生活各不相干,对方也无权过问个人的隐私,更不得提不合理的要求,一切以儿子为中心。我王某再次声明,你今后生活我绝不会打扰,你名下财产与我不相干。感谢你的帮助,我儿子才能在上海完成学业,你今后生活我会给予帮助的,我会把你当父亲来照顾。”承诺人:王某、詹某、陈某某。2013年10月17日。”
也就是这份《承诺书》直接导致了陈老伯的遗产纷争
陈老伯的弟弟妹妹认为
詹某与陈老伯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夫妻关系
所以不肯将陈老伯的遗产交分给她
也没让詹某来参加陈老伯的葬礼
詹某认为
自己是陈老伯的妻子
有权继承陈老伯的遗产
所以将陈老伯的四位弟弟妹妹告上了法院
法庭上,陈老伯弟弟妹妹认为
承诺书中詹某及其前夫王某与陈老伯
对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
认为詹某与陈老伯结婚目的
是为了詹某儿子在上海读书之需
假借结婚之名提供帮助
他们还称
尽管詹某与前夫在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
但事实上两人还是如同夫妻一起生活
而詹某与陈老伯虽在法律上有婚姻关系
但生活中分开居住经济互不相干
日常生活中更没有夫妻之实
并且陈老伯平时生活及生病期间
詹某从未关心和照顾
完全靠陈老伯的弟弟妹妹们照顾
这有街坊邻居可以证明
请求法院驳回詹某要求继承遗产之诉
而詹某认为
陈老伯死后留下遗产约96万元
而且陈老伯没有设立任何遗嘱或遗赠
陈老伯的父母亲都先于他去世
陈老伯也没有子女
她与陈老伯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作为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应由她来继承陈老伯的全部遗产
詹某还指出
陈老伯的4个弟弟妹妹
擅自从银行提取陈老伯的遗产并侵吞
侵犯了她的法定继承权
请求法院判令4名被告归还上述钱款
而法院最后给出的判决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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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承诺书》不是遗嘱,但是一种财产制约定,詹某、王某与陈老伯约定的是分别财产制,对于一方去世后的财产处理,另一方可以继承。
詹某是死者陈老伯合法妻子,依法享有继承陈老伯遗产的权利。但根据詹某与陈老伯办理结婚登记前,詹某及前夫王某共同向陈老伯的承诺,詹某与陈老伯登记结婚是为了詹某之子能在上海考大学,并非以双方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从审理已查明的事实看,法院认为詹某婚后并没有与陈老伯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陈老伯生前的生活,特别是临终前数月的住院治疗,都是由他的弟弟妹妹们关心照顾。本案中,陈老伯的弟弟妹妹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所以他们也有权分得继承遗产。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兼顾对陈老伯所尽义务酌情予以考虑分配
为体现法律精神及公平公正原则,法院在认定的遗产总额的金额中,判决由詹某继承其中的25万余元,其余遗产60.8万余元由陈老伯的4位弟弟妹妹继承。
这件事情简直就是现实版的农夫与蛇
詹某不仅不按照约定照顾陈老伯
还翻脸不人要吞掉遗产
我只想问在与陈老伯存在法律意义夫妻关系的同时
詹某和前夫长期保持事实夫妻关系
是否可以追究其重婚罪?求解答!
小编这里给大家两个建议
1、建议不要做类似“交易”
2,如果非要进行类似“交易”建议,在协议中加入放弃财产继承权的条款
来源:微上海(weish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