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犯罪组织成员低龄化,这五类人将从重处罚!
长安君(ID:changan-j):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胜之年。4月23日,最高检召开“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两部”《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
哪些行为是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哪几类人会被从重处罚?长安君这就带你速览发布会——
黑恶犯罪组织成员低龄化,这五类人将从重处罚!
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五种行为、九种情形、五类人员
未成年涉黑恶犯罪数量逐年增长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涉黑组织2954个、恶势力犯罪集团9814个,其中,有未成年人参与的占到近20%,未成年人涉案人数占总数7%左右。
2017年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受理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数分别为84人、428人、552人,2018年、2019年比上年分别增长了410%、29%。
从国内情况看,为逃避刑事处罚,黑恶犯罪组织成员呈低龄化发展趋势。从境外黑社会犯罪的发展规律看,针对未成年人招募、吸收组织成员,教唆、引诱实施犯罪也是黑社会组织惯用手法。
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
五种行为
《意见》明确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五种行为:
➤胁迫、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拉拢、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招募、吸收、介绍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雇佣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其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情形。
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
九种情形
《意见》明确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九种情形:
➤组织、指挥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
➤向未成年人传授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方法、技能、经验的;
➤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让未成年人自首、做虚假供述顶罪的;
➤利用留守儿童、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
➤利用多人或者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
➤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
➤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照料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其他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五类人员将从重处罚!
《意见》明确对以下五类人员从重处罚:
➤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从重处罚。
➤对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按照其组织、指挥的犯罪,从重处罚。
➤恶势力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对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纠集者,恶势力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从重处罚。
➤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成员直接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从重处罚。
《意见》进一步明确,利用未成年人参加黑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犯罪,虽然未成年人并没有加入黑恶势力,或者没有实际参与、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对黑恶势力的上述人员,即便有自首、立功、坦白等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也不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严格依法办案,形成打击合力
各阶段全面体现依法从严惩处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要全面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及时查明利用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避免纠缠细枝末节。
公安机关要严格掌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及时提请逮捕。
检察机关要加强立案监督,符合逮捕条件的坚决逮捕,符合起诉条件的坚决起诉,并提出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
人民法院要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的适用,严格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利用财产刑、资格刑,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等。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协会,一是依法参与案件辩护代理。二是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三是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工作。”司法部律师工作局一级巡视员王学泽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意见》要求,谨慎处理涉黑恶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坚持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明确被黑恶势力利用,偶尔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按其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定性,一般不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成员。
《意见》还要求,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对被黑恶势力利用的未成年人,要配合有关部门及早发现、及时挽救。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要通过落实家庭监护、强化学校教育管理、送入专门学校矫治、开展社会化帮教等措施做好教育挽救和犯罪预防工作。要加强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法治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意识和法治观念,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被黑恶势力利用。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长安网
长安君(ID:changan-j):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胜之年。4月23日,最高检召开“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两部”《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
哪些行为是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哪几类人会被从重处罚?长安君这就带你速览发布会——
黑恶犯罪组织成员低龄化,这五类人将从重处罚!
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五种行为、九种情形、五类人员
未成年涉黑恶犯罪数量逐年增长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涉黑组织2954个、恶势力犯罪集团9814个,其中,有未成年人参与的占到近20%,未成年人涉案人数占总数7%左右。
2017年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受理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数分别为84人、428人、552人,2018年、2019年比上年分别增长了410%、29%。
从国内情况看,为逃避刑事处罚,黑恶犯罪组织成员呈低龄化发展趋势。从境外黑社会犯罪的发展规律看,针对未成年人招募、吸收组织成员,教唆、引诱实施犯罪也是黑社会组织惯用手法。
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
五种行为
《意见》明确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五种行为:
➤胁迫、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拉拢、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招募、吸收、介绍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雇佣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其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情形。
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
九种情形
《意见》明确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九种情形:
➤组织、指挥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
➤向未成年人传授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方法、技能、经验的;
➤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让未成年人自首、做虚假供述顶罪的;
➤利用留守儿童、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
➤利用多人或者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
➤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
➤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照料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其他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五类人员将从重处罚!
《意见》明确对以下五类人员从重处罚:
➤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从重处罚。
➤对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按照其组织、指挥的犯罪,从重处罚。
➤恶势力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对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纠集者,恶势力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从重处罚。
➤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成员直接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从重处罚。
《意见》进一步明确,利用未成年人参加黑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犯罪,虽然未成年人并没有加入黑恶势力,或者没有实际参与、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对黑恶势力的上述人员,即便有自首、立功、坦白等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也不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严格依法办案,形成打击合力
各阶段全面体现依法从严惩处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要全面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及时查明利用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避免纠缠细枝末节。
公安机关要严格掌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及时提请逮捕。
检察机关要加强立案监督,符合逮捕条件的坚决逮捕,符合起诉条件的坚决起诉,并提出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
人民法院要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的适用,严格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利用财产刑、资格刑,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等。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协会,一是依法参与案件辩护代理。二是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三是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工作。”司法部律师工作局一级巡视员王学泽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意见》要求,谨慎处理涉黑恶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坚持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明确被黑恶势力利用,偶尔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按其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定性,一般不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成员。
《意见》还要求,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对被黑恶势力利用的未成年人,要配合有关部门及早发现、及时挽救。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要通过落实家庭监护、强化学校教育管理、送入专门学校矫治、开展社会化帮教等措施做好教育挽救和犯罪预防工作。要加强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法治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意识和法治观念,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被黑恶势力利用。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长安网
早晨,渭南涉黑案第一次庭前会议,叫来四个侦查人员,专门解释律师提出问题,解决不了,下次继续。
中午快马加鞭,奔赴一百五十公里左右检察院为一职务犯罪案,阅卷,初步和公诉人沟通,非常善良的公诉人,沟通非常好。离开检察院,驱车七十公里来到看守所会见,沟通,看到当事人逐渐走出低谷越来越释然,很欣慰。
看守所出来,驱车近二百公里到机场,弃车,坐飞机,飞行三个多小时,刚到乌鲁木齐机场落地。
早晨开庭。
年底了,我们辛苦不容易,体制内法官检察官警察更不容易。他们比我们压力更大更焦虑。
当然工作带给我的不仅是压力,更是满足成就感。
我辛苦,我快乐,
晚安!
中午快马加鞭,奔赴一百五十公里左右检察院为一职务犯罪案,阅卷,初步和公诉人沟通,非常善良的公诉人,沟通非常好。离开检察院,驱车七十公里来到看守所会见,沟通,看到当事人逐渐走出低谷越来越释然,很欣慰。
看守所出来,驱车近二百公里到机场,弃车,坐飞机,飞行三个多小时,刚到乌鲁木齐机场落地。
早晨开庭。
年底了,我们辛苦不容易,体制内法官检察官警察更不容易。他们比我们压力更大更焦虑。
当然工作带给我的不仅是压力,更是满足成就感。
我辛苦,我快乐,
晚安!
信阳警方打掉一个“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
平安羊山 昨天
“套路贷”
是有预谋有组织的犯罪,
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被害人一旦上当,轻则背负巨额债务,
重则可能倾家荡产。
2019年1月9日上午,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接辖区居民刘某报警称,其停放在家门口的轿车被盗,因其车辆在某放贷公司办理过抵押贷款,所以怀疑是被该公司人员所盗,希望公安机关能够帮助查找车辆。
民警调查发现,刘某在一家叫车易融的放贷公司办理过抵押贷款,但贷款的手续却很蹊跷,刘某需要签订车辆抵押借款以外的债权转让、车辆买卖转让合同、车辆自愿过户保证书、自愿出售过户车辆视频等额外合同及资料,而他本人却没有持有一份合同,民警判断,刘某应该是被“套路贷”了。
经过进一步侦查,这家公司通过套路实施诈骗、寻衅滋事的事实愈见明朗。经查,杜某等人为攫取非法财富,在我省五地市分别成立放贷公司,取名为车易融,以网络放贷平台为依托,谎称利息低,放贷快,不需实际抵押为诱饵等虚假宣传,诱使急需用钱的有车人员办理车辆抵押贷款。在签订过程中,其隐瞒真相,让客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多份车辆买卖、转让、过户等手续,从而达到后期控制、处置客户财产的目的。在放款时扣除手续费、咨询费、代理费,GPS定位、保证金等“砍头费”,一步步将客户带入预先设置好的陷阱,层层设陷剥皮。后期一旦客户不能还款,就以客户违约为由,立即组织人员将客户车辆偷开走,再以出售车辆为要挟,逼迫客户偿还本金、利息、罚金、滞纳金、拖车费、违约金等巨额费用,一旦客户不能偿还,便通过先期的阴阳合同变卖客户车辆。
查明案情后,洋河警方立即组织民警,赶赴许昌市将该案涉案人员抓获,目前已刑拘2人,逮捕7人,取保3人,追回涉案车辆43辆,冻结资金100余万元,其余涉案在逃人员在进一步追捕中。
套路贷的常见类型有哪些?
套路一:免息引诱、上门家访
“套路贷”团伙通常打着“无抵押、免息”“放款快,即时到账”等旗号,通过发放各种贷款小广告、拨打骚扰电话等方式推销其贷款产品。此外,他们还会在微信群、QQ群、微博等网络平台上打出这些广告。
一旦有人相信广告并与之联系,犯罪分子会以提供上门服务为由前往被害人住所进行所谓的家访调查,其真实目的是为了搞清楚被害人的住所地,以便日后能够随时上门讨债。
同时以评估被害人的还款能力为由,套取被害人的个人和家庭财产信息,有不动产的就会查册,以明确被害人的不动产权利状态,以便有针对性制定诈骗方案。
同时,还要求留下被害人身边至少10名亲友的联系方式,为后期轮番“轰炸”式的催收准备条件。
套路二:巧立名目 虚抬本金
“套路贷”团伙会主动要求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借贷假象。而签订借款合同套路如下:
首先,以收取“保证金”的名义虚高借款金额。如被害人要借10万元,犯罪分子表示同意,但同时以保障借贷资金安全为由,预先收取律师费、诉讼费等10万元保证金,由此,诱骗被害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就变成了20万元。
其次,以“空白合同”“阴阳合同”方式掩盖非法的高利贷。在此类“套路贷”中,犯罪分子索要的利息一般都高达月息6%~10%,个别极端情况下,甚至达到了令人震惊的日息100%,但这些要求并不会写在合同上,采取签订的是“阴阳合同”“空白合同”的方式来规避国家对于民间借贷最高利率的限制性监管,而这些合同并不会交给被害人,以便其随时添加需要内容。
最后,以“行业规矩”等名目,极力克扣被害人实际取得的借款金额。合同签订后,犯罪嫌疑人会以行业规矩为由,收取“砍头息”(即第一个月的利息)、上门服务费、放款折扣等费用,被害人实际取得的借款额实际上只有大约八成。
套路三:虚假流水 准备诉讼
犯罪分子会将虚高的借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打入被害人银行账户,随即又让被害人通过ATM机、银行柜面取现,将多打的现金交还犯罪分子;如果遇到银行下班而无法支取大额现金的情况,嫌疑人还会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直到实现其目的为止。
在金额较小的借贷中,“套路贷”团伙还会让被害人手持“保证金”现金拍照存证。
通过这样的套路,犯罪分子取得了银行交易记录或其他证据,为其通过虚假诉讼占有被害人财物做好充分的“法律”准备
套路四:恶意垒高 逼入绝境
在被害人无力按时偿还时,犯罪分子会加紧催收,并会“按约”加收所谓的罚息、违约金等。此举不仅进一步加重了被害人的财务负担,而且也进一步削弱了被害人的还款能力。
“套路贷”犯罪分子的终极目标并非被害人的那点利息,而是被害人的全部“身家”。
如何避免遭遇“套路贷”
1、不轻信所谓的无抵押贷款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如有相关资金需求,一定要选择手续完备、证照齐全的正规公司,避免向一些“小贷”公司或者专门从事高利贷放贷的机构借款。
2、不随意签订借款合同
签订合同前仔细看清楚,仔细阅读容易引起纠纷的还款时间、支付方式、利息等条款。凡是口头打包票却不肯写进合同的,要果断拒绝签订合同。
3、但凡钱款往来,务必留存证据
还款时尽量选择有迹可循的转账方式,并注意留言标明资金用途,如采用现金方式还款,要注意让对方及时出具收条,切忌“空口无凭”。
4、及时止损,果断报警
如不幸陷入“套路贷”骗局,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一味忍气吞声,甚至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走上“不归路”。
平安羊山 昨天
“套路贷”
是有预谋有组织的犯罪,
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被害人一旦上当,轻则背负巨额债务,
重则可能倾家荡产。
2019年1月9日上午,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接辖区居民刘某报警称,其停放在家门口的轿车被盗,因其车辆在某放贷公司办理过抵押贷款,所以怀疑是被该公司人员所盗,希望公安机关能够帮助查找车辆。
民警调查发现,刘某在一家叫车易融的放贷公司办理过抵押贷款,但贷款的手续却很蹊跷,刘某需要签订车辆抵押借款以外的债权转让、车辆买卖转让合同、车辆自愿过户保证书、自愿出售过户车辆视频等额外合同及资料,而他本人却没有持有一份合同,民警判断,刘某应该是被“套路贷”了。
经过进一步侦查,这家公司通过套路实施诈骗、寻衅滋事的事实愈见明朗。经查,杜某等人为攫取非法财富,在我省五地市分别成立放贷公司,取名为车易融,以网络放贷平台为依托,谎称利息低,放贷快,不需实际抵押为诱饵等虚假宣传,诱使急需用钱的有车人员办理车辆抵押贷款。在签订过程中,其隐瞒真相,让客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多份车辆买卖、转让、过户等手续,从而达到后期控制、处置客户财产的目的。在放款时扣除手续费、咨询费、代理费,GPS定位、保证金等“砍头费”,一步步将客户带入预先设置好的陷阱,层层设陷剥皮。后期一旦客户不能还款,就以客户违约为由,立即组织人员将客户车辆偷开走,再以出售车辆为要挟,逼迫客户偿还本金、利息、罚金、滞纳金、拖车费、违约金等巨额费用,一旦客户不能偿还,便通过先期的阴阳合同变卖客户车辆。
查明案情后,洋河警方立即组织民警,赶赴许昌市将该案涉案人员抓获,目前已刑拘2人,逮捕7人,取保3人,追回涉案车辆43辆,冻结资金100余万元,其余涉案在逃人员在进一步追捕中。
套路贷的常见类型有哪些?
套路一:免息引诱、上门家访
“套路贷”团伙通常打着“无抵押、免息”“放款快,即时到账”等旗号,通过发放各种贷款小广告、拨打骚扰电话等方式推销其贷款产品。此外,他们还会在微信群、QQ群、微博等网络平台上打出这些广告。
一旦有人相信广告并与之联系,犯罪分子会以提供上门服务为由前往被害人住所进行所谓的家访调查,其真实目的是为了搞清楚被害人的住所地,以便日后能够随时上门讨债。
同时以评估被害人的还款能力为由,套取被害人的个人和家庭财产信息,有不动产的就会查册,以明确被害人的不动产权利状态,以便有针对性制定诈骗方案。
同时,还要求留下被害人身边至少10名亲友的联系方式,为后期轮番“轰炸”式的催收准备条件。
套路二:巧立名目 虚抬本金
“套路贷”团伙会主动要求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借贷假象。而签订借款合同套路如下:
首先,以收取“保证金”的名义虚高借款金额。如被害人要借10万元,犯罪分子表示同意,但同时以保障借贷资金安全为由,预先收取律师费、诉讼费等10万元保证金,由此,诱骗被害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就变成了20万元。
其次,以“空白合同”“阴阳合同”方式掩盖非法的高利贷。在此类“套路贷”中,犯罪分子索要的利息一般都高达月息6%~10%,个别极端情况下,甚至达到了令人震惊的日息100%,但这些要求并不会写在合同上,采取签订的是“阴阳合同”“空白合同”的方式来规避国家对于民间借贷最高利率的限制性监管,而这些合同并不会交给被害人,以便其随时添加需要内容。
最后,以“行业规矩”等名目,极力克扣被害人实际取得的借款金额。合同签订后,犯罪嫌疑人会以行业规矩为由,收取“砍头息”(即第一个月的利息)、上门服务费、放款折扣等费用,被害人实际取得的借款额实际上只有大约八成。
套路三:虚假流水 准备诉讼
犯罪分子会将虚高的借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打入被害人银行账户,随即又让被害人通过ATM机、银行柜面取现,将多打的现金交还犯罪分子;如果遇到银行下班而无法支取大额现金的情况,嫌疑人还会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直到实现其目的为止。
在金额较小的借贷中,“套路贷”团伙还会让被害人手持“保证金”现金拍照存证。
通过这样的套路,犯罪分子取得了银行交易记录或其他证据,为其通过虚假诉讼占有被害人财物做好充分的“法律”准备
套路四:恶意垒高 逼入绝境
在被害人无力按时偿还时,犯罪分子会加紧催收,并会“按约”加收所谓的罚息、违约金等。此举不仅进一步加重了被害人的财务负担,而且也进一步削弱了被害人的还款能力。
“套路贷”犯罪分子的终极目标并非被害人的那点利息,而是被害人的全部“身家”。
如何避免遭遇“套路贷”
1、不轻信所谓的无抵押贷款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如有相关资金需求,一定要选择手续完备、证照齐全的正规公司,避免向一些“小贷”公司或者专门从事高利贷放贷的机构借款。
2、不随意签订借款合同
签订合同前仔细看清楚,仔细阅读容易引起纠纷的还款时间、支付方式、利息等条款。凡是口头打包票却不肯写进合同的,要果断拒绝签订合同。
3、但凡钱款往来,务必留存证据
还款时尽量选择有迹可循的转账方式,并注意留言标明资金用途,如采用现金方式还款,要注意让对方及时出具收条,切忌“空口无凭”。
4、及时止损,果断报警
如不幸陷入“套路贷”骗局,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一味忍气吞声,甚至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走上“不归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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