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宠物狗都是主人心中的“幺儿”,看到“幺儿”受侵害,不顾生死上前“搭救”的人也不在少数,可是郑州市的秦女士却在护狗的同时却被别人的狗咬伤了。12月7日上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判决秦女士获赔各项损失1.8万余元。
事发:俩狗有“过节”,一个主人昏过去一个主人被咬
2015年7月的一个傍晚,家住郑州市惠济区的秦女士和老伴在自己小区内遛狗,突遇同小区的王先生带着自己家的萨摩耶犬也在遛狗,因为之前两狗有过“过节”,此次两狗再次相斗。
秦女士见状,准备抱起自己的小狗往回走时,小狗已经冲了出去,对面王先生也是极力牵着自家狗的缰绳往后拉,试图避开秦女士家的狗,但两只狗开始相互吼叫、争斗,王先生不小心被狗绳缠绕腿部下坠摔倒在地,由于头部受伤,一时昏迷。王先生的萨摩耶犬就此挣脱,在秦女士追上小狗将其抱走的时候,萨摩耶犬跑过来将秦女士胸部咬伤。
随后,秦女士到医院清洗伤口并接种狂犬疫苗,同时被诊断为:创伤后伤口感染、犬咬伤,住院治疗。后又因被咬伤的创面反复结痂、破溃,再次住院。医院对其进行了右乳犬咬伤后病损摘除术,两次住院共30余天,花费医疗费1.7万余元。
出院后,秦女士家人找寻到王先生要求赔偿相应的费用,王先生拒绝相应的要求,秦女士随后一纸诉状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王先生支付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万余元。
庭审:秦女士未运用束犬链,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病情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他必须赔偿我的相关损失。”法庭上秦女士气愤地说。
“她遛弯未使用狗绳,不符合《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她自己也有责任。”法庭上针对秦女士的控诉王先生反驳道。
经审理法院认为,秦女士系由王先生饲养的犬只伤害的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王先生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秦女士在外遛狗时未按照《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犬只束犬链进行牵引,其饲养的小狗跑向被告饲养的犬只并发生撕咬,其在犬只撕咬过程中抱走自家小狗,应当注意到存在被狗咬伤的风险,但因其未尽到充分注意及防范义务,故其对此次伤害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认为被告王先生在秦女士被狗咬伤的事件应当承担70%的责任,由秦女士承担30%的责任。
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王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秦女士各项损失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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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案的真实情况,法院认为被告王先生在秦女士被狗咬伤的事件应当承担70%的责任,由秦女士承担30%的责任。庭审:秦女士未使用束犬链,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病情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他必须赔偿我的相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