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加盟开店初期需要投资的费用有哪些? 答:加盟金、保证金、奶茶店铺装修、所有奶茶设备、品牌授权、开店五金物料、人员培训,不含门店押租金、店内员工招聘薪资费用等。
2. 我可以委托人经营这个品牌吗?或者与他人合作? 答:不能与他人合作,必须亲力亲为,自己担任加盟店店长,不能当作投资项目。
3. 如何加盟一点点奶茶? 答:想要申请一点点奶茶加盟的创业者首先需要满足一点点奶茶加盟条件,然后填写加盟申请书发送至总部指定邮箱,或再此直接私信留言,客服帮您提交,等待总部审核。
4. 开店地点有哪些区域选择?
目前仅开放上海、杭州、宁波、苏州、南京、广州、福州、深圳、无锡、长沙、武汉、成都加盟,陆续开放中(想在其他区域合作请在申请书上详细注明)。
加盟热线:18503324362(备注一点点奶茶加盟及可立即通过)
2. 我可以委托人经营这个品牌吗?或者与他人合作? 答:不能与他人合作,必须亲力亲为,自己担任加盟店店长,不能当作投资项目。
3. 如何加盟一点点奶茶? 答:想要申请一点点奶茶加盟的创业者首先需要满足一点点奶茶加盟条件,然后填写加盟申请书发送至总部指定邮箱,或再此直接私信留言,客服帮您提交,等待总部审核。
4. 开店地点有哪些区域选择?
目前仅开放上海、杭州、宁波、苏州、南京、广州、福州、深圳、无锡、长沙、武汉、成都加盟,陆续开放中(想在其他区域合作请在申请书上详细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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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生# 【绍兴县小美窗饰有限公司,绍兴县宁好家纺有限公司以及浙江康富美实业有限公司串通制作假账,虚开增值税发票,发票套现等重大违法行为】 系列二
是否构成违法犯罪敬请有关部门明查!
王银国“借用”康富美公司虚开发票给绍兴县小美窗饰有限公司和绍兴县宁好家纺有限公司.
2013年3月份,绍兴县宁好家纺有限公司股东:刘涛 张国阳 齐先锋一起带几块布样品去王银国织布厂里谈合作,要求王银国两个条件:一,现在是公司行为需要开增值税发票,二必须按照公司指定好的产品质量要求进行批量生产,王银国口头同意称:可以开增值税发票并且产品质量肯定达到要求。
几天后王银国带布样品来到柯桥,绍兴县宁好家纺有限公司法人张国阳确认产品质量,谈好价格,开始批量生产。
但是王银国在明知道自己公司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承接生意,合作期间两家公司要求王银国开增值税发票,后来王银国“挂靠” “借用” 浙江康富美实业有限公司开增值税发票给绍兴县小美窗饰有限公司和绍兴县宁好家纺有限公司两家公司。
发票明细:
1.2013年8月20日浙江康富美实业有限公司开增值税发票给绍兴县小美窗饰有限公司94156.00元。编号:03912282
2.2013年9月22日浙江康富美实业有限公司开增值税发票给绍兴县宁好家纺有限公司149629.00元。编号:03912321
3.2013年10月19日浙江康富美实业有限公司开增值税发票给绍兴县宁好家纺有限公司113000.00元。编号:15673489
4.2013年11月28日浙江康富美实业有限公司开增值税发票给绍兴县宁好家纺有限公司190000.00元。编号:15673510
5.2013年12月20日浙江康富美实业有限公司开增值税发票给绍兴县宁好家纺有限公司186305.00元。编号:13022340
事实:
一)证据提供明细:
1、王银国给宁好公司自行制作的对账单结算单4份,出厂清单25份。王银国无异议。
2、增值税发票复印件4份(抬头是宁好公司)
3、增值税发票复印件1份(抬头是小美公司)
4.浙江康富美有限公司客户明细账3张(抬头是小美公司1张)( 抬头是宁好公司2张)
5.浙江康富美有限公司农村信用社入账通知书4张
6.王银国给刘涛本人自行制作的对账单结算单1份
7.诸暨市人民法院法庭笔录(2017)浙0681民初3637号
8.诸暨市人民法院询问笔录2017年12月14日被询问人:王银国
9.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0681民初3637号
二)绍兴小美窗饰有限公司对账单多开票的100元在宁好家纺有限公司对账单里开票扣除。是和逻辑?宁好公司和小美公司这笔账是怎样做的?应该是构成虚假做账?
例:王银国发货给宁好公司:麻6月份24625元,7月份114013元合计:138638元。
上月“5月份”多付100元——{王银国给刘涛个人的账2013年5月份55346元 王银国承认多付100元计55446元}
合计:138638元乘以1.08=149729元。减去100元等于149629元
则:浙江康富美实业有限公司开票给:绍兴县宁好家纺有限公司149629.00元。
2013年9月30日“宁好支付”149629元
根据被申请人王银国自行制作的清单,申请人一审法院提交证据显示:
2013年8-12月,浙江康富美有限公司开票给绍兴县宁好家纺有限公司合计:639034元
2013年6月25日至2014年1月12日止:王银国和绍兴县宁好家纺有限公司实际交易额共合计:536530元
提供的证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于2013年9月22日、2013年10月19日、2013年11月28日、2013年12月26日4次开给绍兴县宁好家纺有限公司的交易发票数额为639034元。同时结合浙江康富美实业有限公司入账记录,绍兴县宁好家纺有限公司也分别于2013年10月11日支付149629元、2013年12月17日支付113000元、2014年1月27日支付10万元,合计362629元,其余货款也均应由绍兴县宁好家纺有限公司来支付。
总结如下:
1)诸暨市人民法院法庭笔录(2017)浙0681民初3637号内容显示:
1.第三页:王银国举证:装饰布清单原件证明被告刘涛向原告王银国购买以及欠款金额
2.第五页:王银国举证:2和3证据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没有异议,这是开给宁好和小美的,用康富美开是因为我是“挂靠”在康富美那里。
3.第六页:王银国举证:根据一审庭审笔录里最下方(审:原告王银国明确一下,你们和小美公司有没有业务往来? 原告王银国:有的现在已经结清....和小美、宁好的公司款项全部是公司账号汇过来的。两个公司的帐都是公对公,可以查的,已经结清了)充分说明康富美公司与宁好公司的账并未结清。而是王银国自行分配到了刘涛个人这里。
2)诸暨市人民法院询问笔录2017年12月14日被询问人:王银国
2013年5月发布55346元6月发布22831元 7月发布8905元这三笔货款是应刘涛要求的,因为他要求开票,所以就汇到康富美实业,发票是开给小美窗饰的。(抬头是小美公司94156元)。
(注明:刘涛是要求公司化做生意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公司一员的任务,但是刘涛并没有权利要求王银国去康富美实业开票给小美公司)
3)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0681民初3637号
1.第二页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王银国提供的装饰布出厂清单。上面载明的地址系原告的户籍地址,联系电话也系原告所有,且原告对于“借用”浙江康富美实业有限公司走账.开票已作出合理陈述,结合原告向被告催讨货款的短信记录,能够认定原告系案涉买卖的出卖人。具有债权人资格。
4)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同样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以上证明:
1.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王银国系案涉买卖的出卖人。具有债权人资格。
刘涛代表本人还有宁好公司和小美公司同时与王银国进货。
2.经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刘涛本人用现金支付货款
3.宁好公司和小美公司要求王银国开增值税发票,事实是王银国借用康富美开增值税发票。
注明:绍兴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有录音可以调取”王银国说康富美是他家亲属,故挂靠到康富美实业开票。
4.王银国提供给小美公司和宁好公司的装饰布出厂清单与提供给刘涛本人的装饰布出厂清单属同一种清单。
(注明:收货人同样是刘涛,上面载明的地址系原告王银国的户籍地址,联系电话也系原告王银国所有。)
如果按照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0681民初3637号判决,宁好公司和小美公司货款均应该与刘涛本人支付。但是实际上宁好公司和小美公司确是用公司转账的形式支付给康富美?是和逻辑推理??
6.增值税发票单价8.547元每米和王银国自行制作的对账单结算单价格最低10.7元每米,完全不等同。
7.既然康富美实业开增值税发票给小美公司和宁好公司,提供的出厂码单单价不同,肯定不是王银国本人的码单?
8.王银国发货给宁好公司和小美公司的产品与浙江康富美实业有限公司开增值税发票的产品不是一笔生意。确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所以可以进一步证明:浙江康富美实业有限公司所开增值税发票给绍兴县小美窗饰有限公司和绍兴县宁好家纺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应该均属虚开。
是否构成违法犯罪敬请有关部门明查!
王银国“借用”康富美公司虚开发票给绍兴县小美窗饰有限公司和绍兴县宁好家纺有限公司.
2013年3月份,绍兴县宁好家纺有限公司股东:刘涛 张国阳 齐先锋一起带几块布样品去王银国织布厂里谈合作,要求王银国两个条件:一,现在是公司行为需要开增值税发票,二必须按照公司指定好的产品质量要求进行批量生产,王银国口头同意称:可以开增值税发票并且产品质量肯定达到要求。
几天后王银国带布样品来到柯桥,绍兴县宁好家纺有限公司法人张国阳确认产品质量,谈好价格,开始批量生产。
但是王银国在明知道自己公司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承接生意,合作期间两家公司要求王银国开增值税发票,后来王银国“挂靠” “借用” 浙江康富美实业有限公司开增值税发票给绍兴县小美窗饰有限公司和绍兴县宁好家纺有限公司两家公司。
发票明细:
1.2013年8月20日浙江康富美实业有限公司开增值税发票给绍兴县小美窗饰有限公司94156.00元。编号:03912282
2.2013年9月22日浙江康富美实业有限公司开增值税发票给绍兴县宁好家纺有限公司149629.00元。编号:03912321
3.2013年10月19日浙江康富美实业有限公司开增值税发票给绍兴县宁好家纺有限公司113000.00元。编号:15673489
4.2013年11月28日浙江康富美实业有限公司开增值税发票给绍兴县宁好家纺有限公司190000.00元。编号:15673510
5.2013年12月20日浙江康富美实业有限公司开增值税发票给绍兴县宁好家纺有限公司186305.00元。编号:13022340
事实:
一)证据提供明细:
1、王银国给宁好公司自行制作的对账单结算单4份,出厂清单25份。王银国无异议。
2、增值税发票复印件4份(抬头是宁好公司)
3、增值税发票复印件1份(抬头是小美公司)
4.浙江康富美有限公司客户明细账3张(抬头是小美公司1张)( 抬头是宁好公司2张)
5.浙江康富美有限公司农村信用社入账通知书4张
6.王银国给刘涛本人自行制作的对账单结算单1份
7.诸暨市人民法院法庭笔录(2017)浙0681民初3637号
8.诸暨市人民法院询问笔录2017年12月14日被询问人:王银国
9.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0681民初3637号
二)绍兴小美窗饰有限公司对账单多开票的100元在宁好家纺有限公司对账单里开票扣除。是和逻辑?宁好公司和小美公司这笔账是怎样做的?应该是构成虚假做账?
例:王银国发货给宁好公司:麻6月份24625元,7月份114013元合计:138638元。
上月“5月份”多付100元——{王银国给刘涛个人的账2013年5月份55346元 王银国承认多付100元计55446元}
合计:138638元乘以1.08=149729元。减去100元等于149629元
则:浙江康富美实业有限公司开票给:绍兴县宁好家纺有限公司149629.00元。
2013年9月30日“宁好支付”149629元
根据被申请人王银国自行制作的清单,申请人一审法院提交证据显示:
2013年8-12月,浙江康富美有限公司开票给绍兴县宁好家纺有限公司合计:639034元
2013年6月25日至2014年1月12日止:王银国和绍兴县宁好家纺有限公司实际交易额共合计:536530元
提供的证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于2013年9月22日、2013年10月19日、2013年11月28日、2013年12月26日4次开给绍兴县宁好家纺有限公司的交易发票数额为639034元。同时结合浙江康富美实业有限公司入账记录,绍兴县宁好家纺有限公司也分别于2013年10月11日支付149629元、2013年12月17日支付113000元、2014年1月27日支付10万元,合计362629元,其余货款也均应由绍兴县宁好家纺有限公司来支付。
总结如下:
1)诸暨市人民法院法庭笔录(2017)浙0681民初3637号内容显示:
1.第三页:王银国举证:装饰布清单原件证明被告刘涛向原告王银国购买以及欠款金额
2.第五页:王银国举证:2和3证据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没有异议,这是开给宁好和小美的,用康富美开是因为我是“挂靠”在康富美那里。
3.第六页:王银国举证:根据一审庭审笔录里最下方(审:原告王银国明确一下,你们和小美公司有没有业务往来? 原告王银国:有的现在已经结清....和小美、宁好的公司款项全部是公司账号汇过来的。两个公司的帐都是公对公,可以查的,已经结清了)充分说明康富美公司与宁好公司的账并未结清。而是王银国自行分配到了刘涛个人这里。
2)诸暨市人民法院询问笔录2017年12月14日被询问人:王银国
2013年5月发布55346元6月发布22831元 7月发布8905元这三笔货款是应刘涛要求的,因为他要求开票,所以就汇到康富美实业,发票是开给小美窗饰的。(抬头是小美公司94156元)。
(注明:刘涛是要求公司化做生意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公司一员的任务,但是刘涛并没有权利要求王银国去康富美实业开票给小美公司)
3)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0681民初3637号
1.第二页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王银国提供的装饰布出厂清单。上面载明的地址系原告的户籍地址,联系电话也系原告所有,且原告对于“借用”浙江康富美实业有限公司走账.开票已作出合理陈述,结合原告向被告催讨货款的短信记录,能够认定原告系案涉买卖的出卖人。具有债权人资格。
4)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同样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以上证明:
1.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王银国系案涉买卖的出卖人。具有债权人资格。
刘涛代表本人还有宁好公司和小美公司同时与王银国进货。
2.经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刘涛本人用现金支付货款
3.宁好公司和小美公司要求王银国开增值税发票,事实是王银国借用康富美开增值税发票。
注明:绍兴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有录音可以调取”王银国说康富美是他家亲属,故挂靠到康富美实业开票。
4.王银国提供给小美公司和宁好公司的装饰布出厂清单与提供给刘涛本人的装饰布出厂清单属同一种清单。
(注明:收货人同样是刘涛,上面载明的地址系原告王银国的户籍地址,联系电话也系原告王银国所有。)
如果按照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0681民初3637号判决,宁好公司和小美公司货款均应该与刘涛本人支付。但是实际上宁好公司和小美公司确是用公司转账的形式支付给康富美?是和逻辑推理??
6.增值税发票单价8.547元每米和王银国自行制作的对账单结算单价格最低10.7元每米,完全不等同。
7.既然康富美实业开增值税发票给小美公司和宁好公司,提供的出厂码单单价不同,肯定不是王银国本人的码单?
8.王银国发货给宁好公司和小美公司的产品与浙江康富美实业有限公司开增值税发票的产品不是一笔生意。确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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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激情产粮 柯柯太绝了这个战损妆太绝了太绝了我画不出她亿万分之一的美[给你小心心][给你小心心] 陆柯燃 她值得 她真的非常非常值得
(可抱图禁二改商用抹水印 转载到别处请注明出处并且说明原作者禁二改商用抹水印谢谢合作!)
@青春有你2-陆柯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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