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在桂城竟然有人卖过期保健食品?欺人太甚,桂城食药监蜀黍撸起袖子就去现场查看,当场把过期食品扣押,并对涉事药店进行立案处理!
案件回顾
2017年4月的某一天,桂城食药监分局接市民投诉投诉,称其在2017年4月18日曾到桂城某药店购买了一盒过期的保健食品,并提供了该保健食品及购物小票的照片,该产品具有“蓝帽子”标志,生产日期为2014年11月,保质期两年。
4月28日,桂城食药监分局执法人员回到该药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产品与投诉人所购买产品为同一批次,确已超过保质期。依照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进行扣押,并对该药店进行了立案处理。
那么,问题来了,
该药店将面临怎样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无中生有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生产经营标注不实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严重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警示录
1.企业经营保健食品的,应当先依法取得许可,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应当包含“类似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后方可合法经营保健食品。
2.食品经营企业应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定期对食品(保健食品)进行有效期检查,对临期、过期的食品(保健食品)及时处理,同时,销售前应进行再三检查,避免销售过期食品(保健食品),切实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强健。
3.街坊购买保健食品前,要认准“蓝帽子”,要仔细查看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内容,不要买过期保健食品。保管好购买凭证,如购物小票或发票,若质量有问题,购物凭证是投诉、索赔、维护自己权益的关键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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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食安微信小组编辑整理
☑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生产经营标注不实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食品经营企业应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定期对食品(保健食品)进行有效期检查,对临期、过期的食品(保健食品)及时处理,同时,销售前应进行再三检查,避免销售过期食品(保健食品),切实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