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女子反杀案改判由缓刑改判7年#
丽江女子“反杀案”改判:不属防卫过当!由缓刑改判7年!
~奋斗看点
2020年4月15日,冷兰因故意伤害罪获刑7年,原判认定的“防卫过当”被纠正。再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冷兰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证据相互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今年41岁的冷兰,在2006年时卷入了一桩命案,当时法院认定冷兰“在受到他人持刀威胁的情况下,用自身携带的水果刀相对抗”的行为,系防卫过当,作出判三缓五的一审判决,但没想到在事情过去十多年后,丽江检方认为原判认定“防卫过当”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抗诉!那么当年到底是因为什么冷兰被卷入这桩命案的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冷兰的丈夫刘某平与曾某利有婚外情,在2006年6月23日晚,也就是案发当日,曾某利在她的出租屋内跟刘某平发生争执,曾某利多次给冷兰打电话,进行挑衅,并要求冷兰“过来领人”,接到电话的冷兰正在削水果,于是顺便就把水果刀带上了,当晚22时40分许,冷兰和曾某利见了面,情敌见面肯定会少不了一顿争吵,在争吵时曾某利跑进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出来,见状冷兰立即拿出水果刀,与曾某利对峙,刘某平站在两人中间劝解,但没能拦住,两个女人厮打起来,后曾某利再次跑回厨房,双方停止了撕打,曾某利再次出来时,冷兰和刘某平发现,曾某利的腹部已被水果刀刺伤,在这时候冷兰的家人赶到,进门就发现曾某利躺在地上,肚子在流血,后被送往医院,当晚因急性失血休克死亡,永胜县人民法院称,冷兰在受到他人持刀威胁的情况下,用自身携带的水果刀相对抗,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但是其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对方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同时,被告人(指冷兰)通过其家属积极抢救被害人,并赔偿了经济损失,应认定有悔罪表现,且属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永胜县人民法院称,曾某利插足他人具有合法地位的婚姻家庭,其行为违法,具有重大过错,永胜县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冷兰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5年,13年后检方抗诉,再审改判7年,2019年11月11日,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防卫过当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因此认定冷兰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9年12月25日,丽江中院经审查认为,检方的抗诉理由成立,指令华坪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2020年4月15日,华坪县人民法院再审作出改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冷兰有期徒刑7年,经再审查明,除在案发中心现场院内发现滴落状血迹外,从院内进入的中间厨房也有滴落状血迹,现场有曾某利从厨房拿出的菜刀一把及冷兰携带的水果刀一把,而目击证人刘某平的第一、二次证言与第三、四次证言及冷兰的供述相互矛盾,冷兰与刘某平系夫妻关系,存在利害关系,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冷兰是否是在曾某利进去厨房拿着菜刀冲向自己时用水果刀刺伤对方,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防卫过当的认定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再审法院还称,冷兰接到曾某利电话后,在未存在实际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携带水果刀前往曾某利租住房的意图存在合理怀疑,判决书中称:“原审认定冷兰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系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属认定错误,与之对应的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畸轻,再审应予纠正。”13年后再次获刑,对这一判决结果,冷兰及其家属表示不服,坚决上诉,4月30日下午,有记者先后致电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华坪县人民法院,截至发稿,未获回应。对此网友们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大家来留言评论哦
丽江女子“反杀案”改判:不属防卫过当!由缓刑改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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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5日,冷兰因故意伤害罪获刑7年,原判认定的“防卫过当”被纠正。再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冷兰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证据相互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今年41岁的冷兰,在2006年时卷入了一桩命案,当时法院认定冷兰“在受到他人持刀威胁的情况下,用自身携带的水果刀相对抗”的行为,系防卫过当,作出判三缓五的一审判决,但没想到在事情过去十多年后,丽江检方认为原判认定“防卫过当”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抗诉!那么当年到底是因为什么冷兰被卷入这桩命案的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冷兰的丈夫刘某平与曾某利有婚外情,在2006年6月23日晚,也就是案发当日,曾某利在她的出租屋内跟刘某平发生争执,曾某利多次给冷兰打电话,进行挑衅,并要求冷兰“过来领人”,接到电话的冷兰正在削水果,于是顺便就把水果刀带上了,当晚22时40分许,冷兰和曾某利见了面,情敌见面肯定会少不了一顿争吵,在争吵时曾某利跑进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出来,见状冷兰立即拿出水果刀,与曾某利对峙,刘某平站在两人中间劝解,但没能拦住,两个女人厮打起来,后曾某利再次跑回厨房,双方停止了撕打,曾某利再次出来时,冷兰和刘某平发现,曾某利的腹部已被水果刀刺伤,在这时候冷兰的家人赶到,进门就发现曾某利躺在地上,肚子在流血,后被送往医院,当晚因急性失血休克死亡,永胜县人民法院称,冷兰在受到他人持刀威胁的情况下,用自身携带的水果刀相对抗,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但是其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对方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同时,被告人(指冷兰)通过其家属积极抢救被害人,并赔偿了经济损失,应认定有悔罪表现,且属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永胜县人民法院称,曾某利插足他人具有合法地位的婚姻家庭,其行为违法,具有重大过错,永胜县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冷兰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5年,13年后检方抗诉,再审改判7年,2019年11月11日,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防卫过当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因此认定冷兰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9年12月25日,丽江中院经审查认为,检方的抗诉理由成立,指令华坪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2020年4月15日,华坪县人民法院再审作出改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冷兰有期徒刑7年,经再审查明,除在案发中心现场院内发现滴落状血迹外,从院内进入的中间厨房也有滴落状血迹,现场有曾某利从厨房拿出的菜刀一把及冷兰携带的水果刀一把,而目击证人刘某平的第一、二次证言与第三、四次证言及冷兰的供述相互矛盾,冷兰与刘某平系夫妻关系,存在利害关系,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冷兰是否是在曾某利进去厨房拿着菜刀冲向自己时用水果刀刺伤对方,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防卫过当的认定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再审法院还称,冷兰接到曾某利电话后,在未存在实际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携带水果刀前往曾某利租住房的意图存在合理怀疑,判决书中称:“原审认定冷兰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系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属认定错误,与之对应的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畸轻,再审应予纠正。”13年后再次获刑,对这一判决结果,冷兰及其家属表示不服,坚决上诉,4月30日下午,有记者先后致电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华坪县人民法院,截至发稿,未获回应。对此网友们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大家来留言评论哦
4月到盐边寻访中国最大野生杜鹃花的时候,看见攀枝花段的丽攀高速已经开通了。想起多年前有一次从丽江回川时,因为不想走大理绕行,丽攀高速又在修建中,于是就走了丽攀路。这段路区区270公里的盘山路,路况不差,正常6小时能走完,可那天却因为暴雨足足开了10个小时。回想起来这真是条把我开哭了,也美哭了的路。
攀路是从丽江市经永胜县、华坪县到攀枝花市的S308、S303省道。途经江南水乡一般的三川镇(三江坝)
攀路是从丽江市经永胜县、华坪县到攀枝花市的S308、S303省道。途经江南水乡一般的三川镇(三江坝)
【丽江通报“女子反杀案由缓刑改判7年”:被告已上诉】4月30日晚上,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人民法院通报女子“反杀案”由缓刑改判7年一事,通报称,被告人冷兰对再审判决不服,已提出上诉。通报称,原审被告人冷兰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于2006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丽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作出指令再审决定。经再审查明,原审被告人冷兰之夫刘某与曾某有婚外情。
2006年6月23日晚,被害人曾某在其租住房里与刘某发生争执,曾某多次打电话给冷兰,要求冷兰前去领人。22时40分许,冷兰携带水果刀进入曾某租住房院内,两人发生冲突,冷兰持水果刀刺伤曾某腹部、划伤左手腕,曾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案发时仅有冷兰、刘某及曾某三人在场。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冷兰持水果刀前往曾某住处,在租住房院内发生冲突,致曾某被刺身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冷兰及其辩护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在场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不符。鉴于被害人有插足他人婚烟的过错,冷兰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经济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为此,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原审被告人冷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的判决。冷兰对再审判决不服,已提出上诉。https://t.cn/A6AtLXoQ
2006年6月23日晚,被害人曾某在其租住房里与刘某发生争执,曾某多次打电话给冷兰,要求冷兰前去领人。22时40分许,冷兰携带水果刀进入曾某租住房院内,两人发生冲突,冷兰持水果刀刺伤曾某腹部、划伤左手腕,曾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案发时仅有冷兰、刘某及曾某三人在场。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冷兰持水果刀前往曾某住处,在租住房院内发生冲突,致曾某被刺身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冷兰及其辩护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在场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不符。鉴于被害人有插足他人婚烟的过错,冷兰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经济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为此,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原审被告人冷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的判决。冷兰对再审判决不服,已提出上诉。https://t.cn/A6AtLXo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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