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威胁取消香港单独关税区地位 商务部称单独关税区地位的法律基础源自世贸组织协定,是经中国政府同意...不是来自某一成员的单独赋予
国际商报-中国商务新闻网讯 美国总统特朗普日前在记者会上威胁取消香港的单独关税区地位。对此,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今日下午回应称,香港单独关税区地位的法律基础源自世贸组织协定,是经中国政府同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认,由世贸组织多边规则确立,获得其他成员认可的法律地位,不是来自某一成员的单独赋予。
在商务部召开的网上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高峰如是回应凤凰卫视记者有关提问。
高峰指出,如果美国无视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依据其国内法采取单方面措施,既违反世贸组织规则,也不符合美国自身利益。“我们将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坚决反对外部势力干预香港事务,坚决支持香港维护单独关税区地位,坚定支持香港巩固和提升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地位。国家始终是香港繁荣发展的坚强后盾。”
谈及美国借香港国安立法挑起制裁,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坦承不必担心,香港今天的国际地位是经年累月、一点一滴努力建设的成果,从来不是依靠别国赋予。
陈茂波认为美国确有在金融领域制裁香港的手段,但是因为牵涉自身庞大利益而难以实施。特区政府的数据显示,超过1300家美国公司可以在香港享受进入内地市场的优惠政策,美国在港的金融和专业服务利益亦颇为可观,美国平均每年从香港获得近300亿美元贸易顺差,美国向香港出口货物和服务及香港在美国的直接投资为美国创造了逾21万个工作职位……
“与此同时,香港已做好了预案和充足的应对准备。”陈茂波强调,香港的联系汇率制度与美国没有关系,香港自身拥有足够的美元外汇储备可以支持联系汇率,国家还与香港建立了美元和港元的互换协议,在需要之际支持香港。
针对美国提出的将取消香港关税和高科技出口等优惠待遇,以及市场浮现的美国取消香港独立关税区地位的担忧,陈茂波表示,美国目前的举动为市场带来少许干扰,但实际影响不需太在意。
他指出,每年香港在本地制造并出口到美国的货物金额在香港总出口额中占比仅为0.1%,关税调整措施影响有限,而且香港独立关税区的待遇是国家在基本法中赋予的独特地位,与美国没有关系。
“只要香港继续维持自身的制度和优势,以及稳健的市场运作,其国际地位仍然独特。”陈茂波说。
发布会摘录
【经济参考报记者】:商务部之前表示将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推进流通企业复商复市,强化对商贸流通领域支持力度,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请问目前进展如何?在支持商贸流通领域小微企业方面,还会有新的支持举措吗?
【高峰】:根据商务部监测,截至6月1日,零售各业态限额以上企业复工率超过95%,商务部确定的11条改造提升试点步行街店铺开业率达到了94.5%,客流量和营业额分别恢复到去年同期的80.3%和81.6%;5月下旬,重点监测零售企业日均销售额比5月中旬增长4.8%。另据国家统计局数据,5月份零售业、餐饮业商务活动指数保持在55%以上,其中,零售业商务活动指数连续三个月在50%的荣枯线以上,餐饮业连续两个月在荣枯线以上,显示消费市场保持回暖复苏的良好态势。
关于支持商贸流通领域小微企业,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以推动发展小店经济为主要抓手,加快小店便民化、特色化、数字化发展,推动形成多层次、多类别的小店经济体系,促进商贸流通小微企业增加就业、扩大消费、提升经济活力。
【凤凰卫视记者】:美国总统特朗普上周举行记者会,威胁取消香港的独立关税区地位,商务部如何回应?怎么看待此举将带来的影响?
【高峰】:香港单独关税区地位的法律基础源自世贸组织协定,是经中国政府同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认,由世贸组织多边规则确立,获得其他成员认可的法律地位,不是来自某一成员的单独赋予。
香港特殊的经济地位受到基本法的保护和世界各国的承认和尊重。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不断深化互利互惠的经贸合作,香港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区地位得到维持和巩固,这充分说明香港的高度自治运作良好。
全国人大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针对的是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影响香港的高度自治,不影响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不损害外国投资者在香港的正当利益,相反将有利于维护香港的营商及投资环境,有利于香港保持长期繁荣稳定,有利于“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
如果美国无视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依据其国内法采取单方面措施,既违反世贸组织规则,也不符合美国自身利益。我们将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坚决反对外部势力干预香港事务,坚决支持香港维护单独关税区地位,坚定支持香港巩固和提升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地位。国家始终是香港繁荣发展的坚强后盾。
【上海证券报记者】:近日,有外媒报道“去中国化”“将供应链搬出中国”的言论,印度、越南等东南亚国家也加速吸引产业转移,请问商务部,接下来我国将出台哪些举措稳住并提升我国在全球供应链中的地位?
【高峰】:国际产业链供应链是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企业长期选择形成的,体现了全球各经济体的优势、分工与合作。目前,中国没有出现外资撤离、产业链供应链外迁的情况。相反,我们注意到,由于中国稳定的营商环境、较强的综合竞争优势、超大规模的市场优势和内需潜力,许多跨国公司正考虑在中国扩张产业链。
我们将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继续放宽外资市场准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推动国内产业链供应链提质升级,积极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5月25-29日,中欧双方举行了第29轮投资协定谈判,谈判取得积极进展。您能否具体介绍一下谈判情况以及接下来的安排?在疫情影响下,中欧投资协定是否还能如期达成?
【高峰】:中欧双方于5月25-29日以视频方式举行了第二十九轮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双方围绕协定文本和清单出价进行了磋商,取得积极进展。
去年第二十一次中欧领导人会晤宣布将于2020年完成中欧投资协定谈判,这一目标并未改变。中欧双方均高度重视,希望协定早日惠及双方企业和投资者。特别是在当前新冠疫情冲击全球经济的背景下,早日达成中欧投资协定有利于深化中欧经贸合作、推动全球经济复苏。
近几个月来,双方谈判团队克服疫情带来的困难,积极推进谈判,3月-5月共举行了三轮谈判,工作富有成效。目前,双方已经商定了未来几个月的谈判安排。
【CNBC记者】:我们看到美欧对中国疫情应对有一些指责声音,请问发言人如何看待下一阶段中国外贸发展走势?中国和西方的经贸往来是否会受到国际政治摩擦的影响?
【高峰】:关于下一步中国外贸的走势,我们也在密切监测和研判,目前看,不确定不稳定因素仍然较多。同时,中国外贸发展的韧性强、潜力足、回旋余地大,长期向好的发展趋势没有改变。
关于你提到的第二个问题,中方一贯反对将经贸问题政治化。当前,疫情对全球生产和需求造成全面冲击,各国应该加强合作,采取切实行动,推动世界经济尽快复苏。中国将继续坚定不移扩大改革开放,放宽市场准入,积极扩大进口,加强国际协调合作,为世界经济贸易的稳定发展作出贡献。
【经济日报记者】:有媒体报道,英国近期将号召G7成员国与印度、澳大利亚和韩国组成D10联盟,旨在摆脱5G领域对华依赖。商务部对此如何评论?
【高峰】:我们注意到媒体的相关报道。中国电信设备企业在包括英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经营多年,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当前,全球经济正面对疫情带来的巨大挑战,各国应展现团结,加强合作,共同克服面临的困难。中方反对任何国家违反世贸组织规则,对中国和中国企业采取歧视性做法。中英两国都是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重要参与者、支持者、贡献者,在当前这个特殊时期,两国更应该共同维护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反对任何形式的保护主义。谢谢!
【日本经济新闻记者】:李克强总理在记者会上表明“中国对CPTPP持积极开放的态度”。请问中方围绕CPTPP下一步会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高峰】:中方主张建设开放透明、互利共赢的区域自由贸易安排,对于包括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在内的区域自贸协定(CPTPP),只要符合世贸组织原则,开放、包容、透明,有利于推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有利于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中方都持积极、开放和欢迎态度。
中方将坚定地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积极构建立足周边、辐射“一带一路”、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我们希望各方能够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携手共同推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国际商报-中国商务新闻网讯 美国总统特朗普日前在记者会上威胁取消香港的单独关税区地位。对此,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今日下午回应称,香港单独关税区地位的法律基础源自世贸组织协定,是经中国政府同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认,由世贸组织多边规则确立,获得其他成员认可的法律地位,不是来自某一成员的单独赋予。
在商务部召开的网上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高峰如是回应凤凰卫视记者有关提问。
高峰指出,如果美国无视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依据其国内法采取单方面措施,既违反世贸组织规则,也不符合美国自身利益。“我们将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坚决反对外部势力干预香港事务,坚决支持香港维护单独关税区地位,坚定支持香港巩固和提升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地位。国家始终是香港繁荣发展的坚强后盾。”
谈及美国借香港国安立法挑起制裁,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坦承不必担心,香港今天的国际地位是经年累月、一点一滴努力建设的成果,从来不是依靠别国赋予。
陈茂波认为美国确有在金融领域制裁香港的手段,但是因为牵涉自身庞大利益而难以实施。特区政府的数据显示,超过1300家美国公司可以在香港享受进入内地市场的优惠政策,美国在港的金融和专业服务利益亦颇为可观,美国平均每年从香港获得近300亿美元贸易顺差,美国向香港出口货物和服务及香港在美国的直接投资为美国创造了逾21万个工作职位……
“与此同时,香港已做好了预案和充足的应对准备。”陈茂波强调,香港的联系汇率制度与美国没有关系,香港自身拥有足够的美元外汇储备可以支持联系汇率,国家还与香港建立了美元和港元的互换协议,在需要之际支持香港。
针对美国提出的将取消香港关税和高科技出口等优惠待遇,以及市场浮现的美国取消香港独立关税区地位的担忧,陈茂波表示,美国目前的举动为市场带来少许干扰,但实际影响不需太在意。
他指出,每年香港在本地制造并出口到美国的货物金额在香港总出口额中占比仅为0.1%,关税调整措施影响有限,而且香港独立关税区的待遇是国家在基本法中赋予的独特地位,与美国没有关系。
“只要香港继续维持自身的制度和优势,以及稳健的市场运作,其国际地位仍然独特。”陈茂波说。
发布会摘录
【经济参考报记者】:商务部之前表示将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推进流通企业复商复市,强化对商贸流通领域支持力度,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请问目前进展如何?在支持商贸流通领域小微企业方面,还会有新的支持举措吗?
【高峰】:根据商务部监测,截至6月1日,零售各业态限额以上企业复工率超过95%,商务部确定的11条改造提升试点步行街店铺开业率达到了94.5%,客流量和营业额分别恢复到去年同期的80.3%和81.6%;5月下旬,重点监测零售企业日均销售额比5月中旬增长4.8%。另据国家统计局数据,5月份零售业、餐饮业商务活动指数保持在55%以上,其中,零售业商务活动指数连续三个月在50%的荣枯线以上,餐饮业连续两个月在荣枯线以上,显示消费市场保持回暖复苏的良好态势。
关于支持商贸流通领域小微企业,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以推动发展小店经济为主要抓手,加快小店便民化、特色化、数字化发展,推动形成多层次、多类别的小店经济体系,促进商贸流通小微企业增加就业、扩大消费、提升经济活力。
【凤凰卫视记者】:美国总统特朗普上周举行记者会,威胁取消香港的独立关税区地位,商务部如何回应?怎么看待此举将带来的影响?
【高峰】:香港单独关税区地位的法律基础源自世贸组织协定,是经中国政府同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认,由世贸组织多边规则确立,获得其他成员认可的法律地位,不是来自某一成员的单独赋予。
香港特殊的经济地位受到基本法的保护和世界各国的承认和尊重。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不断深化互利互惠的经贸合作,香港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区地位得到维持和巩固,这充分说明香港的高度自治运作良好。
全国人大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针对的是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影响香港的高度自治,不影响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不损害外国投资者在香港的正当利益,相反将有利于维护香港的营商及投资环境,有利于香港保持长期繁荣稳定,有利于“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
如果美国无视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依据其国内法采取单方面措施,既违反世贸组织规则,也不符合美国自身利益。我们将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坚决反对外部势力干预香港事务,坚决支持香港维护单独关税区地位,坚定支持香港巩固和提升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地位。国家始终是香港繁荣发展的坚强后盾。
【上海证券报记者】:近日,有外媒报道“去中国化”“将供应链搬出中国”的言论,印度、越南等东南亚国家也加速吸引产业转移,请问商务部,接下来我国将出台哪些举措稳住并提升我国在全球供应链中的地位?
【高峰】:国际产业链供应链是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企业长期选择形成的,体现了全球各经济体的优势、分工与合作。目前,中国没有出现外资撤离、产业链供应链外迁的情况。相反,我们注意到,由于中国稳定的营商环境、较强的综合竞争优势、超大规模的市场优势和内需潜力,许多跨国公司正考虑在中国扩张产业链。
我们将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继续放宽外资市场准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推动国内产业链供应链提质升级,积极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5月25-29日,中欧双方举行了第29轮投资协定谈判,谈判取得积极进展。您能否具体介绍一下谈判情况以及接下来的安排?在疫情影响下,中欧投资协定是否还能如期达成?
【高峰】:中欧双方于5月25-29日以视频方式举行了第二十九轮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双方围绕协定文本和清单出价进行了磋商,取得积极进展。
去年第二十一次中欧领导人会晤宣布将于2020年完成中欧投资协定谈判,这一目标并未改变。中欧双方均高度重视,希望协定早日惠及双方企业和投资者。特别是在当前新冠疫情冲击全球经济的背景下,早日达成中欧投资协定有利于深化中欧经贸合作、推动全球经济复苏。
近几个月来,双方谈判团队克服疫情带来的困难,积极推进谈判,3月-5月共举行了三轮谈判,工作富有成效。目前,双方已经商定了未来几个月的谈判安排。
【CNBC记者】:我们看到美欧对中国疫情应对有一些指责声音,请问发言人如何看待下一阶段中国外贸发展走势?中国和西方的经贸往来是否会受到国际政治摩擦的影响?
【高峰】:关于下一步中国外贸的走势,我们也在密切监测和研判,目前看,不确定不稳定因素仍然较多。同时,中国外贸发展的韧性强、潜力足、回旋余地大,长期向好的发展趋势没有改变。
关于你提到的第二个问题,中方一贯反对将经贸问题政治化。当前,疫情对全球生产和需求造成全面冲击,各国应该加强合作,采取切实行动,推动世界经济尽快复苏。中国将继续坚定不移扩大改革开放,放宽市场准入,积极扩大进口,加强国际协调合作,为世界经济贸易的稳定发展作出贡献。
【经济日报记者】:有媒体报道,英国近期将号召G7成员国与印度、澳大利亚和韩国组成D10联盟,旨在摆脱5G领域对华依赖。商务部对此如何评论?
【高峰】:我们注意到媒体的相关报道。中国电信设备企业在包括英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经营多年,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当前,全球经济正面对疫情带来的巨大挑战,各国应展现团结,加强合作,共同克服面临的困难。中方反对任何国家违反世贸组织规则,对中国和中国企业采取歧视性做法。中英两国都是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重要参与者、支持者、贡献者,在当前这个特殊时期,两国更应该共同维护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反对任何形式的保护主义。谢谢!
【日本经济新闻记者】:李克强总理在记者会上表明“中国对CPTPP持积极开放的态度”。请问中方围绕CPTPP下一步会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高峰】:中方主张建设开放透明、互利共赢的区域自由贸易安排,对于包括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在内的区域自贸协定(CPTPP),只要符合世贸组织原则,开放、包容、透明,有利于推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有利于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中方都持积极、开放和欢迎态度。
中方将坚定地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积极构建立足周边、辐射“一带一路”、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我们希望各方能够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携手共同推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如何凭水路货物运单认定运输合同关系
来源:广州海事法院 吴贵宁、张蓉
当事人能否直接凭水路货物运单以运输合同关系起诉最终实际运输的船东?如何凭水路货物运单认定运输合同关系?
1、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0日,中粮公司与广东海大公司签订乌克兰进口玉米销售合同,约定:广东海大公司向中粮公司购买2014年或2015年产乌克兰进口玉米5万吨,每吨成交单价2350元,东莞深赤湾港务有限公司下属麻涌码头港口驳船船板或库内汽车板交货。7月13日,中粮公司、广东海大公司与江门海大公司签订合同转让协议,约定:广东海大公司在上述乌克兰进口玉米销售合同项下15,000吨玉米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江门海大公司。
2015年9月23日,江门海大公司与长晟公司签订运输协议约定:江门海大公司委托长晟公司运输3000吨玉米自麻涌港至湛江宝盛港,收货人为湛江海大公司,承运船舶为“吉安顺”轮。同日,长晟公司与海运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长晟公司委托海运公司运输上述货物。海运公司接受委托后,于同日与恒通海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委托恒通海公司运输上述货物。恒通海公司接受委托后,也于同日与被告吉安恒康航运有限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恒通海公司委托被告运输上述货物。上述3份航次租船合同均约定承运船舶为“吉安顺”轮。长晟公司就本案货物运输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投保国内水路货物运输险,原告于9月24日签发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单。
2015年9月24日,“吉安顺”轮抵达麻涌港装货,共装载2997.26吨玉米。“吉安顺”轮于9月26日启运,被告出具的水路货物运单载明:托运人为中粮公司,收货人为江门海大公司。9月29日,“吉安顺”轮靠泊湛江宝盛码头。在卸货过程中,因台风“彩虹”登陆,本案货物遭受水湿货损造成货物贬值损失539,547.66元。长晟公司已收到原告对本案货物的保险赔款512,570.27元。
另查明,原告根据长晟公司与海运公司之间的航次租船合同,在广州海事法院代位长晟公司对海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海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及其利息。广州海事法院已立案受理。
2、法院裁判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关于原告是否具有索赔权的问题。原告作为本案货物运输的保险人,在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已向被保险人长晟公司支付了保险赔款,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已取得代位求偿权,有权代位被保险人,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向造成货物损失的责任人请求赔偿损失。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当仅就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与长晟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被告提出的本案保险合同没有成立或依法无效的抗辩,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故被告的该项抗辩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长晟公司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以及原告是否有权代位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原告主张长晟公司接受江门海大公司委托运输后,再委托海运公司运输本案货物,且长晟公司受江门海大公司委托在目的港办理提货,本案货物最终由“吉安顺”轮实际运输,被告是“吉安顺”轮的所有人,并出具了本案货物运输的运单,故长晟公司与被告之间成立以运单为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被告是接受恒通海公司的委托运输本案货物,被告出具的运单载明的托运人是中粮公司,收货人是江门海大公司,而长晟公司仅是接受江门海大公司的运输委托后,再将本案货物转委托海运公司运输,长晟公司是本案层层转委托运输中的一环,并未与被告订立运输合同,也不是运单载明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原告也未充分举证证明长晟公司是本案运单项下的实际托运人或实际收货人。因此,原告主张长晟公司与被告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本案原告是代位被保险人长晟公司向被告提出索赔,请求被告承担货损的违约责任,因原告未举证证明长晟公司与被告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故原告无权依据代位求偿权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关于其与长晟公司之间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承担合同责任的抗辩有理,予以支持。
关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责任期间、免责事由和损失金额等问题。因原告另案中向海运公司索赔在本案主张的损失,为避免本案与该案就上述问题的认定不一致,在本院已作出原告无权依据代位求偿权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后,本案不再就上述问题作出具体认定。
3、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6)粤72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粤民终155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记
沿海、内河货物运输中普遍存在多层货运的现象,因其间涉及多个运输合同或者航次租船合同,又涉及运输船舶实际签发的水路货物运单,其纠纷引起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本案原告作为接受货物货主委托运输的一环,在已经与下家出租人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的情况下,没有选择依据该航次租船合同起诉下家出租人,而是跨过多个连环合同, 直接凭借水路货物运单以运输合同关系起诉最终实际运输的船东。能否直接凭水路货物运单以运输合同关系起诉最终实际运输的船东,如何凭水路货物运单认定运输合同关系,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由于沿海、内河货物运输所适用的合同法中并无实际承运人的概念,而规定实际承运人概念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已经被废止,水路货物运单是否具有合同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考虑到为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从确认水路货物运单合同效力有利于促进效率出发,可以准许当事人直接凭水路货物运单以运输合同关系对最终实际运输的船东提起合同之诉。本案正是基于这种理念,通过两审的判决认定水路货物运单可以作为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当事人可以直接凭水路货物运单以运输合同关系起诉最终实际运输的船东。此时,当事人取得的仅仅是诉权,还不是运输合同项下的实体权利。当事人在取得诉权后,实体权利要得到法院支持,还需要证明其是水路货物运单载明的托运人,或者是水路货物运单项下的实际托运人。为此,本案通过两审判决明确如当事人仅是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多层货运中的一环,既不是水路货物运单载明的托运人,也不是水路货物运单项下的实际托运人,不能仅凭水路货物运match单被match认定为与船东成立运输合同的托运人。
外贸散杂货租船
WWW.100VSL.COM
400电话:400-139-3131
来源:广州海事法院 吴贵宁、张蓉
当事人能否直接凭水路货物运单以运输合同关系起诉最终实际运输的船东?如何凭水路货物运单认定运输合同关系?
1、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0日,中粮公司与广东海大公司签订乌克兰进口玉米销售合同,约定:广东海大公司向中粮公司购买2014年或2015年产乌克兰进口玉米5万吨,每吨成交单价2350元,东莞深赤湾港务有限公司下属麻涌码头港口驳船船板或库内汽车板交货。7月13日,中粮公司、广东海大公司与江门海大公司签订合同转让协议,约定:广东海大公司在上述乌克兰进口玉米销售合同项下15,000吨玉米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江门海大公司。
2015年9月23日,江门海大公司与长晟公司签订运输协议约定:江门海大公司委托长晟公司运输3000吨玉米自麻涌港至湛江宝盛港,收货人为湛江海大公司,承运船舶为“吉安顺”轮。同日,长晟公司与海运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长晟公司委托海运公司运输上述货物。海运公司接受委托后,于同日与恒通海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委托恒通海公司运输上述货物。恒通海公司接受委托后,也于同日与被告吉安恒康航运有限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恒通海公司委托被告运输上述货物。上述3份航次租船合同均约定承运船舶为“吉安顺”轮。长晟公司就本案货物运输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投保国内水路货物运输险,原告于9月24日签发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单。
2015年9月24日,“吉安顺”轮抵达麻涌港装货,共装载2997.26吨玉米。“吉安顺”轮于9月26日启运,被告出具的水路货物运单载明:托运人为中粮公司,收货人为江门海大公司。9月29日,“吉安顺”轮靠泊湛江宝盛码头。在卸货过程中,因台风“彩虹”登陆,本案货物遭受水湿货损造成货物贬值损失539,547.66元。长晟公司已收到原告对本案货物的保险赔款512,570.27元。
另查明,原告根据长晟公司与海运公司之间的航次租船合同,在广州海事法院代位长晟公司对海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海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及其利息。广州海事法院已立案受理。
2、法院裁判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关于原告是否具有索赔权的问题。原告作为本案货物运输的保险人,在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已向被保险人长晟公司支付了保险赔款,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已取得代位求偿权,有权代位被保险人,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向造成货物损失的责任人请求赔偿损失。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当仅就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与长晟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被告提出的本案保险合同没有成立或依法无效的抗辩,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故被告的该项抗辩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长晟公司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以及原告是否有权代位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原告主张长晟公司接受江门海大公司委托运输后,再委托海运公司运输本案货物,且长晟公司受江门海大公司委托在目的港办理提货,本案货物最终由“吉安顺”轮实际运输,被告是“吉安顺”轮的所有人,并出具了本案货物运输的运单,故长晟公司与被告之间成立以运单为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被告是接受恒通海公司的委托运输本案货物,被告出具的运单载明的托运人是中粮公司,收货人是江门海大公司,而长晟公司仅是接受江门海大公司的运输委托后,再将本案货物转委托海运公司运输,长晟公司是本案层层转委托运输中的一环,并未与被告订立运输合同,也不是运单载明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原告也未充分举证证明长晟公司是本案运单项下的实际托运人或实际收货人。因此,原告主张长晟公司与被告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本案原告是代位被保险人长晟公司向被告提出索赔,请求被告承担货损的违约责任,因原告未举证证明长晟公司与被告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故原告无权依据代位求偿权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关于其与长晟公司之间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承担合同责任的抗辩有理,予以支持。
关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责任期间、免责事由和损失金额等问题。因原告另案中向海运公司索赔在本案主张的损失,为避免本案与该案就上述问题的认定不一致,在本院已作出原告无权依据代位求偿权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后,本案不再就上述问题作出具体认定。
3、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6)粤72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粤民终155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记
沿海、内河货物运输中普遍存在多层货运的现象,因其间涉及多个运输合同或者航次租船合同,又涉及运输船舶实际签发的水路货物运单,其纠纷引起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本案原告作为接受货物货主委托运输的一环,在已经与下家出租人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的情况下,没有选择依据该航次租船合同起诉下家出租人,而是跨过多个连环合同, 直接凭借水路货物运单以运输合同关系起诉最终实际运输的船东。能否直接凭水路货物运单以运输合同关系起诉最终实际运输的船东,如何凭水路货物运单认定运输合同关系,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由于沿海、内河货物运输所适用的合同法中并无实际承运人的概念,而规定实际承运人概念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已经被废止,水路货物运单是否具有合同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考虑到为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从确认水路货物运单合同效力有利于促进效率出发,可以准许当事人直接凭水路货物运单以运输合同关系对最终实际运输的船东提起合同之诉。本案正是基于这种理念,通过两审的判决认定水路货物运单可以作为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当事人可以直接凭水路货物运单以运输合同关系起诉最终实际运输的船东。此时,当事人取得的仅仅是诉权,还不是运输合同项下的实体权利。当事人在取得诉权后,实体权利要得到法院支持,还需要证明其是水路货物运单载明的托运人,或者是水路货物运单项下的实际托运人。为此,本案通过两审判决明确如当事人仅是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多层货运中的一环,既不是水路货物运单载明的托运人,也不是水路货物运单项下的实际托运人,不能仅凭水路货物运match单被match认定为与船东成立运输合同的托运人。
外贸散杂货租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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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出台33条政策促经济发展】
近日,为了加强疫情防控,强化“六稳”举措,我市出台了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33条”政策措施,在税收、费用、金融等方面实施“真金白银”的政策,既有落实国家、省里的政策,也有根据黄石实际制定的6条政策,含金量非常高,真正让政策惠利企业,促进经济发展。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贷款贴息支持
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对纳入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
设立市级应急保供资金池
设立1亿元市级应急保供专项资金池,银行按5倍比例放大,通过合作银行给予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解决因疫情造成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紧急资金需求。单户原则上不高于500万元,周期不超过一年,实行优惠利率,符合信贷条件的一周内放款。
加大税费支持力度
减免缓缴税费
自 2020 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全市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
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减免个体工商户税收
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
减免征信服务收费
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免收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包括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有效期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停征检验检测费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环保检测费、计量器具检定费。有效期暂定6个月。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
充分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 5000 亿元政策,落实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政策。推广“农担信用贷”,对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300万元以内、省级及省级以上龙头企业500万元以内贷款项目,实行免抵押信用贷款,降低担保费率至0.5%。对损失较大的家禽养殖场户给予延长还贷期限、放宽贷款担保等政策支持。对出现还款困难的扶贫小额信贷,可延长贷款期限6个月。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
支持相关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中国人民银行设立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政策(再贷款期限1年),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确保重点企业贷款成本在财政贴息基础上不超过1.6%。对于其他重点企业,积极争取优惠专项贷款支持,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至少5%。
延期还本付息
对于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各类企业1月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根据企业受影响程度、复产情况及贷款状况等,合理采取展期、延期、调整还款计划、调整付息方式、无还本续贷、免收罚息等手段,缓解受困企业的流动资金压力。
降低融资成本
对省级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降低10%以上(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下降不少于1个百分点。
降低担保费率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中小微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 日)。
支持企业债券融资
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
加大投资、消费、外贸支持力度
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项目资金
抢抓中央扩大预算内投资的重大机遇,加大项目策划、前期推进、组织申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预算资金支持。
积极争取实施重大交通项目
争取武阳高速等重点项目纳入国家高速公路网或国家对湖北防疫支持项目,优先实施国家高速公路待贯通路段建设、交通繁忙路段扩容改造、内河高等级航道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普通国省道提质改造、剩余待建路段贯通以及城镇过境段改造、老旧县乡道提级改造、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积极推动重点货类专业化码头建设。
解决建筑企业实际困难
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出让合同缴付土地价款的,免收滞纳金和违约金。
推进商品房去库存
对城市棚户区改造,符合居民安置意愿且符合棚户区改造代筹房源条件的,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引导棚户区改造对象自主选择购买。制定出台“新黄石人”购房补贴政策。
扩大投资项目“先建后验”审批试点
将“先建后验”审批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市除房地产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的所有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投资项目,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建立招投标特别通道服务机制。实行“不见面”审批、容缺审批服务。
促进消费扩容升级
在疫情有效防控前提下,活跃夜间商业和市场,鼓励主要商圈和特色商业街适当延长营业时间,支持传统商贸主体电商化、数字化改造升级。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暂时退还
80%旅游质量保证金。
帮助外贸企业纾困
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合理降低短期险费率,开辟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开展政府+银行+保险合作,扩大保单融资规模。
加大企业社保缴费解压支持力度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
2020 年2月至6月,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减征医疗保险费
自2020年2月起,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可为2个月至5个月。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也可在减征期限结束后实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住房公积金
自3月1日起,中小微企业可连续6个月按3%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
加大稳岗就业支持力度
返还失业保险费
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70%。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当地6 个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对疫情防控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新吸纳员工符合条件的可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创业担保贷款展期还款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扶持
疫情结束后一年内,劳动者可依据线上培训学时、学分等培训成果,在线下培训场所优先参加职业技能实训。合理整合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
加强返岗服务保障
对黄石籍务工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在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期间,与黄石本地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进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并稳定就业满3个月的,给予1000 元/人的留黄就业补贴。对我市企业在职员工介绍务工人员到本企业就职,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满3个月的,给予500 元/人的“以工带工”补贴。对各类送工主体,成功介绍务工人员来黄就业,且与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满3个月的,给予500 元/人的就业服务补贴。就业服务补贴与职业介绍补贴不可重复享受。对来黄务工人员自费乘坐交通工具的,据实补贴来黄单程交通费,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鼓励企业“点对点”组织专车接员工返岗,包车费用可给予50%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万元。筹集200套“人才公寓”,为符合条件的“新黄石人”配租。
加大生产要素支持力度
降低电价、气价、水价
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工业(含物业服务企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按照1月1日销售价格下调 10%。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外,阶段性降低工业用电价格5%。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计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疫情期间,对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水、用电、用气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减免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或场地的中小微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鼓励疫情期间各类中小微企业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等相关费用,对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积极争取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 2个月租金。
降低物流成本
疫情防控期间到疫情结束,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疫情结束到2020年底,在原优惠政策基础上,对二类 ETC 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22%的优惠,对三类 ETC 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14%的优惠。6月30日前,减半收取铁路保价、集装箱延期使用、货车滞留等费用。3月1日至6月30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取消非邮轮货船强制应急服务及收费。
加强项目建设要素保障
积极向上争取适当放宽我市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以腾出用能指标保障重大产业项目合理用能需求。采取短期过渡性开采与长期新矿权出让相结合的方式,加大重大项目建设砂石供应力度。
加大政策落地力度
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发改、经信、财政、人社、税务、商务、国资、住建、金融、交运、城发、供电、政务督查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策落实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协调督办推进全市政策落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迅速研究制定政策落地实施细则或方案,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确保各项政策真正落实到位。要加大跟踪督办力度,建立“每月一通报”工作机制,开通政策落实举报投诉电话。对工作不担当、不作为,影响政策及时落地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对工作落实有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激励,并与考核等挂钩。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记者 刘佳)
近日,为了加强疫情防控,强化“六稳”举措,我市出台了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33条”政策措施,在税收、费用、金融等方面实施“真金白银”的政策,既有落实国家、省里的政策,也有根据黄石实际制定的6条政策,含金量非常高,真正让政策惠利企业,促进经济发展。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贷款贴息支持
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对纳入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
设立市级应急保供资金池
设立1亿元市级应急保供专项资金池,银行按5倍比例放大,通过合作银行给予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解决因疫情造成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紧急资金需求。单户原则上不高于500万元,周期不超过一年,实行优惠利率,符合信贷条件的一周内放款。
加大税费支持力度
减免缓缴税费
自 2020 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全市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
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减免个体工商户税收
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
减免征信服务收费
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免收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包括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有效期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停征检验检测费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环保检测费、计量器具检定费。有效期暂定6个月。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
充分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 5000 亿元政策,落实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政策。推广“农担信用贷”,对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300万元以内、省级及省级以上龙头企业500万元以内贷款项目,实行免抵押信用贷款,降低担保费率至0.5%。对损失较大的家禽养殖场户给予延长还贷期限、放宽贷款担保等政策支持。对出现还款困难的扶贫小额信贷,可延长贷款期限6个月。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
支持相关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中国人民银行设立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政策(再贷款期限1年),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确保重点企业贷款成本在财政贴息基础上不超过1.6%。对于其他重点企业,积极争取优惠专项贷款支持,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至少5%。
延期还本付息
对于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各类企业1月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根据企业受影响程度、复产情况及贷款状况等,合理采取展期、延期、调整还款计划、调整付息方式、无还本续贷、免收罚息等手段,缓解受困企业的流动资金压力。
降低融资成本
对省级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降低10%以上(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下降不少于1个百分点。
降低担保费率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中小微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 日)。
支持企业债券融资
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
加大投资、消费、外贸支持力度
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项目资金
抢抓中央扩大预算内投资的重大机遇,加大项目策划、前期推进、组织申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预算资金支持。
积极争取实施重大交通项目
争取武阳高速等重点项目纳入国家高速公路网或国家对湖北防疫支持项目,优先实施国家高速公路待贯通路段建设、交通繁忙路段扩容改造、内河高等级航道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普通国省道提质改造、剩余待建路段贯通以及城镇过境段改造、老旧县乡道提级改造、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积极推动重点货类专业化码头建设。
解决建筑企业实际困难
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出让合同缴付土地价款的,免收滞纳金和违约金。
推进商品房去库存
对城市棚户区改造,符合居民安置意愿且符合棚户区改造代筹房源条件的,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引导棚户区改造对象自主选择购买。制定出台“新黄石人”购房补贴政策。
扩大投资项目“先建后验”审批试点
将“先建后验”审批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市除房地产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的所有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投资项目,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建立招投标特别通道服务机制。实行“不见面”审批、容缺审批服务。
促进消费扩容升级
在疫情有效防控前提下,活跃夜间商业和市场,鼓励主要商圈和特色商业街适当延长营业时间,支持传统商贸主体电商化、数字化改造升级。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暂时退还
80%旅游质量保证金。
帮助外贸企业纾困
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合理降低短期险费率,开辟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开展政府+银行+保险合作,扩大保单融资规模。
加大企业社保缴费解压支持力度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
2020 年2月至6月,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减征医疗保险费
自2020年2月起,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可为2个月至5个月。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也可在减征期限结束后实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住房公积金
自3月1日起,中小微企业可连续6个月按3%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
加大稳岗就业支持力度
返还失业保险费
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70%。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当地6 个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对疫情防控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新吸纳员工符合条件的可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创业担保贷款展期还款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扶持
疫情结束后一年内,劳动者可依据线上培训学时、学分等培训成果,在线下培训场所优先参加职业技能实训。合理整合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
加强返岗服务保障
对黄石籍务工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在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期间,与黄石本地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进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并稳定就业满3个月的,给予1000 元/人的留黄就业补贴。对我市企业在职员工介绍务工人员到本企业就职,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满3个月的,给予500 元/人的“以工带工”补贴。对各类送工主体,成功介绍务工人员来黄就业,且与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满3个月的,给予500 元/人的就业服务补贴。就业服务补贴与职业介绍补贴不可重复享受。对来黄务工人员自费乘坐交通工具的,据实补贴来黄单程交通费,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鼓励企业“点对点”组织专车接员工返岗,包车费用可给予50%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万元。筹集200套“人才公寓”,为符合条件的“新黄石人”配租。
加大生产要素支持力度
降低电价、气价、水价
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工业(含物业服务企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按照1月1日销售价格下调 10%。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外,阶段性降低工业用电价格5%。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计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疫情期间,对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水、用电、用气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减免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或场地的中小微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鼓励疫情期间各类中小微企业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等相关费用,对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积极争取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 2个月租金。
降低物流成本
疫情防控期间到疫情结束,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疫情结束到2020年底,在原优惠政策基础上,对二类 ETC 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22%的优惠,对三类 ETC 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14%的优惠。6月30日前,减半收取铁路保价、集装箱延期使用、货车滞留等费用。3月1日至6月30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取消非邮轮货船强制应急服务及收费。
加强项目建设要素保障
积极向上争取适当放宽我市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以腾出用能指标保障重大产业项目合理用能需求。采取短期过渡性开采与长期新矿权出让相结合的方式,加大重大项目建设砂石供应力度。
加大政策落地力度
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发改、经信、财政、人社、税务、商务、国资、住建、金融、交运、城发、供电、政务督查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策落实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协调督办推进全市政策落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迅速研究制定政策落地实施细则或方案,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确保各项政策真正落实到位。要加大跟踪督办力度,建立“每月一通报”工作机制,开通政策落实举报投诉电话。对工作不担当、不作为,影响政策及时落地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对工作落实有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激励,并与考核等挂钩。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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