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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个人自在,两个人相处自在还能永久陪伴❓❗
92年,坐标上海,延边大学毕业,身高179cm,目前从事证券行业,名下两套,五官端正,发际线也非常正常,父亲是工程师,母亲经营一家小公司
关于我,身体素质好,八公里不在话下会弹钢琴,不精通就是会一点(能抗揍学的少),不忙的话,喜欢在阳台看看电影,喝喝茶,偶尔也去看看脱口秀,一个人也自在,就是再晚就要遭嫌弃了
✔️喜欢肚子有肉的女生,体重100斤以上,加分❗太瘦,感觉风都能带走
✔️脾气真性情,别扭捏就行❗我也抗揍
✔️我希望一个人生活自在,在一起后,两个人相处也能自在舒服,还有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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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值得高兴的事情:
1. 凌晨的时候收到发小的祝福,发小高考没考好,后来大学毕业想一直读书,考了三年的研终于上岸CS的硕,聊到近况他说打算申国外的phd ,出去体验一下多看看。他之前考研考不上的时候特别痛苦,差点要听家里的话在家里的镇上考公务员,现在感觉他的人生一下开阔了起来[赢牛奶]太开心了
2.今天中午吃午饭路过梧桐区,树影婆娑
3.吃到了奶油蛋糕
4.收到了一颗来自广西的珠子,我特别喜欢
新的一年希望我身体健康,少掉头发多挣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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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阳,一大学生毕业后回乡创办养鸭厂,但他养的1000多只鸭子却被毒死在邻居的麦田里。他将邻居告上法庭后,法院却这样判决。
小魏学业有成,又心怀家乡,于是大学毕业后选择回乡创业。凭一己之力,他办了一个养鸭厂,将3000多只鸭子被散养在自家池塘附近。事发前一晚,大雨瓢泼,小魏安排好鸭子们后就回家休息。
可谁知次日一早,小魏到池塘边查看时,发现有1000多只鸭子死在池塘旁邻居家的麦田里。心痛之余,他立刻选择了报警处理。
随后,闻讯赶到现场调查的警方对该事件作出了初步判断:可能是雨水将邻居地里的拌种农药小麦冲刷到田外,鸭子们吃后才中毒身亡。
对此,小魏当即找到该邻居要求赔偿,但邻居老刘对鸭子的死因不予认可,拒绝赔偿。双方多次交涉无果后,小魏把老刘告上了法庭。
那么,本案在法律上该如何评价呢?
1.鸭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在民事实务中,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是通常情况下无法预见和避免的小概率事件。
此外,意外事件强调的是不可预见性,应区别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强调“三不”原则,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它和意外事件属于同一逻辑阶层的不同概念。
简单来讲,意外事件就是指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无法律上的过错的事件。所以,针对现有损失而言,当事人是否需要担责、各担多少责任的问题也要区别于故意或者过失的侵权案件。
本案中,大雨作为介入因素,将老刘撒过农药的麦子冲出了老刘的麦田,进而导致小魏的鸭子食用后被毒死。在这个过程中,老刘既没有把麦子撒到田外,小魏也没把鸭子放跑。故鸭子死亡是两人均无法预见的情况,属于意外事件。
2.意外事件的当事人无需对损失向对方负赔偿责任
在民法上,“赔偿”一般就意味着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或者擅自违约而给对方造成了现有的损害,则当事人需要对受损者负赔偿责任,用于弥补对方的损失。
也就是说,“赔偿”和“过错”往往是挂钩的。尤其是在侵权案件中,当事人有过错一般就是侵权者赔偿的必要条件。
然而,由于在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中,当事双方均对此无过错,所以不存在一方“赔偿”另一方的说法。
对此,《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基于“公平责任”的考虑,在意外事件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给受损方弥补一些损失,会使得整件事看起来“显失公平”,则法院可能会作出让一方当事人“适当补偿”受损者的决定。
3.在确定意外事件的责任分担时,法院应更加注重调解
这是因为,对于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无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如果有人要为此负责,那必须遵循他自己的意愿,而不能强制让他担责。
此时,如果法院直接以判决的强制方式让一方当事人为此负责的话,就会排斥该当事人的个人意愿,这违背了一般侵权案件中“谁过错、谁负责”的本意。
因此,如果当事人因意外事件诉至法院要求裁判时,法院应当通过促进双方和解或调解的方式,让他们自愿为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才能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
最终,审理本案的法院促成了小魏和老刘的和解,由老刘补偿小魏部分损失,而小魏也承诺不再让鸭子进入老刘的田中。
那么各位读者,对这个结果你怎么看呢?
小魏学业有成,又心怀家乡,于是大学毕业后选择回乡创业。凭一己之力,他办了一个养鸭厂,将3000多只鸭子被散养在自家池塘附近。事发前一晚,大雨瓢泼,小魏安排好鸭子们后就回家休息。
可谁知次日一早,小魏到池塘边查看时,发现有1000多只鸭子死在池塘旁邻居家的麦田里。心痛之余,他立刻选择了报警处理。
随后,闻讯赶到现场调查的警方对该事件作出了初步判断:可能是雨水将邻居地里的拌种农药小麦冲刷到田外,鸭子们吃后才中毒身亡。
对此,小魏当即找到该邻居要求赔偿,但邻居老刘对鸭子的死因不予认可,拒绝赔偿。双方多次交涉无果后,小魏把老刘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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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鸭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在民事实务中,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是通常情况下无法预见和避免的小概率事件。
此外,意外事件强调的是不可预见性,应区别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强调“三不”原则,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它和意外事件属于同一逻辑阶层的不同概念。
简单来讲,意外事件就是指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无法律上的过错的事件。所以,针对现有损失而言,当事人是否需要担责、各担多少责任的问题也要区别于故意或者过失的侵权案件。
本案中,大雨作为介入因素,将老刘撒过农药的麦子冲出了老刘的麦田,进而导致小魏的鸭子食用后被毒死。在这个过程中,老刘既没有把麦子撒到田外,小魏也没把鸭子放跑。故鸭子死亡是两人均无法预见的情况,属于意外事件。
2.意外事件的当事人无需对损失向对方负赔偿责任
在民法上,“赔偿”一般就意味着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或者擅自违约而给对方造成了现有的损害,则当事人需要对受损者负赔偿责任,用于弥补对方的损失。
也就是说,“赔偿”和“过错”往往是挂钩的。尤其是在侵权案件中,当事人有过错一般就是侵权者赔偿的必要条件。
然而,由于在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中,当事双方均对此无过错,所以不存在一方“赔偿”另一方的说法。
对此,《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基于“公平责任”的考虑,在意外事件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给受损方弥补一些损失,会使得整件事看起来“显失公平”,则法院可能会作出让一方当事人“适当补偿”受损者的决定。
3.在确定意外事件的责任分担时,法院应更加注重调解
这是因为,对于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无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如果有人要为此负责,那必须遵循他自己的意愿,而不能强制让他担责。
此时,如果法院直接以判决的强制方式让一方当事人为此负责的话,就会排斥该当事人的个人意愿,这违背了一般侵权案件中“谁过错、谁负责”的本意。
因此,如果当事人因意外事件诉至法院要求裁判时,法院应当通过促进双方和解或调解的方式,让他们自愿为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才能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
最终,审理本案的法院促成了小魏和老刘的和解,由老刘补偿小魏部分损失,而小魏也承诺不再让鸭子进入老刘的田中。
那么各位读者,对这个结果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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