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曾在三门峡市看守所任职的老同志称,拒收罪犯而不出具手续,这种情况绝对不可能出现:“办案方手续不齐全,我们不会收,不可能收,办案方的手续必须齐全。还有犯罪嫌疑人身体条件确实不行,不管什么人,进看守所之前一定要到我们看守所旁边的门诊,认定符合条件就收。不收也有不收的手续。”这位老同志称,看守所的工作每天都需要战战兢兢地对待,2015年8月正是看守所迎接创建的阶段:“如履薄冰,成天战战兢兢,还敢不出手续?三个罪犯来,我收另外两个的,不收这一个的,我们疯了?这不符合逻辑,是不可能的。再说,那个时候正是创建的时候,我们怎么敢干这种事?”记者查询注意到,三门峡市看守所公开宣称多年实现监所零事故、队伍零违纪的“双零”目标,享有全省适合典范、全国看守所示范单位等多项荣誉。法院的说法和看守所的说法,哪个是真的?同时,此案更引人关注的是,脱管罪犯杨文鹏再犯新罪,本应监管罪犯刑罚执行的主审法官张波瑞未被问责,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拒不受理杨文鹏申请监外执行材料的法官张晓红,却成了唯一被问责的责任人。那么,究竟该如何看待这起渎职案件中的司法责任?
小编认为脱管罪犯杨文鹏再犯新罪,张晓红涉嫌玩忽职守案单独让其承担刑事责任有失公平。本案中,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超出法定期限一年多,属于糟糕的法律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五条:看守所对人犯收押前,应当由医生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填写《人犯健康检查表》,凡具有《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对于收押后发现不应当收押的,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办案机关负责鉴定。看守所在被逮捕人犯的法定羁押期限到期的前七天,应当向办案机关发出《案件即将到期通知书》;对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报送《人犯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报告书》,与此同时抄送办案机关和上级公安机关。
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第二条通知规定:一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审判庭收到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后,审查认为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当依法交付执行;审查认为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抱括强制措施法律文书和证明罪犯身体状况的相关材料一并移交审判监督庭或者减刑假释庭审查。第五条 罪犯患严重疾病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由本院司法技术鉴定部门统一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和作出刑事医学鉴定。之后,由司法技术鉴定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论证,出具专家意见。对此,同意“放走”罪犯的主审法官、法院的领导和看守所,也应当负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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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让我们看到,即便不存在法院内部扯皮问题、玩忽职守问题,对这种审判前取保候审或其他未关押的情形,也仍然存在监管脱节问题。毕竟,审查效率再高也需要时间,都会存在一个取保候审自然终结与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到是否准予监外执行的空档。也只有通过合理措施行之有效填上这一空档,使判决生效与执行的整个过程没有缝隙,才会彻底解决罪犯脱管问题。对此,还希望有关方面及时出台相关规定,填补这一漏洞,以杜绝类似“自由罪犯”给社会带来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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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曾在三门峡市看守所就职的老同志称,拒收罪犯而不出具手续,这种情况绝对不可能出现:“办案方手续不齐全,我们不会收,不可能收,办案方的手续必须齐全。同时,此案更受关注的是,脱管罪犯杨文鹏再犯新罪,本应监管罪犯刑罚执行的主审法官张波瑞未被问责,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拒不受理杨文鹏申请监外执行材料的法官张晓红,却成了唯一被问责的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