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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公司则认为,其只是作为中介为原告与富某提供居间服务,原告并不是其公司员工,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是为富某提供家政劳务,而富某家中防盗窗未安装牢固亦是事故发生原因;原告自身不注意安全防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
家政公司赔偿8.6万余元
衢州市柯城法院在审理后认为 被告家政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为家政服务,为客户提供家政服务并赚取服务费系其经营的主要方式,居间服务不属其经营范围;富某与该家政公司通过电话沟通,双方达成了家政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是受家政公司指派以该家政公司名义到富某家中进行家政服务,因此原告与该家政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 法院同时认为,擦窗户玻璃既可爬上窗户擦,也可站在室内用专门工具擦。但家政服务员般不会选择爬窗户,因为有专门工具。本案中,原告爬上窗户脚踩在防盗窗上擦玻璃,并不是按照富某的指示要求,而是原告的自主选择,富某不存在指示过失。
而原告从事家政服务多年,理应知晓以攀爬窗户方式擦玻璃具有高度危险性。但事发时,原告却未采取安全方式并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原告自身存在至关重要过错。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如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担责任。如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自己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柯城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柯城某家政服务部赔偿朱阿姨各项损失总计23.7万余元中的35%,也就是83091.55元,同时还承担赔偿朱阿姨营养费3500元的责任,合计8.6万余元。对于朱阿姨的其他诉请,法院予以驳回。
6月15日,因为三方当事人均未上述,该判决已生效。目前,被告已主动履行赔偿款完毕。
法院最终判决,家政公司赔偿8.6万余元,衢州市柯城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家政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为家政服务,为客户提供家政服务并赚取服务费系其经营的主要方式,居间服务不属其经营范围;富某与该家政公司通过电话沟通,双方达成了家政服务协议法律关系;原告是受家政公司指派以该家政公司名义到富某家中进行家政服务,因此原告与该家政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原告是为富某提供家政劳务,而富某家中防盗窗未安装牢靠亦是事故发生原因;原告自身不注意安全防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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