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在葫芦岛,退役军人王勇跳下化粪池救了3岁小孩,也留下高血压、心律失常等后遗症。目前住院费已有3万多,都由自己承担。他的岳母疑惑:荣誉归荣誉,但为什么要我们自己买单?
【小嘚说法】:对于王勇岳母的疑惑,法律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回答。这里有两个层次,我们分别来看:
1.王勇基于见义勇为,可以向小孩家庭请求补偿
现《 民法总则》第183条,明年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见义勇为而导致自己受到损害的,应该由侵权者承担赔偿责任,无侵权者时,可要求受益者适当补偿。
小孩落入化粪池,这意味着事件没有侵权人。此时见义勇为的王某如果向小孩的家庭要求补偿的话,法律会支持王某的请求,小孩的家庭必须对王某进行适当补偿。
该规则是2017年《民法总则》修订时的首创,当时的背景就是社会上大部分好人做好事却得不到“好报”,为了免去好人们做好事“流血又流泪”的后顾之忧,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见义勇为的优良传统,该条款才最终得以确立,之后被《民法典》吸收纳入。
2.王勇基于无因管理,同样可以向小孩家庭请求适当补偿
《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但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另外,明年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979条在此基础上还增加了一条,即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以上就是“无因管理”的定义和责任分配规则。具体到本事件当中,王勇和小孩素不相识,也就不存在出现紧急状况时必须救助小孩的约定或者法定的义务,但他却在小孩落入粪坑时出手相救,自己留下了后遗症(即自己遭受了损失)。这符合了“无因管理”的定义。
因此,对于王勇作为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而遭受的损失(后遗症),如果请求小孩家属补偿的话,小孩家属是应当补偿的。
最后,虽然法律依据有两个,但是见义勇为本人只能基于其中一个依据请求一次补偿,不能重复要求。
总的来说,目前在法律规定层面已经实现了见义勇为者不再“流血又流泪”的诉求,也使得善良的人们可以在遇到他人陷入紧急情况时可以放心伸出手去帮忙。当然,我们要怀着勇为的心,在勇为的基础上,也更要学会智为。
【小嘚说法】:对于王勇岳母的疑惑,法律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回答。这里有两个层次,我们分别来看:
1.王勇基于见义勇为,可以向小孩家庭请求补偿
现《 民法总则》第183条,明年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见义勇为而导致自己受到损害的,应该由侵权者承担赔偿责任,无侵权者时,可要求受益者适当补偿。
小孩落入化粪池,这意味着事件没有侵权人。此时见义勇为的王某如果向小孩的家庭要求补偿的话,法律会支持王某的请求,小孩的家庭必须对王某进行适当补偿。
该规则是2017年《民法总则》修订时的首创,当时的背景就是社会上大部分好人做好事却得不到“好报”,为了免去好人们做好事“流血又流泪”的后顾之忧,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见义勇为的优良传统,该条款才最终得以确立,之后被《民法典》吸收纳入。
2.王勇基于无因管理,同样可以向小孩家庭请求适当补偿
《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但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另外,明年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979条在此基础上还增加了一条,即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以上就是“无因管理”的定义和责任分配规则。具体到本事件当中,王勇和小孩素不相识,也就不存在出现紧急状况时必须救助小孩的约定或者法定的义务,但他却在小孩落入粪坑时出手相救,自己留下了后遗症(即自己遭受了损失)。这符合了“无因管理”的定义。
因此,对于王勇作为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而遭受的损失(后遗症),如果请求小孩家属补偿的话,小孩家属是应当补偿的。
最后,虽然法律依据有两个,但是见义勇为本人只能基于其中一个依据请求一次补偿,不能重复要求。
总的来说,目前在法律规定层面已经实现了见义勇为者不再“流血又流泪”的诉求,也使得善良的人们可以在遇到他人陷入紧急情况时可以放心伸出手去帮忙。当然,我们要怀着勇为的心,在勇为的基础上,也更要学会智为。
#案件播报#【借给同事25万,差点要不回来?注意这个!】王某与曾某俩人是同事。2018年,王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了10万元给曾某,转账汇款业务回单上写着“摘要:借款”。同年,王某再次以同样的方式向对方转了15万元。去年,王某向曾某催收借款无果,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曾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案涉款项的性质应为借款,曾某应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906.25元。曾某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佛山中院二审认为,王某提交的转款凭证,摘要中已备注款项性质为借款。王某转款后通过微信将转款凭证发送给曾某,并提醒曾某查收款项。曾某在微信中回复王某表示感谢,并未对备注款项性质为借款提出异议。之后,王某通过微信、短信、书函等各种方式向曾某催收还款,曾某均未予以回复,即曾某并未对王某主张双方存在借款的事实予以否认。此外,案涉转款行为发生时,王某与曾某为同事关系,王某述称其因与曾某熟悉,故曾某提出借款时未要求曾某出具借条,王某陈述亦符合常理。综上,案涉款项的性质应为借款,因此驳回曾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借钱给他人注意保留证据佛山中院法官表示,明年起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编第五章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民法典第一编第五章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法官提醒,大量的民间借贷都是发生在熟人之间,比如兄弟、同事、朋友,在生活当中,熟人之间出于面子、人情等因素的考虑,一般很少要求借款人写借条或借据,而一旦对方违约,出借人很难拿出直接的证据认定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性质为借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对案情进行综合认定,当出借人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则应对借贷行为予以确认,以维护社会诚信,实现公平正义。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借钱给他人一定要规范写借条,注意保留证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官说法 借钱给他人注意保留证据佛山中院法官表示,明年起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编第五章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民法典第一编第五章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法官提醒,大量的民间借贷都是发生在熟人之间,比如兄弟、同事、朋友,在生活当中,熟人之间出于面子、人情等因素的考虑,一般很少要求借款人写借条或借据,而一旦对方违约,出借人很难拿出直接的证据认定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性质为借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对案情进行综合认定,当出借人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则应对借贷行为予以确认,以维护社会诚信,实现公平正义。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借钱给他人一定要规范写借条,注意保留证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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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借钱给他人注意保留证据佛山中院法官表示,明年起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编第五章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民法典第一编第五章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法官提醒,大量的民间借贷都是发生在熟人之间,比如兄弟、同事、朋友,在生活当中,熟人之间出于面子、人情等因素的考虑,一般很少要求借款人写借条或借据,而一旦对方违约,出借人很难拿出直接的证据认定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性质为借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对案情进行综合认定,当出借人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则应对借贷行为予以确认,以维护社会诚信,实现公平正义。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借钱给他人一定要规范写借条,注意保留证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官说法 借钱给他人注意保留证据佛山中院法官表示,明年起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编第五章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民法典第一编第五章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法官提醒,大量的民间借贷都是发生在熟人之间,比如兄弟、同事、朋友,在生活当中,熟人之间出于面子、人情等因素的考虑,一般很少要求借款人写借条或借据,而一旦对方违约,出借人很难拿出直接的证据认定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性质为借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对案情进行综合认定,当出借人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则应对借贷行为予以确认,以维护社会诚信,实现公平正义。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借钱给他人一定要规范写借条,注意保留证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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