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微信上阅读量破10万的《人BY脸,天下无D》一石激起千层浪。7月4日,比亚迪在官网上发布声明,称公司发现有不法单位或个人伪造比亚迪公司印章、冒用比亚迪公司名义开展广告宣传类合作业务,公司以李娟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及合约诈骗罪向警方报案,李娟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之前30余家广告供应商通过李娟向比亚迪履行了价值11亿的广告合同,除非被认定李娟构成合同诈骗罪,这些巨额款项将面临不能收回的可能。
笔者长期从事刑事控告法律业务,在多起合同诈骗案代理控告工作中积累了一些经验,深知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认定之难。而本案从各类新闻搜集的素材看,笔者认为李娟要构成合同诈骗另有隐情,因此结合多年经验,梳理本案可能的调查取证方向若干,供读者(广告供应商)参考借鉴:
《刑罚》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贪污罪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是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无中生有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核心两个要件:一是存在虚构事实的骗取行为;二是有贪污罪故意。要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必须具备以上两个核心要件。
目前比亚迪公告称李娟故意伪造印章,假冒上海比亚迪分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其指控依据系本罪的“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情况。但从客观情况看,比亚迪实际受益了上述广告活动,广告供应商通过李娟或雨鸿公司,应该有立即和比亚迪总部相关人员对接,纯虚构广告业务欺骗广告商签订合同的可能性极小。其次,广告供应商不存在向李娟支付保证金等钱款的情况,所有款项用于支付广告成本费用,李娟似乎并没有非法占有广告供应商的钱款。
因此,要证明李娟的行为不是协议诈骗罪,核心可以围绕以上两个核心要件展开:
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是比亚迪总部设立并控制的合法公司,可以调取该公司的工商内档资料,比对备案公章和广告供应商签署协议的公章,比对人员、地址、电话等信息,确定是否相符。
通过李娟了解印章来源情况,判断是否经过比亚迪公司授权或默许,是否有用印的合约曾经通过邮件请示过比亚迪总部,或者抄送过总部相关负责人等类似情况存在?
2016年12月,李娟的办公室从时代金融大厦(上海银城中路68号楼22楼)搬至上海国金中心二期8楼及36楼,可以从员工、相关工作名片、租赁协议签订主体、租金支付人等信息判断一下这个办公主体和上海比亚迪公司,或有代理权的上海雨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间是否有关联性?
历时2-3年的业务过程中,比亚迪是否提供了俱体的广告需求?是否比亚迪公司发布了相关的广告比稿邀约?比亚迪开展广告业务是否系多次,有延续性?广告供应商手中的竞标通知、中标通知、采购单、报价单、排期、执行视频、照片、执行完毕的报告、结算单、确认单等单据上是否有比亚迪官方标志、公司人员签字等信息?
在广告协议履行过程中,比亚迪相关工作人员是否有参与或配合广告活动过程中?有的话,参与的人员信息、活动照片,对活动给予的反馈等情况资料。
新闻据称有供应商拿了李娟的笔记本电脑,可以查阅电脑里李娟和比亚迪官方的邮件往来记录,搜寻是否有发布项目需求、确认合同订单、合同金额等俱体业务往来事项的内容。【电脑内的内容是电子数据,属于法律上特别的证据种类,对电子数据要保持原始数据完整性,建议通过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对电脑内的数据进行恢复、保存,可以避免破坏原始数据,确保证据有效性】
查询历史上已经支付款项的付款人信息,查询催款邮件或信息、电话的联系人是谁,确定是否有比亚迪官方渠道或人员在对接。
通过李娟,让其提供和比亚迪官方沟通合同、收款的邮件、微信、短信等通话信息和记录,看其是否跟比亚迪官方协商过合同金额和收付款信息情况,掌握比亚迪方面的根据对接人信息。
李娟的上线陈振宇的身份情况,是否为比亚迪公司的员工?其失联详细情况和原因?李娟和陈振宇沟通联系的所有相关业务、财务情况等。可能的话,查询陈振宇和比亚迪官方是否有任何的邮件往来和联系?
以上十项取证要点涉及的事实,对能否认定李娟构成合约诈骗罪有重要价值和意义,供参考借鉴。
有句法谚说:“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证据是所有案件的核心,只有通过证据才能还原发生过的客观事实。然而,证据也不是仅仅靠嘴说的,更需要客观留存的文字、图片等信息予以佐证,善于抓住要点性的关键证据,才能在法律上胜之。
而本案从各类新闻搜集的素材看,笔者认为李娟要构成合同诈骗疑点重重,因此结合多年经验,梳理本案可能的调查取证方向若干,供读者(广告供应商)参考借鉴:《刑罚》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无中生有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因此,要证明李娟的行为不是协议诈骗罪,核心可以围绕以上两个核心要件展开:取证要点一,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是比亚迪总部设立并控制的合法公司,可以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