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海南国际经发局将在16国设境外联络点】6月3日,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联席会议与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战略合作签约仪式暨海南自贸港重点产业投资机遇推介会通过云视频方式举行。会上,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分别与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联席会议以及亚洲地区的中资企业(新加坡)协会、在日中国企业协会、韩国中国商会、印度中国商会、乌兹别克斯坦中国企业商会等5家商(协)会签署合作备忘录,将通过互设联络点,在信息共享、展会合作、贸易投资促进等方面开展合作。下一步海南国际经发局将陆续与美国、英国、法国、德国、阿联酋等11个国家的中资企业商(协)会签署合作备忘录。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 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司司长陈茂波七月十九日在北京与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签订《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安排》)第五议定书。
陈茂波说:「我们十分高兴与内地签订《安排》的第五议定书,为香港和内地到另一方工作的合资格教师及研究人员提供税务宽免,这对促进两地的人才培训、交流和合作有很大帮助,并可进一步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
第五议定书在《安排》下加入新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使受僱于香港或内地的合资格教师或研究人员在另一方从事教研工作时,如有关收入已在受僱一方徵税,可在另一方享有为期三年的免税待遇。
此外,第五议定书亦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二○一五年十月推出的打击「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方案中为防止滥用税收协定而制订的措施纳入《安排》,以确保《安排》符合国际最新标准。
第五议定书会待双方完成有关批准程序及经通知后生效。就香港而言,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就第五议定书作出一项命令后,该命令将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
内地和香港于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签订的《安排》(包括议定书)自二○○六年十二月八日起生效。《安排》让从事内地和香港跨境商业活动的人士更清楚其税务负担,有助促进双边贸易和投资活动。内地和香港先后于二○○八年、二○一○年及二○一五年签订《安排》的第二议定书、第三议定书及第四议定书,以优化《安排》的细节。
在签署《安排》前,陈茂波亦与王军会面,讨论两地税务事宜。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五议定书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修订 2006 年 8 月 21 日在香港签订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相关议定书,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取消《安排》序言,用下列表述代替: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为进一步发展双方的经济关係,加强双方税收事务合作,亦为消除对所得的双重徵税,并防止通过逃避税行为造成不徵税或少徵税(包括通过择协避税筹划取得本安排规定的税收优惠而使第三方税收管辖区居民间接获益的情 况 ) ,达成协议如下:”
第二条
取消《安排》第四条第三款,用下列规定代替:
“三、由于第一款的规定,除个人以外,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双方主管当局应在考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其注册地或成立地以及其它相关因素的基础上,
尽力通过协商确定该人在适用本安排时应认为是哪一方的居民。如双方主管当局未能就其居民身份达成一致意见,该人不能享受本安排规定的任何税收优惠或减免,但双方主管当局就其可享受本安排待遇的程度和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的除外。”
第三条
一、取消《安排》第五条第五款和第六款,用下列规定代替:
“五、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除适用第六款的规定以外,当一人在一方代表企业进行活动时,经常性地订立合同,或经常性地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发挥主要
作用(而该企业不对相关按惯例订立的合同做实质性修改),且相关合同:
(一)以该企业的名义订立;
(二)涉及该企业拥有或有权使用的财産的所有权转让或使用权授予;
(三)涉及由该企业提供服务,该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一方设有常设机构,除非该人所进行的活动限于第四款所列活动,按照该款规定这些活动如果通过固定营业场所进行,不会导致该固定营业场所构成常设机构。
六、如果一人作为独立代理人在一方进行营业,在该一方代表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且代理行为是其常规经营的一部分,则第五款应不适用。然而,如果一人
专门或者几乎专门代表一个或多个与其紧密关联的企业进行活动,则不应认为该人是这些企业中任何一个的本款意义上的独立代理人。”
二、在《安排》第五条中增加第八款,规定如下:
“八、就本条而言,基于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如果某人和某企业中的一方控制另一方,或者双方被相同的人或企业控制,则应认定该人与该企业紧密关联。在
任何情况下,如果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 50%的受益权益(如是公司的情况下,超过 50%的表决权和公司股份价值,或者超过 50%的公司受益股权权益),或者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该人和该企业超过 50%的受益权益(如是公司的情况下,超过 50%的表决权和公司股份价值,或者超过50%的公司受益股权权益),则应认定该人与该企业紧密关联。”
第四条
取消《安排》第十三条第四款、《安排》议定书第二条和《安排》第二议定书第四条,并用下列规定代替《安排》第十三条第四款:
“四、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于股份的权益(如在合伙或信託中的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在转让行为前三年内的任一时间,这些股份或类似于股份的权益超
过 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第六条所定义的位于另一方的不动産,可以在该另一方徵税。”
第五条
一、取消《安排》第十四条第一款,用下列规定代替:
“一、除适用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附)、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以外,一方居民因受僱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它类似报酬,除在另
一方从事受僱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一方徵税。在另一方从事受僱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另一方徵税。”
二、在《安排》中增加下列规定:
一、任何受僱于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政府认可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的个人是、或者在紧接前往另一方之前曾是该一方居民,主要是为了在该另一方的大
学、学院、学校或政府认可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或研究的目的,停留在该另一方,对其由于从事上述教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中由其该一方的僱主支付或代表该僱主支付的部分,该另一方应在三年内免予徵税,条件是该报酬应在该一方徵税。
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年”应自该个人因上述原因第一次到达该另一方之日,或本议定书第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开始适用之日中较后的一日,开始计算。
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主要是 为 某人或某些人的私利从事研究取得的所得。”
第六条
取消《安排》第四议定书第四条,并在《安排》中增加下列规定:
“第二十四条(附)享受安排优惠的资格判定虽有本安排其他条款的规定,如果在考虑了所有相关事实与情况后,可以合理地认定任何直接或间接带来本安排优惠的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获得该优惠,则不得就相关所得给予该优惠,除非能够确认在此等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本安排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第七条
一、本议定书应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最后一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
(一)在内地,在本议定书生效年度的次年 1 月 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本议定书生效年度的次年 4 月 1 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 2019 年 7 月 19 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财政司司长陈茂波
司司长陈茂波七月十九日在北京与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签订《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安排》)第五议定书。
陈茂波说:「我们十分高兴与内地签订《安排》的第五议定书,为香港和内地到另一方工作的合资格教师及研究人员提供税务宽免,这对促进两地的人才培训、交流和合作有很大帮助,并可进一步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
第五议定书在《安排》下加入新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使受僱于香港或内地的合资格教师或研究人员在另一方从事教研工作时,如有关收入已在受僱一方徵税,可在另一方享有为期三年的免税待遇。
此外,第五议定书亦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二○一五年十月推出的打击「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方案中为防止滥用税收协定而制订的措施纳入《安排》,以确保《安排》符合国际最新标准。
第五议定书会待双方完成有关批准程序及经通知后生效。就香港而言,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就第五议定书作出一项命令后,该命令将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
内地和香港于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签订的《安排》(包括议定书)自二○○六年十二月八日起生效。《安排》让从事内地和香港跨境商业活动的人士更清楚其税务负担,有助促进双边贸易和投资活动。内地和香港先后于二○○八年、二○一○年及二○一五年签订《安排》的第二议定书、第三议定书及第四议定书,以优化《安排》的细节。
在签署《安排》前,陈茂波亦与王军会面,讨论两地税务事宜。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五议定书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修订 2006 年 8 月 21 日在香港签订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相关议定书,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取消《安排》序言,用下列表述代替: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为进一步发展双方的经济关係,加强双方税收事务合作,亦为消除对所得的双重徵税,并防止通过逃避税行为造成不徵税或少徵税(包括通过择协避税筹划取得本安排规定的税收优惠而使第三方税收管辖区居民间接获益的情 况 ) ,达成协议如下:”
第二条
取消《安排》第四条第三款,用下列规定代替:
“三、由于第一款的规定,除个人以外,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双方主管当局应在考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其注册地或成立地以及其它相关因素的基础上,
尽力通过协商确定该人在适用本安排时应认为是哪一方的居民。如双方主管当局未能就其居民身份达成一致意见,该人不能享受本安排规定的任何税收优惠或减免,但双方主管当局就其可享受本安排待遇的程度和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的除外。”
第三条
一、取消《安排》第五条第五款和第六款,用下列规定代替:
“五、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除适用第六款的规定以外,当一人在一方代表企业进行活动时,经常性地订立合同,或经常性地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发挥主要
作用(而该企业不对相关按惯例订立的合同做实质性修改),且相关合同:
(一)以该企业的名义订立;
(二)涉及该企业拥有或有权使用的财産的所有权转让或使用权授予;
(三)涉及由该企业提供服务,该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一方设有常设机构,除非该人所进行的活动限于第四款所列活动,按照该款规定这些活动如果通过固定营业场所进行,不会导致该固定营业场所构成常设机构。
六、如果一人作为独立代理人在一方进行营业,在该一方代表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且代理行为是其常规经营的一部分,则第五款应不适用。然而,如果一人
专门或者几乎专门代表一个或多个与其紧密关联的企业进行活动,则不应认为该人是这些企业中任何一个的本款意义上的独立代理人。”
二、在《安排》第五条中增加第八款,规定如下:
“八、就本条而言,基于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如果某人和某企业中的一方控制另一方,或者双方被相同的人或企业控制,则应认定该人与该企业紧密关联。在
任何情况下,如果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 50%的受益权益(如是公司的情况下,超过 50%的表决权和公司股份价值,或者超过 50%的公司受益股权权益),或者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该人和该企业超过 50%的受益权益(如是公司的情况下,超过 50%的表决权和公司股份价值,或者超过50%的公司受益股权权益),则应认定该人与该企业紧密关联。”
第四条
取消《安排》第十三条第四款、《安排》议定书第二条和《安排》第二议定书第四条,并用下列规定代替《安排》第十三条第四款:
“四、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于股份的权益(如在合伙或信託中的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在转让行为前三年内的任一时间,这些股份或类似于股份的权益超
过 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第六条所定义的位于另一方的不动産,可以在该另一方徵税。”
第五条
一、取消《安排》第十四条第一款,用下列规定代替:
“一、除适用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附)、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以外,一方居民因受僱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它类似报酬,除在另
一方从事受僱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一方徵税。在另一方从事受僱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另一方徵税。”
二、在《安排》中增加下列规定:
一、任何受僱于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政府认可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的个人是、或者在紧接前往另一方之前曾是该一方居民,主要是为了在该另一方的大
学、学院、学校或政府认可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或研究的目的,停留在该另一方,对其由于从事上述教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中由其该一方的僱主支付或代表该僱主支付的部分,该另一方应在三年内免予徵税,条件是该报酬应在该一方徵税。
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年”应自该个人因上述原因第一次到达该另一方之日,或本议定书第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开始适用之日中较后的一日,开始计算。
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主要是 为 某人或某些人的私利从事研究取得的所得。”
第六条
取消《安排》第四议定书第四条,并在《安排》中增加下列规定:
“第二十四条(附)享受安排优惠的资格判定虽有本安排其他条款的规定,如果在考虑了所有相关事实与情况后,可以合理地认定任何直接或间接带来本安排优惠的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获得该优惠,则不得就相关所得给予该优惠,除非能够确认在此等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本安排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第七条
一、本议定书应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最后一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
(一)在内地,在本议定书生效年度的次年 1 月 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本议定书生效年度的次年 4 月 1 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 2019 年 7 月 19 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财政司司长陈茂波
中国当代书画名家霍春阳与日本当代杰出女艺术家紫舟探讨交流书法艺术
【中国文化人物主编 王保胜摄】
为纪念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0周年,2018年8月7日至12日,由日本国外务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大使馆文化部、日中友好议员联盟、日中友好协会、日中经济协会、日中友好会馆、日中文化交流协会、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国际艺术家联盟、全日本书道联盟、全日本华侨华人联合会、中国书法学院、日本勝佳支持,日中文化交流促进会、中国文化人物杂志社、世界新闻联盟、东京银座中央美术馆主办,中国文化人物杂志社承办的“纪念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0周年——中国当代名家霍春阳书画艺术展”在日本东京银座中央美术馆成功举办。展览期间,中国艺术研究院博士生导师、中国国家画院研究员、天津美术学院美术馆馆长、天津美术家协会副主席霍春阳与日本当代杰出女艺术家紫舟进行了友好深入的艺术交流。
中日两国一衣带水,文化交流源远流长。中国是书法的母国,书法艺术流传至日本,受到日本人民的热爱,千百年来,书法艺术早已发展成为中日两国友好交流的重要桥梁与纽带。今年是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0周年,两国文化交流迎来重要机遇。为共促和平发展,共谋世代友好,“中国当代名家霍春阳书画艺术展”在日本东京银座中央美术馆成功举办。
展览期间,霍春阳教授到访与日本当代杰出女艺术家紫舟工作室,参观紫舟的艺术作品,并进行了友好深入的对话交流。会谈期间,霍春阳教授为紫舟创作中国书法作品《如意》,并讲解中国书法的创作理念和方法,分享了当代中国书法艺术创作理念、审美导向与发展趋势。同时,紫舟也当场挥毫创作书法作品,赠送给霍春阳教授,以此表达自己的敬意。
紫舟被称为日本当代国宝级女艺术家,擅长以日本传统的书画艺术配合现代新媒体做出突破传统、超越国界、跨文化现代书画。她曾与日本多个顶尖艺术单位及著名国际品牌合作,并在法国罗浮宫、美国纽约中央车站、意大利米兰设计展等举行个人展览。2010年,为日本大河剧“龙马传”片头创作书道,令人叹为观止。2017年9月29日,日本明仁天皇与美智子皇后,日本文仁亲王和纪子王妃一起来到日本爱媛县美术馆,参观紫舟艺术展,并对展览给予高度评价。
近年来,紫舟还致力于书法的“立体化”。她认为将书法的“立体化”,不仅有意义,而且还能赋予感情。其作品突破传统的平面框架,透过崭新表达方式为作品重新注入生命与情感,体现更广阔的艺术创作空间。
霍春阳教授对紫舟的书法“立体化”探索给予了赞扬,他表示,在书法方面,中日两国有很多共同点,日本不仅有很多书法家,也有大量的书法爱好者,希望中日两国艺术家,广泛开展交流探讨,共同推动书法艺术的繁荣发展,为促进中日两国人民之间的理解与友谊作出更多的贡献。
中国当代名家霍春阳书画艺术展以高规格、高品位而受到日本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反响热烈,参观展览的日本民众达数十万之多。日本自民党副总裁高村正彦等中日两国政要及社会各界嘉宾出席开幕式。高村正彦表示,正值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0周年之际,能欣赏到中国一流书画家的书画作品,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相信展览会给很多的日本人带来感动,促进中日两国之间的文化交流和民间友好。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大使代办郭燕出席开幕式并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亲切会见霍春阳教授。她表示,霍春阳先生是当代中国画坛少见的逸品画家,作品品位高雅、格调不凡,内涵丰富、意境博大,非常令人感动,令人钦佩。今年是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0周年,本次展览展规格高、艺术水准高,有助于日本民众对中国文化的理解,同时也希望主办方能够举办更多的类似展览活动,推动中日文化艺术界的交流迈入新的阶段。日本前首相海部俊树鉴于霍春阳教授在书画艺术上所取得的成就,以及此次展览在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0周年之际举办,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必将进一步增进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和交流,特授予霍春阳“海部俊树和平友好贡献奖”和“海部俊树奖”,霍春阳教授成为国内首个获此殊荣的艺术家。日本前首相鸠山由纪夫亲切会见霍春阳教授,他认为霍春阳教授的作品真正体现了“道法自然、天人合一”的中国传统哲学思想,并对霍春阳为促进中日文化交流所作出的贡献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中国文化人物)
【中国文化人物主编 王保胜摄】
为纪念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0周年,2018年8月7日至12日,由日本国外务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大使馆文化部、日中友好议员联盟、日中友好协会、日中经济协会、日中友好会馆、日中文化交流协会、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国际艺术家联盟、全日本书道联盟、全日本华侨华人联合会、中国书法学院、日本勝佳支持,日中文化交流促进会、中国文化人物杂志社、世界新闻联盟、东京银座中央美术馆主办,中国文化人物杂志社承办的“纪念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0周年——中国当代名家霍春阳书画艺术展”在日本东京银座中央美术馆成功举办。展览期间,中国艺术研究院博士生导师、中国国家画院研究员、天津美术学院美术馆馆长、天津美术家协会副主席霍春阳与日本当代杰出女艺术家紫舟进行了友好深入的艺术交流。
中日两国一衣带水,文化交流源远流长。中国是书法的母国,书法艺术流传至日本,受到日本人民的热爱,千百年来,书法艺术早已发展成为中日两国友好交流的重要桥梁与纽带。今年是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0周年,两国文化交流迎来重要机遇。为共促和平发展,共谋世代友好,“中国当代名家霍春阳书画艺术展”在日本东京银座中央美术馆成功举办。
展览期间,霍春阳教授到访与日本当代杰出女艺术家紫舟工作室,参观紫舟的艺术作品,并进行了友好深入的对话交流。会谈期间,霍春阳教授为紫舟创作中国书法作品《如意》,并讲解中国书法的创作理念和方法,分享了当代中国书法艺术创作理念、审美导向与发展趋势。同时,紫舟也当场挥毫创作书法作品,赠送给霍春阳教授,以此表达自己的敬意。
紫舟被称为日本当代国宝级女艺术家,擅长以日本传统的书画艺术配合现代新媒体做出突破传统、超越国界、跨文化现代书画。她曾与日本多个顶尖艺术单位及著名国际品牌合作,并在法国罗浮宫、美国纽约中央车站、意大利米兰设计展等举行个人展览。2010年,为日本大河剧“龙马传”片头创作书道,令人叹为观止。2017年9月29日,日本明仁天皇与美智子皇后,日本文仁亲王和纪子王妃一起来到日本爱媛县美术馆,参观紫舟艺术展,并对展览给予高度评价。
近年来,紫舟还致力于书法的“立体化”。她认为将书法的“立体化”,不仅有意义,而且还能赋予感情。其作品突破传统的平面框架,透过崭新表达方式为作品重新注入生命与情感,体现更广阔的艺术创作空间。
霍春阳教授对紫舟的书法“立体化”探索给予了赞扬,他表示,在书法方面,中日两国有很多共同点,日本不仅有很多书法家,也有大量的书法爱好者,希望中日两国艺术家,广泛开展交流探讨,共同推动书法艺术的繁荣发展,为促进中日两国人民之间的理解与友谊作出更多的贡献。
中国当代名家霍春阳书画艺术展以高规格、高品位而受到日本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反响热烈,参观展览的日本民众达数十万之多。日本自民党副总裁高村正彦等中日两国政要及社会各界嘉宾出席开幕式。高村正彦表示,正值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0周年之际,能欣赏到中国一流书画家的书画作品,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相信展览会给很多的日本人带来感动,促进中日两国之间的文化交流和民间友好。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大使代办郭燕出席开幕式并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亲切会见霍春阳教授。她表示,霍春阳先生是当代中国画坛少见的逸品画家,作品品位高雅、格调不凡,内涵丰富、意境博大,非常令人感动,令人钦佩。今年是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0周年,本次展览展规格高、艺术水准高,有助于日本民众对中国文化的理解,同时也希望主办方能够举办更多的类似展览活动,推动中日文化艺术界的交流迈入新的阶段。日本前首相海部俊树鉴于霍春阳教授在书画艺术上所取得的成就,以及此次展览在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0周年之际举办,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必将进一步增进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和交流,特授予霍春阳“海部俊树和平友好贡献奖”和“海部俊树奖”,霍春阳教授成为国内首个获此殊荣的艺术家。日本前首相鸠山由纪夫亲切会见霍春阳教授,他认为霍春阳教授的作品真正体现了“道法自然、天人合一”的中国传统哲学思想,并对霍春阳为促进中日文化交流所作出的贡献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中国文化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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