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条“儿子差点因老爸的失信行为无法被录取”的新闻上了热搜。
今年高考中,浙江温州苍南饶先生的儿子发挥出色,考上了北京某知名大学。还正一家人沉浸在喜悦之中,学校却来电说儿子可能无法被录取。原因是饶先生的一个举动:欠银行20万贷款不还已两年多。
此前他曾被强制执行、纳入失信名单时,执行法官已明确对他告知失信后果,但当时,饶先生心存侥幸,并未正视。这下,饶先生慌了,马上联系了苍南农商银行,分分钟还清20万。
法院向中学建议不录取老赖子女
“父母失信,子女上学受限”,这让人不禁联想到了近日河北衡水桃城区法院的一封司法建议书,该院向衡水市第一中学、衡水中学实验学校等辖区内所有相关学校发出司法建议,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进行限制。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在信中建议:
1.学校招生简章需载明:“报名学生家长必须没有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记录;
2.对学校所招录学生父母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凡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者,一律不得录取;
3.对已招录学生,有上述情形者,一经发现,应责令退学或转校到公办学校。
以下为司法建议书全文:
“父母老赖,子女遭殃”,网友们炸锅了!
有不少人提出质疑:
“父母失信为什么惩罚孩子”
“这是连坐吗?”
也有网友对此表示支持:
同时也有网友提出疑问:
其实,法院的建议书有法可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老赖”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201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老赖”子女受教育权被侵犯了吗?
对于网友担心法院做法有“株连”之嫌,侵犯了孩子的受教育权,其实这是一种误读。
首先,司法建议只是对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进行限制。他们仍可以在公立学校就读,其受教育权有充分保障。
其次,很多网友对“老赖”的定义并不清楚。“老赖”,在法律上的名称为“失信被执行人”。
并不是不是打官司输了、没钱还账的都叫做老赖。所谓失信被执行人,是指那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一句话就是,有能力偿还债务但却拒不偿还的债务人。
最后,限制子女上学不是目的,限制高消费才是。孩子在学费高昂的私立学校就读,需要父母一定的财力做支撑。老赖拒绝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却送子女读私立学校,是对法院执行的对峙。这一做法的初衷在于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当然,“株连”的观点固然错误,但在实行过程中对孩子受教育权可能受到伤害的警惕,也值得执法部门的重视。
拒绝失信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
影响孩子上学“老赖”马上还钱
江苏的“老赖”江某某从2015年年底起拒不露面,2017年8月,执行法官通过教育部门了解到,江某某的儿子在无锡市一所私立小学报了名,并已交了第一学期的学费7500元。通过从学校获知的准确联系方式,执行法官约谈了江某某,向他发出拟限制入学决定书,表示只要其不履行还款义务,他的孩子就不得在私立小学就读,所交的学费也会被法院划扣。
眼看好不容易才争取来的入学名额要落空,江某某急了,连忙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将名下的房产进行司法拍卖,尽快偿清债务。
担心连累儿子工作“老赖”主动还钱
今年6月12日,因为被执行人郑某的儿子被上海某国企拟录用,郑某担心自己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儿子的录用,主动来到苍南县法院,还清已拖欠7年不还的1万元。
孩子要留学“老赖”求撤“黑名单”
“法官,我想把借代某的钱赶快还了,你们快一点把我从那个黑名单上撤下来吧,不然耽误我女儿出国考学。”7月2日,河南驻马店驿城区一被执行人刘某焦急地说。
刘某之前以自己的名义借款20万将钱拿给朋友用,法院审理判令刘某限期还款,结果刘某表示“我就只负责借,钱都不是我用的,我不还”,态度蛮横,还拒不申报名下财产。执行人员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后来刘某的女儿准备高中出国留学,前期出国准备的事宜都已做好,最后一关申请学校要求父母出具诚信记录证明,否则不予录取。刘某这才赶忙主动还款,求撤失信“黑名单”。
享受自己权利的前提是遵守相关法律,事实上,这也给“老赖”提了一个醒,高消费范围越来越广,如果任性当“老赖”,或会影响子女就读、就业事宜,得不偿失。“老赖”家长也应当为孩子做个好榜样,主动承担属于自己的义务,诚实守信,减少失信行为,对自己和家人负责。
上了老赖黑名单的后果
我们知道,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当事人应该及时履行,如果不履行的,可能会被法院强制执行。生活中,有不少老赖,那么,上了老赖黑名单的后果是什么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对于被执行人来讲,一旦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在出行、高消费、贷款、置产、投资、招投标、出入境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而且一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记载的诚信评价会相应降低并长期存在,对日后发展、贷款融资等行为产生间接影响。同时,失信被执行人还需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是公司的情况下,其失信信息被推送到工商部门,将影响其资质认证、信誉等级评定等。对于那些必须依靠相应资质和信誉来支持和保障其正常经营和发展的被执行人,无疑会造成更大的影响。
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讲,首先应尽量掌握被执行人的一切财产状况,如果实在不能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则应尽可能全面准确地向执行法官提供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以便执行法官能够及时对被执行人实施网络查控措施及准确发布被执行人失信信息。
特别是在日常经济往来和签署各类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对方的身份信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等具有唯一识别性的信息,防止一旦诉讼进入执行阶段,因这些重要信息的缺失而影响自身利益的实现。
进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后果极为严重。一份名单,限制了失信者的“自由”,让失信者不得不掂量失信违法的成本。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当事人需履行法律义务,并到法院办理结案事项,才能取消失信惩戒。
资料来源:中华精选、华律网
” 也有网友对此表示支持: 同时也有网友提出疑问: 其实,法院的建议书有章可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老赖”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201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正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