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还原
王小姐于去年7月进入宁波某饮品店工作,担任店长的职务,双方约定工资为“保底+业绩提成+加班费”模式,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王小姐一直恪尽职守,公司对她的表现也还满意。今年6月的一天,王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欣喜和乐的氛围,在7月初的一天发生了转折。
那天22点23分,公司负责人在工作微信群里发言说,要求10分钟内上报当月营业额,不发就辞退。由于当时已经较晚,不属于上班时间,王小姐因已入睡未及时回复。于是,10分钟过后,这位负责人在微信工作群通知王小姐,“你已被辞退了”。
第二天一早,在王小姐去店里上班时,公司告知其因未及时汇报工作已被辞退,并拒绝向王小姐支付上月的工资。
用人单位若要与员工解除解除劳动关系,可分为无条件解除和支付补偿金解除两种方式。
其中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员工自己提出辞职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六种法定情形或有规章制度明确列明解除的情形的。除此之外,都是需要支付劳动补偿金来解除劳动合同。
支付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如说不能胜任工作,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岗位、发生重大变化等等。不过,若涉及到女员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是不能够以此约定解除的。
但是本案当中,女员工并未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所以,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解除劳动合同辞退,事实依据不具备也没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凭什么辞退我?他们的理由自圆其说吗?带着这些疑问和愤怒,今年7月底的一天,王小姐来到了宁波市总工会服务中心信访。中心为其聘请律师提供了法律援助。在刘律师的帮助下,王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
很快,王小姐的单位在收到开庭通知后主动联系刘律师与王小姐进行调解,在律师的帮助下王小姐终于拿到了18000元的赔偿金。而这一天距离王小姐被辞退,只有15天时间。
一、 是没有及时与王小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二、 是在王小姐怀孕期间以其未及时汇报工作为由违法解除劳务合同。
王小姐已经在该单位工作满一年时间,用人单位却一直没有与王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意思,但是根据王小姐的工作证及工作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可以证明王小姐与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小姐有权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女员工怀孕期间,我们的法律也给予了特别的保护。用人单位实质是在得知王小姐怀孕后,随意捏造理由,辞退处于孕期的王小姐,用人单位该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田某支付赔偿金。
当然不是!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极为重要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也就是说,即使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如果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该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本案中,王小姐仅仅因为在非工作时间未及时汇报业绩就被辞退,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职工朋友们
这个案件很好地告诉了我们
当你的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时
别忘了身后还有“娘家人”
绝对是你的坚强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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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已经在该单位工作满一年时间,用人单位却一直没有与王小姐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的意思,但是根据王小姐的工作证及工作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可以证明王小 ,很快,王小姐的单位在收到开庭通知后主动联系刘律师与王小姐进行调解,在律师的帮助下王小姐终于拿到了18000元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