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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贵州省龙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吴甲、吴乙、唐某4人侮辱国旗案公开审理并宣判。
今年2月6日18时许,龙里县湾滩河镇鱼洞村村民因诉求得不到满足,前往鱼洞村村委会闹事。被告人杨某、吴甲、吴乙、唐某4人爬上鱼洞村村委会办公室二楼,唐某将国旗旗杆拉向自己,与杨某、吴甲、吴乙一起将国旗从旗杆上扯下后撕烂,扔到村委会院坝内。2月24日,被告人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4名被告人在公众场合故意以损毁的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其行为均已触犯法律,构成侮辱国旗罪,一审分别判处杨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有期徒刑9个月,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
刑法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尊严,神圣而不容侵犯,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心存敬畏,尊重和爱护国旗。对于损害或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的犯罪行为,我们坚决‘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严惩,绝不姑息。”办案检察官说。
法院经审理相信,4名被告人在公众场合故意以损毁的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其行为均已触犯法律,构成侮辱国旗罪,一审分别判处杨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有期徒刑9个月,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对于损害或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的犯罪行为,我们坚决‘零忤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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