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困
到有点睡不着
亚马逊店铺还没开起来,已经浪费太久时间了
股权协议这周也需要定下来了
应该再开一个天猫旗舰店
还有新的主体公司也需要尽快注册下来
店铺链接一直被抄被精准狙击
同行大佬一直套我信息 我做跨境他跟着做我店铺还没下来他已经准备了五百万
后浪太猛后浪太猛
还是要把公司核心竞争力定下来
品牌文化和企业建设应该提上日程了
好多事啊
关键还没钱 口袋空空啊啊啊啊啊
努力赚钱努力赚钱
推着公司更快进入轨道高速向前
我要赚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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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olution亚洲版559的定价倒是颇为良心,卡量也很足,原版本来也就不保签字,所以比较之下看起来还是值得期待的,看来亚洲版的策略是打两巴掌再给口枣啊[允悲]
今年亚洲版的卡盒基本上后期都是可以原价在天猫店铺买到的,此版本目测未来应该也不需要抢,明天发售,感觉不用急着买黄牛,期待一下
#球星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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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小仙炖鲜炖燕窝 小仙炖销售鲜炖燕窝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基本事实已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并行政处罚(罚款20万元)!
受骗消费者可参考下列违法事实维权:
1、仅宣传“即食燕窝原料:燕盏”,与实际使用原料不符。
2、小仙炖鲜炖燕窝的干燕窝含量未准确标示。
3、标示的原料信息误导消费者:产品溯源码扫码信息界面同时标示原料产地:印尼/马来西亚和原产国:Indonesia。
4、标示的商品产地欺骗消费者:销售页面标示:商品产地为印度尼西亚,实际商品产地为河北廊坊(先后为固安和霸州)。
5、销售页面宣传“精选森林雨季燕窝 选取精华的燕盏部分”,实际使用原料包含燕盏和燕条,与宣传不一致。
6、虚假宣传认证:销售页面宣传“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溯源平台认证”,实际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平台未对其进行认证。
7、无依据宣传“鲜炖用水的纯净度是饮用纯净水的5倍”,相关国家标准无“纯净度”指标可量化,不能与普通饮用水直接比较。
8、宣传“不含食品添加剂成分”或“零添加”缺乏依据。
9、页面宣传“联合中国检验检疫研究院推出产品溯源码”,实际产品溯源码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自行推出,欺骗消费者。
10、虚假宣传生产资质。宣传“小仙炖品牌2015年10月,建成拥有SC认证的鲜炖燕窝生产中心”,实际委托佳明佳(北京)绿色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没有独立生产资质。11、使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宣传:“任意产品买1年送 定制冰箱 价值¥1599。赠品确认收货后15天内发出,如果退款将扣除赠品金额”。
附:行政处罚信息
网址:https://t.cn/A6Vh1F1N
名称: 北京市小仙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10105330256199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苗树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市监罚字〔2021〕3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主要违法事实: 1.2020年中至2021年初,当事人在天猫 “小仙炖旗舰店”产品参数界面宣传“即食燕窝原料:燕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工厂生产鲜炖燕窝的原料进行调查,发现实际使用原料包含燕盏和燕条,与宣传不一致。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2.2020年3月起,在当事人的天猫店铺“小仙炖旗舰店”中,70g鲜炖燕窝的销售参数界面显示的干燕窝含量为“2.5克(含)-5克(不含)”,经核查,当事人销售的70g鲜炖燕窝实际干燕窝投料量为定量3.5g/每瓶,客观上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3.2020年上半年至2021年初,当事人溯源码扫码信息界面的【产品信息】模块中,标称“产地:河北省廊坊市(原料产地:印尼/马来西亚)”,在【原料信息】模块中,标称“原产国:Indonesia”,原料信息上下不一致,且“原产国:Indonesia”标注为英文,易使消费者无法辨认其具体原料的真实产地。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4.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当事人在京东商城店铺“小仙炖官方旗舰店”鲜炖燕窝商品参数界面,将商品产地标注为印度尼西亚,经核查,该产品的实际产地为河北廊坊(先后为固安和霸州)。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5.2020年中,当事人在天猫“小仙炖旗舰店”商品详情界面宣传“精选森林雨季燕窝 选取精华的燕盏部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工厂生产鲜炖燕窝的原料进行调查,发现实际使用原料包含燕盏和燕条,与宣传不一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广告以虚假的内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6.当事人天猫商城店铺“小仙炖旗舰店”和京东商城店铺“小仙炖官方旗舰店”商品详情界面宣传“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溯源平台认证”,经核查,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平台未对其进行认证,具体实施由该院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广告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7.2020年5月-2020年8月,当事人在天猫“小仙炖旗舰店”和京东商城店铺“小仙炖官方旗舰店”商品详情界面宣传“鲜炖用水的纯净度是饮用纯净水的5倍”,经核查,当事人提交的检测报告中,无“纯净度”指标,同时《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标准中无“纯净度”指标,因此无法进行量化。同时,不能直接将该检测标准看作普通饮用水的检测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广告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8.2020年上半年-2020年8月,当事人天猫店铺“小仙炖旗舰店”和京东商城店铺“小仙炖官方旗舰店”商品详情界面宣传“不含食品添加剂成分”,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检测报告佐证其产品不含《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各项食品添加剂成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广告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9.2019年至2020年8月,当事人京东商城店铺“小仙炖官方旗舰店”品牌故事页面宣传“联合中国检验检疫研究院推出产品溯源码”,经查,此项服务并非当事人联合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推出,而是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自行推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广告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10.2020年6月-8月,当事人在京东商城店铺“小仙炖官方旗舰店”品牌故事页面,宣传“小仙炖品牌2015年10月,建成拥有SC认证的鲜炖燕窝生产中心”,经查,当事人(前身为深圳市榕树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015年时,委托佳明佳(北京)绿色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鲜炖燕窝,生产许可证的持有方为佳明佳(北京)绿色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2018年小仙炖无独立生产资质,此处宣传构成了广告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11.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2月,当事人在微信商城“小仙炖鲜炖燕窝”店铺销售页面宣传:“任意产品买1年送 定制冰箱 价值¥1599。赠品确认收货后15天内发出,如果退款将扣除赠品金额”,内容中未充分表述消费者的退赠品退款的权益,构成了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1-4项,当事人构成了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 5-10项,当事人构成了在广告中以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当事人的上述相关行为和前项属于在同平台对同商品进行的宣传,和前项属于同一违法行为,不再重复处罚。 11项,当事人构成了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处以警告。
罚款金额: 20万元
没收金额: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04月29日
处罚有效期: 2099年12月31日
公示日期: 2021年04月29日 公示截止期: 2024年04月29日
受骗消费者可参考下列违法事实维权:
1、仅宣传“即食燕窝原料:燕盏”,与实际使用原料不符。
2、小仙炖鲜炖燕窝的干燕窝含量未准确标示。
3、标示的原料信息误导消费者:产品溯源码扫码信息界面同时标示原料产地:印尼/马来西亚和原产国:Indonesia。
4、标示的商品产地欺骗消费者:销售页面标示:商品产地为印度尼西亚,实际商品产地为河北廊坊(先后为固安和霸州)。
5、销售页面宣传“精选森林雨季燕窝 选取精华的燕盏部分”,实际使用原料包含燕盏和燕条,与宣传不一致。
6、虚假宣传认证:销售页面宣传“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溯源平台认证”,实际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平台未对其进行认证。
7、无依据宣传“鲜炖用水的纯净度是饮用纯净水的5倍”,相关国家标准无“纯净度”指标可量化,不能与普通饮用水直接比较。
8、宣传“不含食品添加剂成分”或“零添加”缺乏依据。
9、页面宣传“联合中国检验检疫研究院推出产品溯源码”,实际产品溯源码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自行推出,欺骗消费者。
10、虚假宣传生产资质。宣传“小仙炖品牌2015年10月,建成拥有SC认证的鲜炖燕窝生产中心”,实际委托佳明佳(北京)绿色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没有独立生产资质。11、使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宣传:“任意产品买1年送 定制冰箱 价值¥1599。赠品确认收货后15天内发出,如果退款将扣除赠品金额”。
附:行政处罚信息
网址:https://t.cn/A6Vh1F1N
名称: 北京市小仙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10105330256199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苗树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市监罚字〔2021〕3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主要违法事实: 1.2020年中至2021年初,当事人在天猫 “小仙炖旗舰店”产品参数界面宣传“即食燕窝原料:燕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工厂生产鲜炖燕窝的原料进行调查,发现实际使用原料包含燕盏和燕条,与宣传不一致。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2.2020年3月起,在当事人的天猫店铺“小仙炖旗舰店”中,70g鲜炖燕窝的销售参数界面显示的干燕窝含量为“2.5克(含)-5克(不含)”,经核查,当事人销售的70g鲜炖燕窝实际干燕窝投料量为定量3.5g/每瓶,客观上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3.2020年上半年至2021年初,当事人溯源码扫码信息界面的【产品信息】模块中,标称“产地:河北省廊坊市(原料产地:印尼/马来西亚)”,在【原料信息】模块中,标称“原产国:Indonesia”,原料信息上下不一致,且“原产国:Indonesia”标注为英文,易使消费者无法辨认其具体原料的真实产地。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4.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当事人在京东商城店铺“小仙炖官方旗舰店”鲜炖燕窝商品参数界面,将商品产地标注为印度尼西亚,经核查,该产品的实际产地为河北廊坊(先后为固安和霸州)。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5.2020年中,当事人在天猫“小仙炖旗舰店”商品详情界面宣传“精选森林雨季燕窝 选取精华的燕盏部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工厂生产鲜炖燕窝的原料进行调查,发现实际使用原料包含燕盏和燕条,与宣传不一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广告以虚假的内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6.当事人天猫商城店铺“小仙炖旗舰店”和京东商城店铺“小仙炖官方旗舰店”商品详情界面宣传“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溯源平台认证”,经核查,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平台未对其进行认证,具体实施由该院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广告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7.2020年5月-2020年8月,当事人在天猫“小仙炖旗舰店”和京东商城店铺“小仙炖官方旗舰店”商品详情界面宣传“鲜炖用水的纯净度是饮用纯净水的5倍”,经核查,当事人提交的检测报告中,无“纯净度”指标,同时《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标准中无“纯净度”指标,因此无法进行量化。同时,不能直接将该检测标准看作普通饮用水的检测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广告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8.2020年上半年-2020年8月,当事人天猫店铺“小仙炖旗舰店”和京东商城店铺“小仙炖官方旗舰店”商品详情界面宣传“不含食品添加剂成分”,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检测报告佐证其产品不含《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各项食品添加剂成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广告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9.2019年至2020年8月,当事人京东商城店铺“小仙炖官方旗舰店”品牌故事页面宣传“联合中国检验检疫研究院推出产品溯源码”,经查,此项服务并非当事人联合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推出,而是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自行推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广告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10.2020年6月-8月,当事人在京东商城店铺“小仙炖官方旗舰店”品牌故事页面,宣传“小仙炖品牌2015年10月,建成拥有SC认证的鲜炖燕窝生产中心”,经查,当事人(前身为深圳市榕树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015年时,委托佳明佳(北京)绿色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鲜炖燕窝,生产许可证的持有方为佳明佳(北京)绿色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2018年小仙炖无独立生产资质,此处宣传构成了广告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11.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2月,当事人在微信商城“小仙炖鲜炖燕窝”店铺销售页面宣传:“任意产品买1年送 定制冰箱 价值¥1599。赠品确认收货后15天内发出,如果退款将扣除赠品金额”,内容中未充分表述消费者的退赠品退款的权益,构成了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1-4项,当事人构成了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 5-10项,当事人构成了在广告中以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当事人的上述相关行为和前项属于在同平台对同商品进行的宣传,和前项属于同一违法行为,不再重复处罚。 11项,当事人构成了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处以警告。
罚款金额: 20万元
没收金额: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04月29日
处罚有效期: 2099年12月31日
公示日期: 2021年04月29日 公示截止期: 2024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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