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埂工作室# 《武汉大风结棍,导致2人死亡!》:2021年5月10日#武汉#局部遭遇10级雷暴大风,当日13:30,湖北高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两名工人对三阳路幕墙工程进行保洁作业,14:30大风骤起,吊蓝被吹起摆动,撞击大楼幕墙;14:50救援人员将吊篮固定,随后,将两名工人救出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项目负责人已被控制。武汉市应急管理局正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事故原因调查、责任认定追究、举一反三整改补漏、死者善后等工作。 https://t.cn/Ryhagr0

#绵阳新闻# 【追踪|全是人防车位!又是这个小区!先被曝“质量瑕疵”,后被业主质疑“销售欺诈”】近日,《绵阳观察》报道了《福星·上江城业主新房承重梁钢筋外露  空洞多如“蜂窝”……》,福星·上江城A区业主赵女士遭遇房屋质量问题的困惑,在该小区业主中引起了强烈反响,随即有多位业主打进绵阳日报社新闻热线2268888反映:“我们是福星·上江城A区3栋自购房业主,车位是商品住宅重要的配套设施,关系着每一位业主的生活质量。而当我们业主在收房之后,才得知上江城A区整个地下车库均为人防车位,只能租赁,不能出售,顿时让我们A区全体业主感觉上当受骗,搬新家、住新房的喜悦荡然无存。”5月6日上午,记者针对业主反映的人防车位只租不售问题,进行了多方调查。

  业主:人防车位只租不售爱车难安家

  在福星·上江城A区地下停车库入口,立着一块由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监制的“人防掩蔽”的标牌,偌大的车库内停着为数不多的车辆。

  “我们在买房时,开发商宣传有车位配套和出售,同时也通过电话、短信和微信通知我们领取了可用于购买车位的8888元优惠卡,可开发商交房时却突然改口说A区全是人防车位,只租不卖,且租金300元/月,我们认为开发商福星集团这种行为属于销售欺诈,对我们的权益造成了很大损害。现在每家每户都有车,早知道是没有车位配套的房子,我们说什么也不会购买的!”业主董先生说。

  业主张女士说,A区300余户业主都可以证明,购买前从咨询、开盘到签合同、交房,开发商都没有告知A区地下车库是人防车位,只租不售,业主询问售房顾问车位怎么卖,从头至尾得到的回答都是“车位出售政策还没有出来”,这样糊弄业主,实际就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和利益。

  “开发商不仅没有告知地下车位全是人防车位这一事实,还在签协议之前,给我们发了关于购车位优惠、老带新等优惠政策的宣传单,签合同之后还发了优惠卡,但现在开发商解释优惠卡是购买B区、C区车位的,试想谁会愿意把车停在另外一期的车库,然后再爬上地面穿过一条街,才能回到自己家。”业主李先生说,从另一方面看,福星·上江城的车位比绵阳大多数小区少得多,如果A区的业主都去买B区、C区的车位,那就势必造成这两区的车位更加供不应求,开发商不仅正好坐地起价,同时也将侵犯B区、C区业主的利益。

  对此,业主董先生提供了一份有100多名业主签字的《A区3栋业主关于车位的诉求》:

  1.提供足够数量车位以保证3栋自购房业主可供租赁的车位,可考虑将部分车位改成机械车位或新增停车场方式来满足A区业主车位需求。

  2.尽快出台长租方案,所租车位为固定车位。

  方式一:和业主签订20年长期租赁合同,且满20年后享有第一续租优先权,租赁方式不变。租赁价格固定且低于周边小区地下车位租赁价格(包含车位费和管理费在内),费用一年一缴,每十年可根据周边小区地下车位租赁价格变动适当调价,调价幅度<15%;

  方式二:以低于周边小区地下产权车位价格的30%租赁人防车位70年使用权,每次合同期限为20年,每满20年后自动续约,且无需支付额外费用。该使用权可以随着房产所有权变更而随之变更。

  这两种方式业主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其中之一。

  3.之前发给3栋自购房业主的购车位优惠卡,业主在租赁车位时如何使用,也请开发商给一个方案。

  5月6日上午11时,记者从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了解到,福星·上江城楼盘的人防地下室在设计时就已经明确了的,开发商应该知道上述人防车位没有产权,是不能出售的,平时用作车位时,只能租赁。

  开发商:已在营销大厅公示A区地下人防工程相关事宜

  6日上午9时许,记者来到跃进路131号四川福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采访。针对福星·上江城A区业主反映该区停车场仅有人防车位只租不售的情況,该公司副总经理李强表示,按规定,人防车位没有产权,通常市场上按政策法律是只能租不能售。

  目前很多开发商用长租的方式变相出售防车位,福星·上江城是否也会如此处理?李强表示,目前楼盘还在交付,政策还没确定。

  A区只有人防车位的情況,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是否有向业主说明?对此,福星公司作出了书面回应:

  1.关于车位销售的问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11点第(5)小点中约定:“本小区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非机动车库的权属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提供给买受人使用;出卖人第一次出售、出租前,应在本小区内张贴公告”。按此约定,地下车位是否销售、何时销售、以何种方式销售不同权属性质的车位,均应由权属人自行决定。同时,我司按约告知业主车位销售,应以张贴公告的形式告知;在我司未在小区内张贴车位销售的公告前,均应视为我司未以任何形式告知业主车位销售事宜。

  2.A区地下室车位为人防车位,我司在营销中心大厅公示的《预售许可证》《总平面图》都已明确告知和说明A区地下人防工程的相关事宜。同时,在我司与业主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1条中明确约定:“出卖人在签定主合同之前已向买受人明示了主合同及合同附件、本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四川省房屋面积预测算报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屋挂牌价等文件做出了合理的说明,并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出卖人已对主合同及本协议中免除或者限制出卖人责任的条款予以了重要提示和说明,买受人已知悉并同意遵照执行且无异议。买受人已现场了解该房屋所处建筑建设现状、进度及房屋相邻建筑、设备设施情况、周边环境的相关影响及项目内外情况,清楚整个项目规划审批情况,对该房屋目前的物理状况、法律状况、周边环境及可能存在的影响因素均予以认可。”故不存在我司刻意隐瞒业主,我司也从未有工作人员欺骗业主A区地下室不是人防。

  3.车位租赁300元/月,包含240元/月场地使用费和60元/月管理费,该收费标准为我司与业主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十一物业收费项目及价格第2点明确约定,业主在签定合同时也签字认可。

  律师:开发商若售房时未告知人防车位实情则购买者可依法维权

  四川兴睿峰(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新宇认为,从福星·上江城A区业主提供的购房合同来看,合同第三十条第(三)项第1点“本项目规划范围内地下停车位、防空地下室由出卖人投资修建且未计入公摊面积,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有权以出售、出租、抵押等方式进行处置”之约定,加之向业主发出邀约购买地下车位短信,以及向业主发放车位购房款抵扣卡可以看出,开发商已通过多种方式告知购房者会出售地下室车位,若在售房时未告知购房者A区地下车库全是人防车位的事实,开发商则涉嫌明知人防车位不能交易而对业主故意隐瞒房屋交易的重大事项,购房者可向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投诉,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法律相关规定予以退房。

  冯新宇说,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法定结建的人防地下室,是建设单位对国家履行的法定义务,建设单位是该部分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可依照《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享有作车位利用的人防地下室的收益权。根据有关法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缴纳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故人防车位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而不是市场价。

  (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陈荣 唐甜 文/图)

#绵阳新闻# 【追踪|全是人防车位!又是这个小区!先被曝“质量瑕疵”,后被业主质疑“销售欺诈”】近日,《绵阳观察》报道了《福星·上江城业主新房承重梁钢筋外露  空洞多如“蜂窝”……》,福星·上江城A区业主赵女士遭遇房屋质量问题的困惑,在该小区业主中引起了强烈反响,随即有多位业主打进绵阳日报社新闻热线2268888反映:“我们是福星·上江城A区3栋自购房业主,车位是商品住宅重要的配套设施,关系着每一位业主的生活质量。而当我们业主在收房之后,才得知上江城A区整个地下车库均为人防车位,只能租赁,不能出售,顿时让我们A区全体业主感觉上当受骗,搬新家、住新房的喜悦荡然无存。”5月6日上午,记者针对业主反映的人防车位只租不售问题,进行了多方调查。

  业主:人防车位只租不售爱车难安家

  在福星·上江城A区地下停车库入口,立着一块由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监制的“人防掩蔽”的标牌,偌大的车库内停着为数不多的车辆。

  “我们在买房时,开发商宣传有车位配套和出售,同时也通过电话、短信和微信通知我们领取了可用于购买车位的8888元优惠卡,可开发商交房时却突然改口说A区全是人防车位,只租不卖,且租金300元/月,我们认为开发商福星集团这种行为属于销售欺诈,对我们的权益造成了很大损害。现在每家每户都有车,早知道是没有车位配套的房子,我们说什么也不会购买的!”业主董先生说。

  业主张女士说,A区300余户业主都可以证明,购买前从咨询、开盘到签合同、交房,开发商都没有告知A区地下车库是人防车位,只租不售,业主询问售房顾问车位怎么卖,从头至尾得到的回答都是“车位出售政策还没有出来”,这样糊弄业主,实际就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和利益。

  “开发商不仅没有告知地下车位全是人防车位这一事实,还在签协议之前,给我们发了关于购车位优惠、老带新等优惠政策的宣传单,签合同之后还发了优惠卡,但现在开发商解释优惠卡是购买B区、C区车位的,试想谁会愿意把车停在另外一期的车库,然后再爬上地面穿过一条街,才能回到自己家。”业主李先生说,从另一方面看,福星·上江城的车位比绵阳大多数小区少得多,如果A区的业主都去买B区、C区的车位,那就势必造成这两区的车位更加供不应求,开发商不仅正好坐地起价,同时也将侵犯B区、C区业主的利益。

  对此,业主董先生提供了一份有100多名业主签字的《A区3栋业主关于车位的诉求》:

  1.提供足够数量车位以保证3栋自购房业主可供租赁的车位,可考虑将部分车位改成机械车位或新增停车场方式来满足A区业主车位需求。

  2.尽快出台长租方案,所租车位为固定车位。

  方式一:和业主签订20年长期租赁合同,且满20年后享有第一续租优先权,租赁方式不变。租赁价格固定且低于周边小区地下车位租赁价格(包含车位费和管理费在内),费用一年一缴,每十年可根据周边小区地下车位租赁价格变动适当调价,调价幅度<15%;

  方式二:以低于周边小区地下产权车位价格的30%租赁人防车位70年使用权,每次合同期限为20年,每满20年后自动续约,且无需支付额外费用。该使用权可以随着房产所有权变更而随之变更。

  这两种方式业主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其中之一。

  3.之前发给3栋自购房业主的购车位优惠卡,业主在租赁车位时如何使用,也请开发商给一个方案。

  5月6日上午11时,记者从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了解到,福星·上江城楼盘的人防地下室在设计时就已经明确了的,开发商应该知道上述人防车位没有产权,是不能出售的,平时用作车位时,只能租赁。

  开发商:已在营销大厅公示A区地下人防工程相关事宜

  6日上午9时许,记者来到跃进路131号四川福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采访。针对福星·上江城A区业主反映该区停车场仅有人防车位只租不售的情況,该公司副总经理李强表示,按规定,人防车位没有产权,通常市场上按政策法律是只能租不能售。

  目前很多开发商用长租的方式变相出售防车位,福星·上江城是否也会如此处理?李强表示,目前楼盘还在交付,政策还没确定。

  A区只有人防车位的情況,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是否有向业主说明?对此,福星公司作出了书面回应:

  1.关于车位销售的问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11点第(5)小点中约定:“本小区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非机动车库的权属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提供给买受人使用;出卖人第一次出售、出租前,应在本小区内张贴公告”。按此约定,地下车位是否销售、何时销售、以何种方式销售不同权属性质的车位,均应由权属人自行决定。同时,我司按约告知业主车位销售,应以张贴公告的形式告知;在我司未在小区内张贴车位销售的公告前,均应视为我司未以任何形式告知业主车位销售事宜。

  2.A区地下室车位为人防车位,我司在营销中心大厅公示的《预售许可证》《总平面图》都已明确告知和说明A区地下人防工程的相关事宜。同时,在我司与业主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1条中明确约定:“出卖人在签定主合同之前已向买受人明示了主合同及合同附件、本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四川省房屋面积预测算报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屋挂牌价等文件做出了合理的说明,并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出卖人已对主合同及本协议中免除或者限制出卖人责任的条款予以了重要提示和说明,买受人已知悉并同意遵照执行且无异议。买受人已现场了解该房屋所处建筑建设现状、进度及房屋相邻建筑、设备设施情况、周边环境的相关影响及项目内外情况,清楚整个项目规划审批情况,对该房屋目前的物理状况、法律状况、周边环境及可能存在的影响因素均予以认可。”故不存在我司刻意隐瞒业主,我司也从未有工作人员欺骗业主A区地下室不是人防。

  3.车位租赁300元/月,包含240元/月场地使用费和60元/月管理费,该收费标准为我司与业主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十一物业收费项目及价格第2点明确约定,业主在签定合同时也签字认可。

  律师:开发商若售房时未告知人防车位实情则购买者可依法维权

  四川兴睿峰(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新宇认为,从福星·上江城A区业主提供的购房合同来看,合同第三十条第(三)项第1点“本项目规划范围内地下停车位、防空地下室由出卖人投资修建且未计入公摊面积,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有权以出售、出租、抵押等方式进行处置”之约定,加之向业主发出邀约购买地下车位短信,以及向业主发放车位购房款抵扣卡可以看出,开发商已通过多种方式告知购房者会出售地下室车位,若在售房时未告知购房者A区地下车库全是人防车位的事实,开发商则涉嫌明知人防车位不能交易而对业主故意隐瞒房屋交易的重大事项,购房者可向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投诉,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法律相关规定予以退房。

  冯新宇说,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法定结建的人防地下室,是建设单位对国家履行的法定义务,建设单位是该部分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可依照《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享有作车位利用的人防地下室的收益权。根据有关法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缴纳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故人防车位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而不是市场价。

  (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陈荣 唐甜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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