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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四月份
一条流浪狗
来到柳州鱼峰区某村的陈某家
陈某自养2条狗
一条用链条拴着,另一条放养
他喂狗时,流浪狗也来蹭狗食
久而久之流浪狗养成了蹭食习惯
赶也赶不走
村民建议将流浪狗杀掉
但陈某说
要杀就杀自家的狗
杀掉流浪狗怕狗的主人找上门不好交差
因此
他将流浪狗留下
任由流浪狗蹭食
5月26日下午5时许
韦某去本村村民家晚饭
路过离陈某家100米处
突然被陈某投食喂养的流浪狗咬伤
韦某被流浪狗咬伤
花去医药费、狂犬疫苗1796.68元
韦某家人要求陈某
赔偿一半的医药费、狂犬疫苗
但陈某认为流浪狗不是自家的
不同意赔偿
6月8日
韦某开始出现狂犬症状
经抢救无效,于6月10日死亡
6月19日
鱼峰区某村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韦某亲属要求陈某赔偿25至30万元
陈某认为流浪狗不是自家喂养的
出于人道主义,又有亲戚关系
同意赔5万元
因双方赔偿数额差距较大
调解未果诉至鱼峰区法院
《侵权责任法》第78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
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鱼峰区法院审理认为
流浪动物的投喂者
不属于《侵权责任法》
规定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
不应依《侵权责任法》第78条
作为投喂者规则的依据
流浪动物
虽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被人饲养
或管理(如定期投放食物)
但人们对它的控制力较低
尤其是在公共通道附近的固定投喂行为
易导致流浪动物的聚集
而流浪动物的不可控性及自然天性
在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
必定会给社区的公共环境带来危险
因而长期且固定的投喂流浪动物行为
亦应受法律规范的调整
案件中原、被告是同村村民
饲养动物基本上是放养的
原、被告之间又是远房的亲戚关系
调解有利于双方的和谐相处
被告陈某的投喂行为并不是专门喂流浪狗
而是流浪狗习惯蹭食
因此
对于此事件的发生
陈某的过错是很小的
不应依《侵权责任法》第78条
作为投喂者规则的依据
承办法官经过调解
终于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陈某赔偿65000元
并承担1500元诉讼费
综合:睛彩广西交通频道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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