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栏# 夫妻一方避免“被负债”的10个法律要点[嘻嘻]
一、非举债方应尽量避免在大额债务协议书上签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了夫妻共债共签的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因此,如果非举债方在相关债务协议上签字,则极有可能因被法院认定为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而不得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非举债方应尽量避免在大额债务协议书,如借款合同、借条、还款计划、承诺书上签字,不论签字的位置是借款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总之,能不签字则不签字。
二、避免使用自己的资金账户和债权人产生交集。
除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和“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作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两种情形之外,夫妻共同做出口头承诺、共同做出某种行为等有可能被法院最终认定为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如存在出具借条时在场、所借款项汇入配偶掌握的银行账户、归还借款本息等情形的,可有可能被推定为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因此,建议避免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接收配偶单方举债的借款或者以自己的银行账户帮配偶归还借款本息。
三、避免经济上过于依赖配偶方的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非举债方家庭开支完全或者大部分依赖于配偶时,由于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无需债权人举证,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避免在借款前后购置大宗财产,如房屋、高级轿车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规定“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如在负债前后购置大宗财产,也有可能被认定为举债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五、尽量避免直接参与配偶公司的经营或挂名配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规定“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工商业或共同投资;(3)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证据证明配偶在举债人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等职务,则法院有可能认定非负债方参与了配偶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分享了经营收益。如未参与配偶企业的经营,尽量避免在相关文件上签名,谨慎担任法定代表人、名义股东或者挂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
六、在分别财产制下,应在双方借款合同成立之前就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这一规定以“相对人知道该约定”为条件,即在相对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相对人知道其夫妻财产已经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就以其一方的财产清偿;相对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相对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相对人所负的债务,按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因此,为了避免债权人以不知晓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为由要求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则应在举债前就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信息,而对于大额举债,则可以在披露前对夫妻财产约定进行公证,以固定其形成时间。
需要提醒的是,借款合同一般自借款合同签订时成立,但《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因此,如果债权人非自然人,而且企业或者组织,非举债方应在借款合同订立之前向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信息,如果债权人也为自然人,也应在借款交付之前披露。
七、积极举证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规定“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个人债务:(1)婚姻持续短暂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大宗开支,负债用于家庭共用共益的可能性较低的;(2)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婚姻关系不安宁期间,配偶有固定工作或稳定收入来源的;(3)债务用途存在指向举债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度可能性;(4)债务用途与举债人无直接关联,而是举债人单方自愿负担且用途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如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债务加入等;(5)债务用途无益于家庭甚至有损于家庭安宁生活的,如用于婚外同居生活等。”。对此,非举债方可以通过积极搜集相关证据,如分居协议、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降低“被负债”的风险。
八、在和对方订立离婚协议时,对夫妻共同债务以及谁来承担予以明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在离婚协议上开列共同债务清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予以明确,约定除清单所列的债务之外,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如一方因对方以个人名义举债而涉诉并担责,则有权就所承担的全部债务向对方行使追偿权。
九、通过购买大额保单隔离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的精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因此,如果非举债方以婚前财产购买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在保险人退保或者收益人提取时不会被强制执行。此外,非举债方可以出资以自己父母作为投保人,而以子女为受益人,以降低因负债而影响子女生活品质的风险。需要注意的事,保险应在负债之前购买。
十、设立家族信托,隔离家族财产。
对于高净值人群,可以考虑设立家族信托,隔离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有效的信托,可以实现财产隔离功能以及财产保护功能,家族财产设立信托后就会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中隔离出来,信托当事人的债权人都无权触及到信托财产。
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家族信托应在举债前设立,从而避免被债权人起诉撤销的风险。
一、非举债方应尽量避免在大额债务协议书上签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了夫妻共债共签的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因此,如果非举债方在相关债务协议上签字,则极有可能因被法院认定为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而不得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非举债方应尽量避免在大额债务协议书,如借款合同、借条、还款计划、承诺书上签字,不论签字的位置是借款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总之,能不签字则不签字。
二、避免使用自己的资金账户和债权人产生交集。
除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和“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作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两种情形之外,夫妻共同做出口头承诺、共同做出某种行为等有可能被法院最终认定为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如存在出具借条时在场、所借款项汇入配偶掌握的银行账户、归还借款本息等情形的,可有可能被推定为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因此,建议避免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接收配偶单方举债的借款或者以自己的银行账户帮配偶归还借款本息。
三、避免经济上过于依赖配偶方的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非举债方家庭开支完全或者大部分依赖于配偶时,由于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无需债权人举证,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避免在借款前后购置大宗财产,如房屋、高级轿车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规定“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如在负债前后购置大宗财产,也有可能被认定为举债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五、尽量避免直接参与配偶公司的经营或挂名配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规定“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工商业或共同投资;(3)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证据证明配偶在举债人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等职务,则法院有可能认定非负债方参与了配偶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分享了经营收益。如未参与配偶企业的经营,尽量避免在相关文件上签名,谨慎担任法定代表人、名义股东或者挂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
六、在分别财产制下,应在双方借款合同成立之前就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这一规定以“相对人知道该约定”为条件,即在相对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相对人知道其夫妻财产已经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就以其一方的财产清偿;相对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相对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相对人所负的债务,按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因此,为了避免债权人以不知晓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为由要求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则应在举债前就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信息,而对于大额举债,则可以在披露前对夫妻财产约定进行公证,以固定其形成时间。
需要提醒的是,借款合同一般自借款合同签订时成立,但《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因此,如果债权人非自然人,而且企业或者组织,非举债方应在借款合同订立之前向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信息,如果债权人也为自然人,也应在借款交付之前披露。
七、积极举证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规定“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个人债务:(1)婚姻持续短暂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大宗开支,负债用于家庭共用共益的可能性较低的;(2)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婚姻关系不安宁期间,配偶有固定工作或稳定收入来源的;(3)债务用途存在指向举债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度可能性;(4)债务用途与举债人无直接关联,而是举债人单方自愿负担且用途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如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债务加入等;(5)债务用途无益于家庭甚至有损于家庭安宁生活的,如用于婚外同居生活等。”。对此,非举债方可以通过积极搜集相关证据,如分居协议、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降低“被负债”的风险。
八、在和对方订立离婚协议时,对夫妻共同债务以及谁来承担予以明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在离婚协议上开列共同债务清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予以明确,约定除清单所列的债务之外,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如一方因对方以个人名义举债而涉诉并担责,则有权就所承担的全部债务向对方行使追偿权。
九、通过购买大额保单隔离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的精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因此,如果非举债方以婚前财产购买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在保险人退保或者收益人提取时不会被强制执行。此外,非举债方可以出资以自己父母作为投保人,而以子女为受益人,以降低因负债而影响子女生活品质的风险。需要注意的事,保险应在负债之前购买。
十、设立家族信托,隔离家族财产。
对于高净值人群,可以考虑设立家族信托,隔离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有效的信托,可以实现财产隔离功能以及财产保护功能,家族财产设立信托后就会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中隔离出来,信托当事人的债权人都无权触及到信托财产。
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家族信托应在举债前设立,从而避免被债权人起诉撤销的风险。
#卢思浩[超话]#《婚姻家庭法》还有七个课时,合同法刚上,等上完这两门课,我依旧还有四门课程,还有头疼的英语,想想九月份集中的一堆考试,我都要抓狂了。不过说到专业,至今我也还是很意外我竟学了法律,我竟连读本也选了法律,这是我高考录取结果出来前没想过的,也是我以后没打算从事相关职业的专业,然而我现在被它折磨得有点崩溃,真挺难的[抓狂]
这个缉毒大案堪比警匪片#沙市警方缴获毒品麻果71.8公斤#宽敞的地下停车场内,上百个密封得严严实实的黑色包裹摆满一地。一旁,两名年轻男子被反铐着双手,耷拉着脑袋蹲在地上……
5月9日下午六时许,荆州沙市警方雷霆出击,破获一起毒品大案,现场抓获正在从事毒品交易犯罪嫌疑人7名,缴获毒品麻果71.8公斤,毒资180万。其精彩的缉毒情景堪比警匪片。
张网已待 地下停车场暗藏“玄机”
5月9日,星期天,18:05分,沙市区某酒店地下停车场。
时值周末晚饭时间,地下停车场内不时有人员进出。不起眼的角落里,一辆轿车内,几名男子低声交谈着,锐利的目光不时扫过前方不远处的一辆白色商务车。
几分钟后,两名年轻男子出现在商务车旁。二人绕车转了一圈,四下张望一番后,径直拉开了车门,从车内搬出一个蛇皮袋。
“行动!”不远处密切注视这边的众人迅速下车,分散开来,装作若无其事向白色商务车包抄行进。
“不许动,警察。”正当两名年轻人从车上搬下第二个蛇皮袋时,一声断喝响起。来不及逃窜,二人很快被制服,双臂反剪,铐上手铐。
打开蛇皮袋,里面是一棕色帆布包,包内满满塞着黑色包裹。拆开包裹,经初步鉴定,赫然是一袋袋毒品麻果。
“二组、三组,鱼已上钩,可以收网。”
几分钟后,距地下停车场不到一公里处,一辆黑色宝马被警方控制,车上3名男子被带走,现场查获现金180万,管制刀具3把。
另一处,一位宾馆服务员敲着房门,当门打开的一瞬间,几名便衣警察一拥而入……
循迹追踪 小毒案牵出贩毒“大单”
今年3月,沙市区公安分局胜利街派出所民警在处理几起吸毒案件时发现,一些“瘾君子”有着相对固定的货源。通过进一步研判,矛头指向一个姓黄的中年男子。
围绕黄某行动轨迹,民警展开深入调查,发现其与云南及境外毒贩有着接触。案情重大,经逐级上报,荆州市公安局发挥“情指勤舆”一体化合成作战效能,责令沙市区公安分局组建胜利街、岑河、关沮三个派出所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
“一月内往返云南四五次,看来目标人物要有大动作了。”5月初,通过对黄某的缜密调查,专班民警发现其最近一个月每个星期都要前往云南,由此判断其近期将有大的行动。
5月5日凌晨,荆州高速路口发现动静。民警发现黄某驾车回到荆州,同行的还有两辆云南牌照车辆。一伙人短暂交谈几句后,便分道扬镳。
当天上午,民警发现两辆云南牌照车辆,其中一辆停在了某宾馆停车场,而另一辆白色商务车则不停地在城区打转,似乎在勘察地形,寻找合适的交易地点。
接下来的几天,专班民警经分析研判,决定兵分三路对该团伙进行侦查。
5月9日,白色商务车继续在城区转悠。下午3时,商务车驶入沙市区某酒店地下停车场,随后司机下车离开。尾随其后的专班民警耐心等待了一个小时,也不见司机返回。
事情隐隐透着蹊跷。一位民警从车上下来,装作取车的车主走到白色商务车旁边,随意瞥了眼车内的情况。然后,像是忘了什么东西,转身从停车场走了出来。
民警返回车内,告诉同伴,商务车里放着四个鼓鼓囊囊的蛇皮袋子。
“疑犯们沉不住了,要动手了。”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到了专案组。经分析研判,沙市区公安分局专案指挥部下达指令,各行动小组严阵以待,一旦发现嫌疑人前来取货,立即实施抓捕行动。
下午6时许,久候的嫌疑人如期出现,三个小组同时出击,收网行动随即展开。
此役,沙市警方共收缴毒品麻果104包,71万余颗,共计71.8公斤。
欲壑难填 修车店老板一夜“梦碎”
5月9日晚,在胜利街派出所,专班民警对黄某等人展开连夜突审。
面对民警的讯问,刚刚步入而立之年的黄某面如死灰,神情沮丧。
黄某经营着一家小小的汽车修理店,偶尔会有人开好车过来改装车辆。富裕的生活令他羡慕不已,内心渴望着一夜暴富。于是,他开始接触来钱快的贩毒买卖。
起初,只是小打小闹,经过一年多的暗自经营,黄某的胆子越来越大,而一般的小钱也渐渐难以填满他不断膨胀的欲壑。
今年年初,黄某经人介绍,结识了云南人颜某。颜某是个中间人,负责帮境外毒枭联系国内买家。几番接触下来,黄某决定“搞一票大的”。单单将毒品运到荆州,双方商议的运费就是180万。而剩下的购毒款,黄某则表示先付一部分,其余的等毒品卖出去后再付款。
70余公斤毒品,这是掉脑袋的事情。黄某等人进行了周密计划。
首先是踩点,选择一个不起眼的交易地点。接下来便是交易环节。双方不在现场见面,人、货、钱分离。卖家安排马仔收钱,确认钱数无误后,告知黄某取货地点。黄某再通知手下小弟取货。令黄某等人想不到的是,他们自以为周详的计划,其实这是在自造恶业、自毁前程。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黄某等人的“发财梦”最终破灭,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5月9日下午六时许,荆州沙市警方雷霆出击,破获一起毒品大案,现场抓获正在从事毒品交易犯罪嫌疑人7名,缴获毒品麻果71.8公斤,毒资180万。其精彩的缉毒情景堪比警匪片。
张网已待 地下停车场暗藏“玄机”
5月9日,星期天,18:05分,沙市区某酒店地下停车场。
时值周末晚饭时间,地下停车场内不时有人员进出。不起眼的角落里,一辆轿车内,几名男子低声交谈着,锐利的目光不时扫过前方不远处的一辆白色商务车。
几分钟后,两名年轻男子出现在商务车旁。二人绕车转了一圈,四下张望一番后,径直拉开了车门,从车内搬出一个蛇皮袋。
“行动!”不远处密切注视这边的众人迅速下车,分散开来,装作若无其事向白色商务车包抄行进。
“不许动,警察。”正当两名年轻人从车上搬下第二个蛇皮袋时,一声断喝响起。来不及逃窜,二人很快被制服,双臂反剪,铐上手铐。
打开蛇皮袋,里面是一棕色帆布包,包内满满塞着黑色包裹。拆开包裹,经初步鉴定,赫然是一袋袋毒品麻果。
“二组、三组,鱼已上钩,可以收网。”
几分钟后,距地下停车场不到一公里处,一辆黑色宝马被警方控制,车上3名男子被带走,现场查获现金180万,管制刀具3把。
另一处,一位宾馆服务员敲着房门,当门打开的一瞬间,几名便衣警察一拥而入……
循迹追踪 小毒案牵出贩毒“大单”
今年3月,沙市区公安分局胜利街派出所民警在处理几起吸毒案件时发现,一些“瘾君子”有着相对固定的货源。通过进一步研判,矛头指向一个姓黄的中年男子。
围绕黄某行动轨迹,民警展开深入调查,发现其与云南及境外毒贩有着接触。案情重大,经逐级上报,荆州市公安局发挥“情指勤舆”一体化合成作战效能,责令沙市区公安分局组建胜利街、岑河、关沮三个派出所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
“一月内往返云南四五次,看来目标人物要有大动作了。”5月初,通过对黄某的缜密调查,专班民警发现其最近一个月每个星期都要前往云南,由此判断其近期将有大的行动。
5月5日凌晨,荆州高速路口发现动静。民警发现黄某驾车回到荆州,同行的还有两辆云南牌照车辆。一伙人短暂交谈几句后,便分道扬镳。
当天上午,民警发现两辆云南牌照车辆,其中一辆停在了某宾馆停车场,而另一辆白色商务车则不停地在城区打转,似乎在勘察地形,寻找合适的交易地点。
接下来的几天,专班民警经分析研判,决定兵分三路对该团伙进行侦查。
5月9日,白色商务车继续在城区转悠。下午3时,商务车驶入沙市区某酒店地下停车场,随后司机下车离开。尾随其后的专班民警耐心等待了一个小时,也不见司机返回。
事情隐隐透着蹊跷。一位民警从车上下来,装作取车的车主走到白色商务车旁边,随意瞥了眼车内的情况。然后,像是忘了什么东西,转身从停车场走了出来。
民警返回车内,告诉同伴,商务车里放着四个鼓鼓囊囊的蛇皮袋子。
“疑犯们沉不住了,要动手了。”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到了专案组。经分析研判,沙市区公安分局专案指挥部下达指令,各行动小组严阵以待,一旦发现嫌疑人前来取货,立即实施抓捕行动。
下午6时许,久候的嫌疑人如期出现,三个小组同时出击,收网行动随即展开。
此役,沙市警方共收缴毒品麻果104包,71万余颗,共计71.8公斤。
欲壑难填 修车店老板一夜“梦碎”
5月9日晚,在胜利街派出所,专班民警对黄某等人展开连夜突审。
面对民警的讯问,刚刚步入而立之年的黄某面如死灰,神情沮丧。
黄某经营着一家小小的汽车修理店,偶尔会有人开好车过来改装车辆。富裕的生活令他羡慕不已,内心渴望着一夜暴富。于是,他开始接触来钱快的贩毒买卖。
起初,只是小打小闹,经过一年多的暗自经营,黄某的胆子越来越大,而一般的小钱也渐渐难以填满他不断膨胀的欲壑。
今年年初,黄某经人介绍,结识了云南人颜某。颜某是个中间人,负责帮境外毒枭联系国内买家。几番接触下来,黄某决定“搞一票大的”。单单将毒品运到荆州,双方商议的运费就是180万。而剩下的购毒款,黄某则表示先付一部分,其余的等毒品卖出去后再付款。
70余公斤毒品,这是掉脑袋的事情。黄某等人进行了周密计划。
首先是踩点,选择一个不起眼的交易地点。接下来便是交易环节。双方不在现场见面,人、货、钱分离。卖家安排马仔收钱,确认钱数无误后,告知黄某取货地点。黄某再通知手下小弟取货。令黄某等人想不到的是,他们自以为周详的计划,其实这是在自造恶业、自毁前程。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黄某等人的“发财梦”最终破灭,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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