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街上看到老人摔倒或者有人晕倒,到底应该扶不扶,这个问题的确困扰了许多年轻人,毕竟有很多例子在前,做好事反而被讹诈。但是我们毕竟从小接受的教育还是以道德为先,这种现象如果都不理睬社会还有何道德可言?近日安徽有几位大学生碰到路人晕倒,他们就有上前救助,但同时很机智的拍照留证。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近日,在安徽发生了这样的一件事,一名男子由于突发脑溢血倒在了路边,发病男子名叫姚撼,发病当天正好路过长江职业学院附近,而救人的正是长江职业学院的学生,当天戴亚航与四名同学一起去打印学习资料,路过的时候正好发现了正坐在地上喘粗气的姚撼,当时的要看已经发病,同学们想上前帮助,但是又担心遇到了“碰瓷”的现象,于是就拿出了手机先进行了录像取证之后将姚撼送往了当地的武汉市第三医院。
医院的诊断报告指出,姚撼是临时脑出血,如果在晚到医院几分钟可能就性命不保了,多亏了几人即使将其送到了医院,姚撼的妻子刘广玲表示非常理解几位同学的做法,即帮助了别人同时还能够保护自己,这件事情在网上传开之后,广大的网友也纷纷点赞。
但也有指责他们救人前先摄像拍照。也有专家评论他们在救人前先录像拍照的行为,反映了社会诚信的焦躁和道德的缺失。也有人对评论专家的说法进行评论的。
这件救人前先拍照录像的事也引起了大家的广泛讨论。人民网也对此进行了相关报道。各处以下几个观点:
1 、“录像查证属实可作见义勇为证据”
22日,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我国2017年出台的《民法总则》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尽可能补偿。此外,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免除了很多人后顾之忧,让大家敢于伸出援手,而不再只是做冷漠的旁观者”。韩骁对记者表示,《民法总则》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护机制的确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明确,是给大家及社会的一颗定心丸。
韩骁指出,5名大学生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照片属于该条规定中第(二)类书证类证据,如查证属实,大学生拍摄照片、录像可以作为认定见义勇为事实的证据。由此,见义勇为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确立完善的见义勇为举证责任机制。
2 、“先拍照再扶反映社会诚信焦虑”
针对5名大学生拍照取证后救人这一行为,中国政法大学传播学研究所副教授朱巍22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从性质上来认定,这是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其次,他们的拍照行为,可能是跟媒体之前设置的议题有关系,“这种行为倒没什么,大学生应保护好自己,碰瓷的,包括一些被误解、误读,还有一些相关判例都很多”。
“大学生拍照取证行为,折射了事件背后社会诚信焦虑”。朱巍补充道,碰瓷现状确实存在,既要行善,又要保护好自己,拍照、录像是必要条件。
朱巍介绍称,在立法层面,“好人法”的出现,拾金不昧应该被鼓励;民法典现在正在制定过程中,《民法总则》也有“好人条款”:救助费用,由被救助人出。
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郭鹏亦向记者指出,如果社会的诚信度受到摧毁,“必然会改变我们的行为模式,大家这么做,是迫于碰瓷和被讹诈的潜在风险。
针对该道德难题,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任敏建议要先认清现实同时做好自保措施。另外,加强制度层面的倡导,“包括我们要建立相关的规范”,比如对那些讹人的,要有惩罚措施,对于那些无辜被讹的,要有保护措施。
假如看到大街上有老人跌倒,周围没有人,也没有监控,你会不会扶?看完这些,你是否也如他们一样有了深深的思考呢?欢迎在后文留下您的想法与大家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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