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细化了女职工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措施。“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保护基础上,增加经期、待孕期、围绝经期(即更年期)‘三期’保护。”《办法》提出,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
明确女性更年期不适应原工作“申请调岗单位应安排”的规定,不但在山东是首次提出,恐怕放眼全国也不多见,是保护女职工权益的又一有力举措。然而,“女性更年期调岗”的制度初衷虽好,但要这一制度的利好真正落实为广大女职工的切实权利,就现实来看,恐怕还需要更多艰巨的工作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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