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至今约有50万名从事农业劳作的童工#【赵立坚说美国是贩卖人口和强迫劳动的重灾区】#美国是唯一未批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国家# 近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8届会议举行与当代形式奴役问题特别报告员对话,不少国家对美国贩卖人口强迫劳动问题表达关切。对此,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9月23日在回答相关提问时表示,中国对美国贩卖人口、强迫劳动问题表示关切。他说,美国在历史上实行奴隶制和奴隶贸易,对印第安人进行种族灭绝,当前美国依旧是贩卖人口和强迫劳动的重灾区。过去5年,每年被贩卖到美国从事强迫劳动的人口多达10万,其中一半是被卖到“血汗工厂”或遭受家庭奴役;美国至今约有50万名从事农业劳作的童工,很多孩子还不到10岁,每周工作时间长达72小时;美国有24万至32.5万妇女和儿童遭受性奴役,儿童遭遇性贩运后,平均仅能存活7年。这些数据背后是一幕幕人间悲剧、一个个破碎的家庭、一个个活生生的人的基本权利遭到践踏。
赵立坚说,美国贩卖人口、强迫劳动问题一再发酵,与美国政府的故意无视和毫不作为密切相关。美国是世界上唯一未批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国家,美国也没有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美国应立即采取行动,批准相关的人权公约,大力打击贩卖人口、强迫劳动的犯罪行为,解救那些无辜的妇女和儿童,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国际社会将继续对美国贩卖人口、强迫劳动问题提出关切,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机制应继续对此关注并采取必要行动。”
赵立坚说,美国贩卖人口、强迫劳动问题一再发酵,与美国政府的故意无视和毫不作为密切相关。美国是世界上唯一未批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国家,美国也没有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美国应立即采取行动,批准相关的人权公约,大力打击贩卖人口、强迫劳动的犯罪行为,解救那些无辜的妇女和儿童,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国际社会将继续对美国贩卖人口、强迫劳动问题提出关切,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机制应继续对此关注并采取必要行动。”
【#赵立坚说美国是贩卖人口强迫劳动重灾区#】近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8届会议举行与当代形式奴役问题特别报告员对话,不少国家对美国贩卖人口强迫劳动问题表达关切。对此,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9月23日在回答相关提问时表示,中国对美国贩卖人口、强迫劳动问题表示关切。他说,美国在历史上实行奴隶制和奴隶贸易,对印第安人进行种族灭绝,当前美国依旧是贩卖人口和强迫劳动的重灾区。过去5年,每年被贩卖到美国从事强迫劳动的人口多达10万,其中一半是被卖到“血汗工厂”或遭受家庭奴役;美国至今约有50万名从事农业劳作的童工,很多孩子还不到10岁,每周工作时间长达72小时;美国有24万至32.5万妇女和儿童遭受性奴役,儿童遭遇性贩运后,平均仅能存活7年。这些数据背后是一幕幕人间悲剧、一个个破碎的家庭、一个个活生生的人的基本权利遭到践踏。
赵立坚说,美国贩卖人口、强迫劳动问题一再发酵,与美国政府的故意无视和毫不作为密切相关。美国是世界上唯一未批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国家,美国也没有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美国应立即采取行动,批准相关的人权公约,大力打击贩卖人口、强迫劳动的犯罪行为,解救那些无辜的妇女和儿童,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国际社会将继续对美国贩卖人口、强迫劳动问题提出关切,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机制应继续对此关注并采取必要行动。”(新华社,希隆)
赵立坚说,美国贩卖人口、强迫劳动问题一再发酵,与美国政府的故意无视和毫不作为密切相关。美国是世界上唯一未批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国家,美国也没有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美国应立即采取行动,批准相关的人权公约,大力打击贩卖人口、强迫劳动的犯罪行为,解救那些无辜的妇女和儿童,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国际社会将继续对美国贩卖人口、强迫劳动问题提出关切,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机制应继续对此关注并采取必要行动。”(新华社,希隆)
消歧小课堂|关于就业性别歧视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男女平等;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了公平就业,并针对妇女的公平就业问题做出了规定;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禁止性别歧视;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五项平等保护权利。还有一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也从各个方面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公平就业。
而上述法律法规中显然没有明确就业歧视的定义,更没有性别就业歧视的定义,同时也缺乏法律责任的内容。例如劳动法虽然规定了禁止对女性就业歧视和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但是由于没有很好的监督机构与惩罚措施,这就使得这些法律法规成为了一纸空文,没有实际的约束力。
《对女性性别就业歧视的思考与分析》 段添莹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男女平等;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了公平就业,并针对妇女的公平就业问题做出了规定;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禁止性别歧视;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五项平等保护权利。还有一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也从各个方面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公平就业。
而上述法律法规中显然没有明确就业歧视的定义,更没有性别就业歧视的定义,同时也缺乏法律责任的内容。例如劳动法虽然规定了禁止对女性就业歧视和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但是由于没有很好的监督机构与惩罚措施,这就使得这些法律法规成为了一纸空文,没有实际的约束力。
《对女性性别就业歧视的思考与分析》 段添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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