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新闻# 【斑马线缺失磨损 限速标识形同虚设 江油“网红路”的安全性让人脸红】直击交通安全
采访时间:2月8日
采访地点:江油市老S205线田家寺到北接口段
隐患:交通标识缺失、车辆超速违停
江油市老S205线田家寺到北接口段是一条“网红路”,因道路两旁栽种着一排排整齐的水杉树而备受追捧。但在“网红美景”背后,道路交通事故频频发生。据交警部门统计,2021年,该路段共发生伤亡事故14起,伤13人,死亡4人。“网红路”为啥险象环生?2月8日,记者前往现场了解情况。
“门口没有斑马线,过马路只有自己小心,靠眼力!”家住田家寺路口旁的邓婆婆说。 邓婆婆在田家寺路口附近经营一家小超市已有30年,多年来,她目睹过多起车祸事故,回忆起来依然心有余悸:“这条路平时就比较混乱,人多车多,那些车开得又快,还要乱停。”
记者在现场看到,该路段长约3公里,为双向车道,限速50公里/小时。路旁密集分布着居民点、商铺和学校,却仅有两个岔路口和学校门前划有人行横道,相隔较远且不清晰,居住在道路两旁的人只能横穿马路。
观察中记者还发现,沿途虽然设置了多个限速标识,但过路司机大多选择“视而不见”,车速较快。
朝平武方向到水口庙路段,右转是与老S205线紧邻的煽水路,路口显著位置设有限速50公里/小时的标牌,大多数车辆依然“我行我素”,车速较快。
记者:车辆超速违停,交通乱象凸显,交警部门对此采取了哪些措施? 江油市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钟浩伟:针对超速的问题,交警沿途会进行巡逻,设置流动测速点。但由于该路段属于城乡接合部,再加上警力有限,我们的管理较为薄弱。接下来,针对存在的车辆超速违停等现象,会调整警力,加强路面管控。
记者:该路段居民点较多,而且还有一所学校,为什么没有及时规划人行横道? 钟浩伟:之前新增了一条斑马线,但因为过路车辆碾压等情况,久而久之就不清晰了。该路段的确有增加斑马线的必要,我们也已经向道路主管部门提出了申请。
记者:对于人行横道斑马线不够清晰、标识规划较少等道路安全隐患,交通运输局为何没能及时整改?
江油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黄辉:在前期排查中,我们也发现了该路段路面标识标线和道路指示牌碾碎、缺失等问题。目前,已经纳入到下一步道路整改计划,将在近期的会议中讨论,通过后立即实施。
——·记者手记·——
交通标识缺失、车辆乱行乱停、行人乱走乱穿……种种交通乱象的背后,折射出相关部门管理不到位。道路偏僻、警力不够不能成为监管缺位的理由,面对问题只有及时整改、尽快优化,才能避免潜在的交通安全隐患,提升群众出行体验。希望风景优美的“网红路”,不要成为一条事故频发、安全性差,让管理部门“脸红”的路,而是成为一条温暖路、安心路。(“绵观辣1度”报道组文/图)
采访时间:2月8日
采访地点:江油市老S205线田家寺到北接口段
隐患:交通标识缺失、车辆超速违停
江油市老S205线田家寺到北接口段是一条“网红路”,因道路两旁栽种着一排排整齐的水杉树而备受追捧。但在“网红美景”背后,道路交通事故频频发生。据交警部门统计,2021年,该路段共发生伤亡事故14起,伤13人,死亡4人。“网红路”为啥险象环生?2月8日,记者前往现场了解情况。
“门口没有斑马线,过马路只有自己小心,靠眼力!”家住田家寺路口旁的邓婆婆说。 邓婆婆在田家寺路口附近经营一家小超市已有30年,多年来,她目睹过多起车祸事故,回忆起来依然心有余悸:“这条路平时就比较混乱,人多车多,那些车开得又快,还要乱停。”
记者在现场看到,该路段长约3公里,为双向车道,限速50公里/小时。路旁密集分布着居民点、商铺和学校,却仅有两个岔路口和学校门前划有人行横道,相隔较远且不清晰,居住在道路两旁的人只能横穿马路。
观察中记者还发现,沿途虽然设置了多个限速标识,但过路司机大多选择“视而不见”,车速较快。
朝平武方向到水口庙路段,右转是与老S205线紧邻的煽水路,路口显著位置设有限速50公里/小时的标牌,大多数车辆依然“我行我素”,车速较快。
记者:车辆超速违停,交通乱象凸显,交警部门对此采取了哪些措施? 江油市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钟浩伟:针对超速的问题,交警沿途会进行巡逻,设置流动测速点。但由于该路段属于城乡接合部,再加上警力有限,我们的管理较为薄弱。接下来,针对存在的车辆超速违停等现象,会调整警力,加强路面管控。
记者:该路段居民点较多,而且还有一所学校,为什么没有及时规划人行横道? 钟浩伟:之前新增了一条斑马线,但因为过路车辆碾压等情况,久而久之就不清晰了。该路段的确有增加斑马线的必要,我们也已经向道路主管部门提出了申请。
记者:对于人行横道斑马线不够清晰、标识规划较少等道路安全隐患,交通运输局为何没能及时整改?
江油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黄辉:在前期排查中,我们也发现了该路段路面标识标线和道路指示牌碾碎、缺失等问题。目前,已经纳入到下一步道路整改计划,将在近期的会议中讨论,通过后立即实施。
——·记者手记·——
交通标识缺失、车辆乱行乱停、行人乱走乱穿……种种交通乱象的背后,折射出相关部门管理不到位。道路偏僻、警力不够不能成为监管缺位的理由,面对问题只有及时整改、尽快优化,才能避免潜在的交通安全隐患,提升群众出行体验。希望风景优美的“网红路”,不要成为一条事故频发、安全性差,让管理部门“脸红”的路,而是成为一条温暖路、安心路。(“绵观辣1度”报道组文/图)
上海,男子醉倒路边,民警不仅守护了两个多小时,还两次帮忙拨打120,男子拒绝救助后死亡。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家属起诉要求警方赔偿63万余元,且提出了一个奇葩的理由:“民警未对其强制醒酒!”
(案例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男子崔某醉酒后躺在路边,5时26分,好心的路人发现后拨打110报警。5时38分,民警带领3名辅警到场处置。
民警看崔某横卧在路上,身边又有不少呕吐物,疑似醉酒,便试图将其扶起就医。
然而,崔某已经缺乏自控能力,双脚无力,刚站起来就往地上滑倒,又不断挣扎,救助困难。
于是,民警拨打了120,6时左右,120救护车到达现场。
急救人员和现场民警辅警配合着两次将其抬至担架上,但是崔某不断剧烈挣扎离开,口中嘟嘟囔囔拒绝就医。
折腾了大半个小时,也无法把醉酒的崔某拉走,无奈之下,120救护人员告知现场民警无法将该醉酒男子送至医院,在确认该醉酒男子生命体征正常后,医护人员于6时30分许离开现场。
随后,民警因需要处理公务离开现场,为避免崔某遭到其他意外伤害,安排3名辅警继续在其身旁守护。
辅警守到8时左右,发现崔某有异常情况,就再次通知120救护车到现场。8时17分,120救护人员到场后确认该男子死亡。
本以为事情到此就结束了,可让警方感到意外的是,崔某家属竟然把警方告到了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3万余元。
崔某家属在法庭上振振有词地侃侃而谈,他们认为,警方的职责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有事找民警也是理所当然,一个正常的人都能想到醉酒倒卧在路边是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
然而,面对醉倒的崔某,民警消极等待,未安排庇护场所、未采取强制醒酒等有效救助措施,才导致崔某挺死亡,警方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崔某家属的控诉,警方感到很委屈,辩驳道:
首先,强制醒酒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而且只能针对有违反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崔某醉倒路边虽然不雅观,但是其行为并不违法,民警无权对其实施强制行为。
其次,此次事件中,民警规定及时处警,到场后两次通知救护人员到场,积极配合医护人员救助。
在医护人员离开后,警力本来就有限的情况下,安排了3名辅警继续看护看护,发现异常后及时通知120,已经全面的履行了救助义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崔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看到这里,大家觉得崔某家属向警方索赔有道理吗?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有应当立即救助的义务。
为人民服务是警方的宗旨,根据上述规定,警方对于处于危难情形的人也确实负有救助的义务。
但这个救助不能是无限的,只能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只要警方采取的措施达到了这个合理的限度,就应认定为全面履行了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警方接到报警后,民警10余分钟就已经赶到现场实施救助,在独立救助无果之下,及时拨打了120,救护人员到场后,崔某强行挣扎拒绝就医,救护人员确认其生命体征平稳离开后,民警依然安排了3名辅警守护以防止意外,这一系列行为均达到了合理的程度。
对于崔某家属指责警方未实施强制救助的行为说法,警方有救助义务,但没有强制救助的权力。
强制醒酒这种行政强制措施只能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的条件下针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实施,一旦对没有违法的崔某实施,警方的行为就构成违法,因此,要求警方强制醒酒过于苛刻。
崔某是成年人,应当认识到醉酒的危害后果,醉酒后还拒绝就医,应当对其死亡承担责任。
崔某家属对于亲人出去喝酒是否会发生安全事故也应当知晓,然后对于彻夜未归的崔某也是不闻不问,崔某死亡后,却完全归责于警方不作为,这真是给人有点无理也要闹三分的感觉!
法院认为,警方报警电话后,立即派民警赶赴现场处置。现场及时实施了救助,并两次通知120到场,终因崔叶挺抗拒而未果。对醉酒倒地的崔某已经实施了合理的救助行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崔某家属认为民警到场后消极等待,未安排庇护场所、未采取强制醒酒等有效救助措施导致崔某死亡,属于未全面履行法定救助义务。
对此,法院认为,民警并非专业救护人员,不具备对醉酒人员进行救护的专业知识及能力。
对崔某事发现场情况该采取何种有效救助方式,应由专业医疗救护人员进行处置。
在此情况下,并不能简单以崔某的死亡结果来判断民警是否已履行法定救助义务。
因此,崔某家属认为警方未全面履行救助义务的观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崔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有人说,有些人总是“以结果推导过程”的方法评价事物,一出事情,不想有理没理,就要先找个责任人索赔,这种逻辑显然是荒谬的,您觉得呢?
(浩子说法)
(案例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男子崔某醉酒后躺在路边,5时26分,好心的路人发现后拨打110报警。5时38分,民警带领3名辅警到场处置。
民警看崔某横卧在路上,身边又有不少呕吐物,疑似醉酒,便试图将其扶起就医。
然而,崔某已经缺乏自控能力,双脚无力,刚站起来就往地上滑倒,又不断挣扎,救助困难。
于是,民警拨打了120,6时左右,120救护车到达现场。
急救人员和现场民警辅警配合着两次将其抬至担架上,但是崔某不断剧烈挣扎离开,口中嘟嘟囔囔拒绝就医。
折腾了大半个小时,也无法把醉酒的崔某拉走,无奈之下,120救护人员告知现场民警无法将该醉酒男子送至医院,在确认该醉酒男子生命体征正常后,医护人员于6时30分许离开现场。
随后,民警因需要处理公务离开现场,为避免崔某遭到其他意外伤害,安排3名辅警继续在其身旁守护。
辅警守到8时左右,发现崔某有异常情况,就再次通知120救护车到现场。8时17分,120救护人员到场后确认该男子死亡。
本以为事情到此就结束了,可让警方感到意外的是,崔某家属竟然把警方告到了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3万余元。
崔某家属在法庭上振振有词地侃侃而谈,他们认为,警方的职责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有事找民警也是理所当然,一个正常的人都能想到醉酒倒卧在路边是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
然而,面对醉倒的崔某,民警消极等待,未安排庇护场所、未采取强制醒酒等有效救助措施,才导致崔某挺死亡,警方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崔某家属的控诉,警方感到很委屈,辩驳道:
首先,强制醒酒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而且只能针对有违反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崔某醉倒路边虽然不雅观,但是其行为并不违法,民警无权对其实施强制行为。
其次,此次事件中,民警规定及时处警,到场后两次通知救护人员到场,积极配合医护人员救助。
在医护人员离开后,警力本来就有限的情况下,安排了3名辅警继续看护看护,发现异常后及时通知120,已经全面的履行了救助义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崔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看到这里,大家觉得崔某家属向警方索赔有道理吗?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有应当立即救助的义务。
为人民服务是警方的宗旨,根据上述规定,警方对于处于危难情形的人也确实负有救助的义务。
但这个救助不能是无限的,只能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只要警方采取的措施达到了这个合理的限度,就应认定为全面履行了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警方接到报警后,民警10余分钟就已经赶到现场实施救助,在独立救助无果之下,及时拨打了120,救护人员到场后,崔某强行挣扎拒绝就医,救护人员确认其生命体征平稳离开后,民警依然安排了3名辅警守护以防止意外,这一系列行为均达到了合理的程度。
对于崔某家属指责警方未实施强制救助的行为说法,警方有救助义务,但没有强制救助的权力。
强制醒酒这种行政强制措施只能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的条件下针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实施,一旦对没有违法的崔某实施,警方的行为就构成违法,因此,要求警方强制醒酒过于苛刻。
崔某是成年人,应当认识到醉酒的危害后果,醉酒后还拒绝就医,应当对其死亡承担责任。
崔某家属对于亲人出去喝酒是否会发生安全事故也应当知晓,然后对于彻夜未归的崔某也是不闻不问,崔某死亡后,却完全归责于警方不作为,这真是给人有点无理也要闹三分的感觉!
法院认为,警方报警电话后,立即派民警赶赴现场处置。现场及时实施了救助,并两次通知120到场,终因崔叶挺抗拒而未果。对醉酒倒地的崔某已经实施了合理的救助行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崔某家属认为民警到场后消极等待,未安排庇护场所、未采取强制醒酒等有效救助措施导致崔某死亡,属于未全面履行法定救助义务。
对此,法院认为,民警并非专业救护人员,不具备对醉酒人员进行救护的专业知识及能力。
对崔某事发现场情况该采取何种有效救助方式,应由专业医疗救护人员进行处置。
在此情况下,并不能简单以崔某的死亡结果来判断民警是否已履行法定救助义务。
因此,崔某家属认为警方未全面履行救助义务的观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崔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有人说,有些人总是“以结果推导过程”的方法评价事物,一出事情,不想有理没理,就要先找个责任人索赔,这种逻辑显然是荒谬的,您觉得呢?
(浩子说法)
上海,男子醉倒路边,民警不仅守护了两个多小时,还两次帮忙拨打120,男子拒绝救助后死亡。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家属起诉要求警方赔偿63万余元,且提出了一个奇葩的理由:“民警未对其强制醒酒!”
(案例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男子崔某醉酒后躺在路边,5时26分,好心的路人发现后拨打110报警。5时38分,民警带领3名辅警到场处置。
民警看崔某横卧在路上,身边又有不少呕吐物,疑似醉酒,便试图将其扶起就医。
然而,崔某已经缺乏自控能力,双脚无力,刚站起来就往地上滑倒,又不断挣扎,救助困难。
于是,民警拨打了120,6时左右,120救护车到达现场。
急救人员和现场民警辅警配合着两次将其抬至担架上,但是崔某不断剧烈挣扎离开,口中嘟嘟囔囔拒绝就医。
折腾了大半个小时,也无法把醉酒的崔某拉走,无奈之下,120救护人员告知现场民警无法将该醉酒男子送至医院,在确认该醉酒男子生命体征正常后,医护人员于6时30分许离开现场。
随后,民警因需要处理公务离开现场,为避免崔某遭到其他意外伤害,安排3名辅警继续在其身旁守护。
辅警守到8时左右,发现崔某有异常情况,就再次通知120救护车到现场。8时17分,120救护人员到场后确认该男子死亡。
本以为事情到此就结束了,可让警方感到意外的是,崔某家属竟然把警方告到了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3万余元。
崔某家属在法庭上振振有词地侃侃而谈,他们认为,警方的职责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有事找民警也是理所当然,一个正常的人都能想到醉酒倒卧在路边是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
然而,面对醉倒的崔某,民警消极等待,未安排庇护场所、未采取强制醒酒等有效救助措施,才导致崔某挺死亡,警方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崔某家属的控诉,警方感到很委屈,辩驳道:
首先,强制醒酒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而且只能针对有违反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崔某醉倒路边虽然不雅观,但是其行为并不违法,民警无权对其实施强制行为。
其次,此次事件中,民警规定及时处警,到场后两次通知救护人员到场,积极配合医护人员救助。
在医护人员离开后,警力本来就有限的情况下,安排了3名辅警继续看护看护,发现异常后及时通知120,已经全面的履行了救助义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崔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看到这里,大家觉得崔某家属向警方索赔有道理吗?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有应当立即救助的义务。
为人民服务是警方的宗旨,根据上述规定,警方对于处于危难情形的人也确实负有救助的义务。
但这个救助不能是无限的,只能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只要警方采取的措施达到了这个合理的限度,就应认定为全面履行了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警方接到报警后,民警10余分钟就已经赶到现场实施救助,在独立救助无果之下,及时拨打了120,救护人员到场后,崔某强行挣扎拒绝就医,救护人员确认其生命体征平稳离开后,民警依然安排了3名辅警守护以防止意外,这一系列行为均达到了合理的程度。
对于崔某家属指责警方未实施强制救助的行为说法,警方有救助义务,但没有强制救助的权力。
强制醒酒这种行政强制措施只能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的条件下针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实施,一旦对没有违法的崔某实施,警方的行为就构成违法,因此,要求警方强制醒酒过于苛刻。
崔某是成年人,应当认识到醉酒的危害后果,醉酒后还拒绝就医,应当对其死亡承担责任。
崔某家属对于亲人出去喝酒是否会发生安全事故也应当知晓,然后对于彻夜未归的崔某也是不闻不问,崔某死亡后,却完全归责于警方不作为,这真是给人有点无理也要闹三分的感觉!
法院认为,警方报警电话后,立即派民警赶赴现场处置。现场及时实施了救助,并两次通知120到场,终因崔叶挺抗拒而未果。对醉酒倒地的崔某已经实施了合理的救助行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崔某家属认为民警到场后消极等待,未安排庇护场所、未采取强制醒酒等有效救助措施导致崔某死亡,属于未全面履行法定救助义务。
对此,法院认为,民警并非专业救护人员,不具备对醉酒人员进行救护的专业知识及能力。
对崔某事发现场情况该采取何种有效救助方式,应由专业医疗救护人员进行处置。
在此情况下,并不能简单以崔某的死亡结果来判断民警是否已履行法定救助义务。
因此,崔某家属认为警方未全面履行救助义务的观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崔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有人说,有些人总是“以结果推导过程”的方法评价事物,一出事情,不想有理没理,就要先找个责任人索赔,这种逻辑显然是荒谬的,你觉得呢?
(案例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男子崔某醉酒后躺在路边,5时26分,好心的路人发现后拨打110报警。5时38分,民警带领3名辅警到场处置。
民警看崔某横卧在路上,身边又有不少呕吐物,疑似醉酒,便试图将其扶起就医。
然而,崔某已经缺乏自控能力,双脚无力,刚站起来就往地上滑倒,又不断挣扎,救助困难。
于是,民警拨打了120,6时左右,120救护车到达现场。
急救人员和现场民警辅警配合着两次将其抬至担架上,但是崔某不断剧烈挣扎离开,口中嘟嘟囔囔拒绝就医。
折腾了大半个小时,也无法把醉酒的崔某拉走,无奈之下,120救护人员告知现场民警无法将该醉酒男子送至医院,在确认该醉酒男子生命体征正常后,医护人员于6时30分许离开现场。
随后,民警因需要处理公务离开现场,为避免崔某遭到其他意外伤害,安排3名辅警继续在其身旁守护。
辅警守到8时左右,发现崔某有异常情况,就再次通知120救护车到现场。8时17分,120救护人员到场后确认该男子死亡。
本以为事情到此就结束了,可让警方感到意外的是,崔某家属竟然把警方告到了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3万余元。
崔某家属在法庭上振振有词地侃侃而谈,他们认为,警方的职责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有事找民警也是理所当然,一个正常的人都能想到醉酒倒卧在路边是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
然而,面对醉倒的崔某,民警消极等待,未安排庇护场所、未采取强制醒酒等有效救助措施,才导致崔某挺死亡,警方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崔某家属的控诉,警方感到很委屈,辩驳道:
首先,强制醒酒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而且只能针对有违反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崔某醉倒路边虽然不雅观,但是其行为并不违法,民警无权对其实施强制行为。
其次,此次事件中,民警规定及时处警,到场后两次通知救护人员到场,积极配合医护人员救助。
在医护人员离开后,警力本来就有限的情况下,安排了3名辅警继续看护看护,发现异常后及时通知120,已经全面的履行了救助义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崔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看到这里,大家觉得崔某家属向警方索赔有道理吗?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有应当立即救助的义务。
为人民服务是警方的宗旨,根据上述规定,警方对于处于危难情形的人也确实负有救助的义务。
但这个救助不能是无限的,只能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只要警方采取的措施达到了这个合理的限度,就应认定为全面履行了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警方接到报警后,民警10余分钟就已经赶到现场实施救助,在独立救助无果之下,及时拨打了120,救护人员到场后,崔某强行挣扎拒绝就医,救护人员确认其生命体征平稳离开后,民警依然安排了3名辅警守护以防止意外,这一系列行为均达到了合理的程度。
对于崔某家属指责警方未实施强制救助的行为说法,警方有救助义务,但没有强制救助的权力。
强制醒酒这种行政强制措施只能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的条件下针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实施,一旦对没有违法的崔某实施,警方的行为就构成违法,因此,要求警方强制醒酒过于苛刻。
崔某是成年人,应当认识到醉酒的危害后果,醉酒后还拒绝就医,应当对其死亡承担责任。
崔某家属对于亲人出去喝酒是否会发生安全事故也应当知晓,然后对于彻夜未归的崔某也是不闻不问,崔某死亡后,却完全归责于警方不作为,这真是给人有点无理也要闹三分的感觉!
法院认为,警方报警电话后,立即派民警赶赴现场处置。现场及时实施了救助,并两次通知120到场,终因崔叶挺抗拒而未果。对醉酒倒地的崔某已经实施了合理的救助行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崔某家属认为民警到场后消极等待,未安排庇护场所、未采取强制醒酒等有效救助措施导致崔某死亡,属于未全面履行法定救助义务。
对此,法院认为,民警并非专业救护人员,不具备对醉酒人员进行救护的专业知识及能力。
对崔某事发现场情况该采取何种有效救助方式,应由专业医疗救护人员进行处置。
在此情况下,并不能简单以崔某的死亡结果来判断民警是否已履行法定救助义务。
因此,崔某家属认为警方未全面履行救助义务的观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崔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有人说,有些人总是“以结果推导过程”的方法评价事物,一出事情,不想有理没理,就要先找个责任人索赔,这种逻辑显然是荒谬的,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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