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智能合约与区块链电子存证为视角

一、区块链介绍

在当今时代,区块链技术毫无疑问是最为炙手可热的新技术之一,有人将称其为是变革未来十年的一项技术。通常而言,区块链是指一个分布式的数据库,维护一条由持续增长的数据记录列表构成的链,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不可逆、分布式共享、共识信任机制等重要特点,其通过加密算法、点对点网络、共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为各个参与者提供了可靠、可信、真实、公开与透明的交易平台,在该平台上所记录的数据均是真实可靠且不可篡改的。

因此,区块链解决了参与者之间的信任问题,参与者之间完全可以放心地进行直接交易,而不需要依赖第三方机构的信托背书,也不需要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目前,区块链已经开始应用在多个领域,尤其是金融行业涉及支付结算、票据、数字货币、征信等方面的业务,而智能合约与区块链电子存证则是区块链技术在法律领域的应用。

二、智能合约

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是一种借助信息化技术传播、验证或执行合同的计算机协议。智能合约是由计算机代码构建的,其完全自主地按照代码执行相关命令,而不需要人为干预,也无需彼此信任,“自治”、“自足”与“非中心化”是智能合约的三个要素。

拟签署合同的交易方在达成合同条款之后,借助区块链技术将其制作成一份智能合约,这份合约将会按照设定的代码执行,这种方式消除了双方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困境,减少了人为干预的主观因素,从而解决了交易方的信任问题。但当我们为这样一项技术带来的变革欢欣鼓舞的时候,这项技术在法律上却面临着身份界定与认可的问题。

如果我们只是简单地将其作为一种计算机代码,那么这实质上其与普通的代码并无两样,会被视为计算机软件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制与保护,但如果我们把它作为一种处理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则,那么就会引申出一个问题,即智能合约能否被视为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书面合同?

如果单从字面上来理解“智能合约”这四个字,“合约”顾名思义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合同、协议,而“智能”无非就是一种实现合同起草、签署与履行的计算机技术手段,然而,智能合约所呈现出来的形式并非是传统意义上的合同形式,而是一行行的计算机代码。

《合同法》第十一条对书面形式的定义作出了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计算机代码是否属于该条规定所说的书面形式,目前国内立法与司法实践在这一问题的研究与认定上仍处于空白阶段。而如果不解决这一根本性问题,那么就会引发其他一些问题,包括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要约与承诺的适用问题等。

具体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区块链平台上构建一份租房事宜的智能合约,其中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是一种加密货币,而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的房屋钥匙是一种电子密钥。假如双方约定租期一年,每月5号交纳租金,那么到了每月5号这一天,区块链平台就会自动将租金划到出租人的电子钱包,并且与此同时会向承租人交付电子密钥。

在整个交易过程当中,区块链扮演着一个中介机构与中立裁判者的角色,杜绝了出租人与承租人的主观行为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同时由于区块链会对每次交易节点进行记录与加上时间戳,因此,每次交易都会有迹可循而且不会被篡改,这也解决了双方之间的信任问题。

但这样的一种计算机编码所形成的合同条款是一套生硬的执行标准,在现实当中可能会发生某些影响合同履行或者出现合同变更、终止的情形,如在租赁期限内,双方因出租房屋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出现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情形,如果区块链不能完全地将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形都包含在内,或者不能够与现实生活进行联动,不具备一种自我调整机制,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情形不能立即做出快速反应。

那么继续执行智能合约中固定的已有标准必然会产生对合同一方甚至双方而言不合理与不公平的结果。其实这还会涉及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区块链作为一种计算机技术,能否像人类一样做出价值判断?如果只是机械地执行设定的标准,则难以实现法律的终极目标——公平正义。

三、区块链电子存证

由于区块链具备不可逆、不可篡改、加密算法与分布式等特征,因此在区块链上形成与提取的数据往往会被认为是真实、可靠与值得信任的。正是因为区块链具备这样一种能够自我证明的功能与机制,因此,借助区块链电子存证对已发生的事实(包括各种数据、信息、内容等)进行固定,实现证据的保存与记载,将有利于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中查明案件事实,实现法律事实无限接近甚至等同客观事实的目的。

而在司法实践中,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审理一起版权纠纷案中,采纳了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意味着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在我国法院审判中首次得到认可。其实在更早之前,广州仲裁委员会就开始布局和实施区块链电子存证技术,并且在2018年2月作出了首份基于“区块链+存证”裁决书。

区块链电子存证主要是利用区块链技术的时间戳功能与“锚定技术”实现数据真实性的证明目的,其技术原理简单地理解就是将某个时刻出现与存在的数据(包括电子合同、网页截屏、电脑文档、视频文件、通话记录等可以进行电子化的“源文件”)通过加密保护的方式记录和保存在区块链上,并对数据加盖时间戳,保证数据的原创性、完整性与不可篡改,实现数据的自我证明。

在前文提到的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版权纠纷案中,为证明被告深圳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中发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作品,原告杭州某公司系通过自动调用谷歌开源程序 puppeteer对侵权网页进行图片抓取,同时通过调用curl获取目标网页源码,并将该两项内容和调用日志等的压缩包计算成哈希值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而广州仲裁委目前在用的“仲裁链”是基于区块链多中心化、防篡改、可信任特征,利用分布式数据存储、加密算法等技术对交易数据共识签名后上链,实时保全的数据通过智能合约形成证据链。

我们知道,区块链采用了分布式数据储存、去中心化、加密算法、共识机制等计算机技术使记录在区块链的数据不可篡改和不可逆,意味着数据一旦经过验证并添加到区块链之后,就会被永久储存起来,并且发生人为修改、删除、调整或者变更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因此,该等数据是高度可信与可靠的,这有效解决了用户之间的信任问题。

那么在这一过程中,区块链实际上充当了一个中立第三方机构的角色,其功能和作用与公证机构一样,保证数据被真实地记录。既然对于经过公证的证据可以直接认定其真实性,那么同样地,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前提下,对于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固证的电子数据应当可以直接认定其真实性,而至于其被上链之前是否存在被破坏、修改与调整的情形,是否完整、准确和客观,应当要由另一方举证证明,也就是前述所述的相反证据。

高院法官:法院判决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需符合哪些条件?(详细说明)https://t.cn/AiW2gb5V

▌法官点评

1.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与形态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不履行合同情况下,买方往往会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包括:向卖方支付价款、卖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屋等。而买方的这些请求能否获得支持,或者说在何种情况下支持买方的这些请求,一直是审理房屋买卖案件的难点。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的“继续履行”,也被称作“强制履行”,系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确认的方式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违约责任方式。

强制履行虽然是合同履行的继续,仍然是履行原合同债务,但它同一般的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有如下区别:一是履行时间不同,强制履行的时间晚于履行原合同债务的时间;二是作为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强制履行比正常合同履行增加了一层国家强制,多了一层道德和法律对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强制履行属于违约责任的方式,并非单纯的合同债务的履行。 适用强制履行包括以下要件:存在违约行为;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性合同;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依照《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下列几种情形不适用继续履行: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要求强制履行。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守约方不能强行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即使通过诉讼主张强制履行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在此情形下,守约方只能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因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110条第1项规定的“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又被称为“履行不能”,是作为债权客体的给付不可能的状态。该条文将履行不能区分为“事实上的履行不能”和“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两个概念。事实上的履行不能指基于自然法则的履行不可能,比如合同标的物灭失导致的履行不能;法律上的履行不能指基于法律规定的履行不可能,比如因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为法律禁止交易的物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在合同履行不能情形下,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支持。

2.实践中对房屋买卖案件中继续履行问题的处理规则

在房价平稳时,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违约不会造成太大损失,相对方对标的房屋可选择余地较大,守约方往往主张违约方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相关损失,而不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而在房价出现大幅波动时,一方违约往往会给对方带来巨大损失,守约方更愿意选择相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案情况即是如此,原告宋某(买方)与被告陈某(卖方)经中介居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涉案房屋系被告所有,尚有贷款未还,合同约定由原告垫资清贷后,被告注销抵押权登记,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全部费用由原告承担,后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本案所涉的房屋买卖交易恰逢房价短期内暴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已明显低于房价的涨幅,本案原告选择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但尚未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即所谓的房管局“网签协议”)。但法院认为,本案并不具备《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不得要求继续履行的情形,综合考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合同履行进度、款项交付情况、房屋实际状态等因素,确认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判决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与一般案件相比,本案所涉房屋买卖合同有一项特别约定,即,“因涉案房屋尚有贷款余额未还清,且有抵押登记。双方约定由原告垫资,由被告陈某于2016年2月28日前还清贷款并撤销抵押他项权证。”买方负责为涉案房屋的贷款余额垫资代为清偿,为合同继续履行扫清了障碍。

各地法院的裁判指导意见一般也认可,在不存在履行的现实困难,且不存在《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不得要求继续履行情形的,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10]458号)第22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约定金等约定或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又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年12月16日)第6条规定:“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再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津高法[2016]158号)第4条规定:“当事人按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以后,一方已依约履行主要义务并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拒绝履行产权过户、交接房款、交付房屋等后续合同义务,除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情形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已经签订房产买卖协议或者已经与房产中介机构签订包含居间内容的房产买卖协议,但尚未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的,一方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除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情形以外,人民法院应综合考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合同履行进度、房款交付情况、房屋实际状态等因素,确定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如果具备继续履行合同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如果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无法执行的风险,并告知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与解除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应当在诉讼请求中明确具体履行内容,如支付购房款、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等。对于出卖人不履行产权过户义务的,买受人可以按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履行产权过户义务,但不能直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房屋产权归其所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明确了是否支持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应以在房管部门签订“网签协议”为节点,对于已经过“网签”的合同,一般应准许合同继续履行;而对于尚未“网签”的合同,在综合考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合同履行进度、房款交付情况、房屋实际状态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履行上的障碍,亦应准许合同继续履行。

当事人在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时,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事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京高法发[2014]489号)第11条规定:“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但诉讼请求中没有具体履行内容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明确具体履行内容,如支付购房款、交付房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等,并告知仅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存在履行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风险;当事人坚持不变更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相应的判决,并告知当事人在履行中发生新的争议可就具体履行内容另行起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津高法[2016]158号)第4条亦有类似规定:“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应当在诉讼请求中明确具体履行内容,如支付购房款、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等。”

【欢迎您,人民陪审员】恪守陪审誓言,任前加油充电,今天,他们将在这里开启另一个新征程!

人民陪审员被誉为“不穿法袍的法官”,他们是公民在人民法院中的“耳朵”和“眼睛”。

他们是来自各行各业的人民群众,通民情、知民意、接地气是架起法院和群众之间沟通的桥梁。

这是一份光荣,更是一份责任。2019年1月24日开始,盘龙区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经过一系列选任程序层层把关,第一批人民陪审员于今天光荣宣誓就职。https://t.cn/AiOX4Va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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