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新闻#【海口琼山区一非法炼猪油摊点被查 负责人称猪油销往饲料厂】9月26日,海口市琼山区市场监管局、琼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琼山区儒逢村委会宝荫村内查获一处用“猪下水”充当原料的非法猪油提炼点。该炼油点负责人黄某东称,他平时以每斤1-3元的价格从12家“菜蓝子”网点和旺佳旺连锁超市购进猪皮、猪肥肉等“下脚料”,提炼好的猪油以每斤2元的价格卖出,送往文昌市的养殖场用于喂鸡,每桶约100斤。执法人员表示,对于猪油最终流向,他们会积极展开调查。(记者邱肖帅)https://t.cn/Ain1qj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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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通过 主梁和支脉都有变化 “开发”变为“保护”】9月27日,《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条例》共九章,八十九条,对秦岭主梁、支脉,以及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的范围分别作出规定。
秦岭山系主梁主要支脉的范围进一步明确
华商报记者留意到,此次《条例》修改,进一步细化了秦岭主梁和主要支脉在陕西的范围。修订后的《条例》第八十五条明确,秦岭山系主梁,是指秦岭山脉西起陕甘界,经玉皇山、鳌山、太白山、终南山、草链岭、华山一线,东至陕豫界,渭河流域与嘉陵江、汉江、南洛河流域的分水岭;主要支脉,是指连接秦岭山系主梁且海拔在1500米以上具有重要生态功能需要重点予以保护的支脉;主梁两侧各1000米、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按照投影范围计算。将原《条例》中“秦岭山系长江与黄河的分水岭”的表述进一步细化。
此外,修订后的《条例》第八十六条将秦岭的主要支脉明确明确为14条,并将名录入法予以规范。
重点保护区不得进行与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
今年6月15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自然保护地按生态价值和保护等级高低依次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三类,并对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功能定位、划定标准和范围作了规定。根据《指导意见》,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四十条对有关自然保护地的内容,作了相应补充修改。
《条例》中关于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表述也做出调整,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只对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的范围分别作出规定。增加了第十八条,集中对各保护区相关活动的管理予以规范,其中明确规定“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重点保护区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一般保护区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修订后的《条例》对核心保护区等咋规定的
修订后的核心保护区为秦岭范围下列区域,除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当划为核心保护区,具体包括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世界遗产;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重点保护区为秦岭范围下列区域,除核心保护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当划为重点保护区,具体包括海拔1500米至2000米之间的区域;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的重要功能区、植物园、水利风景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国有天然林分布区,重要湿地,重要的大中型水库、天然湖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一般保护区为秦岭范围内除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区域。
违法开发建设 最高可处200万以下罚款
《条例》中规定,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水电站。核心保护区内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电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拆除,恢复生态;重点保护区内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电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评估整治标准及处置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整治或者退出、拆除,恢复生态。
《条例》中明确,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违法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秦岭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华商报记者 肖琳
秦岭山系主梁主要支脉的范围进一步明确
华商报记者留意到,此次《条例》修改,进一步细化了秦岭主梁和主要支脉在陕西的范围。修订后的《条例》第八十五条明确,秦岭山系主梁,是指秦岭山脉西起陕甘界,经玉皇山、鳌山、太白山、终南山、草链岭、华山一线,东至陕豫界,渭河流域与嘉陵江、汉江、南洛河流域的分水岭;主要支脉,是指连接秦岭山系主梁且海拔在1500米以上具有重要生态功能需要重点予以保护的支脉;主梁两侧各1000米、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按照投影范围计算。将原《条例》中“秦岭山系长江与黄河的分水岭”的表述进一步细化。
此外,修订后的《条例》第八十六条将秦岭的主要支脉明确明确为14条,并将名录入法予以规范。
重点保护区不得进行与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
今年6月15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自然保护地按生态价值和保护等级高低依次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三类,并对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功能定位、划定标准和范围作了规定。根据《指导意见》,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四十条对有关自然保护地的内容,作了相应补充修改。
《条例》中关于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表述也做出调整,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只对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的范围分别作出规定。增加了第十八条,集中对各保护区相关活动的管理予以规范,其中明确规定“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重点保护区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一般保护区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修订后的《条例》对核心保护区等咋规定的
修订后的核心保护区为秦岭范围下列区域,除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当划为核心保护区,具体包括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世界遗产;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重点保护区为秦岭范围下列区域,除核心保护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当划为重点保护区,具体包括海拔1500米至2000米之间的区域;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的重要功能区、植物园、水利风景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国有天然林分布区,重要湿地,重要的大中型水库、天然湖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一般保护区为秦岭范围内除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区域。
违法开发建设 最高可处200万以下罚款
《条例》中规定,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水电站。核心保护区内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电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拆除,恢复生态;重点保护区内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电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评估整治标准及处置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整治或者退出、拆除,恢复生态。
《条例》中明确,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违法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秦岭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华商报记者 肖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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