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黑鹰[超话]#德州一女司机醉驾被查,送检血样被掉包,医院在职人员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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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一份二审判决书曝光,这份判决书中记录了发生在2018年7月份,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勇、姜敏、李岩、沈子祥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一案,该案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勇、姜敏、李岩、沈子祥均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提出上诉
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7月14日晚上,被告人李勇的妻子吴某(已判刑)涉嫌醉酒驾驶被交警查获,李勇联系被告人姜敏、沈子祥,让在德州市人民医院工作的姜敏抽取沈子祥的血样以调换吴某血样,姜敏将抽取的沈子祥的血样交给当晚在德州市人民医院采血处值班的被告人李岩,在交警带吴某到李岩值班的采血处抽取血样时,李岩将吴某的血样换成沈子祥血样交给交警,致使交警部门未能获取正确的血液检测结果。被告人姜敏、李岩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被告人李勇、沈子祥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勇、姜敏、李岩、沈子祥帮助他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被告人李勇、姜敏、李岩、沈子祥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李勇提起犯意,组织、策划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最大,被告人姜敏积极实施抽取血样、联系被告人李岩参与犯罪,所起所用大,被告人李岩、沈子祥是所起作用较小的主犯,对四名被告人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勇、姜敏、李岩、沈子祥均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李勇以“量刑重,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审法院未予以查明和认定”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上诉人姜敏以“量刑重,从属犯罪处罚不应高于主罪吴某的处罚”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上诉人李岩以“量刑重,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审法院未予以查明和认定”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上诉人沈子祥以“量刑重,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审法院未予以查明和认定”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
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审理认为,上诉人李勇、姜敏、李岩、沈子祥帮助他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上诉人李勇、姜敏、李岩、沈子祥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上诉人李勇组织、策划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最大,上诉人姜敏抽取血样、联系被告人李岩参与犯罪,所起所用较大,上诉人李岩、沈子祥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依法处罚。
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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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一份二审判决书曝光,这份判决书中记录了发生在2018年7月份,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勇、姜敏、李岩、沈子祥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一案,该案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勇、姜敏、李岩、沈子祥均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提出上诉
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7月14日晚上,被告人李勇的妻子吴某(已判刑)涉嫌醉酒驾驶被交警查获,李勇联系被告人姜敏、沈子祥,让在德州市人民医院工作的姜敏抽取沈子祥的血样以调换吴某血样,姜敏将抽取的沈子祥的血样交给当晚在德州市人民医院采血处值班的被告人李岩,在交警带吴某到李岩值班的采血处抽取血样时,李岩将吴某的血样换成沈子祥血样交给交警,致使交警部门未能获取正确的血液检测结果。被告人姜敏、李岩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被告人李勇、沈子祥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勇、姜敏、李岩、沈子祥帮助他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被告人李勇、姜敏、李岩、沈子祥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李勇提起犯意,组织、策划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最大,被告人姜敏积极实施抽取血样、联系被告人李岩参与犯罪,所起所用大,被告人李岩、沈子祥是所起作用较小的主犯,对四名被告人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勇、姜敏、李岩、沈子祥均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李勇以“量刑重,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审法院未予以查明和认定”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上诉人姜敏以“量刑重,从属犯罪处罚不应高于主罪吴某的处罚”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上诉人李岩以“量刑重,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审法院未予以查明和认定”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上诉人沈子祥以“量刑重,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审法院未予以查明和认定”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
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审理认为,上诉人李勇、姜敏、李岩、沈子祥帮助他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上诉人李勇、姜敏、李岩、沈子祥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上诉人李勇组织、策划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最大,上诉人姜敏抽取血样、联系被告人李岩参与犯罪,所起所用较大,上诉人李岩、沈子祥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依法处罚。
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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