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艺考 将会是最难艺考年?在艺术考试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未来艺术考试的变化趋势是什么?艺术考生应该如何准备考试?虽然艺术考试≠易于参加考试,但与往年相比,2022年的艺术考试可能是最曲折的一年。请关注我,持续更新艺考相关知识干货分享!艺考填报志愿可在我置顶微博查看!
01艺考报考人数呈下降趋势。
艺术考试很受欢迎,这是很多人的印象,但最初的艺术考试并非如此。
自1952年以来,1965年被废除,直到1977年恢复,艺考人数一直保持在很低的水平。
随着上世纪末高考扩招的实施,艺考热逐渐兴起,一路走高。
统计数据显示,2002年全国高考考生人数为510万,而当年艺术考生人数仅为3.2万,占高考总人数的0.6%;到2013年,全国高考考生人数为912万,艺术考生人数达到100万,占高考总人数的10.96%。直到2020年,全国艺术考生的比例仍保持在10%左右的高水平。2020年,全国高考考生人数为1071万,艺术考生人数达到117万,占高考总人数的10.92%。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艺考热度的不断上升,艺考混乱,社会各界纷纷呼吁降温。
为进一步加快,教育部于2018年12月29日发布《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
然而,受多年积累的艺考热惯性的影响,教育部相关政策颁布后,2019年和2020年的艺考热度并未下降。
然而,到2021年,艺术考试热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降温迹象。虽然到目前为止,各地官员还没有公布艺术考试申请人数的完整相关数据,但收集到已公布的零星数据显示,2021年艺术考试申请人数明显减少。
以艺术考生人数占绝大多数的艺术考生为例。包括河南省在内的31个省份的艺术考生人数减少了近一半,包括高考大省。其中,黑龙江省美术考生人数从2020年的3.08万减少到2021年的28000人,降幅近10%;山西省减少了5000人,降幅高达21.83%。
艺术考生申请人数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艺术考试要求的提高。此外,新冠肺炎疫情下艺术考试考点的大幅减少,使得人们对艺术考试越来越理性,而不是盲目跟风。
进一步加强02省艺术统考。
2018年底,教育部颁布了《2019年普通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基本要求》,拉开了加强省级艺术统考的序幕。
教育部在《要求》中明确指出,各省招生考试机构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省级美术设计统一考试,积极创造增加音乐、舞蹈、戏剧、影视、文学和表演的条件。广播与主持艺术专业。书法省统一考试。
除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本科艺术院校(包括部分艺术本科专业参照实施的少数高校)外,自2020年起使用省统一考试成绩,不组织学校考试。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下的艺术考试再次加强了省级统一考试。为确保考生的安全健康,尽量减少人员流动,2020年3月12日,教育部召开2020年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各高校在必须进行专业考试的同时,可以通过网络提交作品,必须进行现场考试。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原本决定参加学校考试的高校和专业被取消,统一考试的结果被初选或直接认可。《人民日报》和《中国教育日报》纷纷表示,进一步加强统一考试不仅是因为疫情下的紧急行动,也是艺术考试改革的必然趋势。换句话说,新冠肺炎疫情已成为加强省级艺术统一考试的催化剂。
《中国教育报》指出,艺术类专业招生要善于利用省统考进行初选,并通过一系列改革,进一步发挥省统考的作用。
从这一趋势来看,在加强省统一考试艺术考试改革的目标下,省统一考试应成为每位艺术考生的首选。
03艺考文化成绩将全面提高。
近年来,艺术高考的文化成绩要求逐年提高,但艺术考生的文化要求仍低于普通文化学生的30%左右。艺术考试仍将成为大多数学生冲刺本科院校的选择。
2018年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规定,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措施。分类划分。逐步提高各艺术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确需过渡的省份应在三年内调整到位。
换句话说,2021年,全国31个省最迟实施了提高艺术类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要求。
提高艺术类本科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具体要求如下:
原则上,普通本科第二、三批未合并的省份,不得低于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
原则上,合并原普通本科第二、三批的省份,不得低于合并后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5%;
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普通本科批次的省份,不得低于合并后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的75%;
舞蹈学.表演专业可适当降低要求;
艺术理论.戏剧、影视(不含表演)等本科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普通专业批次控制分数线,设计专业参照执行。
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本省(区.市)普通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
入学期间,各省(区.市)和高校不得降低初次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完成招生计划。
自2019年政策颁布以来,许多高校都按要求改善了文化。
从艺术考试改革的趋势来看,艺术类专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与普通本科生的差距将越来越小,甚至相同。
例如,山东省明确提出,2020年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提高到普通本科线的85%,2021年提高到普通本科线。
特别是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下,根据调整方案,提高文化成绩的要求加快。
例如,北京电影学院:
戏剧、影视、文学、戏剧、创意策划、动画策划三大专业从报名考生中录取,要求文化课程达到本省文化水平。理论一线95%后,按文化成绩与一线比例由高到低录取;
声音学院艺术与科技专业。视听传媒学院影视技术专业按100%录取,按文化成绩与一线比例由高到低录取;
电影(电影评论)从报名考生中录取,要求文化课程达到本省一线90%,按文化成绩与一线比例由高到低录取。
中央戏剧学院也是如此:
戏剧影视导演专业(戏剧教师.影视编导.影视制作方向)录取分数线由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80%调整为85%;
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戏剧创作.电视剧创作方向)录取分数线由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85%调整为95%;
戏剧专业(戏剧史论与批评方向)的录取分数线由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80%调整到95%。
换句话说,对于所有艺术考生来说,随着艺术考试改革的不断完善和对艺术考试文化成绩要求的提高,2022年全国各省、各高校全面提高艺术考试文化成绩录取档案线成为必然。
部分艺术专业改为普通招生。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各高校调整校考计划后,许多高校取消校考,直接根据高考文化成绩录取,部分专业甚至直接按普通类招生。
1.广西艺术学院。
艺术.艺术设计.艺术史理论.艺术管理.戏剧、影视、文学等五大专业取消学校考试,从艺术类提前调整到普通本科第二批招生,考生不需要参加专业学校考试,直接按高考文化成绩录取;
广播电视编辑和导演(包括中英校际交流项目)。影视摄影和制作专业取消了学校考试。在没有统一考试(联合考试)覆盖的省份,调整到第二批普通本科招生。考生不需要参加专业学校考试,直接根据高考文化成绩录取。
2.吉林艺术学院。
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演艺策划.戏曲编导)和戏剧影视文学专业:不组织专业学校考试,根据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如果考生所在省组织相应类别的统一考试或联考,必须取得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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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考试很受欢迎,这是很多人的印象,但最初的艺术考试并非如此。
自1952年以来,1965年被废除,直到1977年恢复,艺考人数一直保持在很低的水平。
随着上世纪末高考扩招的实施,艺考热逐渐兴起,一路走高。
统计数据显示,2002年全国高考考生人数为510万,而当年艺术考生人数仅为3.2万,占高考总人数的0.6%;到2013年,全国高考考生人数为912万,艺术考生人数达到100万,占高考总人数的10.96%。直到2020年,全国艺术考生的比例仍保持在10%左右的高水平。2020年,全国高考考生人数为1071万,艺术考生人数达到117万,占高考总人数的10.92%。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艺考热度的不断上升,艺考混乱,社会各界纷纷呼吁降温。
为进一步加快,教育部于2018年12月29日发布《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
然而,受多年积累的艺考热惯性的影响,教育部相关政策颁布后,2019年和2020年的艺考热度并未下降。
然而,到2021年,艺术考试热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降温迹象。虽然到目前为止,各地官员还没有公布艺术考试申请人数的完整相关数据,但收集到已公布的零星数据显示,2021年艺术考试申请人数明显减少。
以艺术考生人数占绝大多数的艺术考生为例。包括河南省在内的31个省份的艺术考生人数减少了近一半,包括高考大省。其中,黑龙江省美术考生人数从2020年的3.08万减少到2021年的28000人,降幅近10%;山西省减少了5000人,降幅高达21.83%。
艺术考生申请人数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艺术考试要求的提高。此外,新冠肺炎疫情下艺术考试考点的大幅减少,使得人们对艺术考试越来越理性,而不是盲目跟风。
进一步加强02省艺术统考。
2018年底,教育部颁布了《2019年普通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基本要求》,拉开了加强省级艺术统考的序幕。
教育部在《要求》中明确指出,各省招生考试机构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省级美术设计统一考试,积极创造增加音乐、舞蹈、戏剧、影视、文学和表演的条件。广播与主持艺术专业。书法省统一考试。
除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本科艺术院校(包括部分艺术本科专业参照实施的少数高校)外,自2020年起使用省统一考试成绩,不组织学校考试。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下的艺术考试再次加强了省级统一考试。为确保考生的安全健康,尽量减少人员流动,2020年3月12日,教育部召开2020年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各高校在必须进行专业考试的同时,可以通过网络提交作品,必须进行现场考试。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原本决定参加学校考试的高校和专业被取消,统一考试的结果被初选或直接认可。《人民日报》和《中国教育日报》纷纷表示,进一步加强统一考试不仅是因为疫情下的紧急行动,也是艺术考试改革的必然趋势。换句话说,新冠肺炎疫情已成为加强省级艺术统一考试的催化剂。
《中国教育报》指出,艺术类专业招生要善于利用省统考进行初选,并通过一系列改革,进一步发挥省统考的作用。
从这一趋势来看,在加强省统一考试艺术考试改革的目标下,省统一考试应成为每位艺术考生的首选。
03艺考文化成绩将全面提高。
近年来,艺术高考的文化成绩要求逐年提高,但艺术考生的文化要求仍低于普通文化学生的30%左右。艺术考试仍将成为大多数学生冲刺本科院校的选择。
2018年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规定,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措施。分类划分。逐步提高各艺术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确需过渡的省份应在三年内调整到位。
换句话说,2021年,全国31个省最迟实施了提高艺术类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要求。
提高艺术类本科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具体要求如下:
原则上,普通本科第二、三批未合并的省份,不得低于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
原则上,合并原普通本科第二、三批的省份,不得低于合并后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5%;
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普通本科批次的省份,不得低于合并后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的75%;
舞蹈学.表演专业可适当降低要求;
艺术理论.戏剧、影视(不含表演)等本科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普通专业批次控制分数线,设计专业参照执行。
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本省(区.市)普通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
入学期间,各省(区.市)和高校不得降低初次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完成招生计划。
自2019年政策颁布以来,许多高校都按要求改善了文化。
从艺术考试改革的趋势来看,艺术类专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与普通本科生的差距将越来越小,甚至相同。
例如,山东省明确提出,2020年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提高到普通本科线的85%,2021年提高到普通本科线。
特别是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下,根据调整方案,提高文化成绩的要求加快。
例如,北京电影学院:
戏剧、影视、文学、戏剧、创意策划、动画策划三大专业从报名考生中录取,要求文化课程达到本省文化水平。理论一线95%后,按文化成绩与一线比例由高到低录取;
声音学院艺术与科技专业。视听传媒学院影视技术专业按100%录取,按文化成绩与一线比例由高到低录取;
电影(电影评论)从报名考生中录取,要求文化课程达到本省一线90%,按文化成绩与一线比例由高到低录取。
中央戏剧学院也是如此:
戏剧影视导演专业(戏剧教师.影视编导.影视制作方向)录取分数线由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80%调整为85%;
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戏剧创作.电视剧创作方向)录取分数线由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85%调整为95%;
戏剧专业(戏剧史论与批评方向)的录取分数线由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80%调整到95%。
换句话说,对于所有艺术考生来说,随着艺术考试改革的不断完善和对艺术考试文化成绩要求的提高,2022年全国各省、各高校全面提高艺术考试文化成绩录取档案线成为必然。
部分艺术专业改为普通招生。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各高校调整校考计划后,许多高校取消校考,直接根据高考文化成绩录取,部分专业甚至直接按普通类招生。
1.广西艺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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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编辑和导演(包括中英校际交流项目)。影视摄影和制作专业取消了学校考试。在没有统一考试(联合考试)覆盖的省份,调整到第二批普通本科招生。考生不需要参加专业学校考试,直接根据高考文化成绩录取。
2.吉林艺术学院。
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演艺策划.戏曲编导)和戏剧影视文学专业:不组织专业学校考试,根据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如果考生所在省组织相应类别的统一考试或联考,必须取得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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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总统称西方完全放弃了乌克兰#
个人认为:乌克兰的心路历程多少有点像安陵容了[喵喵]从最初以为抱上大腿即将飞黄腾达,到当下自感“原是我不配”的乏力疲惫;弱国无外交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
人生如戏但不是戏,没有喊卡重来的机会,相信别人的演技却高估了自己的实力,心疼乌国流离失所的人民,但对政客寡头,没有同情。
个人认为:乌克兰的心路历程多少有点像安陵容了[喵喵]从最初以为抱上大腿即将飞黄腾达,到当下自感“原是我不配”的乏力疲惫;弱国无外交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
人生如戏但不是戏,没有喊卡重来的机会,相信别人的演技却高估了自己的实力,心疼乌国流离失所的人民,但对政客寡头,没有同情。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租房存争议,封门不可取】近日,市南法院审结原告郑茂(化名)与被告风华(化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为房东强行收回房屋的典型案例。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承办法官妥善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矛盾,实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由原告承租被告房屋,双方约定租赁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租赁期间,原告应于每年9月1日前将下一年的租金支付被告,若逾期15天,则被告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主张违约金。因原告迟延4天未支付被告下年度的租金,被告给原告负责人发送催缴租赁费的短信原告也未回复,被告一气之下于2021年9月5日带人将原告工作人员强行驱离,阻止原告的工作人员入内,且在涉案房屋上张贴了招租信息。原告郑茂向市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已解除;被告风华退还原告郑茂保证金20000元、1个月的房租19667.67元、违约金50000元、房屋装修费60000元。被告风华提起反诉,主张:确认反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反诉被告郑茂向反诉原告风华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505元、水电费1256元、违约金50000元、因房屋空置等原因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共计195000元。
【裁判结果】
市南法院经审理后,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及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法判决:1.确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9月5日解除;2.被告风华返还原告郑茂剩余租赁期限内的房屋租金15123.29元、押金20000元;3.反诉被告郑茂支付反诉原告风华水电费1256元;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说理】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郑茂应当于2020年9月1日之前支付2021年的租金,原告逾期支付15天以上时,被告风华可以要求与原告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原告郑茂逾期未在2020年9月1日之前支付2021年的租金构成违约,但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逾期15天以上,且原告当年租赁合同届满之日为2020年9月30日,故被告风华在2020年9月5日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被告风华与他人于2020年9月5日强行将原告的工作人员赶出租赁场地并拒绝原告的工作人员入内,且在涉案房屋上张贴了招租信息,导致原告无法继续使用房屋,其行为偏激且明显不当,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已经构成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考虑到2020年9月5日被告控制涉案房屋并张贴招租信息,原告无法进入涉案房屋并将设备拉走,原告已经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市南法院认定双方解除合同的时间为2020年9月5日,解除合同原因为被告风华违约导致原告郑茂无法经营。市南法院对原告及反诉原告主张的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解除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根据原被告双方合同的约定,2020年9月30日为双方租赁合同届满之日,原告也已经向被告交纳了至该日的房屋租金,因双方2020年9月5日解除合同,被告风华应当返还原告郑茂2020年9月6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房屋租金15123.29元(230000元÷365天×24天)。双方合同解除后,原告郑茂支付被告的保证金20000元被告风华应当予以返还。
关于原告郑茂主张的违约金50000元,考虑到本案原告也存在违约行为,且双方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被告违约时违约金,故市南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装修费60000元,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失,故市南法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反诉原告主张反诉被告支付物业费1505元,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反诉原告提交的水电费收款收据、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情况说明》等证据能够证明反诉原告替反诉被告垫付水电费1256元,反诉被告应当将该费用支付反诉原告。本案中,反诉被告虽然存在逾期支付下年房屋租金的情况,但其并未逾期15天以上,反诉原告主张反诉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0元缺乏合同依据,市南法院不予支持。反诉原告主张的房屋空置损失195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市南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一、关于自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受害人采取的措施应当在存在紧迫性及必要性。
二、本案中被告强行收回房屋的行为不构成“自助行为”,不属于自力救济。租赁合同一方违约后,守约方应依法或依约行使权利救济手段,即通过起诉或者仲裁的方式主张权利。从现行关于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来看,在承租人不存在根本违约情形下,法律并未规定出租人有强行收回租赁物的权利。本案中,依据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原告逾期4天未支付租金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但原告的违约行为尚未达到逾期支付租金15天以上时,被告并不享有合同所约定的合同解除权。此时,该年度的租赁期限尚未届满,被告不存在强行收回房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因此被告通过强制手段将原告驱离并收回房屋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三、在生活中,我们应当学法守法、合理维权,在法律的框架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本案中,最初原告逾期支付房屋租金构成违约,被告若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下年度租金或要求其返还房屋本系合理诉求。但被告在租赁期内带人强行收回房屋的行为反而使其自身成为违约方,导致双方租赁合同实际解除。被告不仅要返还对方剩余租赁期限内的房屋租金,还要退还押金,也无法向对方主张违约金,且收回房屋后房屋长期闲置未能对外出租,被告因其自身的行为产生了较大的损失,可谓得不偿失。因此,在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应当运用法律武器维权,避免偏激行为。
【基本案情】
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由原告承租被告房屋,双方约定租赁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租赁期间,原告应于每年9月1日前将下一年的租金支付被告,若逾期15天,则被告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主张违约金。因原告迟延4天未支付被告下年度的租金,被告给原告负责人发送催缴租赁费的短信原告也未回复,被告一气之下于2021年9月5日带人将原告工作人员强行驱离,阻止原告的工作人员入内,且在涉案房屋上张贴了招租信息。原告郑茂向市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已解除;被告风华退还原告郑茂保证金20000元、1个月的房租19667.67元、违约金50000元、房屋装修费60000元。被告风华提起反诉,主张:确认反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反诉被告郑茂向反诉原告风华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505元、水电费1256元、违约金50000元、因房屋空置等原因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共计195000元。
【裁判结果】
市南法院经审理后,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及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法判决:1.确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9月5日解除;2.被告风华返还原告郑茂剩余租赁期限内的房屋租金15123.29元、押金20000元;3.反诉被告郑茂支付反诉原告风华水电费1256元;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说理】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郑茂应当于2020年9月1日之前支付2021年的租金,原告逾期支付15天以上时,被告风华可以要求与原告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原告郑茂逾期未在2020年9月1日之前支付2021年的租金构成违约,但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逾期15天以上,且原告当年租赁合同届满之日为2020年9月30日,故被告风华在2020年9月5日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被告风华与他人于2020年9月5日强行将原告的工作人员赶出租赁场地并拒绝原告的工作人员入内,且在涉案房屋上张贴了招租信息,导致原告无法继续使用房屋,其行为偏激且明显不当,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已经构成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考虑到2020年9月5日被告控制涉案房屋并张贴招租信息,原告无法进入涉案房屋并将设备拉走,原告已经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市南法院认定双方解除合同的时间为2020年9月5日,解除合同原因为被告风华违约导致原告郑茂无法经营。市南法院对原告及反诉原告主张的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解除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根据原被告双方合同的约定,2020年9月30日为双方租赁合同届满之日,原告也已经向被告交纳了至该日的房屋租金,因双方2020年9月5日解除合同,被告风华应当返还原告郑茂2020年9月6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房屋租金15123.29元(230000元÷365天×24天)。双方合同解除后,原告郑茂支付被告的保证金20000元被告风华应当予以返还。
关于原告郑茂主张的违约金50000元,考虑到本案原告也存在违约行为,且双方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被告违约时违约金,故市南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装修费60000元,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失,故市南法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反诉原告主张反诉被告支付物业费1505元,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反诉原告提交的水电费收款收据、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情况说明》等证据能够证明反诉原告替反诉被告垫付水电费1256元,反诉被告应当将该费用支付反诉原告。本案中,反诉被告虽然存在逾期支付下年房屋租金的情况,但其并未逾期15天以上,反诉原告主张反诉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0元缺乏合同依据,市南法院不予支持。反诉原告主张的房屋空置损失195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市南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一、关于自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受害人采取的措施应当在存在紧迫性及必要性。
二、本案中被告强行收回房屋的行为不构成“自助行为”,不属于自力救济。租赁合同一方违约后,守约方应依法或依约行使权利救济手段,即通过起诉或者仲裁的方式主张权利。从现行关于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来看,在承租人不存在根本违约情形下,法律并未规定出租人有强行收回租赁物的权利。本案中,依据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原告逾期4天未支付租金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但原告的违约行为尚未达到逾期支付租金15天以上时,被告并不享有合同所约定的合同解除权。此时,该年度的租赁期限尚未届满,被告不存在强行收回房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因此被告通过强制手段将原告驱离并收回房屋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三、在生活中,我们应当学法守法、合理维权,在法律的框架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本案中,最初原告逾期支付房屋租金构成违约,被告若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下年度租金或要求其返还房屋本系合理诉求。但被告在租赁期内带人强行收回房屋的行为反而使其自身成为违约方,导致双方租赁合同实际解除。被告不仅要返还对方剩余租赁期限内的房屋租金,还要退还押金,也无法向对方主张违约金,且收回房屋后房屋长期闲置未能对外出租,被告因其自身的行为产生了较大的损失,可谓得不偿失。因此,在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应当运用法律武器维权,避免偏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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