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抗疫情 西城在行动#【西城区关于对未按要求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企业的通报】为全面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工作,西城区严格按照上级疫情防控要求持续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现对近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报如下:
1.北京市白纸坊青年餐厅,经营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建功北里五区3号楼。佩戴口罩不规范。
2.和平世界(北京)书画院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琉璃厂西街52号1号楼207室。佩戴口罩不规范。
3.北京胜军发达食品店,经营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石头胡同38号。佩戴口罩不规范。
4.北京北线阁菜市场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核桃园街甲1号。未严格执行扫码测温。
5.北京华尔璞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顺宜天成餐饮分公司,经营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街6号院3号楼。佩戴口罩不规范,未严格执行扫码测温。
6.北京饮馔福食餐饮有限公司凯晨餐饮分公司,经营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地下一层55号。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7.北京鼓楼华利食品店,经营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马厂胡同30号。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8.北京慧增家和茶庄,经营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路2号9号楼。佩戴口罩不规范。
9.北京天桥建明涮肉馆,经营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储子营胡同73号。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10.北京市西城区五英饭馆,经营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部口43号。佩戴口罩不规范。
11.北京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西单餐饮分公司,经营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20号西单商场南楼负一层。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12.北京宝宝爱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南大街139号。消杀记录不规范。
1.北京市白纸坊青年餐厅,经营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建功北里五区3号楼。佩戴口罩不规范。
2.和平世界(北京)书画院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琉璃厂西街52号1号楼207室。佩戴口罩不规范。
3.北京胜军发达食品店,经营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石头胡同38号。佩戴口罩不规范。
4.北京北线阁菜市场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核桃园街甲1号。未严格执行扫码测温。
5.北京华尔璞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顺宜天成餐饮分公司,经营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街6号院3号楼。佩戴口罩不规范,未严格执行扫码测温。
6.北京饮馔福食餐饮有限公司凯晨餐饮分公司,经营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地下一层55号。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7.北京鼓楼华利食品店,经营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马厂胡同30号。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8.北京慧增家和茶庄,经营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路2号9号楼。佩戴口罩不规范。
9.北京天桥建明涮肉馆,经营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储子营胡同73号。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10.北京市西城区五英饭馆,经营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部口43号。佩戴口罩不规范。
11.北京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西单餐饮分公司,经营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20号西单商场南楼负一层。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12.北京宝宝爱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南大街139号。消杀记录不规范。
【#西安城管执法系统通报3起燃气执法行政处罚典型案例#】2022年4月25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组织召开全市城管执法系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典型案例媒体通报会,通报3起燃气执法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21年12月以来,已累计排查出各类燃气安全隐患708处:落实整改677处,取缔非法燃气企业5家,对11家相关单位立案查处,行政处罚6起、处罚8万元。后续工作正持续推进。
案例①
2022年3月29日,碑林区城管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燃气安全专项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文艺南路陕西某某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经案审合议,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5000元的决定,并先后下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自行按要求整改并缴纳罚款。
案例②
2022年2月28日,市城管执法总队经开支队泾渭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桑军路某公园里小区发现,小区在修补内部道路开挖施工时将埋在天然气管线损坏,随即执法人员展开调查。
经支队法制审核和案审会讨论,鉴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且及时采取措施补救报修赔偿,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决定依据《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其做出处罚1万元的决定,并向其先后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3月8日,行政相对人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③
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期间,市城管执法总队三支队接到上级督办案件:高新区科技二路西安某隆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在对其园区地下室施工时造成天然气管道损坏。
2022年2月8日,经支队案审合议,决定依据《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处罚5万元。2月16日,执法人员对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自行缴纳了罚款,案件结案。(记者 刘耀春)#西安身边事#
2021年12月以来,已累计排查出各类燃气安全隐患708处:落实整改677处,取缔非法燃气企业5家,对11家相关单位立案查处,行政处罚6起、处罚8万元。后续工作正持续推进。
案例①
2022年3月29日,碑林区城管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燃气安全专项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文艺南路陕西某某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经案审合议,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5000元的决定,并先后下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自行按要求整改并缴纳罚款。
案例②
2022年2月28日,市城管执法总队经开支队泾渭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桑军路某公园里小区发现,小区在修补内部道路开挖施工时将埋在天然气管线损坏,随即执法人员展开调查。
经支队法制审核和案审会讨论,鉴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且及时采取措施补救报修赔偿,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决定依据《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其做出处罚1万元的决定,并向其先后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3月8日,行政相对人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③
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期间,市城管执法总队三支队接到上级督办案件:高新区科技二路西安某隆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在对其园区地下室施工时造成天然气管道损坏。
2022年2月8日,经支队案审合议,决定依据《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处罚5万元。2月16日,执法人员对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自行缴纳了罚款,案件结案。(记者 刘耀春)#西安身边事#
【#西安城管执法系统通报3起燃气执法行政处罚典型案例#】2022年4月25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组织召开全市城管执法系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典型案例媒体通报会,通报3起燃气执法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21年12月以来,已累计排查出各类燃气安全隐患708处:落实整改677处,取缔非法燃气企业5家,对11家相关单位立案查处,行政处罚6起、处罚8万元。后续工作正持续推进。
案例①
2022年3月29日,碑林区城管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燃气安全专项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文艺南路陕西某某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经案审合议,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5000元的决定,并先后下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自行按要求整改并缴纳罚款。
案例②
2022年2月28日,市城管执法总队经开支队泾渭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桑军路某公园里小区发现,小区在修补内部道路开挖施工时将埋在天然气管线损坏,随即执法人员展开调查。
经支队法制审核和案审会讨论,鉴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且及时采取措施补救报修赔偿,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决定依据《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其做出处罚1万元的决定,并向其先后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3月8日,行政相对人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③
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期间,市城管执法总队三支队接到上级督办案件:高新区科技二路西安某隆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在对其园区地下室施工时造成天然气管道损坏。
2022年2月8日,经支队案审合议,决定依据《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处罚5万元。2月16日,执法人员对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自行缴纳了罚款,案件结案。(记者 刘耀春)#西安身边事#
2021年12月以来,已累计排查出各类燃气安全隐患708处:落实整改677处,取缔非法燃气企业5家,对11家相关单位立案查处,行政处罚6起、处罚8万元。后续工作正持续推进。
案例①
2022年3月29日,碑林区城管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燃气安全专项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文艺南路陕西某某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经案审合议,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5000元的决定,并先后下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自行按要求整改并缴纳罚款。
案例②
2022年2月28日,市城管执法总队经开支队泾渭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桑军路某公园里小区发现,小区在修补内部道路开挖施工时将埋在天然气管线损坏,随即执法人员展开调查。
经支队法制审核和案审会讨论,鉴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且及时采取措施补救报修赔偿,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决定依据《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其做出处罚1万元的决定,并向其先后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3月8日,行政相对人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③
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期间,市城管执法总队三支队接到上级督办案件:高新区科技二路西安某隆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在对其园区地下室施工时造成天然气管道损坏。
2022年2月8日,经支队案审合议,决定依据《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处罚5万元。2月16日,执法人员对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自行缴纳了罚款,案件结案。(记者 刘耀春)#西安身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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