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公共户落户政策#【重磅!北京试行“公共户”落户政策,6类人可以申请】无房员工离职后要不要退出集体户口?买了房子但是原户内人员不肯迁户口怎么解决?在京无房、父母是集体户,新生儿在京该如何落户?这些曾困扰北京集体户市民的问题,将迎来解决方案。为有效解决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落户问题,近期,北京市公安局出台了“公共户”落户政策,《北京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于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
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
(试行)
为推动户籍管理工作理念和机制创新,有效解决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落户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北京市公安局经充分调研,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决定在全市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共户”设立
全市每个户籍派出所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非农业“公共户”,接收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辖区非农业户口人员落户。
二、“公共户”落户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市户籍人员(不含学生户口、驻京办户口、博士后户口等限制市内户口迁移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公共户”落户:
(一)因房屋产权交易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其他直系亲属包含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下同)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二)因离婚后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三)因离职户口须从原单位集体户迁出,现单位无集体户,且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四)因房屋交易所有权变更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变更,现房屋权利人申请将原户内人员迁出的,原户内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迁出的;
(五)新生儿亲生父母一方户口在本市“公共户”内,且新生儿无法在本市其他地址申报出生登记的,可在其亲生父母户口所在“公共户”内申报出生登记;
(六)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办理户口市内迁移的。
三、“公共户”迁移办理程序
(一)所需证件材料
1.入户申请书。(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或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并提供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下同)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卡》。非本人办理迁入的,还需提交由委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迁移本房滞留户口人员的,无需提供滞留户口人员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产权交易的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凭证;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的,须提供新的承租合同及公有住房单位说明;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离职的须提供离职证明、职工社保缴费记录等能够证明已离职的相关材料,有新单位的还需提供加盖新单位行政公章的无集体户情况说明。
4.新生儿在“公共户”申报出生登记的,按本市新生儿申报出生登记工作流程办理。
5.《<告知书>及<告知书回执>》(附件1)、《迁入“公共户”承诺书》(附件2)或《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迁移滞留户口人员承诺书》(附件3)。
6.其他必要的材料。
(二)办理流程及时限
1.申请人或监护人申请迁入“公共户”办理流程及时限
(1)符合“公共户”入户条件人员,应由申请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应对申请人或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入户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需补充的材料;
(3)公安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如需请示上级部门的,请示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4)符合迁入“公共户”条件的,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迁入手续。
2.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将本房滞留户口人员迁入“公共户”办理流程及时限
(1)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或监护人,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对申请人或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入户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补充的材料;
(3)公安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完成办理工作,如需请示上级部门的,请示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4)公安机关在做出户口迁移决定前,应告知滞留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无法告知的,公安机关公告告知,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5)滞留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收到告知后或公告期满后7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未迁移户口的,或陈述和申辩理由未被公安机关采纳的,公安机关自行对户口予以迁移至“公共户”。
3.“公共户”户内人员迁出“公共户”办理流程及时限
(1)自愿迁出“公共户”的,应由“公共户”户内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经公安机关审核,“公共户”户内人员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已有具备落户条件的合法产权住房的,户内人员应在公安机关告知后将户口迁出“公共户”。无法告知的,公安机关将进行公告告知,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公共户”户内人员收到告知后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未迁移户口的,或陈述和申辩理由未被公安机关采纳的,公安机关自行对户口予以迁移。
(3)“公共户”户内人员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有一套或多套合法产权住房且都具备落户条件,由落户人自愿选择户口登记地址,落户人未予选择的,按照房产地址无户口登记优先的原则,具体迁移的落户顺序为:①本人是唯一权利人,按照产权登记日期,选择登记日期最早的房屋登记户口;②本人与他人共有,选择所占份额多的房屋登记户口;份额一致,按照产权登记日期最早的房屋登记户口。
4.公安机关自行迁移户口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本人或其监护人,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被迁移人或其监护人知晓,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5.被迁移人或其监护人对公安机关自行迁移户口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公共户”的管理
(一)公安机关为“公共户”户内人员打印《常住人口登记卡》,有效期1年。“公共户”户内人员应在《常住人口登记卡》到期前14个工作日内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换发新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二)“公共户”户内人员需要使用“公共户”首页的,应向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出具加盖“公共户”专用章的首页复印件;
(三)申请人应确保提供的证件材料真实准确,对于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公安机关将取消其申请迁移事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申请人的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涉及其他户口办理事项,按照现有政策执行。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规定进行解释。本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北京日报、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
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
(试行)
为推动户籍管理工作理念和机制创新,有效解决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落户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北京市公安局经充分调研,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决定在全市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共户”设立
全市每个户籍派出所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非农业“公共户”,接收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辖区非农业户口人员落户。
二、“公共户”落户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市户籍人员(不含学生户口、驻京办户口、博士后户口等限制市内户口迁移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公共户”落户:
(一)因房屋产权交易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其他直系亲属包含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下同)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二)因离婚后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三)因离职户口须从原单位集体户迁出,现单位无集体户,且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四)因房屋交易所有权变更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变更,现房屋权利人申请将原户内人员迁出的,原户内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迁出的;
(五)新生儿亲生父母一方户口在本市“公共户”内,且新生儿无法在本市其他地址申报出生登记的,可在其亲生父母户口所在“公共户”内申报出生登记;
(六)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办理户口市内迁移的。
三、“公共户”迁移办理程序
(一)所需证件材料
1.入户申请书。(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或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并提供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下同)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卡》。非本人办理迁入的,还需提交由委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迁移本房滞留户口人员的,无需提供滞留户口人员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产权交易的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凭证;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的,须提供新的承租合同及公有住房单位说明;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离职的须提供离职证明、职工社保缴费记录等能够证明已离职的相关材料,有新单位的还需提供加盖新单位行政公章的无集体户情况说明。
4.新生儿在“公共户”申报出生登记的,按本市新生儿申报出生登记工作流程办理。
5.《<告知书>及<告知书回执>》(附件1)、《迁入“公共户”承诺书》(附件2)或《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迁移滞留户口人员承诺书》(附件3)。
6.其他必要的材料。
(二)办理流程及时限
1.申请人或监护人申请迁入“公共户”办理流程及时限
(1)符合“公共户”入户条件人员,应由申请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应对申请人或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入户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需补充的材料;
(3)公安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如需请示上级部门的,请示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4)符合迁入“公共户”条件的,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迁入手续。
2.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将本房滞留户口人员迁入“公共户”办理流程及时限
(1)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或监护人,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对申请人或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入户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补充的材料;
(3)公安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完成办理工作,如需请示上级部门的,请示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4)公安机关在做出户口迁移决定前,应告知滞留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无法告知的,公安机关公告告知,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5)滞留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收到告知后或公告期满后7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未迁移户口的,或陈述和申辩理由未被公安机关采纳的,公安机关自行对户口予以迁移至“公共户”。
3.“公共户”户内人员迁出“公共户”办理流程及时限
(1)自愿迁出“公共户”的,应由“公共户”户内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经公安机关审核,“公共户”户内人员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已有具备落户条件的合法产权住房的,户内人员应在公安机关告知后将户口迁出“公共户”。无法告知的,公安机关将进行公告告知,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公共户”户内人员收到告知后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未迁移户口的,或陈述和申辩理由未被公安机关采纳的,公安机关自行对户口予以迁移。
(3)“公共户”户内人员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有一套或多套合法产权住房且都具备落户条件,由落户人自愿选择户口登记地址,落户人未予选择的,按照房产地址无户口登记优先的原则,具体迁移的落户顺序为:①本人是唯一权利人,按照产权登记日期,选择登记日期最早的房屋登记户口;②本人与他人共有,选择所占份额多的房屋登记户口;份额一致,按照产权登记日期最早的房屋登记户口。
4.公安机关自行迁移户口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本人或其监护人,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被迁移人或其监护人知晓,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5.被迁移人或其监护人对公安机关自行迁移户口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公共户”的管理
(一)公安机关为“公共户”户内人员打印《常住人口登记卡》,有效期1年。“公共户”户内人员应在《常住人口登记卡》到期前14个工作日内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换发新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二)“公共户”户内人员需要使用“公共户”首页的,应向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出具加盖“公共户”专用章的首页复印件;
(三)申请人应确保提供的证件材料真实准确,对于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公安机关将取消其申请迁移事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申请人的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涉及其他户口办理事项,按照现有政策执行。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规定进行解释。本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北京日报、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出台公共户落户政策#【重磅!北京试行“公共户”落户政策,6类人可以申请】无房员工离职后要不要退出集体户口?买了房子但是原户内人员不肯迁户口怎么解决?在京无房、父母是集体户,新生儿在京该如何落户?这些曾困扰北京集体户市民的问题,将迎来解决方案。为有效解决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落户问题,近期,北京市公安局出台了“公共户”落户政策,《北京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于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
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
(试行)
为推动户籍管理工作理念和机制创新,有效解决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落户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北京市公安局经充分调研,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决定在全市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共户”设立
全市每个户籍派出所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非农业“公共户”,接收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辖区非农业户口人员落户。
二、“公共户”落户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市户籍人员(不含学生户口、驻京办户口、博士后户口等限制市内户口迁移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公共户”落户:
(一)因房屋产权交易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其他直系亲属包含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下同)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二)因离婚后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三)因离职户口须从原单位集体户迁出,现单位无集体户,且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四)因房屋交易所有权变更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变更,现房屋权利人申请将原户内人员迁出的,原户内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迁出的;
(五)新生儿亲生父母一方户口在本市“公共户”内,且新生儿无法在本市其他地址申报出生登记的,可在其亲生父母户口所在“公共户”内申报出生登记;
(六)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办理户口市内迁移的。
三、“公共户”迁移办理程序
(一)所需证件材料
1.入户申请书。(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或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并提供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下同)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卡》。非本人办理迁入的,还需提交由委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迁移本房滞留户口人员的,无需提供滞留户口人员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产权交易的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凭证;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的,须提供新的承租合同及公有住房单位说明;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离职的须提供离职证明、职工社保缴费记录等能够证明已离职的相关材料,有新单位的还需提供加盖新单位行政公章的无集体户情况说明。
4.新生儿在“公共户”申报出生登记的,按本市新生儿申报出生登记工作流程办理。
5.《<告知书>及<告知书回执>》(附件1)、《迁入“公共户”承诺书》(附件2)或《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迁移滞留户口人员承诺书》(附件3)。
6.其他必要的材料。
(二)办理流程及时限
1.申请人或监护人申请迁入“公共户”办理流程及时限
(1)符合“公共户”入户条件人员,应由申请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应对申请人或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入户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需补充的材料;
(3)公安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如需请示上级部门的,请示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4)符合迁入“公共户”条件的,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迁入手续。
2.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将本房滞留户口人员迁入“公共户”办理流程及时限
(1)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或监护人,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对申请人或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入户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补充的材料;
(3)公安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完成办理工作,如需请示上级部门的,请示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4)公安机关在做出户口迁移决定前,应告知滞留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无法告知的,公安机关公告告知,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5)滞留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收到告知后或公告期满后7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未迁移户口的,或陈述和申辩理由未被公安机关采纳的,公安机关自行对户口予以迁移至“公共户”。
3.“公共户”户内人员迁出“公共户”办理流程及时限
(1)自愿迁出“公共户”的,应由“公共户”户内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经公安机关审核,“公共户”户内人员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已有具备落户条件的合法产权住房的,户内人员应在公安机关告知后将户口迁出“公共户”。无法告知的,公安机关将进行公告告知,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公共户”户内人员收到告知后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未迁移户口的,或陈述和申辩理由未被公安机关采纳的,公安机关自行对户口予以迁移。
(3)“公共户”户内人员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有一套或多套合法产权住房且都具备落户条件,由落户人自愿选择户口登记地址,落户人未予选择的,按照房产地址无户口登记优先的原则,具体迁移的落户顺序为:①本人是唯一权利人,按照产权登记日期,选择登记日期最早的房屋登记户口;②本人与他人共有,选择所占份额多的房屋登记户口;份额一致,按照产权登记日期最早的房屋登记户口。
4.公安机关自行迁移户口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本人或其监护人,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被迁移人或其监护人知晓,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5.被迁移人或其监护人对公安机关自行迁移户口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公共户”的管理
(一)公安机关为“公共户”户内人员打印《常住人口登记卡》,有效期1年。“公共户”户内人员应在《常住人口登记卡》到期前14个工作日内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换发新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二)“公共户”户内人员需要使用“公共户”首页的,应向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出具加盖“公共户”专用章的首页复印件;
(三)申请人应确保提供的证件材料真实准确,对于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公安机关将取消其申请迁移事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申请人的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涉及其他户口办理事项,按照现有政策执行。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规定进行解释。本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北京日报、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
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
(试行)
为推动户籍管理工作理念和机制创新,有效解决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落户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北京市公安局经充分调研,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决定在全市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共户”设立
全市每个户籍派出所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非农业“公共户”,接收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辖区非农业户口人员落户。
二、“公共户”落户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市户籍人员(不含学生户口、驻京办户口、博士后户口等限制市内户口迁移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公共户”落户:
(一)因房屋产权交易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其他直系亲属包含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下同)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二)因离婚后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三)因离职户口须从原单位集体户迁出,现单位无集体户,且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四)因房屋交易所有权变更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变更,现房屋权利人申请将原户内人员迁出的,原户内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迁出的;
(五)新生儿亲生父母一方户口在本市“公共户”内,且新生儿无法在本市其他地址申报出生登记的,可在其亲生父母户口所在“公共户”内申报出生登记;
(六)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办理户口市内迁移的。
三、“公共户”迁移办理程序
(一)所需证件材料
1.入户申请书。(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或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并提供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下同)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卡》。非本人办理迁入的,还需提交由委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迁移本房滞留户口人员的,无需提供滞留户口人员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产权交易的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凭证;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的,须提供新的承租合同及公有住房单位说明;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离职的须提供离职证明、职工社保缴费记录等能够证明已离职的相关材料,有新单位的还需提供加盖新单位行政公章的无集体户情况说明。
4.新生儿在“公共户”申报出生登记的,按本市新生儿申报出生登记工作流程办理。
5.《<告知书>及<告知书回执>》(附件1)、《迁入“公共户”承诺书》(附件2)或《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迁移滞留户口人员承诺书》(附件3)。
6.其他必要的材料。
(二)办理流程及时限
1.申请人或监护人申请迁入“公共户”办理流程及时限
(1)符合“公共户”入户条件人员,应由申请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应对申请人或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入户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需补充的材料;
(3)公安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如需请示上级部门的,请示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4)符合迁入“公共户”条件的,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迁入手续。
2.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将本房滞留户口人员迁入“公共户”办理流程及时限
(1)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或监护人,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对申请人或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入户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补充的材料;
(3)公安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完成办理工作,如需请示上级部门的,请示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4)公安机关在做出户口迁移决定前,应告知滞留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无法告知的,公安机关公告告知,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5)滞留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收到告知后或公告期满后7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未迁移户口的,或陈述和申辩理由未被公安机关采纳的,公安机关自行对户口予以迁移至“公共户”。
3.“公共户”户内人员迁出“公共户”办理流程及时限
(1)自愿迁出“公共户”的,应由“公共户”户内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经公安机关审核,“公共户”户内人员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已有具备落户条件的合法产权住房的,户内人员应在公安机关告知后将户口迁出“公共户”。无法告知的,公安机关将进行公告告知,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公共户”户内人员收到告知后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未迁移户口的,或陈述和申辩理由未被公安机关采纳的,公安机关自行对户口予以迁移。
(3)“公共户”户内人员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有一套或多套合法产权住房且都具备落户条件,由落户人自愿选择户口登记地址,落户人未予选择的,按照房产地址无户口登记优先的原则,具体迁移的落户顺序为:①本人是唯一权利人,按照产权登记日期,选择登记日期最早的房屋登记户口;②本人与他人共有,选择所占份额多的房屋登记户口;份额一致,按照产权登记日期最早的房屋登记户口。
4.公安机关自行迁移户口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本人或其监护人,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被迁移人或其监护人知晓,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5.被迁移人或其监护人对公安机关自行迁移户口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公共户”的管理
(一)公安机关为“公共户”户内人员打印《常住人口登记卡》,有效期1年。“公共户”户内人员应在《常住人口登记卡》到期前14个工作日内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换发新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二)“公共户”户内人员需要使用“公共户”首页的,应向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出具加盖“公共户”专用章的首页复印件;
(三)申请人应确保提供的证件材料真实准确,对于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公安机关将取消其申请迁移事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申请人的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涉及其他户口办理事项,按照现有政策执行。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规定进行解释。本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北京日报、北京市公安局)
#评估价值##300万#元的#知识产权#最终只能#变现20万#元——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究竟#卡在哪#
本报记者 郭子源
当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业务规模呈快速增长态势。经济日报记者从北京银保监局获悉,其辖内2020年全年新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同比提高30%;浙江银保监局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其辖内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余额86.39亿元,较2019年底增长47.42%,高于同期贷款平均增速32.04个百分点。
对于拥有多项知识产权的科创企业来说,如何促进“知产”有效转变为“资产”?其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作用日益凸显。但记者调查发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推进过程中仍有诸多“绊脚石”——作为质押物,知识产权的价值如何评估?一旦企业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如何将知识产权处置、变现?评估价值高达300万元的知识产权为何最终只能变现20万元?为此,记者对北京市、浙江省的相关情况展开了调查。
价值评估难点何解
众所周知,若从银行获得贷款,借款人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式,通常有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三种,银行在担保物价值的基础上,综合多重因素考量最终确定贷款额度。但与房产等抵押物相比,知识产权等质押物最大的问题在于“难以评估价值”。
由谁来评估?现状是,因专业度高,绝大多数银行工作人员并不具备评估能力,因此需要借助外部机构。但记者调查发现,评估机构的收费价格较高,通常是最终评估价值的2%至3%,有的甚至高达5%至6%。若企业知识产权的最终估值为300万元,银行按照约30%的质押率放款100万元,企业则需要支付至少6万元的评估费用,这无形中会抬高企业的综合融资成本。
为了减少企业支出,有不少银行采用“自评估”模式,但实际上也是与外部评估机构合作,只是后者不收取评估费。“评估机构之所以免费,是因为通过与银行合作,评估机构能够了解到哪些企业拥有哪些专利,进而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为企业后续的专利年费代缴、新项目申报等提供服务,相当于为自己获客。”浙江某城市商业银行相关负责人说。
但这种“互惠互利”模式并非长久之计。为了从根源上解决问题,作为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浙江省台州市率先发力,台州银保监分局已和台州市知识产权人才库、专家库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培训各银行知识产权评估基础人才232人次。
“通过发起远程评估、集中评估等方式,免费获取知识产权评估参考价,并在此基础上对知识产权开展自评估,免除第三方评估环节、免收评估费用。”台州银保监分局局长曹光群说,截至2020年末,台州市通过自评估方式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占比达79%,较2019年提升了28个百分点,节约评估费用近3000万元。
但是,如果评估不准确怎么办?这也是制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一大障碍。“从实践看,知识产权质押的增信效用较低,属于弱担保、类信用贷款,银行为了防范风险大多选择追加抵押物,如要求企业拿出未抵押房产等。”某国有大行北京分行公司金融部负责人说,该行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总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的占比不超过20%。
“为了解决以上痛点,我们的思路是产品‘打包’、提升质押比例,如‘专利+商标’混合质押。”曹光群说,截至2020年末,在台州市新发放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43.7%的贷款将知识产权质押作为唯一的担保方式,较2019年提高20.5个百分点。
处置流转体系待完善
除了评估难,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耗时长、处置流转难等问题也阻碍着相关业务推进。
多家受访企业坦言,如果涉及专利权,在当地的知识产权局办理相关质押手续即可,用时较短,通常为一周。但如果涉及版权,其质押手续耗时长,需要去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过程长达一个月至两个月。“有时候着急用钱,真的等不了两个月。”
但让台州市莱恩克警报器有限公司负责人王良仁欣喜的是,他的公司通过“专利权+商标权”混合质押方式,获得了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台州分行200万元贷款,“从银行客户经理联系,到完成材料准备、合同填写、质押登记等一系列流程,只用了3天时间”。王良仁说。原来,台州市正在推进“跑一次”提升融资便利行动,开通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绿色通道,通过网上办理、异地网点联动办理等方式,为客户代办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目前,商标权质押融资全流程办理时间最短缩减至1个工作日,专利权质押融资全流程办理时间缩短至3个工作日。
此外,北京银保监局已协同相关部门,探索在“北京市首贷服务中心”的基础上成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中心”,将评估、质押登记等纳入其中,力争实现“一站式”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贷前管理的估值、登记等一系列问题外,针对贷后管理,一旦发生企业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银行处置、变现质押物也较为困难。
“估值300万元的知识产权,最后只能变现20万元或者30万元,但银行放款却是100万元,这其中70万元至80万元的贷款损失怎么办?”多位银行负责人在受访时表示,由于尚未建立可持续、商业化的知识产权交易流转市场,质押物处置难,无法覆盖信贷风险。
因此,多位业内人士建议,应重点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的处置流转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交易的活跃度,畅通知识产权交易信息流通;与此同时,降低法律因素、时间因素、市场因素等不确定因素在其交易过程中的影响程度。
风险分担需“几家抬”
正因为处置难、风险控制难,银行的一线工作人员“内生动力弱”,若不进一步完善风险分担机制,银行的积极性将会被大幅挫伤。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一是持续推动“尽职免责”落地,解除银行一线人员的后顾之忧;二是用好贴息贴费政策;三是丰富风险补偿渠道。
目前,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四部门已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关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若干措施》,鼓励银行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点的内部“尽职免责”机制,对经办人员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已经尽职履责的,实行免责;同时,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此外,要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发挥财政引领作用,丰富风险补偿渠道。”浙江银保监局有关负责人说,目前辖内已有多市出台了风险资金池等专项政策,其中,杭州市已设立3000万元的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用于补偿专利质押融资服务政策性担保产生的风险损失;嘉兴市按照30万元以内每户40%贴息补偿;台州市则设立了3500万元的专项资金池,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损失类贷款实施风险补偿。
“台州市已推动将贷款贴息、保险贴费纳入全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应用范围。”曹光群说,对各银行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最高按实收利息的20%进行补助,对各保险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按年度保费的25%进行补助,对投保非融资类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给予30%的保费补助。截至2020年末,台州市已累计发放各类贴息贴费近2000万元。
来源:经济日报 https://t.cn/A65yKq6y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究竟#卡在哪#
本报记者 郭子源
当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业务规模呈快速增长态势。经济日报记者从北京银保监局获悉,其辖内2020年全年新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同比提高30%;浙江银保监局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其辖内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余额86.39亿元,较2019年底增长47.42%,高于同期贷款平均增速32.04个百分点。
对于拥有多项知识产权的科创企业来说,如何促进“知产”有效转变为“资产”?其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作用日益凸显。但记者调查发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推进过程中仍有诸多“绊脚石”——作为质押物,知识产权的价值如何评估?一旦企业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如何将知识产权处置、变现?评估价值高达300万元的知识产权为何最终只能变现20万元?为此,记者对北京市、浙江省的相关情况展开了调查。
价值评估难点何解
众所周知,若从银行获得贷款,借款人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式,通常有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三种,银行在担保物价值的基础上,综合多重因素考量最终确定贷款额度。但与房产等抵押物相比,知识产权等质押物最大的问题在于“难以评估价值”。
由谁来评估?现状是,因专业度高,绝大多数银行工作人员并不具备评估能力,因此需要借助外部机构。但记者调查发现,评估机构的收费价格较高,通常是最终评估价值的2%至3%,有的甚至高达5%至6%。若企业知识产权的最终估值为300万元,银行按照约30%的质押率放款100万元,企业则需要支付至少6万元的评估费用,这无形中会抬高企业的综合融资成本。
为了减少企业支出,有不少银行采用“自评估”模式,但实际上也是与外部评估机构合作,只是后者不收取评估费。“评估机构之所以免费,是因为通过与银行合作,评估机构能够了解到哪些企业拥有哪些专利,进而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为企业后续的专利年费代缴、新项目申报等提供服务,相当于为自己获客。”浙江某城市商业银行相关负责人说。
但这种“互惠互利”模式并非长久之计。为了从根源上解决问题,作为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浙江省台州市率先发力,台州银保监分局已和台州市知识产权人才库、专家库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培训各银行知识产权评估基础人才232人次。
“通过发起远程评估、集中评估等方式,免费获取知识产权评估参考价,并在此基础上对知识产权开展自评估,免除第三方评估环节、免收评估费用。”台州银保监分局局长曹光群说,截至2020年末,台州市通过自评估方式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占比达79%,较2019年提升了28个百分点,节约评估费用近3000万元。
但是,如果评估不准确怎么办?这也是制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一大障碍。“从实践看,知识产权质押的增信效用较低,属于弱担保、类信用贷款,银行为了防范风险大多选择追加抵押物,如要求企业拿出未抵押房产等。”某国有大行北京分行公司金融部负责人说,该行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总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的占比不超过20%。
“为了解决以上痛点,我们的思路是产品‘打包’、提升质押比例,如‘专利+商标’混合质押。”曹光群说,截至2020年末,在台州市新发放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43.7%的贷款将知识产权质押作为唯一的担保方式,较2019年提高20.5个百分点。
处置流转体系待完善
除了评估难,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耗时长、处置流转难等问题也阻碍着相关业务推进。
多家受访企业坦言,如果涉及专利权,在当地的知识产权局办理相关质押手续即可,用时较短,通常为一周。但如果涉及版权,其质押手续耗时长,需要去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过程长达一个月至两个月。“有时候着急用钱,真的等不了两个月。”
但让台州市莱恩克警报器有限公司负责人王良仁欣喜的是,他的公司通过“专利权+商标权”混合质押方式,获得了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台州分行200万元贷款,“从银行客户经理联系,到完成材料准备、合同填写、质押登记等一系列流程,只用了3天时间”。王良仁说。原来,台州市正在推进“跑一次”提升融资便利行动,开通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绿色通道,通过网上办理、异地网点联动办理等方式,为客户代办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目前,商标权质押融资全流程办理时间最短缩减至1个工作日,专利权质押融资全流程办理时间缩短至3个工作日。
此外,北京银保监局已协同相关部门,探索在“北京市首贷服务中心”的基础上成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中心”,将评估、质押登记等纳入其中,力争实现“一站式”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贷前管理的估值、登记等一系列问题外,针对贷后管理,一旦发生企业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银行处置、变现质押物也较为困难。
“估值300万元的知识产权,最后只能变现20万元或者30万元,但银行放款却是100万元,这其中70万元至80万元的贷款损失怎么办?”多位银行负责人在受访时表示,由于尚未建立可持续、商业化的知识产权交易流转市场,质押物处置难,无法覆盖信贷风险。
因此,多位业内人士建议,应重点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的处置流转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交易的活跃度,畅通知识产权交易信息流通;与此同时,降低法律因素、时间因素、市场因素等不确定因素在其交易过程中的影响程度。
风险分担需“几家抬”
正因为处置难、风险控制难,银行的一线工作人员“内生动力弱”,若不进一步完善风险分担机制,银行的积极性将会被大幅挫伤。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一是持续推动“尽职免责”落地,解除银行一线人员的后顾之忧;二是用好贴息贴费政策;三是丰富风险补偿渠道。
目前,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四部门已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关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若干措施》,鼓励银行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点的内部“尽职免责”机制,对经办人员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已经尽职履责的,实行免责;同时,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此外,要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发挥财政引领作用,丰富风险补偿渠道。”浙江银保监局有关负责人说,目前辖内已有多市出台了风险资金池等专项政策,其中,杭州市已设立3000万元的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用于补偿专利质押融资服务政策性担保产生的风险损失;嘉兴市按照30万元以内每户40%贴息补偿;台州市则设立了3500万元的专项资金池,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损失类贷款实施风险补偿。
“台州市已推动将贷款贴息、保险贴费纳入全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应用范围。”曹光群说,对各银行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最高按实收利息的20%进行补助,对各保险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按年度保费的25%进行补助,对投保非融资类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给予30%的保费补助。截至2020年末,台州市已累计发放各类贴息贴费近2000万元。
来源:经济日报 https://t.cn/A65yKq6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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