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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勰

汪瑾是松江人,五十多岁时,潦倒失意。他居无定所,过着飘泊的生活。深秋季节,凉风袭来时,他忽然产生了思乡情怀,遂乘船离京南下,打算回归老家。

有一天太阳落山的时候,行船暂停泊于武城县老城西边的河岸上。汪瑾正苦于清冷寂寞之际,突然见到一个累得满脸流汗的小奴仆走到跟前,送上一个名帖说:“我家老爷冯二官,请求拜见您。”汪瑾看过名帖,是声称同乡眷属的晚辈人冯勰求见。汪瑾心里想自己如此穷困潦倒,连亲戚朋友见了都不愿搭理的人,哪还能有什么人会与我亲近呢?怀疑是对方弄错了,于是将名帖退还来人。小奴仆好生奇怪,问道:“老先生你不是姓汪,松江府人么?”汪瑾回答道:“是呀。”小奴仆自言自语道:“这下就不会弄错吧?”便转身跑了回去。

不一会儿,冯勰亲自来了。他身穿新衣,头戴新帽,年约三十岁,和汪瑾相见致礼谦让一番之后,便上船了。冯勰很懂礼节,并且谦恭和气,还送上绸缎四匹,作为见面之礼。

然后冯勰才说:“我是山西人,很想去扬州看望一位上官桥巡检。现知汪兄返归松江,所以我想搭乘你的顺道船,不知你能否收容?”汪瑾看到冯勰朴素厚道,也就答应了。冯勰则又施礼拜谢一番。随后,小奴仆便提着包裹行李,进船舱安放住下了。

夜晚,二人促膝长谈,汪瑾看着名帖问道:“冯老弟是西部人,我是南方人,怎么能说你是我的乡眷呢?”

冯勰说:“我的祖籍原是松江,朱明亡灭,大清建立后,我们一家才迁徙到山西,入籍于汾阳。名帖称说是乡眷,表明了我是永远不忘乡土之情的。”

汪瑾又问:“我看你谈吐不凡,可是你为什么不出职任官,竟虚度这样的大好年华呢?”

冯勰说:“我的命运如此,不可强求。从前我参加过多次科考,都落选了。我曾行贿买官,已经花费近万两银子了,终没有得官做。我开始时也感到忧愤、郁闷,后来我便渐渐地打消了这个念头,我再仔细一想,人的才能好比袜子上的线头,拆散了就不足一寸长。我即使是做官了,也必定是僵尸占其位,干吃俸禄不干事而已。假如是因贫穷而去当官,倒可能成为一个特别有钱的人。总的看来,有才不用,或当官捞钱,是不值得仿效的,所以我就甘心当个平民百姓了。汪兄不曾见江东杰出才子王文度么?他若是决心不出仕当官,则会少年时得享美名,必定终生不会毁坏名声,更不至于被削夺权势,遭杀身之祸,留给后人耻笑责备了!”

汪瑾听了他的话哀叹说:“冯老弟说得对呀。贿赂长官都不得官做,那么无钱贿赂官府者,就只好和你一样甘心白花钱,老死皆不可得官做了。”

从此,汪冯二人朝夕聚会,叙谈答对,甚是欢乐。

他们的船行至淮安时,适逢中秋佳节。汪瑾特地买来了酒,请冯勰赏月。待饮酒至高兴的时候,冯勰突然叹息说:“我曾听过一个遇害人临死前讲述他生平慷慨的一段故事,汪兄想听听么?”

汪瑾当时并没在意,反倒问冯勰道:“你的那位朋友官居巡检,如果是居官清正的人,那你数千里路投奔到那里,恐怕是往返徒劳了吧!”冯勰听了,没有即时回答,只是自顾自地喝酒。

过了一会儿,冯勰方才停止喝酒,声音凄切地说:“十天来,我心里十分感谢汪兄厚待,曾几次想把真心话告诉给你,但又恐你听了害怕,只好暂且不说了。现在既然问到了这件事,那我就讲给你听。”

冯勰沉思了一会儿说:“上官桥的巡检陈某,说是我的朋友,其实却是个仇人。十三年前,我往苏州贩运一千捆棉布,途经荏平,与陈某同住一个旅店,正赶上天降大雨,不能行路。这时,陈某与他同屋里的旅客,赌了一天一夜,结果他一败涂地,把所带钱物输个精光,还欠下一百两银子的赌债。他无力凑足这笔钱,因之受到赌客们的欺侮与辱骂。当时我可怜他,如数地替他还清了债,事情才算完结。另外,我又送给他二十两银子做路费,让他回家。陈某对我感激备至,并发誓日后一定要报答我的厚恩。然后,他又表现出一副欲言又止的样子。经我再三追问,他才说出他想花些钱买个小官当当,以后也好用俸禄养活全家。今天遇着了大好人,只好厚着脸皮再借五百两银子。假如一旦得官,绝不忘恩负义。我见他如此落魄,又动了恻隐之心,心想好事做到底,成全了他这一回吧。遂慷慨答应,将钱借给了他。但是,付钱之时,我也太粗心大意了,竟没有立下字据。过了五年,当我再到北京城里时,听说陈某将要到扬州赴任了,但是还没有拿到任命状子,故暂时居于宣武门外。我特意前去探望他时,他先是推托外出了,后来我几次到门上等,方才见到了他,然而他却是一副很冷淡的样子,全然不提从前的事。”

汪瑾听到这里,瞪眼愤怒地插话说:“人心真不可测,那姓陈的怎么能这样?!”

冯勰说:“不是人心不可测,而是我们这些人的心眼太实诚。总是以君子之心去看待小人了。汪兄,你听说过东郭先生与中山狼的故事么?”

汪瑾接着说:“依我看,对这种人有什么理可以讲?应该向他讨回银子,与他绝交。”

冯勰说:“当时我的想法也是如此,便当面问及还债之事。哪曾想陈某非但不还钱,反而翻脸骂人。我怒不可遏,同他争辩起来。我并不是后悔我破了财,而是怨恨陈某忘恩负义,他的行径等同于阴险的魔鬼,其毒辣也超过了恶蜂毒蝎。于是我花钱买通官吏,将他抓起来,叫他吃官司。可是没有字据可证明我有理,故此官府也无法审理,只好对陈某不加追究了。而我自己后来却染上了瘟疫,死在外乡,尸骨无法归葬。而今我在地下上告于阴曹地府,现已得知到了向陈某追偿欠债的时候了。所幸今日又亏得汪兄将我带到扬州,一路上又有机会向你说及陈某之恶,也算得了一些慰藉。因此,我将来必定要报答你对我的恩惠,虽然在九泉之下,也不会忘记。”

汪瑾听到这里,才知道他原来是鬼,心里害怕极了,脱口问道:“这么说来你是鬼喽?”

冯勰答:“是的。你在灯前或月下照照我就全明白了。”

汪瑾举起灯,对着冯勰照了照,果然不见影子,突生恐惧,吓得一言不发,面无人色。

冯勰见状,笑了笑,安慰汪瑾说:“汪兄不必害怕,我感谢你的恩德都来不及,还能加害于你么?”

汪瑾回想起他们交往的这一段时间,冯勰的确没有做什么伤害自己的事情。这才稍稍定下了心,但还是战战兢兢地坐立不安,如芒在背。

他们的船到达扬州时,冯勰竟是失意惆怅地对汪瑾说:“你我二人从此分别了。我懂得修造佛塔的人,必定要收拢塔尖的,我也知道汪兄与扬州太守是老朋友了,所以请你明天路过扬州时,向太守说一说我的冤仇,更不能叫忘恩负义的罪魁陈某盗取清白名声,继续欺骗世人。”

汪瑾也很忧伤悲痛,他指着冯勰身后的小奴仆问道:“这个小奴仆是人还是鬼呀?”

冯勰说:“我本身就是鬼,哪能使唤人呢?这是我在阴间用五千钱买来的,他也是我的同乡,原本是北京南门外卖袜子的李四之子。”

冯勰领着小奴仆走后,汪瑾的恐惧之心方才完全消除,他为人谨慎,不爱多言,对于船上遇见冯勰的事,也未再向别的人透露过,因而船上的人,也就没有一个人知道这件事的。

第二天,汪瑾去拜见扬州太守,并被太守留在家里饮酒。当二人正喝到兴头时,忽然得报上官桥陈巡检,在昨天晚上得暴病死去了。太守知道后,非常惊讶地说:“一个身强力壮的人,怎么说死就死了呢?”

汪瑾则在一旁叹息说:“阴间的公理,也不是虚妄无实的。”随后,汪瑾便把他遇见冯勰的事,向太守详细地述说了一遍。太守听了,竟是瞠目结舌,好久说不出话来。

陈巡检的尸骨,无家可归葬,还是太守为他置办了棺材,掩埋在无主尸体的公墓中。待派人整理他做官所得的财物时,计有千两黄金,太守方知陈某是一个贪赃不法的坏官。因怨恨其人,遂将陈某所有的财物全部给了汪瑾,说:“我为冯勰报了仇怨,这些钱也就权当冯勰对你报答恩德了。”汪瑾初开始时不愿接受这笔钱财,后因觉太守说得有理,方才收下了。

汪瑾回到家里,因为有了这笔钱,家境也富裕了。

后来他又从乡里人中打听到了李四这个人,知他是回民,确有一个十五岁的儿子,在两年前因患疟疾死去了。再看外貌长相,正和冯勰所带的小奴仆一模一样,于是他赠给李四一笔钱,让他好好过日子,以聊表心意。

--万象

【严守证明标准 坚持依法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就赵志红死刑复核一案答记者问】新华社北京7月30日电题:严守证明标准 坚持依法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就赵志红死刑复核一案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
  2019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赵志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的刑事裁定。7月30日,赵志红被执行死刑。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最高法刑五庭负责人。
  
  问:最高法复核赵志红案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答:赵志红案重大、疑难、复杂、敏感,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最高法接到内蒙古高院报送的案件后,一是依法组成合议庭,深入细致审阅全部案卷材料,并调阅了与赵志红案相关联的“呼格吉勒图案”卷宗材料。
  二是合议庭两次赴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提审被告人赵志红,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听取其供述和辩解。
  三是在阅卷和提审的基础上梳理出主要事实和重要证据,对焦点事实和证据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核实。
  四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向最高检通报案情,听取最高检的意见。
  五是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并提请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案件复核过程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问:复核裁定对一、二审裁判作了哪些改变?
  答:第一、二审裁判认定被告人赵志红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事实21起。我院经复核,对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17起犯罪事实予以确认;对其中4起犯罪事实不予确定。
  不予确认4起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是:虽然赵志红对该4起犯罪均主动供述,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现场情况、犯罪手段等能不同程度地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等证据印证,但是,赵志红的供述前后之间、与其他证据之间也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在一些重要情节上其供述与其他证据还存在难以解释的矛盾,比如在现场提取的嫌疑人鞋印长度与赵志红的脚长存在较大的差距,对案件一些明显的特征突出的细节赵志红没有作出供述,比如被害人面部有多处锐器创口,赵志红对此却从未述及,赵志红供述的真实性难以得到确认;侦查时提取的一些重要物证或失去鉴定条件,或已灭失,致使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能得出该4起犯罪系赵志红实施的唯一结论,认定赵志红实施该4起犯罪,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因此我院不予确认。
  需要说明的是,对4起犯罪事实不予确认,是基于证据不足的状况而作出的法律推定,并不一定符合客观实际。就赵志红案而言,造成证据不足既有当时侦查技术落后、案发距破案时隔已久证据湮灭等客观因素,也有赵志红长年连续作案可能记忆混淆导致供述不实等主观原因。对证据不足,没有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依法应当不予认定,这是贯彻证据裁判和疑罪从无原则的必然要求。
  问:为什么最终定罪量刑并没有发生变化?
  答:虽然复核裁定改变了一、二审认定的部分事实,但从复核确认的事实看,赵志红的犯罪依然还涉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共4个罪名,与一、二审认定的罪名完全相同。
  从复核确认的犯罪情节看,赵志红长期流窜作案,共计作案17起,其中,采用胁迫、殴打、捆绑等手段奸淫幼女和妇女12人,情节特别恶劣;为灭口采用刀刺、扼颈、溺水等手段杀死6人;还具有多次抢劫、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等情节,其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赵志红在2003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连续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赵志红虽能如实供述罪行,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我院裁定核准其死刑。
  问:赵志红始终供认强奸杀害杨某某(“呼格案”被害人),最高法为什么认为不能确认?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处案件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被告人的供述只是证据体系的一部分,只有对案件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确定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
  在杨某某被害案中,证人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主要是证明了现场情况、杨某某的死因及案发时赵志红在现场附近生活有作案条件,均不能证明赵志红与杨某某的被害有直接关联。虽然赵志红归案后主动并始终供认强奸杀害被害人,其供述的作案地点、主要手段等内容,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等在案证据大致印证,但是,其关于作案的具体时间、案发前是否到过现场、被害人的衣着、是否从被害人身上搜取财物等细节供述前后不一,供述不稳定。赵志红对部分重要情节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不一致,比如对作案时间,有1996年3月至7月、在20时至22时之间多种供述;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奸淫被害人时射精,与杨某某的阴道分泌物中未检见精斑、现场勘验检查和尸体鉴定均未发现精斑相矛盾;供述被害人穿得不多、未系皮带等衣着情况与杨某某穿得多、系皮带的实际情况明显不符;供述作案时揪下被害人耳环,与杨某某双耳未见损伤的情况不吻合,等等。换言之,指向赵志红作案的证据只有其供述,而其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且重大的矛盾或差异,不能根据这样的供述认定赵志红实施本起犯罪事实。
  问:最高法没有确认赵志红强奸杀害杨某某,是否意味着“呼格案”再审改判无罪错误?
  答:内蒙古高院经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再审改判被认定故意杀死杨某某的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这一再审改判,既是慎重认真的,也是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高度好评。
  “呼格案”再审改判无罪,是因为认定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并不是因为赵志红自认真凶。“呼格案”再审改判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其意义不在于是否挖出了真凶,而在于让疑罪从无等保障人权的法律原则和相关的司法程序得到了高度的重视和普遍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坚决防止出现类似悲剧。
  最高法没有确认赵志红强奸杀害杨某某,对“呼格案”的再审无罪改判不应产生任何的不良影响。正是由于深刻吸取了“呼格案”的沉重教训,人民法院才更加坚定地贯彻落实证据裁判和法定证明标准等司法原则,即使面对像赵志红这样的自认罪行的案件也不含糊,也不例外。
  赵志红案吸引了媒体的广泛报道和评论。总的看,舆论的报道和评论是客观、中肯的,但也有不实的内容。
  比如,有报道称警方在杨某某体内提取到精斑,在赵志红2005年归案供认其强奸杀害杨某某后,本来已经提取在案的精斑莫名丢失,而真实情况是,1996年案件发生后,警方就提取了杨某某的阴道分泌物送检,没有检出精斑。
  有报道称2007年赵志红的死刑执行被临时叫停,更具体的说法是原本押赴刑场执行死刑的赵志红被“枪下留人”,而实际情况是,2015年一审法院才对赵志红作出判决,在此之前根本不存在将赵志红押赴刑场执行死刑的裁判依据。
  问:办理赵志红案有哪些启示?
  答:一是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司法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全面地收集、固定、保管、检验各种证据,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确认案件事实必须建立在牢固的证据基础之上,确保不论历经多长时间、出现什么情况都不会发生动摇,导致错判。被告人供述作为证据的一种,也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供述与其他证据无法印证,或者存在不能解释的矛盾,则不能认为查证属实,更不能仅凭供述就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是必须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疑罪的范围既包括全案也包括多起事实中的部分事实;既可能发生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形下,也可能发生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形下。被告人认罪的,同样要恪守法定的证明标准。赵志红主动并始终供认,但其供认的部分事实与其他证据有矛盾,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没有达到证明标准,最高法对这部分事实不予确认,这正是坚持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结果。
  三是必须坚持未经审判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因为赵志红主动认罪,在未经法院审判的情况下,部分社会公众早已将其看作是自认罪行的凶手。人民法院应当不受各种议论的影响,保持司法中立,严格履行审判职能,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四是必须坚持严格司法原则。在本案中坚持严格司法,首先要求不能“和稀泥”,不能直接确认全案事实,对部分事实不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核实确认;其次要求不能裁判尺度有异,不能因为赵志红作恶多端,恶贯满盈,就可以对其降低证明标准,不对每起犯罪事实都严格依照证明标准进行审查认定。

【严守证明标准 坚持依法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就赵志红死刑复核一案答记者问】新华社北京7月30日电题:严守证明标准 坚持依法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就赵志红死刑复核一案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
  2019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赵志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的刑事裁定。7月30日,赵志红被执行死刑。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最高法刑五庭负责人。
  
  问:最高法复核赵志红案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答:赵志红案重大、疑难、复杂、敏感,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最高法接到内蒙古高院报送的案件后,一是依法组成合议庭,深入细致审阅全部案卷材料,并调阅了与赵志红案相关联的“呼格吉勒图案”卷宗材料。
  二是合议庭两次赴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提审被告人赵志红,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听取其供述和辩解。
  三是在阅卷和提审的基础上梳理出主要事实和重要证据,对焦点事实和证据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核实。
  四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向最高检通报案情,听取最高检的意见。
  五是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并提请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案件复核过程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问:复核裁定对一、二审裁判作了哪些改变?
  答:第一、二审裁判认定被告人赵志红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事实21起。我院经复核,对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17起犯罪事实予以确认;对其中4起犯罪事实不予确定。
  不予确认4起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是:虽然赵志红对该4起犯罪均主动供述,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现场情况、犯罪手段等能不同程度地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等证据印证,但是,赵志红的供述前后之间、与其他证据之间也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在一些重要情节上其供述与其他证据还存在难以解释的矛盾,比如在现场提取的嫌疑人鞋印长度与赵志红的脚长存在较大的差距,对案件一些明显的特征突出的细节赵志红没有作出供述,比如被害人面部有多处锐器创口,赵志红对此却从未述及,赵志红供述的真实性难以得到确认;侦查时提取的一些重要物证或失去鉴定条件,或已灭失,致使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能得出该4起犯罪系赵志红实施的唯一结论,认定赵志红实施该4起犯罪,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因此我院不予确认。
  需要说明的是,对4起犯罪事实不予确认,是基于证据不足的状况而作出的法律推定,并不一定符合客观实际。就赵志红案而言,造成证据不足既有当时侦查技术落后、案发距破案时隔已久证据湮灭等客观因素,也有赵志红长年连续作案可能记忆混淆导致供述不实等主观原因。对证据不足,没有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依法应当不予认定,这是贯彻证据裁判和疑罪从无原则的必然要求。
  问:为什么最终定罪量刑并没有发生变化?
  答:虽然复核裁定改变了一、二审认定的部分事实,但从复核确认的事实看,赵志红的犯罪依然还涉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共4个罪名,与一、二审认定的罪名完全相同。
  从复核确认的犯罪情节看,赵志红长期流窜作案,共计作案17起,其中,采用胁迫、殴打、捆绑等手段奸淫幼女和妇女12人,情节特别恶劣;为灭口采用刀刺、扼颈、溺水等手段杀死6人;还具有多次抢劫、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等情节,其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赵志红在2003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连续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赵志红虽能如实供述罪行,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我院裁定核准其死刑。
  问:赵志红始终供认强奸杀害杨某某(“呼格案”被害人),最高法为什么认为不能确认?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处案件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被告人的供述只是证据体系的一部分,只有对案件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确定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
  在杨某某被害案中,证人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主要是证明了现场情况、杨某某的死因及案发时赵志红在现场附近生活有作案条件,均不能证明赵志红与杨某某的被害有直接关联。虽然赵志红归案后主动并始终供认强奸杀害被害人,其供述的作案地点、主要手段等内容,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等在案证据大致印证,但是,其关于作案的具体时间、案发前是否到过现场、被害人的衣着、是否从被害人身上搜取财物等细节供述前后不一,供述不稳定。赵志红对部分重要情节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不一致,比如对作案时间,有1996年3月至7月、在20时至22时之间多种供述;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奸淫被害人时射精,与杨某某的阴道分泌物中未检见精斑、现场勘验检查和尸体鉴定均未发现精斑相矛盾;供述被害人穿得不多、未系皮带等衣着情况与杨某某穿得多、系皮带的实际情况明显不符;供述作案时揪下被害人耳环,与杨某某双耳未见损伤的情况不吻合,等等。换言之,指向赵志红作案的证据只有其供述,而其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且重大的矛盾或差异,不能根据这样的供述认定赵志红实施本起犯罪事实。
  问:最高法没有确认赵志红强奸杀害杨某某,是否意味着“呼格案”再审改判无罪错误?
  答:内蒙古高院经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再审改判被认定故意杀死杨某某的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这一再审改判,既是慎重认真的,也是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高度好评。
  “呼格案”再审改判无罪,是因为认定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并不是因为赵志红自认真凶。“呼格案”再审改判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其意义不在于是否挖出了真凶,而在于让疑罪从无等保障人权的法律原则和相关的司法程序得到了高度的重视和普遍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坚决防止出现类似悲剧。
  最高法没有确认赵志红强奸杀害杨某某,对“呼格案”的再审无罪改判不应产生任何的不良影响。正是由于深刻吸取了“呼格案”的沉重教训,人民法院才更加坚定地贯彻落实证据裁判和法定证明标准等司法原则,即使面对像赵志红这样的自认罪行的案件也不含糊,也不例外。
  赵志红案吸引了媒体的广泛报道和评论。总的看,舆论的报道和评论是客观、中肯的,但也有不实的内容。
  比如,有报道称警方在杨某某体内提取到精斑,在赵志红2005年归案供认其强奸杀害杨某某后,本来已经提取在案的精斑莫名丢失,而真实情况是,1996年案件发生后,警方就提取了杨某某的阴道分泌物送检,没有检出精斑。
  有报道称2007年赵志红的死刑执行被临时叫停,更具体的说法是原本押赴刑场执行死刑的赵志红被“枪下留人”,而实际情况是,2015年一审法院才对赵志红作出判决,在此之前根本不存在将赵志红押赴刑场执行死刑的裁判依据。
  问:办理赵志红案有哪些启示?
  答:一是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司法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全面地收集、固定、保管、检验各种证据,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确认案件事实必须建立在牢固的证据基础之上,确保不论历经多长时间、出现什么情况都不会发生动摇,导致错判。被告人供述作为证据的一种,也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供述与其他证据无法印证,或者存在不能解释的矛盾,则不能认为查证属实,更不能仅凭供述就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是必须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疑罪的范围既包括全案也包括多起事实中的部分事实;既可能发生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形下,也可能发生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形下。被告人认罪的,同样要恪守法定的证明标准。赵志红主动并始终供认,但其供认的部分事实与其他证据有矛盾,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没有达到证明标准,最高法对这部分事实不予确认,这正是坚持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结果。
  三是必须坚持未经审判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因为赵志红主动认罪,在未经法院审判的情况下,部分社会公众早已将其看作是自认罪行的凶手。人民法院应当不受各种议论的影响,保持司法中立,严格履行审判职能,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四是必须坚持严格司法原则。在本案中坚持严格司法,首先要求不能“和稀泥”,不能直接确认全案事实,对部分事实不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核实确认;其次要求不能裁判尺度有异,不能因为赵志红作恶多端,恶贯满盈,就可以对其降低证明标准,不对每起犯罪事实都严格依照证明标准进行审查认定。(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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