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太原城市综合管理服务# 故暖新承挚爱山西虎
记者专访“晋虎”形象设计师高鹏

  1月14日,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针对虎年春节正式发布了文旅IP形象——晋虎。
  萌萌哒的“晋虎”是如何诞生的?山西文旅虎年IP背后有着怎样的故事?1月17日晚,山西晚报记者在位于太原市钟楼街的“2022虎意新潮展”上,专访了“晋虎”形象设计师高鹏。
  虎是伴随山西娃成长的守护神
  1月17日,农历腊月十五,钟楼街已有年味在涌动,闪亮的拱门、喜庆的音乐装扮起了商家店铺。虽然夜间气温在零下,但还是有许多游人流连于此,或拍照打卡,或逛街购物。
  “支棱起来——2022虎意新潮展”的地址在钟楼街中段一家二层店铺内。“我们现在做的有关老虎的公益展会持续到3月。”店内工作人员介绍说,现在展出的老虎元素展品都是十年来高鹏夫妇从民间收集回来的,趁着虎年来临,拿出来和大家一起分享。
  前来参观的游客络绎不绝,尤其在二楼的互动区,参观者纷纷在便笺上写下自己的新年愿望,然后贴到许愿墙上,墙壁上画着一只大大的老虎,一张张便笺纸就成了老虎毛茸茸的身体。“众人的祝愿凝聚在一起,组成一只带着美好祈愿、美好寓意的大老虎。”匆匆赶来的高鹏就在这只大老虎前和山西晚报记者讲述起了他与“虎”的缘分。
  “虎的形象在山西非常丰富。我在研究‘虎’、琢磨‘虎’的近十年间发现,几乎每家每户的老虎形象都不太一样,每一位奶奶、妈妈做出来的老虎都不尽相同。但这些老虎具备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老虎一定是伴随山西孩子成长的守护神。”高鹏说,虎,是伴随山西乃至黄河流域、中华民族儿童从出生到成长的各个阶段的一个超级符号,无论是可以穿戴的虎头鞋、虎头帽、虎头披风、虎头围嘴、虎头肚兜,还是各式大小不同、造型各异的布老虎玩具,基本是伴随小朋友成长的一个吉祥物。
  “看那边的一幅年画,是我从民间收集回来的。”顺着高鹏手指的方向,山西晚报记者看到楼梯口的墙上贴着一张喜气的年画:一名白白胖胖系着肚兜的幼儿,骑坐在一只憨态可掬的老虎身上。旁边的墙上是各种各样山西民间布老虎的照片,照片旁“故暖新承”四个大字格外醒目,“一针一线皆是温暖。旧时温暖,新时代的我们要继续传承下去。”高鹏说。
  
融合各方成就“晋虎”
  山西的“虎”形象众多、丰富,所以创作“晋虎”是好事也是难事。“题材多、素材多,创作资源充足不发愁,但是,山西这么多的老虎,如果单一选择,只让其中一只老虎来代表山西,那么对其他老虎是不是有点不公平呢?”高鹏打趣道,在这样的初衷之下,融合山西多种老虎特征和山西文化元素的“晋虎”便逐步孕育了。
  最终定稿的“晋虎”是融入遍布山西各地万千民间布老虎元素的特征集合。
  “山西简称‘晋’,这个‘晋虎’的形象将‘晋’字的笔画结构与虎的面部特征做了创意融合,利用‘晋’字笔画特征的对称结构,自上而下,与小虎面部眉毛、眼睛、鼻子、嘴巴的构成统一起来,形成专属山西、鲜明醒目的‘晋虎’形象,既有品牌名称‘晋’字的辨识度,又有山西民俗布老虎文化的表现特征。”高鹏仔细解析着“晋虎”的形象内涵。他说,代表山西的“晋虎”,让“晋”的形象变得鲜活起来,这个符号有记忆点、有唯一性、有辨识度、有话题性,符合当下大众认知传播的潮流。
  “再看小虎的眉眼间,既汲取了中华第一虎‘黎侯虎’经典的眉眼造型语言,又可以追寻到一丝‘威风虎’的模样,保留着传统经典形象的同时,又具有可爱潮萌的特征。”为了让“晋虎”形象更适应大众审美需求,适合传播推广,高鹏还特意将传统老虎形象的“小短腿”拉长,让趴着的老虎站起来,这样才能做出各种可爱的动作和表情。将传统与时尚合二为一,把“晋”与“虎”完美结合,创作出山西文旅虎年春节的超级符号。
  
唤醒大家热爱传统
  一个作品的产生背后肯定是日复一日的积累积淀。“这次作品是‘命题作文’,而且考试时间只有不到10天。这段时间内,我一共做了三次修改,每一稿都各具特点,每一稿都想要做得更好。”高鹏介绍道,接到山西省文旅厅虎年形象设计的任务后,他马不停蹄开始创作,最终确定的“晋虎”形象正式发布前,他也有过担心:这只老虎新潮的样子能不能被大家接受?后来他又坦然了:每一分努力是为了心中所爱,为了让更多人重视和爱上传统文化。
  “满分是10分的话,你会给自己的考试打几分?”面对山西晚报记者的提问,高鹏思考片刻回答道:“8分。差下的2分,如果今后有机会的话,我还想把它补上,把更多的山西元素运用到‘晋虎’身上,比如,山西二青会元素、山西各地域的独特风情、文化符号。我想将更多山西民间的东西在‘晋虎’身上展现出来。”
  “我在民间走访时,绣老虎的大娘教我:摸摸虎头,吃穿不愁;摸摸虎牙,要啥有啥;摸摸虎尾,驱邪避鬼;摸摸虎背,荣华富贵……可以想见,在我们从古到今的传统观念里,老虎是山西人健康平安的守护神,是一个值得被关注、被演绎的大IP。作为设计师,我们关注这个超级符号,更要把这一符号传播出去,唤起更多人对于传统技艺传统文化的重视与热爱。创造‘晋虎’源于这一初衷,办这次公益展源于这一初衷,十年如一日地研究山西老虎也是源于这一初衷。在时尚的滚滚潮流中,给孩子们心中埋下一颗种子——祖先祖辈留下来的宝贵财富不能丢。”高鹏说。
  十年如一日,高鹏热爱着山西老虎,也执著热情地从事着与“虎”有关的设计创作,“让老手艺人有成就感,让年轻的父母有使命感,让小朋友们有归属感。我的工作就有了意义。”

山西晚报记者 赵丽娜

【杭州三部门联合通报电动自行车领域专项执法情况】为严格整治电动自行车行业乱象,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降低电动自行车各类安全风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今年以来杭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杭州市交警局、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对电动自行车领域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全省电动自行车专项执法行动开展以来,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领域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要求,我市三部门在电动自行车相关领域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

截至11月30日,市场监管部门:累计出动执法人员8575人次,检查电动自行车领域各类经营主体3871家次,共立案查处案件82起,结案60起,罚没款57.05万元,涉刑移送公安案件2起。

公安(交警)部门:全市累计出动执法人员3322人次,检查电动自行车领域销售者、维修者1109家次,办理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非法改装类案件36起,罚款21.9万元。同时全年严查电动自行车各类重点交通违法累计394万起,其中查处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类违法1.2万起。

消防救援部门:全市共计开展检查3253次,出动8506人次,张贴(发放)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通告(海报)283650份,发送消防安全提示短信1983652条,发现隐患3352处,整改隐患3352处,给予个人警告类处罚310起,办理罚款类案件2487起,处罚金额10.892万元。

十大典型案例:

【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萧山雅萍电动二轮自行车商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1年9月28日,萧山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公安分局依法对杭州萧山雅萍电动二轮自行车商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执法抽检,检验发现上述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中鞍座长度、衣架宽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计销售货值金额达20万元。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因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杭州豪玛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1年10月14日,萧山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型号为TDT2138Z、TDT2132Z、TDT3174Z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执法抽检,检验发现上述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截至案发,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达15万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属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因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滨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滨江区渐亮电动车商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滨江区市场监管局通过监督抽查,检验发现滨江区渐亮电动车商行销售的型号为TDT3167Z、TDT3163-1Z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截至案发,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2.2万元。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2021年10月20日,滨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滨江区渐亮电动车商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8辆、罚款44000元的行政处罚。

【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违反物价管理规定系列案】

2021年6月至11月,萧山区市场监管局在对电动自行车销售店铺现场检查时发现,位于瓜沥、新塘的5家电动自行车店铺所售车辆无价格标示。经查明,上述5家电动自行车销售店铺未在经营场所内公示电动自行车的价格。

5家销售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属于经营者未按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上述5家销售单位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已纠正违法行为,萧山区市场监管局对5家销售单位作出合计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余某无照经营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案】

2021年7月22日,拱墅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拱墅区上塘路1065号的一家店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该场所经营电动车,当事人无法出示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经查明,当事人实际于2021年5月25日开始在该地址从事电动自行车经营,在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间,共计销售了各型号电动自行车36辆。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属无照经营的行为。2021年09月13日,拱墅区市场监管局对余某无照经营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885元,罚款7000元,罚没合计10885元的行政处罚。

【富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富春街道威力电动车配件店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产品案】

2021年7月28日,富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威力电动车配件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有37只电动车充电器,生产日期标注为21.08.01。经查明,经营过程中,当事人未严格实行进货查验制度,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电动车充电器。该批次电动车充电器共计50只,合计货值1750元,已销售13只,违法所得130元。该行为违反《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相关规定,属于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产品的行为。

2021年8月13日,富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威力电动车配件店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电动车充电器37只;没收违法所得130元;罚款1750元,罚没合计1880元的行政处罚。

【富阳交警大队查处杭州富阳民冠摩托车有限公司改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一案】

2021年10月19日,富阳交警大队执法人员对杭州富阳民冠摩托车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停发的四辆电动自行车的有非法改装的迹象。经对公司法人、店员、修理人员等人的调查和电动自行车车辆鉴定,查实杭州富阳民冠摩托车有限公司实施非法改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2021年10月26日,富阳交警大队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杭州富阳民冠摩托车有限公司改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拱墅交警大队查处杭州海荣电动自行车行改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一案】

2021年11月5日,拱墅交警大队执法人员对杭州海荣电动自行车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车行正对一辆电动自行车实施非法改装的违法行为。经对公司法人、店员、电动自行车车主等人的调查,查实海荣电动自行车行实施非法改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2021年11月6日,拱墅交警大队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杭州海荣电动自行车行改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城交警大队查处杭州凯利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改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一案】

2021年11月16日,上城交警大队执法人员对杭州凯利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车行内有一辆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经对公司法人、店员、电动自行车车主等人的调查,查实杭州凯利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实施非法改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2021年11月16日,上城交警大队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杭州凯利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改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且拒不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例。

2021年10月5日,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转塘街道象山364号象山大厦的杭州景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孔某某在杭州景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一楼大厅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当事人孔某某无视消防监督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无视消防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面对责令改正拒不执行。西湖救援大队给予孔某某罚款人民币600元的处罚。

通讯员:赵文琼 记者:于洋

为买学区房“假离婚”成真,财产分割的约定还有效吗?

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2021-09-26

  

  沪上一对夫妻,为买学区房办了“假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了财产分割等条款。没想到买好房后,妻子却不肯复婚了。丈夫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院,要求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而妻子坚称《离婚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应当履行。那么,离婚是否为双方本意?《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还有效吗?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就审理了这起案件,二审判决驳回妻子上诉,维持原判,即《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为买学区房,恩爱夫妻“假离婚”

  2013年1月,小刚和小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小敏住进了小刚名下的房子里。两年多后,他们感情的结晶——女儿出生了。随着女儿渐渐长大,为了让女儿受到更好的教育,他们动起了再买套学区房的心思。

  2019年,小刚和小敏看上了一套位于上海市区的学区房,但因二人已经有房,再行购房不符合首房首贷的优惠政策条件。于是,二人便商量着办理“假离婚”。因为小敏名下无房,在离婚之后,就以小敏的名义购买学区房,小刚将房屋的首付款以离婚补偿款的形式转给小敏。

  同年7月,小刚和小敏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署《离婚协议》。协议中主要有三方面的约定:

  1.关于抚养权:女儿归小刚抚养,小敏每月支付三千元抚养费至女儿年满18周岁。

  2.关于婚后共同财产:双方现在各自名下所有的一切银行账户存款,归各自所有,不予以分割;宝马轿车一部归女方所有,车贷由女方承担;女方店铺及相关设施均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3.关于离婚补偿款总额及款项支付:男方支付女方补偿款300万元整。

  离婚后,小刚将自己和母亲共有的一套房子变卖,并陆续给小敏转款共计294万余元。小敏用这笔钱付了学区房的首付,期间两人还在一起居住和生活。

  妻子忽变卦,丈夫蒙在鼓里人财两空。

  房子买好后,小刚催促小敏去复婚,但小敏却告诉小刚,他们已经离婚了。惊诧不已的小刚接受不了这个事实,与小敏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小敏说什么也不肯复婚,并坚持说两人已经没有了感情,离婚是双方自愿的。

  

  说好的“假离婚”买学区房,没想到妻子忽然变了卦。小刚试图努力挽救婚姻,但小敏就是不松口,还从家里搬了出去。见复婚无望,小刚虽后悔当初“假离婚”的决定,却也只能接受现实。

  但想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以及转给小敏买房的294万余元,小刚还是气愤不已。他向小敏提出,要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归还购房款。

  

  小敏却说,二人是协商过购买学区房,但与离婚无关。她和小刚因为经常争吵、感情不合而最终离婚,并且她也没有承诺过要和小刚复婚。《离婚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合法有效。294万余元是离婚补偿款,不是购房款,不需要归还。

  为买学区房闹得人财两空的小刚,一气之下将小敏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或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小敏归还小刚个人财产294万余元,且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离婚已成事实,但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刚又撤回了要求小敏返还钱款和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表示《离婚协议》撤销或无效的后果另行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

  小刚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显示,小敏在离婚前多次与小刚讨论购房政策、贷款优惠条件以及房屋置换方案,并在办理离婚登记的前一日,还催促小刚办理离婚,表示“怕政策有问题,而且离婚时间越长贷款越好办”,在离婚之后,小敏与小刚以及小刚母亲的对话中,又屡次提到“没有想过要真离婚”“因为要买房子,必须要离婚”等,并认可曾说过“房本下来一年复婚”。

  以上说辞均体现出小敏非真实的离婚意愿,并且其也未能对这些说辞做出合理解释,所以法院对小刚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认定双方为规避限购和贷款政策而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一审判决支持小刚的诉请,《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同时小刚表示撤回要求小敏返还钱款和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离婚协议》无效的后果另行处理,是小刚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小敏对此亦无异议,法院予以准许。

  一审判决后,小敏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小敏称,离婚补偿款是小刚为了拿到女儿抚养权才给她的,并不是给她买房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小刚的原审诉请。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判断协议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需要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前后所进行的相关行为予以认定。

  综观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后所进行的多次对话、微信聊天,可以充分认识到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购买房屋,二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为了达到上述购房之目的而达成的虚假意思表示。虽然协议中约定了小刚需要补偿小敏300万元,在协议签订后,小刚也向小敏进行了转款,但该款项实为购房所需。

  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也确认了双方婚后并无如此大额的财产,小刚向小敏所转之款项也是出售了其与案外人共有的房屋后所得款项,若如小敏所述小刚是为了得到女儿抚养权而向其支付补偿款,那么该补偿款也应在其可控、可承受范围之内,现在的款项完全不在小刚可承受范围之内,与其收入完全不匹配,所以小敏所述的该点意见完全不符合常理、不符合实际情况。

  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赵子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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