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尼即将发布下一代 Xperia 智能手机,也将成为新一代穿越火线赛事指定用机。
我个人不太看好这个手机,至少不太看好国内市场,之前索尼手机主打的还在影像领域,这又改游戏领域了,而且国内游戏手机我觉得做的已经相对比较成熟了,即使那些没有明说游戏手机的旗舰安卓,也都在发力游戏体验,看看索尼这次推出哪些功能和优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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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倍薪酬!#西安交大2人加入华为天才少年#】据中国基金报报道,又有两位“天才少年”加入华为了,均来自西安交大。
年初,复旦大学披露了本硕博均就读于该校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的林田将加入华为无线产品部门继续在5G通信领域深耕,成为 2022 年首个公开亮相的华为“天才少年”。而该博士生,经历颇有意思,他从绩点1.8逆袭成为华为天才少年。他回想表示:“最开始的目标很小,只想着至少不能被退学“。
据西安交大王平辉教授的官方个人主页介绍,西安交大教授、博导王平辉是两位天才少年的导师,其中孙飞扬为王平辉与管晓宏院士、香港中文大学教授John C.S. Lui联合指导。孙飞扬发表的2篇论文曾获西安交大最具影响力期刊论文,贾鹏曾发表CCF(中国计算机学会)A类论文10篇,两人都曾获国家奖学金。
据悉,“天才少年”的工资按年度工资制度发放,共有三档,最高年薪达201万元。
年初,复旦大学披露了本硕博均就读于该校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的林田将加入华为无线产品部门继续在5G通信领域深耕,成为 2022 年首个公开亮相的华为“天才少年”。而该博士生,经历颇有意思,他从绩点1.8逆袭成为华为天才少年。他回想表示:“最开始的目标很小,只想着至少不能被退学“。
据西安交大王平辉教授的官方个人主页介绍,西安交大教授、博导王平辉是两位天才少年的导师,其中孙飞扬为王平辉与管晓宏院士、香港中文大学教授John C.S. Lui联合指导。孙飞扬发表的2篇论文曾获西安交大最具影响力期刊论文,贾鹏曾发表CCF(中国计算机学会)A类论文10篇,两人都曾获国家奖学金。
据悉,“天才少年”的工资按年度工资制度发放,共有三档,最高年薪达201万元。
四川物业管理新规5月1日起施行,物业拒不依法移交退出将被惩戒
万千视线4月28日消费:(记者万千千)四川省住建厅举行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新闻通气会上获悉,5月1日起,《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
《条例》有哪些特点?针对当前物业管理中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条例》进行了怎样的回应?通气会上,来自省人大城环资委、省住建厅等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先看两个关键词:违法惩戒“有法可依”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责无旁贷”。
物业管理,关系着千家万户。截至2021年末,四川有小区2.6万个,物业服务企业8891家,全省物业服务从业人员50余万人。
“旧版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从2012年7月1日开始施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物业管理矛盾日益凸显、纠纷日趋增多,很多新问题和新矛盾亟待解决,已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通气会上,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条例》充分结合四川实际,全面衔接《民法典》相关规定,对原有法规政策进行更新,为物业管理活动提供支撑和保障。
那么,《条例》主要有哪些主要特点?
这要从两个关键词说起:物业服务违法惩戒“有法可依”,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责无旁贷” 。
“有法可依”,即《条例》破解了物业服务违法惩戒无法可依的问题。对此,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举例说,比如,《条例》针对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不依法开展承接查验或者弄虚作假问题,新增了对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处罚规定;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行为,处以警告和罚款;对物业企业拒不依法移交退出的,处以罚款且二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项目等惩戒。
“责无旁贷”,则是指《条例》进一步压实、明确了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
——《条例》对街道(乡镇)规定了20余项物业管理具体工作职责。比如,《条例》明确提出将为街道(乡镇)履职赋能,赋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指导、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
——《条例》规定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安等政府各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职责。以公安部门为例,《条例》明确:公安派出所代表应参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公安机关应依法调查处理新老业主委员会移交活动中拒不移交的违法行为、新老物业退出交接活动中拒不退出的违法行为等。
破解物业管理乱象: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的“痛点”“难点”“堵点”
物业从“管家”变成了“当家”、业委会胡乱作为、执法难以进小区……对现实里小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这一系列“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条例》均给予了积极的回应。
通气会上,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进行了解答。
——老物管不愿退、新物管进不来,物业把小区“大管家”当成了小区“大当家”,怎么办?
对此,《条例》第一百条明确:“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退出,逾期仍不移交或者退出的,对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人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自责令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处每日一万元罚款,且二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项目”。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乱作为,怎么办?
对此,《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中,不得“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等九条“高压线”。在法律责任上,《条例》明确:业主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业管理领域出现了违法行为,执法却难以进小区问题,怎么破?
“圈占绿地、违法建设、野蛮装修、遛狗不牵绳、堵塞消防通道等等,也常被大家称作是‘老大难’问题,但这些违法行为却常常缺少反映渠道和执法依据,导致执法难以进小区,较大程度上影响了小区居民的幸福感。”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对此《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各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法事项、联系单位、举报电话。
同时,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万千视线4月28日消费:(记者万千千)四川省住建厅举行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新闻通气会上获悉,5月1日起,《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
《条例》有哪些特点?针对当前物业管理中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条例》进行了怎样的回应?通气会上,来自省人大城环资委、省住建厅等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先看两个关键词:违法惩戒“有法可依”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责无旁贷”。
物业管理,关系着千家万户。截至2021年末,四川有小区2.6万个,物业服务企业8891家,全省物业服务从业人员50余万人。
“旧版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从2012年7月1日开始施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物业管理矛盾日益凸显、纠纷日趋增多,很多新问题和新矛盾亟待解决,已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通气会上,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条例》充分结合四川实际,全面衔接《民法典》相关规定,对原有法规政策进行更新,为物业管理活动提供支撑和保障。
那么,《条例》主要有哪些主要特点?
这要从两个关键词说起:物业服务违法惩戒“有法可依”,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责无旁贷” 。
“有法可依”,即《条例》破解了物业服务违法惩戒无法可依的问题。对此,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举例说,比如,《条例》针对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不依法开展承接查验或者弄虚作假问题,新增了对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处罚规定;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行为,处以警告和罚款;对物业企业拒不依法移交退出的,处以罚款且二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项目等惩戒。
“责无旁贷”,则是指《条例》进一步压实、明确了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
——《条例》对街道(乡镇)规定了20余项物业管理具体工作职责。比如,《条例》明确提出将为街道(乡镇)履职赋能,赋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指导、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
——《条例》规定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安等政府各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职责。以公安部门为例,《条例》明确:公安派出所代表应参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公安机关应依法调查处理新老业主委员会移交活动中拒不移交的违法行为、新老物业退出交接活动中拒不退出的违法行为等。
破解物业管理乱象: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的“痛点”“难点”“堵点”
物业从“管家”变成了“当家”、业委会胡乱作为、执法难以进小区……对现实里小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这一系列“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条例》均给予了积极的回应。
通气会上,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进行了解答。
——老物管不愿退、新物管进不来,物业把小区“大管家”当成了小区“大当家”,怎么办?
对此,《条例》第一百条明确:“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退出,逾期仍不移交或者退出的,对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人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自责令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处每日一万元罚款,且二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项目”。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乱作为,怎么办?
对此,《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中,不得“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等九条“高压线”。在法律责任上,《条例》明确:业主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业管理领域出现了违法行为,执法却难以进小区问题,怎么破?
“圈占绿地、违法建设、野蛮装修、遛狗不牵绳、堵塞消防通道等等,也常被大家称作是‘老大难’问题,但这些违法行为却常常缺少反映渠道和执法依据,导致执法难以进小区,较大程度上影响了小区居民的幸福感。”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对此《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各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法事项、联系单位、举报电话。
同时,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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