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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蔚县 南留庄镇 跃生建材加工有限公司 在202安全 生产 事故 涉嫌 瞒报 死亡
网友爆料称,位于河北省蔚县南留庄镇曹疃村的跃生建材加工有限公司在2021年11月7日,发生了一起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死者:门某某,32岁,蔚县南留庄镇人。这个砖厂负责打包砖块工作。
家有一儿一女、死亡原因是厂区厂蓬倒塌将其砸死。
事后该企业并未积极向当地监管部门汇报情况,而是选择私下与死者家属协商处理,瞒报此起事故。
瞒报事故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微博
网友爆料称,位于河北省蔚县南留庄镇曹疃村的跃生建材加工有限公司在2021年11月7日,发生了一起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死者:门某某,32岁,蔚县南留庄镇人。这个砖厂负责打包砖块工作。
家有一儿一女、死亡原因是厂区厂蓬倒塌将其砸死。
事后该企业并未积极向当地监管部门汇报情况,而是选择私下与死者家属协商处理,瞒报此起事故。
瞒报事故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微博
河北 蔚县 南留庄镇 跃生建材加工有限公司 在202安全 生产 事故 涉嫌 瞒报 死亡
网友爆料称,位于河北省蔚县南留庄镇曹疃村的跃生建材加工有限公司在2021年11月7日,发生了一起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死者:门某某,32岁,蔚县南留庄镇人。这个砖厂负责打包砖块工作。
家有一儿一女、死亡原因是厂区厂蓬倒塌将其砸死。
事后该企业并未积极向当地监管部门汇报情况,而是选择私下与死者家属协商处理,瞒报此起事故。
瞒报事故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https://t.cn/R2WxXB8
网友爆料称,位于河北省蔚县南留庄镇曹疃村的跃生建材加工有限公司在2021年11月7日,发生了一起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死者:门某某,32岁,蔚县南留庄镇人。这个砖厂负责打包砖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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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事故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https://t.cn/R2WxX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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