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姚女士的卡里突然收到了3850000元,震惊之下她赶紧查看来源。只见转账备注:付信托本金!姚女士确实买了300万的信托产品,可才4个月的时间怎么可能赚85万?后来,她因“不当得利”被银行告上法庭!
姚女士今年46岁,原来是高中老师,现在是家庭妇女。去年的5月份,信托公司的负责人推荐她购买了300万的信托产品,约定年限20个月。可是,她在去年的9月26日,晚上8点57分,突然收到了385万的转账。当时她并不是高兴,而是感觉不正常!
首先,当天是周日,而且还是晚上,正常打款一般不会在这个时间操作。而且,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她也很清楚,4个月是不可能有85万的收益。于是,她赶紧联系信托公司的经理,对方告知:今天周日没上班,明天周一上班再帮你问下情况。
次日早上,信托公司告知是银行转错钱了,还给她发了一个公告,称信托公司确实要提前将信托本金退回各投资者,但只退回19.3%的本金,公告上面的落款日期是9月24号。
姚女士认为,这是信托公司事后补的公告,如果在打钱之前,把公告发给自己,那自己肯定会退回多余的本金。但在27号早上给自己发一个落款为24日的公告,而且钱也已经打了,还备注了“付信托本金”,那这笔钱就应该视为他们对自己的正常兑付。
但信托公司说,他们给银行的电子指令没有错误,是银行这个“猪队友”把他们公司给坑了,多转了钱。但姚女士不这么认为,她觉得银行的划款都是由信托公司来操作的,而且付款留言写得很清楚,就是‘付信托本金’,所以不能出尔反尔。
这里还有一个插曲,原来姚女士在9月10日看到新闻,自己投资的这个信托产品爆雷,是一个风险项目。很多人主动要求退钱都拿不回,现在信托公司主动把本金返回,她决定留下自己300万的本金,把多收的85万退回信托公司的账户!
可她万万没想到,银行会把自己告上法庭,说她构成不当得利!姚女士无法理解,这事情明明是自己和信托公司的事情,银行只是一个代付的通道而已,银行有什么资格来告她?而且,自己没有偷,没有抢,拿回自己的本金也有错了吗?
后来,双方对簿公堂,银行认为姚女士拒绝返回多收的242万余元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其退回!
银行解释,他们收到信托公司的电子指令后,没有按照对方的正确指令转钱,给姚女士多转了钱。现在银行先赔付给了信托公司,而姚女士不把多收的钱退回,此举给银行造成损失。现在姚女士多收的钱不是信托公司的,而是银行的,所以姚女士要把这不当得利归还。
姚女士当庭要求银行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解释清楚,这385万究竟是怎么打出来的?信托公司给的指令到底是385万元,还是578978.7元?还要求将信托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因为她是和信托公司签订的合同。
这是民事诉讼,银行作为原告,负有举证的义务,但是银行却说这是他们的系统错误,电子指令不能发,涉及客户的隐私,更不同意让信托公司也出席,让姚女士另案起诉!
这在姚女士看来,银行之所以拒绝把信托公司作为第三人,是怕得罪信托公司这个大客户。而信托公司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让银行和自己打官司,非常阴险。如果没有信托公司这个‘因’,哪有银行这个‘果’呢?
一审没有结果,姚女士选择向银监会投诉,她认为自己没有错!就算是银行打错款,但没有向自己道歉,还把自己告上法庭,太欺负人了!甚至银行选择在打官司之前,还威胁姚女士,如果不归还钱,就让她的孩子上不了学,她的爱人和父母也会被查。
我认为,要审理好这个案件,银行首先要出示证据证明信托公司发给他们的指令到底是多少!如果信托公司发的指令就是385万元,且不违背信托公司与姚女士所签的合同约定,而银行按385万元向姚女士划款,那么姚女士的行为就不构成不当得利,可以不退款!
另外,通过转账单来看,银行不具备原告资格。付款账户是信托公司的账户,就是信托公司出的钱而不是银行的钱!按照银行的说法,打给姚女士的385万都是不当得利,那她退回去的这85万是信托公司收走了,还是银行收进口袋?这些不是都应该说清楚吗?
客户和信托公司之间是基于合同的关系,信托公司把钱从自己的账户退给客户的账户,银行就是个转账的渠道,姚女士怎么就成了不当得利了?她侵占银行什么利益了?就算打官司,也不应该是银行来当原告!
这个案件如果银行拿不出信托公司相关指令,或金额与之相符的指令,这家银行的信誉必将瓦解!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姚女士构成不当得利吗?
姚女士今年46岁,原来是高中老师,现在是家庭妇女。去年的5月份,信托公司的负责人推荐她购买了300万的信托产品,约定年限20个月。可是,她在去年的9月26日,晚上8点57分,突然收到了385万的转账。当时她并不是高兴,而是感觉不正常!
首先,当天是周日,而且还是晚上,正常打款一般不会在这个时间操作。而且,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她也很清楚,4个月是不可能有85万的收益。于是,她赶紧联系信托公司的经理,对方告知:今天周日没上班,明天周一上班再帮你问下情况。
次日早上,信托公司告知是银行转错钱了,还给她发了一个公告,称信托公司确实要提前将信托本金退回各投资者,但只退回19.3%的本金,公告上面的落款日期是9月24号。
姚女士认为,这是信托公司事后补的公告,如果在打钱之前,把公告发给自己,那自己肯定会退回多余的本金。但在27号早上给自己发一个落款为24日的公告,而且钱也已经打了,还备注了“付信托本金”,那这笔钱就应该视为他们对自己的正常兑付。
但信托公司说,他们给银行的电子指令没有错误,是银行这个“猪队友”把他们公司给坑了,多转了钱。但姚女士不这么认为,她觉得银行的划款都是由信托公司来操作的,而且付款留言写得很清楚,就是‘付信托本金’,所以不能出尔反尔。
这里还有一个插曲,原来姚女士在9月10日看到新闻,自己投资的这个信托产品爆雷,是一个风险项目。很多人主动要求退钱都拿不回,现在信托公司主动把本金返回,她决定留下自己300万的本金,把多收的85万退回信托公司的账户!
可她万万没想到,银行会把自己告上法庭,说她构成不当得利!姚女士无法理解,这事情明明是自己和信托公司的事情,银行只是一个代付的通道而已,银行有什么资格来告她?而且,自己没有偷,没有抢,拿回自己的本金也有错了吗?
后来,双方对簿公堂,银行认为姚女士拒绝返回多收的242万余元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其退回!
银行解释,他们收到信托公司的电子指令后,没有按照对方的正确指令转钱,给姚女士多转了钱。现在银行先赔付给了信托公司,而姚女士不把多收的钱退回,此举给银行造成损失。现在姚女士多收的钱不是信托公司的,而是银行的,所以姚女士要把这不当得利归还。
姚女士当庭要求银行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解释清楚,这385万究竟是怎么打出来的?信托公司给的指令到底是385万元,还是578978.7元?还要求将信托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因为她是和信托公司签订的合同。
这是民事诉讼,银行作为原告,负有举证的义务,但是银行却说这是他们的系统错误,电子指令不能发,涉及客户的隐私,更不同意让信托公司也出席,让姚女士另案起诉!
这在姚女士看来,银行之所以拒绝把信托公司作为第三人,是怕得罪信托公司这个大客户。而信托公司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让银行和自己打官司,非常阴险。如果没有信托公司这个‘因’,哪有银行这个‘果’呢?
一审没有结果,姚女士选择向银监会投诉,她认为自己没有错!就算是银行打错款,但没有向自己道歉,还把自己告上法庭,太欺负人了!甚至银行选择在打官司之前,还威胁姚女士,如果不归还钱,就让她的孩子上不了学,她的爱人和父母也会被查。
我认为,要审理好这个案件,银行首先要出示证据证明信托公司发给他们的指令到底是多少!如果信托公司发的指令就是385万元,且不违背信托公司与姚女士所签的合同约定,而银行按385万元向姚女士划款,那么姚女士的行为就不构成不当得利,可以不退款!
另外,通过转账单来看,银行不具备原告资格。付款账户是信托公司的账户,就是信托公司出的钱而不是银行的钱!按照银行的说法,打给姚女士的385万都是不当得利,那她退回去的这85万是信托公司收走了,还是银行收进口袋?这些不是都应该说清楚吗?
客户和信托公司之间是基于合同的关系,信托公司把钱从自己的账户退给客户的账户,银行就是个转账的渠道,姚女士怎么就成了不当得利了?她侵占银行什么利益了?就算打官司,也不应该是银行来当原告!
这个案件如果银行拿不出信托公司相关指令,或金额与之相符的指令,这家银行的信誉必将瓦解!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姚女士构成不当得利吗?
赖海标 :价格低、疗效高、用药简、药源足,学会这几个古方,解决气血不足的问题![鲜花][鲜花][鲜花]
血是人身中的重要体液,它与气相互为用,成为维持生命活动的两大物质基础。气血的关系,犹鱼之与水,一刻不能偶离,故前人有“ 气为血帅,血为气母;气以运血,血以载气”等说,它们的密切关系,有如此者。
血的运行,虽然赖气的推动,而其功能,主要是循环不息,把人体内由饮食精微所化生的营养物质,供给于脏腑和组织,以至四肢百骸,维持其正常的生理活动;又把脏腑组织中要排泄的废料,带到肺脏,经过呼吸和出汗等方式而排出体外。故《 黄帝内经》说:“ 肺者,气之本也。”《 黄帝内经》说:“ 肺朝百脉。”即所以说明肺主呼吸,以营其呼碳吸氧和气运血行的功能。至于经论对血的功能的论述,往往把营血并称,如《 黄帝内经·痹论》说:“ 营者,水谷之精气也,和调于五脏,洒陈于六腑。”《 黄帝内经·邪客》说:“ 营气者,泌其津液,注之于脉,化以为血,以营四末,内注五脏六腑。”这些经论,就是说明上面所述的循环作用。
血的功能,除上述外,还与精神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如《黄帝内经·本神》说:“肝藏血,血舍魂,肝气虚则恐,实则怒。脾藏营,营舍意……心藏脉,脉舍神,心气虚则悲,实则笑不休。肺藏气,气舍魄……肾臧精,精舍志……”这就明确指出血和精神七情的关系,是互相影响的,如血旺则精神慧爽,心情舒畅,反此,则精神萎顿,情绪抑郁,又从病理来说,热病的膀胱蓄血证,妇科病的热入血室,皆因血与热结,致使神识昏乱,出现如狂、发狂的症状。反过来说,精神过激,盛怒之后,每易引起血气上逆,甚至呕血;或由于所欲不遂,情志郁结,久必成为营血虚弱的证候。所以《 黄帝内经·八正神明论》说:“ 血气者,人之神,不可不谨养。”就是教人以调血养神之道。
血液的来源及其生化过程,《 黄帝内经·决气》说:“ 中焦受气,取汁变化而赤,是谓血。”《 黄帝内经·经脉别论》说:“食气入胃,散精于肝,淫气于筋。食气入胃,浊气归心,淫精于脉,脉气流经。”这就明白而具体地说明血的来源和生化过程,就是中焦的脾胃把饮食水谷的精微输送到心脏,得心火的宣化,而后变成赤色的血液,血液经心脏的收缩,淫注于脉道,循环往复,运行不息,就成为脉气流经的生理功能。胃又把水谷的精微,输送于肝,使肝所藏的血液充盛,得以营养筋脉。据此,治疗贫血,必须补脾胃,宣心阳和补心液才能得到疗效,而补气以生血,也是要法。如蓄血或血逆上行.又要破血逐瘀,清火凉血以分别治之。血从下行出者,多因气虚不能固摄与火动妄行所致,补气以维血,清火以止血,又为扼要之图。
古人对补血的方剂,主要是依据血的来源和生化过程而制定的。如炙甘草汤是补阴以生血的,人参养营汤是宣心阳以生血的,当归补血汤是补气以生血的,而皆不外补中焦生血之源的主要法则。
我本于血液的来源和生化过程的生理功能,运用桂枝汤、桂枝甘草汤、桂枝人参汤、黄芪建中汤、芍药甘草汤等方,以为治疗贫血之用,效果颇如人意。其用方要旨,除芍药甘草汤是根于“ 食气入胃,散精于肝,淫气于筋”的论点,以炙甘草补脾,使食气入胃,产生精微,以白芍和肝血,益以为散精于肝,淫气于筋之用。其余 4 方,皆取补中之药,以为中焦受气取汁之用,取桂枝以宣心阳,使变化而赤,则血得以资生矣。芍药甘草汤是血虚而阴不足者用,余方皆为血虚而阳不生阴之治。黄芪建中汤更能于补阳生阴之中达到补气生血之妙。
为了验证我对经论的理解和古方运用与实践的效价,现仅举出用桂枝汤和桂枝甘草汤以治疗贫血的几个例子,以为印证。
病例一
病员卢某,女性,56 岁,住本镇郊区后山大队后山大街, 初诊日期:1974 年 3 月 11 日。
她于 3 年前患钩虫病,经驱虫后,仍贫血不能恢复,多方 治疗,效果不大。并经常眩晕、心悸、气促,时或胸胁不舒,虽家务操作,都不能胜任。饮食小进,二便自调。脉弦涩小,舌色淡红,无苔,面色苍白,眼睑无华,形体消瘦。
大便检查:未发现钩虫卵。血常规:RBC 2.8×10^12/L,Hb 85g/L。血压:145/88mmHg。
治疗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 3 天,用当归四逆汤,主要以养血温肝,治其眩晕。第二阶段 3 天,眩晕已解,反腹痛便溏,仍胸胁不舒,用桂枝人参汤以调治心脾,温中止利。第三阶段 6 天,用桂枝汤、桂枝甘草汤相间服,意取补心益脾以生血液,而心悸气促已愈。在这个阶段的治疗中,病人面色已渐红润,眼睑血管复现赤色,血压 164/88mmHg。血常规:RBC 3.28×10^12/L,Hb 95g/L。病家在这种病的好转佳兆中,认为疗效满意。事实证明,于操持家务中,打水、挑水都无心 悸、气促出现,因而中止治疗。
我们及时进行家访,得悉她中止治疗的原因如上,并劝她继续治疗,以巩固效果。所以,第四阶段治疗共 4 天,仍用第三阶段的方法。血常规检查,RBC 6.9×10^12/L,Hb 110g/L。至此 3 年来由于贫血而致的心悸、气促久病,已恢复健康了。并嘱多吃三果( 桂圆肉、荔枝干、大枣),间服归脾丸,以为远效之施。
本例第二阶段用桂枝人参汤虽是调治心脾,温中止利之用,实则是补血之治,因为理中汤是补脾以滋血液生化之源,桂枝以宣心阳,奉心化赤而为血的。病者痊愈后,事隔 3 年半,她来岐在马路中与我邂逅相逢,见她精神慧爽、容光焕发,并对我说身体健康,胜于往年,互相欣慰而别。
(小编:治疗过程四个阶段一共才半个月时间,治好了患者3年的贫血,血常规检查有如此明显的改变,真的让人叹为观止!)
写在篇后
1.上面运用以治疗贫血的五方,皆有价格低、疗效高、用药简、药源足的优点,合于广大劳动人民的需要。
2.当归是补血的药,而当归建中汤尤为补血的方剂,为什么不选入应用呢?这有两点理由:(1)黄芪建中汤,在补中生血之中,更有补气以资血之功,它比当归建中汤单于补血而无补气者胜了一筹。(2)当归原属活血之药,不是补血之品,观炙甘草汤是补血的主方,都没有取当归配伍。后世的四物汤中,用当归以理血,不是补血,故柯韵伯说:“ 是方乃肝经调血专剂,非心经生血之主方也。”当归补血汤是补血的名方,反以黄芪为主药,当归则成为臣药以次之。基于上述两点理由,故所选以为运用补血之方,皆不用当归的。
3.人参养营汤与归脾汤都同是补脾生血的方剂,而前者因有肉桂、熟地、远志等,长于补血;后者因有桂圆肉、酸枣仁、远志等,故长于补心安神。这两条方,在补血中,宜互相应用,不可偏废。
4.当归不是补血之药与补血的治剂,都已阐述于前,而补血之药,应以何物为主呢?根据炙甘草汤的组织意义,炙甘草、大枣,是补中焦生血之源,桂枝、生地黄,一以宣心阳变化而赤,一以助心液,与归心的浊气,结合而成血,人参补气以资生血液,即补无形以生有形者也。以此理由而推广之,凡北黄芪、肉桂、远志、熟地、桂圆肉(与荔枝干、大枣三物共食,名三果饵,能补心肝脾三经而益血)、荔枝干等物,都是补血之品,至于当归主要用于妇女调经,尤为妙品。
特别提醒:本文所涉及之处方用药,仅供临床医生参考,非中医专业人士请勿擅自试方。
血是人身中的重要体液,它与气相互为用,成为维持生命活动的两大物质基础。气血的关系,犹鱼之与水,一刻不能偶离,故前人有“ 气为血帅,血为气母;气以运血,血以载气”等说,它们的密切关系,有如此者。
血的运行,虽然赖气的推动,而其功能,主要是循环不息,把人体内由饮食精微所化生的营养物质,供给于脏腑和组织,以至四肢百骸,维持其正常的生理活动;又把脏腑组织中要排泄的废料,带到肺脏,经过呼吸和出汗等方式而排出体外。故《 黄帝内经》说:“ 肺者,气之本也。”《 黄帝内经》说:“ 肺朝百脉。”即所以说明肺主呼吸,以营其呼碳吸氧和气运血行的功能。至于经论对血的功能的论述,往往把营血并称,如《 黄帝内经·痹论》说:“ 营者,水谷之精气也,和调于五脏,洒陈于六腑。”《 黄帝内经·邪客》说:“ 营气者,泌其津液,注之于脉,化以为血,以营四末,内注五脏六腑。”这些经论,就是说明上面所述的循环作用。
血的功能,除上述外,还与精神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如《黄帝内经·本神》说:“肝藏血,血舍魂,肝气虚则恐,实则怒。脾藏营,营舍意……心藏脉,脉舍神,心气虚则悲,实则笑不休。肺藏气,气舍魄……肾臧精,精舍志……”这就明确指出血和精神七情的关系,是互相影响的,如血旺则精神慧爽,心情舒畅,反此,则精神萎顿,情绪抑郁,又从病理来说,热病的膀胱蓄血证,妇科病的热入血室,皆因血与热结,致使神识昏乱,出现如狂、发狂的症状。反过来说,精神过激,盛怒之后,每易引起血气上逆,甚至呕血;或由于所欲不遂,情志郁结,久必成为营血虚弱的证候。所以《 黄帝内经·八正神明论》说:“ 血气者,人之神,不可不谨养。”就是教人以调血养神之道。
血液的来源及其生化过程,《 黄帝内经·决气》说:“ 中焦受气,取汁变化而赤,是谓血。”《 黄帝内经·经脉别论》说:“食气入胃,散精于肝,淫气于筋。食气入胃,浊气归心,淫精于脉,脉气流经。”这就明白而具体地说明血的来源和生化过程,就是中焦的脾胃把饮食水谷的精微输送到心脏,得心火的宣化,而后变成赤色的血液,血液经心脏的收缩,淫注于脉道,循环往复,运行不息,就成为脉气流经的生理功能。胃又把水谷的精微,输送于肝,使肝所藏的血液充盛,得以营养筋脉。据此,治疗贫血,必须补脾胃,宣心阳和补心液才能得到疗效,而补气以生血,也是要法。如蓄血或血逆上行.又要破血逐瘀,清火凉血以分别治之。血从下行出者,多因气虚不能固摄与火动妄行所致,补气以维血,清火以止血,又为扼要之图。
古人对补血的方剂,主要是依据血的来源和生化过程而制定的。如炙甘草汤是补阴以生血的,人参养营汤是宣心阳以生血的,当归补血汤是补气以生血的,而皆不外补中焦生血之源的主要法则。
我本于血液的来源和生化过程的生理功能,运用桂枝汤、桂枝甘草汤、桂枝人参汤、黄芪建中汤、芍药甘草汤等方,以为治疗贫血之用,效果颇如人意。其用方要旨,除芍药甘草汤是根于“ 食气入胃,散精于肝,淫气于筋”的论点,以炙甘草补脾,使食气入胃,产生精微,以白芍和肝血,益以为散精于肝,淫气于筋之用。其余 4 方,皆取补中之药,以为中焦受气取汁之用,取桂枝以宣心阳,使变化而赤,则血得以资生矣。芍药甘草汤是血虚而阴不足者用,余方皆为血虚而阳不生阴之治。黄芪建中汤更能于补阳生阴之中达到补气生血之妙。
为了验证我对经论的理解和古方运用与实践的效价,现仅举出用桂枝汤和桂枝甘草汤以治疗贫血的几个例子,以为印证。
病例一
病员卢某,女性,56 岁,住本镇郊区后山大队后山大街, 初诊日期:1974 年 3 月 11 日。
她于 3 年前患钩虫病,经驱虫后,仍贫血不能恢复,多方 治疗,效果不大。并经常眩晕、心悸、气促,时或胸胁不舒,虽家务操作,都不能胜任。饮食小进,二便自调。脉弦涩小,舌色淡红,无苔,面色苍白,眼睑无华,形体消瘦。
大便检查:未发现钩虫卵。血常规:RBC 2.8×10^12/L,Hb 85g/L。血压:145/88mmHg。
治疗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 3 天,用当归四逆汤,主要以养血温肝,治其眩晕。第二阶段 3 天,眩晕已解,反腹痛便溏,仍胸胁不舒,用桂枝人参汤以调治心脾,温中止利。第三阶段 6 天,用桂枝汤、桂枝甘草汤相间服,意取补心益脾以生血液,而心悸气促已愈。在这个阶段的治疗中,病人面色已渐红润,眼睑血管复现赤色,血压 164/88mmHg。血常规:RBC 3.28×10^12/L,Hb 95g/L。病家在这种病的好转佳兆中,认为疗效满意。事实证明,于操持家务中,打水、挑水都无心 悸、气促出现,因而中止治疗。
我们及时进行家访,得悉她中止治疗的原因如上,并劝她继续治疗,以巩固效果。所以,第四阶段治疗共 4 天,仍用第三阶段的方法。血常规检查,RBC 6.9×10^12/L,Hb 110g/L。至此 3 年来由于贫血而致的心悸、气促久病,已恢复健康了。并嘱多吃三果( 桂圆肉、荔枝干、大枣),间服归脾丸,以为远效之施。
本例第二阶段用桂枝人参汤虽是调治心脾,温中止利之用,实则是补血之治,因为理中汤是补脾以滋血液生化之源,桂枝以宣心阳,奉心化赤而为血的。病者痊愈后,事隔 3 年半,她来岐在马路中与我邂逅相逢,见她精神慧爽、容光焕发,并对我说身体健康,胜于往年,互相欣慰而别。
(小编:治疗过程四个阶段一共才半个月时间,治好了患者3年的贫血,血常规检查有如此明显的改变,真的让人叹为观止!)
写在篇后
1.上面运用以治疗贫血的五方,皆有价格低、疗效高、用药简、药源足的优点,合于广大劳动人民的需要。
2.当归是补血的药,而当归建中汤尤为补血的方剂,为什么不选入应用呢?这有两点理由:(1)黄芪建中汤,在补中生血之中,更有补气以资血之功,它比当归建中汤单于补血而无补气者胜了一筹。(2)当归原属活血之药,不是补血之品,观炙甘草汤是补血的主方,都没有取当归配伍。后世的四物汤中,用当归以理血,不是补血,故柯韵伯说:“ 是方乃肝经调血专剂,非心经生血之主方也。”当归补血汤是补血的名方,反以黄芪为主药,当归则成为臣药以次之。基于上述两点理由,故所选以为运用补血之方,皆不用当归的。
3.人参养营汤与归脾汤都同是补脾生血的方剂,而前者因有肉桂、熟地、远志等,长于补血;后者因有桂圆肉、酸枣仁、远志等,故长于补心安神。这两条方,在补血中,宜互相应用,不可偏废。
4.当归不是补血之药与补血的治剂,都已阐述于前,而补血之药,应以何物为主呢?根据炙甘草汤的组织意义,炙甘草、大枣,是补中焦生血之源,桂枝、生地黄,一以宣心阳变化而赤,一以助心液,与归心的浊气,结合而成血,人参补气以资生血液,即补无形以生有形者也。以此理由而推广之,凡北黄芪、肉桂、远志、熟地、桂圆肉(与荔枝干、大枣三物共食,名三果饵,能补心肝脾三经而益血)、荔枝干等物,都是补血之品,至于当归主要用于妇女调经,尤为妙品。
特别提醒:本文所涉及之处方用药,仅供临床医生参考,非中医专业人士请勿擅自试方。
河南洛阳,姚女士的卡里突然收到了3850000元,震惊之下她赶紧查看来源。只见转账备注:付信托本金!姚女士确实买了300万的信托产品,可才4个月的时间怎么可能赚85万?后来,她因“不当得利”被银行告上法庭!
姚女士今年46岁,原来是高中老师,现在是家庭妇女。去年的5月份,信托公司的负责人推荐她购买了300万的信托产品,约定年限20个月。可是,她在去年的9月26日,晚上8点57分,突然收到了385万的转账。当时她并不是高兴,而是感觉不正常!
首先,当天是周日,而且还是晚上,正常打款一般不会在这个时间操作。而且,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她也很清楚,4个月是不可能有85万的收益。于是,她赶紧联系信托公司的经理,对方告知:今天周日没上班,明天周一上班再帮你问下情况。
次日早上,信托公司告知是银行转错钱了,还给她发了一个公告,称信托公司确实要提前将信托本金退回各投资者,但只退回19.3%的本金,公告上面的落款日期是9月24号。
姚女士认为,这是信托公司事后补的公告,如果在打钱之前,把公告发给自己,那自己肯定会退回多余的本金。但在27号早上给自己发一个落款为24日的公告,而且钱也已经打了,还备注了“付信托本金”,那这笔钱就应该视为他们对自己的正常兑付。
但信托公司说,他们给银行的电子指令没有错误,是银行这个“猪队友”把他们公司给坑了,多转了钱。但姚女士不这么认为,她觉得银行的划款都是由信托公司来操作的,而且付款留言写得很清楚,就是‘付信托本金’,所以不能出尔反尔。
这里还有一个插曲,原来姚女士在9月10日看到新闻,自己投资的这个信托产品爆雷,是一个风险项目。很多人主动要求退钱都拿不回,现在信托公司主动把本金返回,她决定留下自己300万的本金,把多收的85万退回信托公司的账户!
可她万万没想到,银行会把自己告上法庭,说她构成不当得利!姚女士无法理解,这事情明明是自己和信托公司的事情,银行只是一个代付的通道而已,银行有什么资格来告她?而且,自己没有偷,没有抢,拿回自己的本金也有错了吗?
后来,双方对簿公堂,银行认为姚女士拒绝返回多收的242万余元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其退回!
银行解释,他们收到信托公司的电子指令后,没有按照对方的正确指令转钱,给姚女士多转了钱。现在银行先赔付给了信托公司,而姚女士不把多收的钱退回,此举给银行造成损失。现在姚女士多收的钱不是信托公司的,而是银行的,所以姚女士要把这不当得利归还。
姚女士当庭要求银行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解释清楚,这385万究竟是怎么打出来的?信托公司给的指令到底是385万元,还是578978.7元?还要求将信托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因为她是和信托公司签订的合同。
这是民事诉讼,银行作为原告,负有举证的义务,但是银行却说这是他们的系统错误,电子指令不能发,涉及客户的隐私,更不同意让信托公司也出席,让姚女士另案起诉!
这在姚女士看来,银行之所以拒绝把信托公司作为第三人,是怕得罪信托公司这个大客户。而信托公司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让银行和自己打官司,非常阴险。如果没有信托公司这个‘因’,哪有银行这个‘果’呢?
一审没有结果,姚女士选择向银监会投诉,她认为自己没有错!就算是银行打错款,但没有向自己道歉,还把自己告上法庭,太欺负人了!甚至银行选择在打官司之前,还威胁姚女士,如果不归还钱,就让她的孩子上不了学,她的爱人和父母也会被查。
我认为,要审理好这个案件,银行首先要出示证据证明信托公司发给他们的指令到底是多少!如果信托公司发的指令就是385万元,且不违背信托公司与姚女士所签的合同约定,而银行按385万元向姚女士划款,那么姚女士的行为就不构成不当得利,可以不退款!
另外,通过转账单来看,银行不具备原告资格。付款账户是信托公司的账户,就是信托公司出的钱而不是银行的钱!按照银行的说法,打给姚女士的385万都是不当得利,那她退回去的这85万是信托公司收走了,还是银行收进口袋?这些不是都应该说清楚吗?
客户和信托公司之间是基于合同的关系,信托公司把钱从自己的账户退给客户的账户,银行就是个转账的渠道,姚女士怎么就成了不当得利了?她侵占银行什么利益了?就算打官司,也不应该是银行来当原告!
这个案件如果银行拿不出信托公司相关指令,或金额与之相符的指令,这家银行的信誉必将瓦解!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姚女士构成不当得利吗?
姚女士今年46岁,原来是高中老师,现在是家庭妇女。去年的5月份,信托公司的负责人推荐她购买了300万的信托产品,约定年限20个月。可是,她在去年的9月26日,晚上8点57分,突然收到了385万的转账。当时她并不是高兴,而是感觉不正常!
首先,当天是周日,而且还是晚上,正常打款一般不会在这个时间操作。而且,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她也很清楚,4个月是不可能有85万的收益。于是,她赶紧联系信托公司的经理,对方告知:今天周日没上班,明天周一上班再帮你问下情况。
次日早上,信托公司告知是银行转错钱了,还给她发了一个公告,称信托公司确实要提前将信托本金退回各投资者,但只退回19.3%的本金,公告上面的落款日期是9月24号。
姚女士认为,这是信托公司事后补的公告,如果在打钱之前,把公告发给自己,那自己肯定会退回多余的本金。但在27号早上给自己发一个落款为24日的公告,而且钱也已经打了,还备注了“付信托本金”,那这笔钱就应该视为他们对自己的正常兑付。
但信托公司说,他们给银行的电子指令没有错误,是银行这个“猪队友”把他们公司给坑了,多转了钱。但姚女士不这么认为,她觉得银行的划款都是由信托公司来操作的,而且付款留言写得很清楚,就是‘付信托本金’,所以不能出尔反尔。
这里还有一个插曲,原来姚女士在9月10日看到新闻,自己投资的这个信托产品爆雷,是一个风险项目。很多人主动要求退钱都拿不回,现在信托公司主动把本金返回,她决定留下自己300万的本金,把多收的85万退回信托公司的账户!
可她万万没想到,银行会把自己告上法庭,说她构成不当得利!姚女士无法理解,这事情明明是自己和信托公司的事情,银行只是一个代付的通道而已,银行有什么资格来告她?而且,自己没有偷,没有抢,拿回自己的本金也有错了吗?
后来,双方对簿公堂,银行认为姚女士拒绝返回多收的242万余元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其退回!
银行解释,他们收到信托公司的电子指令后,没有按照对方的正确指令转钱,给姚女士多转了钱。现在银行先赔付给了信托公司,而姚女士不把多收的钱退回,此举给银行造成损失。现在姚女士多收的钱不是信托公司的,而是银行的,所以姚女士要把这不当得利归还。
姚女士当庭要求银行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解释清楚,这385万究竟是怎么打出来的?信托公司给的指令到底是385万元,还是578978.7元?还要求将信托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因为她是和信托公司签订的合同。
这是民事诉讼,银行作为原告,负有举证的义务,但是银行却说这是他们的系统错误,电子指令不能发,涉及客户的隐私,更不同意让信托公司也出席,让姚女士另案起诉!
这在姚女士看来,银行之所以拒绝把信托公司作为第三人,是怕得罪信托公司这个大客户。而信托公司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让银行和自己打官司,非常阴险。如果没有信托公司这个‘因’,哪有银行这个‘果’呢?
一审没有结果,姚女士选择向银监会投诉,她认为自己没有错!就算是银行打错款,但没有向自己道歉,还把自己告上法庭,太欺负人了!甚至银行选择在打官司之前,还威胁姚女士,如果不归还钱,就让她的孩子上不了学,她的爱人和父母也会被查。
我认为,要审理好这个案件,银行首先要出示证据证明信托公司发给他们的指令到底是多少!如果信托公司发的指令就是385万元,且不违背信托公司与姚女士所签的合同约定,而银行按385万元向姚女士划款,那么姚女士的行为就不构成不当得利,可以不退款!
另外,通过转账单来看,银行不具备原告资格。付款账户是信托公司的账户,就是信托公司出的钱而不是银行的钱!按照银行的说法,打给姚女士的385万都是不当得利,那她退回去的这85万是信托公司收走了,还是银行收进口袋?这些不是都应该说清楚吗?
客户和信托公司之间是基于合同的关系,信托公司把钱从自己的账户退给客户的账户,银行就是个转账的渠道,姚女士怎么就成了不当得利了?她侵占银行什么利益了?就算打官司,也不应该是银行来当原告!
这个案件如果银行拿不出信托公司相关指令,或金额与之相符的指令,这家银行的信誉必将瓦解!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姚女士构成不当得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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