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催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公告
新野县职工医保参保单位及广大参保职工:
自2021年11月底全省医保信息系统升级上线以来,我县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稳步推进职工医疗保险征缴业务,2022年1、2、3月征缴计划已经陆续生成,预计“五一”节前后生成4月份征缴计划。经过查询税务系统和医保系统发现,还有部分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存在欠缴记录,有的单位至今尚未缴纳2021年12月份职工医疗保险费。依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及在职人员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累计欠费3个月以上的,从补齐欠缴费用之日起设置6个月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和12个月生育津贴等待期,欠费和等待期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生育待遇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因此,单位欠费一旦超过3个月,系统将予以封锁,职工住院就医、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用药等将无法享受医保报销。单位确有困难的,务必把1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补充保险费缴到位。
为了保证广大参保职工能够正常享受医保待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请存在欠缴记录的参保单位尽快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之规定执行。
联系人:蔺辉
联系电话:66237668
新野县医疗保险中心
2022年4月27日
新野县职工医保参保单位及广大参保职工:
自2021年11月底全省医保信息系统升级上线以来,我县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稳步推进职工医疗保险征缴业务,2022年1、2、3月征缴计划已经陆续生成,预计“五一”节前后生成4月份征缴计划。经过查询税务系统和医保系统发现,还有部分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存在欠缴记录,有的单位至今尚未缴纳2021年12月份职工医疗保险费。依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及在职人员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累计欠费3个月以上的,从补齐欠缴费用之日起设置6个月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和12个月生育津贴等待期,欠费和等待期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生育待遇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因此,单位欠费一旦超过3个月,系统将予以封锁,职工住院就医、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用药等将无法享受医保报销。单位确有困难的,务必把1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补充保险费缴到位。
为了保证广大参保职工能够正常享受医保待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请存在欠缴记录的参保单位尽快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之规定执行。
联系人:蔺辉
联系电话:66237668
新野县医疗保险中心
2022年4月27日
【二道公安】依法惩处涉疫违法犯罪行为案例(第四期)
4月25日,长春晚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发布了近期依法惩处涉疫违法犯罪行为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案例一:马某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2022年4月13日至22日期间,双阳区某小区居民马某某违反疫情防控期间静态管理规定,在单位闭环管理期间,擅自驾车外出,先后在宽城区、汽开区、二道区等多个城区配送物资。4月22日,该人在二道区远达大街被防控人员查获。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马某某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李某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2022年4月22日,二道区某村村民李某某违反疫情防控期间静态管理规定,在没有疫情防控期间车辆通行证的情况下,擅自驾车外出采购蔬菜,并在其家中线下向村民售卖。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齐某辉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2022年4月10日至22日期间,二道区某小区居民齐某辉违反疫情防控期间静态管理规定,采取翻越栅栏的方式,多次脱离居住小区外出采购蔬菜、水果,通过其经营的鞋店窗口向小区居民售卖。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齐某辉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刘某东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2022年4月20日至23日期间,二道区某水果店经营者刘某东违反疫情防控非保供单位闭店管理规定,擅自营业,线下多次向小区居民售卖水果。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某东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杨某宝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2022年4月23日,二道区某超市经营者杨某宝违反疫情防控非保供单位闭店管理规定,擅自营业,线下向小区居民售卖水果。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杨某宝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马某新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2022年4月23日,二道区某加油站便利店经营者马某新违反疫情防控非保供单位闭店管理规定,擅自营业,线下向小区居民售卖商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马某新罚款的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群众:
为了打赢疫情防控歼灭战,请广大市民群众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严格遵守人民政府关于防疫工作的相关决定和命令。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
2022年4月25日
来源: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长春晚报全媒体记者 孔令辉
4月25日,长春晚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发布了近期依法惩处涉疫违法犯罪行为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案例一:马某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2022年4月13日至22日期间,双阳区某小区居民马某某违反疫情防控期间静态管理规定,在单位闭环管理期间,擅自驾车外出,先后在宽城区、汽开区、二道区等多个城区配送物资。4月22日,该人在二道区远达大街被防控人员查获。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马某某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李某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2022年4月22日,二道区某村村民李某某违反疫情防控期间静态管理规定,在没有疫情防控期间车辆通行证的情况下,擅自驾车外出采购蔬菜,并在其家中线下向村民售卖。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齐某辉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2022年4月10日至22日期间,二道区某小区居民齐某辉违反疫情防控期间静态管理规定,采取翻越栅栏的方式,多次脱离居住小区外出采购蔬菜、水果,通过其经营的鞋店窗口向小区居民售卖。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齐某辉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刘某东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2022年4月20日至23日期间,二道区某水果店经营者刘某东违反疫情防控非保供单位闭店管理规定,擅自营业,线下多次向小区居民售卖水果。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某东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杨某宝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2022年4月23日,二道区某超市经营者杨某宝违反疫情防控非保供单位闭店管理规定,擅自营业,线下向小区居民售卖水果。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杨某宝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马某新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2022年4月23日,二道区某加油站便利店经营者马某新违反疫情防控非保供单位闭店管理规定,擅自营业,线下向小区居民售卖商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马某新罚款的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群众:
为了打赢疫情防控歼灭战,请广大市民群众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严格遵守人民政府关于防疫工作的相关决定和命令。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
2022年4月25日
来源: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长春晚报全媒体记者 孔令辉
#遵义身边事#【聚众堵塞交通,郑场镇6人被刑拘】2022年4月11日7时许,绥阳县郑场镇大楠村李某某、丰某某、潘某某、肖某某等人以恢复被查扣“黑车”正常运送当地学生上学为由,邀约10余名村民站在323县道公路中央蓄意堵塞交通长达2小时,并阻挠公安民警、镇村工作人员劝导疏通工作,造成大量车辆滞留现场,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当日9时许,民警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将李某某、丰某某、潘某某、肖某某等人强制带离现场,及时恢复正常交通秩序。经查,李某某等6人藐视法律权威,擅自邀约村民堵塞交通,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已涉嫌聚众扰乱 交通秩序罪。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绥阳县公安局依法将李某某、丰某某、潘某某、肖某辉、肖某、肖某松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来源:绥阳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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