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检说法# 【小区地面车位到底归谁所有?】某小区内除了地下售卖车位,还有59个地上车位,这些车位使用权究竟归谁?是开发商所有?还是业主共有?近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某小区业委会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小区内的59个地面停车位使用权归其所有。
案件简介
原告房地产公司是该小区的建设单位。2014年10月,房地产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内容为建筑住宅楼4幢、地下一层地上七层。
原告房地产公司诉称,小区建成后,59个地上车位和植草砖车位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测绘中心等部门验收合格。原告认为这59个车位是通过竞标出让土地后开发建设,应归属于原告。此外,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对建筑区划内车位问题作出约定,即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上及地下车位使用权、车库使用权、车棚使用权属于出卖人。
被告小区业委会辩称,本案中的地面停车位仅是利用了小区公共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原告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属于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范畴,其权益应当属于全体小区业主,原告无权主张相应权利。另查明,涉案59个地上车位面积均未计入建筑面积,均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2021年2月2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7月22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关于小区规划内车位车库与非规划内车位权属区别
车位、车库是小区业主共同生活的辅助设施,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对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沿用前述规定,即: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规划内车位车库是建筑单位在开始建造之初经规划部门批准,并于建造完成后可以办理产权登记的车位。这种车位具有独立性、可分性,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书面合同方式,对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非规划内车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车形成的车位,没有在最初批准的项目建设规划中,所占用的道路或者场地属于业主共有财产,维护费用作为公摊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后续改扩建车位也应由业主共有。
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的59个地面车位,虽在小区建造之初经过规划设计,但这是为了满足全体业主日常生活及公共使用需要而保障设置的规定数量或比例的停车设施,规划的初衷并非让开发商以出卖等方式获利。且这59个车位未计入建筑面积,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地上车位有别于地下车位,未形成新的使用空间,房地产开发公司也无额外成本投入,实质上是占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应认定属于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进行处分。
二、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根据法律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没有对格式条款进行提示说明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业主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关于地上车位的约定内容属于对买受方合理享受业主主要权利的排除,条款字体与其他条款并无区别,且房地产开发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条款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该格式条款无效。
三、关于人防车位的权属和收益问题
人防车位,是平时可以用于停放车辆的人防工程。由国家投资单独修建的地下防空建筑属于国家所有。由社会投资者投资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车位(即结建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当前,新建民用建筑时,开发商必须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建人防工程,这是开发商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因此,结建人防车位的所有权仍应归属于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一般认为,此处的投资者应为投资建设该人防车位的建设单位,即开发商。
据此,开发商作为人防车位的建设单位,在平时对其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根据物权法规定,这种权利属于用益物权范畴。人防车位使用权必须通过合法程序取得,即开发商应当在人防工程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等手续。
需要说明的是,若开发商与买受人签署《人防车位租赁协议》的,因开发商对人防车位仅有使用权和收益权,该协议性质上只是租赁合同性质,当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后,双方得续签。(来源:新昌县法院、民商事实务、山东高法)
案件简介
原告房地产公司是该小区的建设单位。2014年10月,房地产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内容为建筑住宅楼4幢、地下一层地上七层。
原告房地产公司诉称,小区建成后,59个地上车位和植草砖车位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测绘中心等部门验收合格。原告认为这59个车位是通过竞标出让土地后开发建设,应归属于原告。此外,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对建筑区划内车位问题作出约定,即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上及地下车位使用权、车库使用权、车棚使用权属于出卖人。
被告小区业委会辩称,本案中的地面停车位仅是利用了小区公共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原告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属于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范畴,其权益应当属于全体小区业主,原告无权主张相应权利。另查明,涉案59个地上车位面积均未计入建筑面积,均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2021年2月2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7月22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关于小区规划内车位车库与非规划内车位权属区别
车位、车库是小区业主共同生活的辅助设施,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对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沿用前述规定,即: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规划内车位车库是建筑单位在开始建造之初经规划部门批准,并于建造完成后可以办理产权登记的车位。这种车位具有独立性、可分性,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书面合同方式,对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非规划内车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车形成的车位,没有在最初批准的项目建设规划中,所占用的道路或者场地属于业主共有财产,维护费用作为公摊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后续改扩建车位也应由业主共有。
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的59个地面车位,虽在小区建造之初经过规划设计,但这是为了满足全体业主日常生活及公共使用需要而保障设置的规定数量或比例的停车设施,规划的初衷并非让开发商以出卖等方式获利。且这59个车位未计入建筑面积,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地上车位有别于地下车位,未形成新的使用空间,房地产开发公司也无额外成本投入,实质上是占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应认定属于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进行处分。
二、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根据法律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没有对格式条款进行提示说明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业主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关于地上车位的约定内容属于对买受方合理享受业主主要权利的排除,条款字体与其他条款并无区别,且房地产开发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条款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该格式条款无效。
三、关于人防车位的权属和收益问题
人防车位,是平时可以用于停放车辆的人防工程。由国家投资单独修建的地下防空建筑属于国家所有。由社会投资者投资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车位(即结建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当前,新建民用建筑时,开发商必须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建人防工程,这是开发商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因此,结建人防车位的所有权仍应归属于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一般认为,此处的投资者应为投资建设该人防车位的建设单位,即开发商。
据此,开发商作为人防车位的建设单位,在平时对其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根据物权法规定,这种权利属于用益物权范畴。人防车位使用权必须通过合法程序取得,即开发商应当在人防工程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等手续。
需要说明的是,若开发商与买受人签署《人防车位租赁协议》的,因开发商对人防车位仅有使用权和收益权,该协议性质上只是租赁合同性质,当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后,双方得续签。(来源:新昌县法院、民商事实务、山东高法)
#定小检播报# 【小区地面车位到底归谁所有?】某小区内除了地下售卖车位,还有59个地上车位,这些车位使用权究竟归谁?是开发商所有?还是业主共有?近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某小区业委会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小区内的59个地面停车位使用权归其所有。
案件简介
原告房地产公司是该小区的建设单位。2014年10月,房地产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内容为建筑住宅楼4幢、地下一层地上七层。
原告房地产公司诉称,小区建成后,59个地上车位和植草砖车位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测绘中心等部门验收合格。原告认为这59个车位是通过竞标出让土地后开发建设,应归属于原告。此外,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对建筑区划内车位问题作出约定,即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上及地下车位使用权、车库使用权、车棚使用权属于出卖人。
被告小区业委会辩称,本案中的地面停车位仅是利用了小区公共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原告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属于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范畴,其权益应当属于全体小区业主,原告无权主张相应权利。另查明,涉案59个地上车位面积均未计入建筑面积,均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2021年2月2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7月22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关于小区规划内车位车库与非规划内车位权属区别
车位、车库是小区业主共同生活的辅助设施,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对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沿用前述规定,即: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规划内车位车库是建筑单位在开始建造之初经规划部门批准,并于建造完成后可以办理产权登记的车位。这种车位具有独立性、可分性,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书面合同方式,对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非规划内车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车形成的车位,没有在最初批准的项目建设规划中,所占用的道路或者场地属于业主共有财产,维护费用作为公摊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后续改扩建车位也应由业主共有。
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的59个地面车位,虽在小区建造之初经过规划设计,但这是为了满足全体业主日常生活及公共使用需要而保障设置的规定数量或比例的停车设施,规划的初衷并非让开发商以出卖等方式获利。且这59个车位未计入建筑面积,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地上车位有别于地下车位,未形成新的使用空间,房地产开发公司也无额外成本投入,实质上是占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应认定属于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进行处分。
二、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根据法律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没有对格式条款进行提示说明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业主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关于地上车位的约定内容属于对买受方合理享受业主主要权利的排除,条款字体与其他条款并无区别,且房地产开发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条款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该格式条款无效。
三、关于人防车位的权属和收益问题
人防车位,是平时可以用于停放车辆的人防工程。由国家投资单独修建的地下防空建筑属于国家所有。由社会投资者投资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车位(即结建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当前,新建民用建筑时,开发商必须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建人防工程,这是开发商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因此,结建人防车位的所有权仍应归属于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一般认为,此处的投资者应为投资建设该人防车位的建设单位,即开发商。
据此,开发商作为人防车位的建设单位,在平时对其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根据物权法规定,这种权利属于用益物权范畴。人防车位使用权必须通过合法程序取得,即开发商应当在人防工程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等手续。
需要说明的是,若开发商与买受人签署《人防车位租赁协议》的,因开发商对人防车位仅有使用权和收益权,该协议性质上只是租赁合同性质,当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后,双方得续签。(来源:新昌县法院、民商事实务、山东高法)
案件简介
原告房地产公司是该小区的建设单位。2014年10月,房地产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内容为建筑住宅楼4幢、地下一层地上七层。
原告房地产公司诉称,小区建成后,59个地上车位和植草砖车位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测绘中心等部门验收合格。原告认为这59个车位是通过竞标出让土地后开发建设,应归属于原告。此外,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对建筑区划内车位问题作出约定,即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上及地下车位使用权、车库使用权、车棚使用权属于出卖人。
被告小区业委会辩称,本案中的地面停车位仅是利用了小区公共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原告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属于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范畴,其权益应当属于全体小区业主,原告无权主张相应权利。另查明,涉案59个地上车位面积均未计入建筑面积,均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2021年2月2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7月22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关于小区规划内车位车库与非规划内车位权属区别
车位、车库是小区业主共同生活的辅助设施,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对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沿用前述规定,即: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规划内车位车库是建筑单位在开始建造之初经规划部门批准,并于建造完成后可以办理产权登记的车位。这种车位具有独立性、可分性,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书面合同方式,对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非规划内车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车形成的车位,没有在最初批准的项目建设规划中,所占用的道路或者场地属于业主共有财产,维护费用作为公摊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后续改扩建车位也应由业主共有。
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的59个地面车位,虽在小区建造之初经过规划设计,但这是为了满足全体业主日常生活及公共使用需要而保障设置的规定数量或比例的停车设施,规划的初衷并非让开发商以出卖等方式获利。且这59个车位未计入建筑面积,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地上车位有别于地下车位,未形成新的使用空间,房地产开发公司也无额外成本投入,实质上是占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应认定属于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进行处分。
二、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根据法律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没有对格式条款进行提示说明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业主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关于地上车位的约定内容属于对买受方合理享受业主主要权利的排除,条款字体与其他条款并无区别,且房地产开发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条款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该格式条款无效。
三、关于人防车位的权属和收益问题
人防车位,是平时可以用于停放车辆的人防工程。由国家投资单独修建的地下防空建筑属于国家所有。由社会投资者投资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车位(即结建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当前,新建民用建筑时,开发商必须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建人防工程,这是开发商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因此,结建人防车位的所有权仍应归属于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一般认为,此处的投资者应为投资建设该人防车位的建设单位,即开发商。
据此,开发商作为人防车位的建设单位,在平时对其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根据物权法规定,这种权利属于用益物权范畴。人防车位使用权必须通过合法程序取得,即开发商应当在人防工程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等手续。
需要说明的是,若开发商与买受人签署《人防车位租赁协议》的,因开发商对人防车位仅有使用权和收益权,该协议性质上只是租赁合同性质,当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后,双方得续签。(来源:新昌县法院、民商事实务、山东高法)
五一不放假!滨城区各中小学紧急通知!全员严格管控!就地休假!
来源:掌上滨州综合新滨州、滨城融媒等
滨城多所学校发布通知,
中小学五一假期调整!
滨州实验学校最新通知:
五一假期调整的通知:根据疫情防控属地管理原则,鉴于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五一假期调整如下:4月30日至5月1日(周六、周日)休息;5月2日起,按课表正常上课,5月7日、8日(周六、周日)正常休息。
沾化区最新通知:
1.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职业中专、幼儿园(含民办)4月30日(周六)、5月1日(周日)、5月7日(周六)按正常周末公休,5月2日-5月4日正常上班上课。2.高中阶段学校原则上不放假。
滨城区关于进一步加强
“五一”假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当前,国内疫情呈多点散发、局部暴发态势,防控形势异常严峻复杂。随着“五一”假期临近,人员流动和聚集愈加频繁,风险也随之上升。为严防疫情输入风险,保障全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加强“五一”期间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四方责任”。严格落实属地管理、部门主管和单位主体责任,以及家庭与个人的自我防护责任。社区(村居)、酒店、宾馆等单位加强外来人员排查登记。“五一”假期,继续做好重点人群“应检尽检”、“愿检尽检”和非重点人群“不定期检测”核酸检测采样服务,严格落实检测频次。
二、严格入滨返滨人员管理。14日内有新增本土新冠病毒感染者所在县(市、区)和疫情高流行城市旅居史人员非必要不返滨。严格限制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人员入滨返滨,对从有高风险地区的县(市、区)流出人员进行7天集中隔离和7天居家健康监测,中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流出人员进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所有市外入滨返滨人员需提前3天向目的地社区(村居)报备,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达后第1天和第3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
三、严格出行管控。提倡广大市民“五一”期间就地休假,非必要不出市。严格控制前往有本土疫情的地区,严格限制高风险岗位(医疗机构、疾控机构、集中隔离点、交通场站工作人员、冷链食品从业人员等)工作人员外出,严格控制学校师生及中小学生家长跨市外出,暂停跨省组团旅游,暂停跨省自驾游。
四、强化重点场所管理。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娱乐休闲等各类重点场所要严格落实扫码、验码、测温、规范佩戴口罩、一米线、通风消毒等常态化防控措施,严格做好从业人员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引导群众有序排队。全区各类公园、景区、景点坚持“限量、预约、错峰”要求,客流总量不超过最大承载量的75%。餐饮单位要控制就餐人数和餐位距离,提倡隔位就餐,就餐人数不超过餐位数的50%。全市电影院、博物馆、图书馆、酒吧、“剧本杀”等密闭场所按最大承载量的50%限流。
五、减少人员聚集。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管控各类会议及展会、展销促销、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活动。对群众婚丧嫁娶等活动,倡导白事简办、喜事缓办、宴会不办,确需举办的必须事先报备。提倡家庭聚餐聚会不超过10人。
六、加强交通运输防控。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一律查验健康码、行程卡,扫场所码乘车。货运车辆司乘人员进入我区,需提前3天向目的地乡镇(街道)或企业报备,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通行证,配合做好查验健康码、行程卡,以及核酸检测采样等工作。
七、强化“哨点”监测。强化发热门诊(哨点诊室)、药店等监测预警。在药店购买退热、止咳、抗感染、抗病毒等“四类药品”的人员,要配合做好登记、随访、核酸检测等工作。对有发热等可疑症状人员及时做好登记,引导至就近发热门诊就医,隔离留观患者非诊疗需要不得离开隔离留观室,确保闭环管理。严格执行入院核验场所码、预检分诊、核酸检测、病区封闭、患者陪护及探视管理等措施。
八、做好个人防护。广大市民朋友认真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出入各类场所严格执行“凡进必扫”要求,扫描“场所码”进入,积极参加所在乡镇(街道)或行业部门组织的核酸检测。谨慎网购境外商品和境内中高风险地区商品,严防疫情通过物流寄递渠道输入风险。倡议开展“五一”劳动节环境卫生大扫除活动,利用假期搞好居室内外卫生,清除各类传染病媒介的孳生地。
九、加强疫苗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特别是加强针接种是当前预防新冠肺炎最有效的办法。“五一”假期,全区各预防接种门诊将正常开诊,提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服务,请符合条件的市民朋友尽快到就近新冠疫苗接种点进行接种,共同构建抗击新冠病毒的免疫屏障。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市民朋友当好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积极支持配合各项防控工作,携手巩固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确保度过一个健康、安全的“五一”假期。
附件:1.滨城区乡镇(街道)咨询及报备电话
2.“滨城区返滨人员信息报备”二维码
滨城区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4月28日
来源:掌上滨州综合新滨州、滨城融媒等
滨城多所学校发布通知,
中小学五一假期调整!
滨州实验学校最新通知:
五一假期调整的通知:根据疫情防控属地管理原则,鉴于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五一假期调整如下:4月30日至5月1日(周六、周日)休息;5月2日起,按课表正常上课,5月7日、8日(周六、周日)正常休息。
沾化区最新通知:
1.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职业中专、幼儿园(含民办)4月30日(周六)、5月1日(周日)、5月7日(周六)按正常周末公休,5月2日-5月4日正常上班上课。2.高中阶段学校原则上不放假。
滨城区关于进一步加强
“五一”假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当前,国内疫情呈多点散发、局部暴发态势,防控形势异常严峻复杂。随着“五一”假期临近,人员流动和聚集愈加频繁,风险也随之上升。为严防疫情输入风险,保障全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加强“五一”期间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四方责任”。严格落实属地管理、部门主管和单位主体责任,以及家庭与个人的自我防护责任。社区(村居)、酒店、宾馆等单位加强外来人员排查登记。“五一”假期,继续做好重点人群“应检尽检”、“愿检尽检”和非重点人群“不定期检测”核酸检测采样服务,严格落实检测频次。
二、严格入滨返滨人员管理。14日内有新增本土新冠病毒感染者所在县(市、区)和疫情高流行城市旅居史人员非必要不返滨。严格限制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人员入滨返滨,对从有高风险地区的县(市、区)流出人员进行7天集中隔离和7天居家健康监测,中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流出人员进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所有市外入滨返滨人员需提前3天向目的地社区(村居)报备,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达后第1天和第3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
三、严格出行管控。提倡广大市民“五一”期间就地休假,非必要不出市。严格控制前往有本土疫情的地区,严格限制高风险岗位(医疗机构、疾控机构、集中隔离点、交通场站工作人员、冷链食品从业人员等)工作人员外出,严格控制学校师生及中小学生家长跨市外出,暂停跨省组团旅游,暂停跨省自驾游。
四、强化重点场所管理。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娱乐休闲等各类重点场所要严格落实扫码、验码、测温、规范佩戴口罩、一米线、通风消毒等常态化防控措施,严格做好从业人员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引导群众有序排队。全区各类公园、景区、景点坚持“限量、预约、错峰”要求,客流总量不超过最大承载量的75%。餐饮单位要控制就餐人数和餐位距离,提倡隔位就餐,就餐人数不超过餐位数的50%。全市电影院、博物馆、图书馆、酒吧、“剧本杀”等密闭场所按最大承载量的50%限流。
五、减少人员聚集。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管控各类会议及展会、展销促销、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活动。对群众婚丧嫁娶等活动,倡导白事简办、喜事缓办、宴会不办,确需举办的必须事先报备。提倡家庭聚餐聚会不超过10人。
六、加强交通运输防控。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一律查验健康码、行程卡,扫场所码乘车。货运车辆司乘人员进入我区,需提前3天向目的地乡镇(街道)或企业报备,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通行证,配合做好查验健康码、行程卡,以及核酸检测采样等工作。
七、强化“哨点”监测。强化发热门诊(哨点诊室)、药店等监测预警。在药店购买退热、止咳、抗感染、抗病毒等“四类药品”的人员,要配合做好登记、随访、核酸检测等工作。对有发热等可疑症状人员及时做好登记,引导至就近发热门诊就医,隔离留观患者非诊疗需要不得离开隔离留观室,确保闭环管理。严格执行入院核验场所码、预检分诊、核酸检测、病区封闭、患者陪护及探视管理等措施。
八、做好个人防护。广大市民朋友认真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出入各类场所严格执行“凡进必扫”要求,扫描“场所码”进入,积极参加所在乡镇(街道)或行业部门组织的核酸检测。谨慎网购境外商品和境内中高风险地区商品,严防疫情通过物流寄递渠道输入风险。倡议开展“五一”劳动节环境卫生大扫除活动,利用假期搞好居室内外卫生,清除各类传染病媒介的孳生地。
九、加强疫苗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特别是加强针接种是当前预防新冠肺炎最有效的办法。“五一”假期,全区各预防接种门诊将正常开诊,提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服务,请符合条件的市民朋友尽快到就近新冠疫苗接种点进行接种,共同构建抗击新冠病毒的免疫屏障。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市民朋友当好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积极支持配合各项防控工作,携手巩固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确保度过一个健康、安全的“五一”假期。
附件:1.滨城区乡镇(街道)咨询及报备电话
2.“滨城区返滨人员信息报备”二维码
滨城区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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