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刀是被偷走的,不应该赔偿!”江西新余,一女子从超市偷了两把菜刀,在大街上砍死了前男友女儿。事后,前男友一家觉得超市没有管理好菜刀,应该赔偿,遂把超市告上法庭,索赔32万余元。
(来源:裁判文书网)
毛女士身患精神分裂症,曾经与赵某有过短暂的交往。两人在交往中总是会发生一些磕磕碰碰,赵某觉得难以忍受,便与其分手。
本来感情是你情我愿的事,赵某觉得分开后各自安好,分了也就分了,这本是正常的事。
但估计他万万没想到,自从其与毛女士分手那一刻,毛女士的心中就中下了杀人的种子。
事发当天,毛女士进入一家超市内,偷了两把既锃亮又锋利的菜刀,悄悄地放在手提包内后离开。
做好准备的毛女士,来到某家附近给其打电话,也不知道想说什么。但是赵某没有接电话,而是按下了挂断键。
这次,精神本来就不太正常的毛女士,又再次受到剧烈刺激,当时精神病就发作了,脑子里只有杀人泄愤的念头。
不巧的是,正在狂躁状态中的毛女士,发现赵某骑着电动车拉着其女儿刚好经过。
毛女士想都没想便从手提包内拿出菜刀,直接朝着赵某女儿砍去。赵某女儿头部、背部被砍中数刀,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本人也被砍伤。
事后,毛女士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刑。
对于超市来说,刀是被偷走的,其自身也是受害者,压根没想过会有什么责任。
但是,毛某偷刀的事情在刑事案件办理中,被查了出来。赵某一家清楚地知道了凶器的来源。
这下,超市可就遭受了无妄之灾,被赵某一家告上了法院,连续经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三场官司!
赵某一家的索赔理由是,《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赵某一家认为,超市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没有管理好自己销售的菜刀,让毛某找机会偷走,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赵某女儿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超市方则感到这样的逻辑简直不可思议,菜刀是被毛某偷走的,其遭受了损失,本来就是受害者。
超市也肯定不想东西被偷走,发现了肯定要处理,但小偷要偷东西,这玩意谁防得住?所以不同意赔偿。
看到这里,大家觉得超市该赔偿吗?
从法律上讲,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确实对进入场所内的人员,负担着一个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个义务不是无限的,必须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比如说,超市地面湿滑、货架存在倾倒的隐患,超市没有及时地排除或者提示这些隐患,导致进入的人员受伤,这种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不到位,确实会产生赔偿的责任。
但是,就本案而言,超市的菜刀被偷到底在不在其安全保障的义务范围内呢?
相信,这都不需要作太多逻辑推理和理性分析,大多数人凭借自己朴素的价值观都会认为,超市本来就是受害者,小偷偷东西是超市也不愿意发生的事情,完全是个意外,让超市赔偿毫无道理。
事实上,很多人都觉得这是意外,超市无责,超市方也是这么想的,觉得索赔莫名其妙。
但是,令超市方意想不到的是,这个案子竟然一波三折,接连打了三场官司才尘埃落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疏于管理,致使菜刀被偷拿出去成为作案工具,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判定超市承担15%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49408元。超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审虽然已是终审判决,但超市觉得如果按照这个结果,以后东西一被偷,出点事情就要担责,这还不天天都得胆战心惊的过,这生意没法做了!于是,超市咬咬牙,决定无论如何也要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必须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
本案案发地点并不在超市范围内,受害人也并非超市的顾客。超市安装有监控,且安排再多人值守或采取其他更加严密的防范措施,也不能杜绝偷盗行为的发生。
超市对售卖物品的管理已经尽到了一般人应尽的义务,菜刀被偷走,属于意外事件,超市自身也是受害者,以此认定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缺乏法律依据。
故,赵某女儿的死亡与超市菜刀被偷之间只构成条件因果关系,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二审判决超市承担责任属事实认定错误。
最后,再审法院撤销了一审、二审的判决,改判超市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发生后,有人认为这家人不告毛女士,反而去告超市,是想两头拿钱占便宜。
实际上应该不是这样的,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填平原则”,损失多少就只能赔偿多少,不会因为责任人的增加而增加,责任人多了只会影响到各责任人之间承担的份额而已。
这家人之所以起诉超市,而不是毛某,估计是毛某没有什么财产,缺乏赔偿能力。
可能想着超市肯定是有财产的,就把超市给告了,想着多少能拿到点赔偿。没想到,最后还是偷鸡不成蚀把米,竹篮打水一场空!
对此, 你怎么看?
(来源:裁判文书网)
毛女士身患精神分裂症,曾经与赵某有过短暂的交往。两人在交往中总是会发生一些磕磕碰碰,赵某觉得难以忍受,便与其分手。
本来感情是你情我愿的事,赵某觉得分开后各自安好,分了也就分了,这本是正常的事。
但估计他万万没想到,自从其与毛女士分手那一刻,毛女士的心中就中下了杀人的种子。
事发当天,毛女士进入一家超市内,偷了两把既锃亮又锋利的菜刀,悄悄地放在手提包内后离开。
做好准备的毛女士,来到某家附近给其打电话,也不知道想说什么。但是赵某没有接电话,而是按下了挂断键。
这次,精神本来就不太正常的毛女士,又再次受到剧烈刺激,当时精神病就发作了,脑子里只有杀人泄愤的念头。
不巧的是,正在狂躁状态中的毛女士,发现赵某骑着电动车拉着其女儿刚好经过。
毛女士想都没想便从手提包内拿出菜刀,直接朝着赵某女儿砍去。赵某女儿头部、背部被砍中数刀,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本人也被砍伤。
事后,毛女士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刑。
对于超市来说,刀是被偷走的,其自身也是受害者,压根没想过会有什么责任。
但是,毛某偷刀的事情在刑事案件办理中,被查了出来。赵某一家清楚地知道了凶器的来源。
这下,超市可就遭受了无妄之灾,被赵某一家告上了法院,连续经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三场官司!
赵某一家的索赔理由是,《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赵某一家认为,超市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没有管理好自己销售的菜刀,让毛某找机会偷走,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赵某女儿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超市方则感到这样的逻辑简直不可思议,菜刀是被毛某偷走的,其遭受了损失,本来就是受害者。
超市也肯定不想东西被偷走,发现了肯定要处理,但小偷要偷东西,这玩意谁防得住?所以不同意赔偿。
看到这里,大家觉得超市该赔偿吗?
从法律上讲,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确实对进入场所内的人员,负担着一个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个义务不是无限的,必须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比如说,超市地面湿滑、货架存在倾倒的隐患,超市没有及时地排除或者提示这些隐患,导致进入的人员受伤,这种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不到位,确实会产生赔偿的责任。
但是,就本案而言,超市的菜刀被偷到底在不在其安全保障的义务范围内呢?
相信,这都不需要作太多逻辑推理和理性分析,大多数人凭借自己朴素的价值观都会认为,超市本来就是受害者,小偷偷东西是超市也不愿意发生的事情,完全是个意外,让超市赔偿毫无道理。
事实上,很多人都觉得这是意外,超市无责,超市方也是这么想的,觉得索赔莫名其妙。
但是,令超市方意想不到的是,这个案子竟然一波三折,接连打了三场官司才尘埃落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疏于管理,致使菜刀被偷拿出去成为作案工具,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判定超市承担15%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49408元。超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审虽然已是终审判决,但超市觉得如果按照这个结果,以后东西一被偷,出点事情就要担责,这还不天天都得胆战心惊的过,这生意没法做了!于是,超市咬咬牙,决定无论如何也要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必须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
本案案发地点并不在超市范围内,受害人也并非超市的顾客。超市安装有监控,且安排再多人值守或采取其他更加严密的防范措施,也不能杜绝偷盗行为的发生。
超市对售卖物品的管理已经尽到了一般人应尽的义务,菜刀被偷走,属于意外事件,超市自身也是受害者,以此认定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缺乏法律依据。
故,赵某女儿的死亡与超市菜刀被偷之间只构成条件因果关系,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二审判决超市承担责任属事实认定错误。
最后,再审法院撤销了一审、二审的判决,改判超市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发生后,有人认为这家人不告毛女士,反而去告超市,是想两头拿钱占便宜。
实际上应该不是这样的,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填平原则”,损失多少就只能赔偿多少,不会因为责任人的增加而增加,责任人多了只会影响到各责任人之间承担的份额而已。
这家人之所以起诉超市,而不是毛某,估计是毛某没有什么财产,缺乏赔偿能力。
可能想着超市肯定是有财产的,就把超市给告了,想着多少能拿到点赔偿。没想到,最后还是偷鸡不成蚀把米,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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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刀是被偷走的,不应该赔偿!”江西新余,一女子从超市偷了两把菜刀,在大街上砍死了前男友女儿。事后,前男友一家觉得超市没有管理好菜刀,应该赔偿,遂把超市告上法庭,索赔32万余元。
(来源:裁判文书网)
毛女士身患精神分裂症,曾经与赵某有过短暂的交往。两人在交往中总是会发生一些磕磕碰碰,赵某觉得难以忍受,便与其分手。
本来感情是你情我愿的事,赵某觉得分开后各自安好,分了也就分了,这本是正常的事。
但估计他万万没想到,自从其与毛女士分手那一刻,毛女士的心中就中下了杀人的种子。
事发当天,毛女士进入一家超市内,偷了两把既锃亮又锋利的菜刀,悄悄地放在手提包内后离开。
做好准备的毛女士,来到某家附近给其打电话,也不知道想说什么。但是赵某没有接电话,而是按下了挂断键。
这次,精神本来就不太正常的毛女士,又再次受到剧烈刺激,当时精神病就发作了,脑子里只有杀人泄愤的念头。
不巧的是,正在狂躁状态中的毛女士,发现赵某骑着电动车拉着其女儿刚好经过。
毛女士想都没想便从手提包内拿出菜刀,直接朝着赵某女儿砍去。赵某女儿头部、背部被砍中数刀,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本人也被砍伤。
事后,毛女士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刑。
对于超市来说,刀是被偷走的,其自身也是受害者,压根没想过会有什么责任。
但是,毛某偷刀的事情在刑事案件办理中,被查了出来。赵某一家清楚地知道了凶器的来源。
这下,超市可就遭受了无妄之灾,被赵某一家告上了法院,连续经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三场官司!
赵某一家的索赔理由是,《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赵某一家认为,超市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没有管理好自己销售的菜刀,让毛某找机会偷走,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赵某女儿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超市方则感到这样的逻辑简直不可思议,菜刀是被毛某偷走的,其遭受了损失,本来就是受害者。
超市也肯定不想东西被偷走,发现了肯定要处理,但小偷要偷东西,这玩意谁防得住?所以不同意赔偿。
看到这里,大家觉得超市该赔偿吗?
从法律上讲,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确实对进入场所内的人员,负担着一个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个义务不是无限的,必须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比如说,超市地面湿滑、货架存在倾倒的隐患,超市没有及时地排除或者提示这些隐患,导致进入的人员受伤,这种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不到位,确实会产生赔偿的责任。
但是,就本案而言,超市的菜刀被偷到底在不在其安全保障的义务范围内呢?
相信,这都不需要作太多逻辑推理和理性分析,大多数人凭借自己朴素的价值观都会认为,超市本来就是受害者,小偷偷东西是超市也不愿意发生的事情,完全是个意外,让超市赔偿毫无道理。
事实上,很多人都觉得这是意外,超市无责,超市方也是这么想的,觉得索赔莫名其妙。
但是,令超市方意想不到的是,这个案子竟然一波三折,接连打了三场官司才尘埃落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疏于管理,致使菜刀被偷拿出去成为作案工具,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判定超市承担15%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49408元。超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审虽然已是终审判决,但超市觉得如果按照这个结果,以后东西一被偷,出点事情就要担责,这还不天天都得胆战心惊的过,这生意没法做了!于是,超市咬咬牙,决定无论如何也要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必须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
本案案发地点并不在超市范围内,受害人也并非超市的顾客。超市安装有监控,且安排再多人值守或采取其他更加严密的防范措施,也不能杜绝偷盗行为的发生。
超市对售卖物品的管理已经尽到了一般人应尽的义务,菜刀被偷走,属于意外事件,超市自身也是受害者,以此认定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缺乏法律依据。
故,赵某女儿的死亡与超市菜刀被偷之间只构成条件因果关系,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二审判决超市承担责任属事实认定错误。
最后,再审法院撤销了一审、二审的判决,改判超市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发生后,有人认为这家人不告毛女士,反而去告超市,是想两头拿钱占便宜。
实际上应该不是这样的,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填平原则”,损失多少就只能赔偿多少,不会因为责任人的增加而增加,责任人多了只会影响到各责任人之间承担的份额而已。
这家人之所以起诉超市,而不是毛某,估计是毛某没有什么财产,缺乏赔偿能力。
可能想着超市肯定是有财产的,就把超市给告了,想着多少能拿到点赔偿。没想到,最后还是偷鸡不成蚀把米,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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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女士身患精神分裂症,曾经与赵某有过短暂的交往。两人在交往中总是会发生一些磕磕碰碰,赵某觉得难以忍受,便与其分手。
本来感情是你情我愿的事,赵某觉得分开后各自安好,分了也就分了,这本是正常的事。
但估计他万万没想到,自从其与毛女士分手那一刻,毛女士的心中就中下了杀人的种子。
事发当天,毛女士进入一家超市内,偷了两把既锃亮又锋利的菜刀,悄悄地放在手提包内后离开。
做好准备的毛女士,来到某家附近给其打电话,也不知道想说什么。但是赵某没有接电话,而是按下了挂断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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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巧的是,正在狂躁状态中的毛女士,发现赵某骑着电动车拉着其女儿刚好经过。
毛女士想都没想便从手提包内拿出菜刀,直接朝着赵某女儿砍去。赵某女儿头部、背部被砍中数刀,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本人也被砍伤。
事后,毛女士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刑。
对于超市来说,刀是被偷走的,其自身也是受害者,压根没想过会有什么责任。
但是,毛某偷刀的事情在刑事案件办理中,被查了出来。赵某一家清楚地知道了凶器的来源。
这下,超市可就遭受了无妄之灾,被赵某一家告上了法院,连续经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三场官司!
赵某一家的索赔理由是,《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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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方则感到这样的逻辑简直不可思议,菜刀是被毛某偷走的,其遭受了损失,本来就是受害者。
超市也肯定不想东西被偷走,发现了肯定要处理,但小偷要偷东西,这玩意谁防得住?所以不同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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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就本案而言,超市的菜刀被偷到底在不在其安全保障的义务范围内呢?
相信,这都不需要作太多逻辑推理和理性分析,大多数人凭借自己朴素的价值观都会认为,超市本来就是受害者,小偷偷东西是超市也不愿意发生的事情,完全是个意外,让超市赔偿毫无道理。
事实上,很多人都觉得这是意外,超市无责,超市方也是这么想的,觉得索赔莫名其妙。
但是,令超市方意想不到的是,这个案子竟然一波三折,接连打了三场官司才尘埃落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疏于管理,致使菜刀被偷拿出去成为作案工具,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判定超市承担15%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49408元。超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审虽然已是终审判决,但超市觉得如果按照这个结果,以后东西一被偷,出点事情就要担责,这还不天天都得胆战心惊的过,这生意没法做了!于是,超市咬咬牙,决定无论如何也要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必须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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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对售卖物品的管理已经尽到了一般人应尽的义务,菜刀被偷走,属于意外事件,超市自身也是受害者,以此认定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缺乏法律依据。
故,赵某女儿的死亡与超市菜刀被偷之间只构成条件因果关系,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二审判决超市承担责任属事实认定错误。
最后,再审法院撤销了一审、二审的判决,改判超市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发生后,有人认为这家人不告毛女士,反而去告超市,是想两头拿钱占便宜。
实际上应该不是这样的,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填平原则”,损失多少就只能赔偿多少,不会因为责任人的增加而增加,责任人多了只会影响到各责任人之间承担的份额而已。
这家人之所以起诉超市,而不是毛某,估计是毛某没有什么财产,缺乏赔偿能力。
可能想着超市肯定是有财产的,就把超市给告了,想着多少能拿到点赔偿。没想到,最后还是偷鸡不成蚀把米,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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脂肪瘤
长满脂肪瘤,百治乏效,一味炒萝卜籽全部消掉
一个医案:一个浑身长包块,也就是现在的脂肪瘤。从头一直堵到脚,一摸像千百个弹壳。
他就是外面大鱼大肉、喝酒喝花酒以后回来,被他爸爸痛打,痛骂了一顿,然后一下子神就闭住了,就瘫掉了,形如僵尸,百治乏效,用了千两金子都救不过来。
结果,徐灵胎过来,故意跟他讲:“我能把你救活过来,你以前用多少医药费,你就给我多少医药费就行。”
那人就说:“救命,当然更多的都给你了。”当时急了就这样讲。
徐灵胎拿了一把药粉给小子一吃下去,拼命放屁。
第二天松动,连续吃了11天以后,那些瘤结居然瓦解了。从此以后,这个富家人,一看到徐灵胎就赶紧躲,为什么躲?怕他张口要钱。
徐灵胎后来就走到他家对他说:“以后不要躲了,跟你讲句实话,我那点药粉不值钱,就是萝卜籽。”
炒萝卜籽能降痰浊。痰浊一旦往下走以后,心窍就开了,心窍开他就有意识了。
放化疗以后人傻了怎么办?
适当要吃点萝卜或者萝卜籽的粉。要炒热了,要现场做,现在很多药之所以达不到效果,就是炒了再吃个十来八天,那效果就不好了。
很多药粉,一旦做成粉以后,长年累月累积下来。比如说饭炒好了,又冰箱冻十天以后再拿出来吃,食物的形在那里,但是神已经没有了。
别名萝卜子、芦菔子。出处出自《本草衍义补遗》
来源药材基源:为十字花科植物莱菔的成熟种子。
生境分部原产我国,全国各地均有栽培,且有大量的栽培品种。
性状性状鉴定:干燥种子呈椭圆形或近卵圆形而稍扁,长约3mm,宽2.5mm。表面红棕色,一侧有数条纵沟,一端有种脐,呈褐色圆点状突起。用放大镜观察,全体均有致密的网纹。质硬,破开后可见黄白色或黄色的种仁,有油性。无臭,味甘,微辛。以粗大、饱满、油性大者为佳。
显微鉴定:粉末:黄棕色。
1.种皮栅状细胞淡黄色、橙黄色或黄棕色。断面观细胞1列,一般径向10-37μm,切向7-12μm,外壁及侧壁上端薄,侧壁大部及内壁增厚,侧壁中部尤厚;表面观类多角形或长多角形,壁厚2-4μm,胞间层极细。
2.种皮下皮细胞形大,断面观扁长圆形,外壁及侧壁皱缩,细胞界限不清楚,其下与栅状细胞相接。此外,有内胚乳细胞、子叶细胞;种皮表皮细胞民粘液化观察不清。
化学成分种子含芥子碱(sinapine)和脂肪油30%,油中含大量的芥酸(erucic acid)及亚油酸(linoleic acid),亚麻酸(linolenic acid),还含菜子甾醇(brassicasterol)和22-去氢菜油甾醇(22-dehydrocampesterol)。另含菜菔素(raphanin)。
毒性莱菔素对小鼠和离体蛙心有轻微毒性 。水提物对小鼠腹腔注射的半数致死量为127.4(123.8-137.1)g/kg,动物多于给药l小时内惊厥而死亡。大鼠每日 灌胃 100、200及400g/kg,持续3周,对血象、肝肾功能及主要脏器等均未见明显影响。
炮制莱菔子:簸去杂质,漂净泥土,捞出,晒干,用时捣碎。炒菜菔子:取净莱菔子,置锅内用文火炒至微鼓起,并有香气为度,取出,放凉。
性味味辛;甘;性平
归经脾;胃;肺;大肠经
功能主治消食导滞;降气化痰。主食积气滞;脘腹胀满;腹泻;下痢后重;咳嗽多痰;气逆喘满
用法用量内服:煎汤,5-10g;或入丸、散,宜炒用。外用:适量,研末调敷。
复方①治积年上气咳嗽,多痰喘促,唾脓血:莱菔子一合,研,煎汤,食上服之。(《食医心镜》)
②治百日咳:白萝卜种子,焙燥,研细粉。白砂糖水送服少许,一日数回。〔《江西中医药》(12):1953〕
③治齁喘痰促,遇厚味即发者:萝卜子淘净,蒸熟,晒研,姜汁浸蒸饼丸绿豆大。每服三十丸,以口津咽下,日三服。(傅滋《医学集成》清金丸)
④治高年咳嗽,气逆痰痞:紫苏子、白芥子、萝卜子。上三味各洗净,微炒,击碎,用生绢小袋盛之,煮作汤饮。随甘旨,代茶水啜用,不宜煎熬太过。(《韩氏医通》三子养亲汤)
⑤治一切食积:山楂六两,神曲二两,半夏、茯苓各三两,陈皮、连翘、萝卜子各一两。上为末,炊饼丸如梧子大。每服七、八十丸,食远,白汤下。(《丹溪心法》保和丸)
⑥治气胀气臌:莱菔子,研,以水滤汁,浸缩砂一两,一夜,炒干,又浸又炒,凡七次,为末。每米饮服一钱。(《朱氏集验医方》)
⑦治痢疾有积,后重不通:莱菔子五钱,白芍药三钱,大黄一钱,木香五分。水煎服。(《方脉正宗》)
⑧治风秘气秘:萝卜子(炒)一合,擂水,和皂荚末二钱服。(《寿域神方》)
⑨治中风口噤:萝卜子、牙皂荚各二钱。以水煎服,取吐。(朱震亨)
⑩治风头痛及偏头痛;莱菔子半两,生姜汁半合。上相和研极细,绞取汁,入麝香少许,滴鼻中XIU入。偏头痛随左右用之。(《普济方》)
11、治小儿盘肠气痛:萝卜子炒黄,研末。乳香汤服半钱。(《仁斋直指方》)
12、治牙疼:萝卜子二七粒,去赤皮,细研。以人乳和,左边牙痛,即于右鼻中点少许,如右边牙疼,即于左鼻中点之。(《圣惠方》)13、治跌打损伤,瘀血胀痛:莱菔子二两,生研烂,热酒调敷。(《方脉正宗》)
各家论述
1. 朱震亨:莱菔子治痰,有推墙倒壁之功。
2.《纲目》:莱菔子之功,长于利气。生能升,熟能降,升则吐风痰,散风寒,发疮疹;降则定痰喘咳嗽,调下痢后重,止内痛,皆是利气之效。
3.《本草经疏》:莱菔子,味辛过于根,以其辛甚,故升降之功亦烈于根也。
4.《本草新编》:萝卜子,能治喘胀,然古人用于人参之中,反奏功如神。人参原是除喘消胀之药,莱菔子最解人参,何以同用而奏功乎? 夫人参之除喘消胀,乃治虚喘虚胀也,虚症反现假实之象,人参遽然投之,直至其喘胀之所,未能骤受,往往服之而愈喘愈胀者有之,虽所增之喘胀乃一时之假象,少顷自然平复,然终非治之之善,少加萝卜子以制人参,则喘胀不敢增,而仅得消喘胀之益,此所谓相制而相成也。或问萝卜子专解人参,一用萝卜子则人参无益矣。此不知萝卜子而并不知人参者也。人参得萝卜子,其功更神,盖人参补气,骤服气必难受,非止喘胀之症为然,得萝卜子以行其补中之利气,则气平而易受,是萝卜子平气之有余,非损气之不足,实制人参以平其气,非制人参以伤其气也。
5.《医学衷中参西录》:莱菔子,无论或生或炒,皆能顺气开郁,消胀除满,此乃化气之品,非破气之品。盖凡理气之药,单服久服,未有不伤气者,而莱菔子炒熟为末,每饭后移时服钱许,借以消食顺气,转不伤气,因其能多进饮食,气分自得其养也。若用以除满开郁,而以参、芪、术诸药佐之,虽多服久服,亦何至伤气分乎。
6.《日华子本草》:水研服,吐风痰;醋研消肿毒。
7.《日用本草》:治黄疸及皮肤目黄如金色,小水热赤。
8.《随息居饮食谱》:治痰嗽,齁喘,气鼓,头风,溺闭,及误服补剂。
长满脂肪瘤,百治乏效,一味炒萝卜籽全部消掉
一个医案:一个浑身长包块,也就是现在的脂肪瘤。从头一直堵到脚,一摸像千百个弹壳。
他就是外面大鱼大肉、喝酒喝花酒以后回来,被他爸爸痛打,痛骂了一顿,然后一下子神就闭住了,就瘫掉了,形如僵尸,百治乏效,用了千两金子都救不过来。
结果,徐灵胎过来,故意跟他讲:“我能把你救活过来,你以前用多少医药费,你就给我多少医药费就行。”
那人就说:“救命,当然更多的都给你了。”当时急了就这样讲。
徐灵胎拿了一把药粉给小子一吃下去,拼命放屁。
第二天松动,连续吃了11天以后,那些瘤结居然瓦解了。从此以后,这个富家人,一看到徐灵胎就赶紧躲,为什么躲?怕他张口要钱。
徐灵胎后来就走到他家对他说:“以后不要躲了,跟你讲句实话,我那点药粉不值钱,就是萝卜籽。”
炒萝卜籽能降痰浊。痰浊一旦往下走以后,心窍就开了,心窍开他就有意识了。
放化疗以后人傻了怎么办?
适当要吃点萝卜或者萝卜籽的粉。要炒热了,要现场做,现在很多药之所以达不到效果,就是炒了再吃个十来八天,那效果就不好了。
很多药粉,一旦做成粉以后,长年累月累积下来。比如说饭炒好了,又冰箱冻十天以后再拿出来吃,食物的形在那里,但是神已经没有了。
别名萝卜子、芦菔子。出处出自《本草衍义补遗》
来源药材基源:为十字花科植物莱菔的成熟种子。
生境分部原产我国,全国各地均有栽培,且有大量的栽培品种。
性状性状鉴定:干燥种子呈椭圆形或近卵圆形而稍扁,长约3mm,宽2.5mm。表面红棕色,一侧有数条纵沟,一端有种脐,呈褐色圆点状突起。用放大镜观察,全体均有致密的网纹。质硬,破开后可见黄白色或黄色的种仁,有油性。无臭,味甘,微辛。以粗大、饱满、油性大者为佳。
显微鉴定:粉末:黄棕色。
1.种皮栅状细胞淡黄色、橙黄色或黄棕色。断面观细胞1列,一般径向10-37μm,切向7-12μm,外壁及侧壁上端薄,侧壁大部及内壁增厚,侧壁中部尤厚;表面观类多角形或长多角形,壁厚2-4μm,胞间层极细。
2.种皮下皮细胞形大,断面观扁长圆形,外壁及侧壁皱缩,细胞界限不清楚,其下与栅状细胞相接。此外,有内胚乳细胞、子叶细胞;种皮表皮细胞民粘液化观察不清。
化学成分种子含芥子碱(sinapine)和脂肪油30%,油中含大量的芥酸(erucic acid)及亚油酸(linoleic acid),亚麻酸(linolenic acid),还含菜子甾醇(brassicasterol)和22-去氢菜油甾醇(22-dehydrocampesterol)。另含菜菔素(raphanin)。
毒性莱菔素对小鼠和离体蛙心有轻微毒性 。水提物对小鼠腹腔注射的半数致死量为127.4(123.8-137.1)g/kg,动物多于给药l小时内惊厥而死亡。大鼠每日 灌胃 100、200及400g/kg,持续3周,对血象、肝肾功能及主要脏器等均未见明显影响。
炮制莱菔子:簸去杂质,漂净泥土,捞出,晒干,用时捣碎。炒菜菔子:取净莱菔子,置锅内用文火炒至微鼓起,并有香气为度,取出,放凉。
性味味辛;甘;性平
归经脾;胃;肺;大肠经
功能主治消食导滞;降气化痰。主食积气滞;脘腹胀满;腹泻;下痢后重;咳嗽多痰;气逆喘满
用法用量内服:煎汤,5-10g;或入丸、散,宜炒用。外用:适量,研末调敷。
复方①治积年上气咳嗽,多痰喘促,唾脓血:莱菔子一合,研,煎汤,食上服之。(《食医心镜》)
②治百日咳:白萝卜种子,焙燥,研细粉。白砂糖水送服少许,一日数回。〔《江西中医药》(12):1953〕
③治齁喘痰促,遇厚味即发者:萝卜子淘净,蒸熟,晒研,姜汁浸蒸饼丸绿豆大。每服三十丸,以口津咽下,日三服。(傅滋《医学集成》清金丸)
④治高年咳嗽,气逆痰痞:紫苏子、白芥子、萝卜子。上三味各洗净,微炒,击碎,用生绢小袋盛之,煮作汤饮。随甘旨,代茶水啜用,不宜煎熬太过。(《韩氏医通》三子养亲汤)
⑤治一切食积:山楂六两,神曲二两,半夏、茯苓各三两,陈皮、连翘、萝卜子各一两。上为末,炊饼丸如梧子大。每服七、八十丸,食远,白汤下。(《丹溪心法》保和丸)
⑥治气胀气臌:莱菔子,研,以水滤汁,浸缩砂一两,一夜,炒干,又浸又炒,凡七次,为末。每米饮服一钱。(《朱氏集验医方》)
⑦治痢疾有积,后重不通:莱菔子五钱,白芍药三钱,大黄一钱,木香五分。水煎服。(《方脉正宗》)
⑧治风秘气秘:萝卜子(炒)一合,擂水,和皂荚末二钱服。(《寿域神方》)
⑨治中风口噤:萝卜子、牙皂荚各二钱。以水煎服,取吐。(朱震亨)
⑩治风头痛及偏头痛;莱菔子半两,生姜汁半合。上相和研极细,绞取汁,入麝香少许,滴鼻中XIU入。偏头痛随左右用之。(《普济方》)
11、治小儿盘肠气痛:萝卜子炒黄,研末。乳香汤服半钱。(《仁斋直指方》)
12、治牙疼:萝卜子二七粒,去赤皮,细研。以人乳和,左边牙痛,即于右鼻中点少许,如右边牙疼,即于左鼻中点之。(《圣惠方》)13、治跌打损伤,瘀血胀痛:莱菔子二两,生研烂,热酒调敷。(《方脉正宗》)
各家论述
1. 朱震亨:莱菔子治痰,有推墙倒壁之功。
2.《纲目》:莱菔子之功,长于利气。生能升,熟能降,升则吐风痰,散风寒,发疮疹;降则定痰喘咳嗽,调下痢后重,止内痛,皆是利气之效。
3.《本草经疏》:莱菔子,味辛过于根,以其辛甚,故升降之功亦烈于根也。
4.《本草新编》:萝卜子,能治喘胀,然古人用于人参之中,反奏功如神。人参原是除喘消胀之药,莱菔子最解人参,何以同用而奏功乎? 夫人参之除喘消胀,乃治虚喘虚胀也,虚症反现假实之象,人参遽然投之,直至其喘胀之所,未能骤受,往往服之而愈喘愈胀者有之,虽所增之喘胀乃一时之假象,少顷自然平复,然终非治之之善,少加萝卜子以制人参,则喘胀不敢增,而仅得消喘胀之益,此所谓相制而相成也。或问萝卜子专解人参,一用萝卜子则人参无益矣。此不知萝卜子而并不知人参者也。人参得萝卜子,其功更神,盖人参补气,骤服气必难受,非止喘胀之症为然,得萝卜子以行其补中之利气,则气平而易受,是萝卜子平气之有余,非损气之不足,实制人参以平其气,非制人参以伤其气也。
5.《医学衷中参西录》:莱菔子,无论或生或炒,皆能顺气开郁,消胀除满,此乃化气之品,非破气之品。盖凡理气之药,单服久服,未有不伤气者,而莱菔子炒熟为末,每饭后移时服钱许,借以消食顺气,转不伤气,因其能多进饮食,气分自得其养也。若用以除满开郁,而以参、芪、术诸药佐之,虽多服久服,亦何至伤气分乎。
6.《日华子本草》:水研服,吐风痰;醋研消肿毒。
7.《日用本草》:治黄疸及皮肤目黄如金色,小水热赤。
8.《随息居饮食谱》:治痰嗽,齁喘,气鼓,头风,溺闭,及误服补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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