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150份扣肉打假人再发声##百乐有说法#
“150份熟肉案”,你想了解的全部要点都在这儿了
前天晚上,我、@邓高静律师 @Legal诗睿 @即将成为做饭大师 和@任韧 ,一起连麦直播聊了最近这个热议的案件,应该算是聊透了。直播回放入口:https://t.cn/A6Xv06kV
1、“售卖150份熟肉被要求反赔五万元案”,归根到底并不是说商家是完全合法合理的,该退钱退钱,这个事情的关键是:应不应该要求商家赔偿十倍?
2、“退一赔十”的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3、所以,“150份熟肉案”主要聚焦在两个问题上:
第一,“职业打假人”算不算“消费者”?这个问题引起大家最多的关注,也是这个案子最有社会意义的地方;
第二,“毛妈妈土特产网店”到底有没有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从而需要赔十倍?这个问题更琐碎,但其实更有趣。
4、“职业打假人”算不算“消费者”?这个问题只能怪法律和司法解释有点儿没说清楚,各地法官判得千奇百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倒是说得很清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简单说,你要是为了正常生活消费,买东西上当了,可以按消法走;但如果你一口气买好几百、好几千份儿,就是图商家多倍赔偿的,对不起,消法不保护这种行为。
5、“150份熟肉案”的争议出在另一部法律和另一份司法解释上。因为熟肉属于食品,所以在《消法》外,它最对口的法律,是《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也用到了”消费者“这个概念,但它并没有像《消法》一样,专门规定“消费者”只能进行生活消费。有的朋友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解释原则,认为《食品安全法》与《消法》不同,是保护“职业打假人”的。
6、让这事儿更复杂的是,2021年,最高法院出了一份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样听起来,更像支持“职业打假人”的了。
7、所以本案中的职业打假人,一定受法律保护吗?
在前天晚上的直播里,我们并不这么看。因为《食品安全法》里虽然没提消费者必须是生活消费,但也没有排斥这个定义——它压根儿就没定义什么是“消费者”。所以,可以理解它是直接引用了《消法》的“消费者”定义的。
8、关于食品、药品案件司法解释里,“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去购买食品,仍然受法律保护。那么就要看,“150份熟肉案”里,这个商品到底存在不存在质量问题了。
9、大家看这个新闻,有可能都标题党了,以为这个商家没有生产经营资质,卖的食品也假冒伪劣。其实,根据判决书,我们可以知道,这个“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是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的。
它在本案中的唯一问题是,虽然在微店上标明了品名等信息,但在发货时,卖的扣肉、烧白、回锅肉等食品,都是拿小碗儿装的,蒙了一层包装薄膜,但没有在包装上注明生产日期、生产者等标签。
那么,这种不贴标签的行为,算不算《食品安全法》里的“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一定可以赔十倍呢?
个人看法是——不一定。
10、《食品安全法》里,对售卖的食品,是做“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区分的。预包装食品,比如我们从网上买月饼,一个月饼包一个袋子,上面写清楚各种信息;但有时,我们也去稻香村买散装月饼,从大盘子里往外夹,然后用塑料袋装上提走。这时,《食品安全法》仍然要求在包装上标签相关信息,但要求的是在“贮存位置”标签,也就是柜台里那个大月饼盒子上标注,但每个顾客买走的塑料袋上,是可以不用标注这么详细的。
11、“150份熟肉案”判决书里,明确将那些熟肉认定为“散装食品”。
12、好吧,即便是散装食品,难道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就标注了吗?这是个网购诶,我从哪儿看它的柜台呢?
13、这就涉及到另一个有意思的案例。杭州互联网法院前不久有一个判决,认为由于网购已经非常普及,网站上对于商品的信息标注,可以视为商品已经进行标签。所以,如果毛妈妈网店对相关商品信息已经做了相应标注,虽然杭州法院管不到重庆,但至少可以作为一个庭辩参考,声称电子标签有同样的效力。
14、那么,散装食品如果标签有问题,法院会怎么认定呢?赔不赔十倍?最后,要给大家讲一个最有意思的案例,因为这个案例的原告,就是“150份熟肉案”的原告邵先生。
15、2021年1月25日,邵先生在重庆一个“小黑子副食超市”,发现里面卖的散装排骨面容器上写的生产日期是2020年7月16日,而保质期只有六个月,所以看起来排骨面已经过期一个多星期了。一如既往地,邵先生买了一袋排骨面,拍下了购买的视频,反手将小黑子副食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十倍赔偿。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这个排骨面不是一袋一袋包装好的预包装食品,而是放在一个容器里的散装食品;对于散装食品,因为经常往里续新的,商家有可能会忘了更新之前贴的标签。所以,不能仅仅认为,标签有瑕疵,食品质量就一定有问题。法院在视频里也没有看到排骨面变质的情况,所以不支持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只用退货还钱就行了。
16、关于职业打假人,引用一段广东省徐闻县法院的判词吧:
“牟利目的的购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为牟利而购买及索赔的行为亦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如此类索赔诉求得到支持,将会给社会造成错误的导向,导致该类诉讼泛滥,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最终有损真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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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份熟肉案”,你想了解的全部要点都在这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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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售卖150份熟肉被要求反赔五万元案”,归根到底并不是说商家是完全合法合理的,该退钱退钱,这个事情的关键是:应不应该要求商家赔偿十倍?
2、“退一赔十”的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3、所以,“150份熟肉案”主要聚焦在两个问题上:
第一,“职业打假人”算不算“消费者”?这个问题引起大家最多的关注,也是这个案子最有社会意义的地方;
第二,“毛妈妈土特产网店”到底有没有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从而需要赔十倍?这个问题更琐碎,但其实更有趣。
4、“职业打假人”算不算“消费者”?这个问题只能怪法律和司法解释有点儿没说清楚,各地法官判得千奇百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倒是说得很清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简单说,你要是为了正常生活消费,买东西上当了,可以按消法走;但如果你一口气买好几百、好几千份儿,就是图商家多倍赔偿的,对不起,消法不保护这种行为。
5、“150份熟肉案”的争议出在另一部法律和另一份司法解释上。因为熟肉属于食品,所以在《消法》外,它最对口的法律,是《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也用到了”消费者“这个概念,但它并没有像《消法》一样,专门规定“消费者”只能进行生活消费。有的朋友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解释原则,认为《食品安全法》与《消法》不同,是保护“职业打假人”的。
6、让这事儿更复杂的是,2021年,最高法院出了一份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样听起来,更像支持“职业打假人”的了。
7、所以本案中的职业打假人,一定受法律保护吗?
在前天晚上的直播里,我们并不这么看。因为《食品安全法》里虽然没提消费者必须是生活消费,但也没有排斥这个定义——它压根儿就没定义什么是“消费者”。所以,可以理解它是直接引用了《消法》的“消费者”定义的。
8、关于食品、药品案件司法解释里,“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去购买食品,仍然受法律保护。那么就要看,“150份熟肉案”里,这个商品到底存在不存在质量问题了。
9、大家看这个新闻,有可能都标题党了,以为这个商家没有生产经营资质,卖的食品也假冒伪劣。其实,根据判决书,我们可以知道,这个“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是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的。
它在本案中的唯一问题是,虽然在微店上标明了品名等信息,但在发货时,卖的扣肉、烧白、回锅肉等食品,都是拿小碗儿装的,蒙了一层包装薄膜,但没有在包装上注明生产日期、生产者等标签。
那么,这种不贴标签的行为,算不算《食品安全法》里的“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一定可以赔十倍呢?
个人看法是——不一定。
10、《食品安全法》里,对售卖的食品,是做“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区分的。预包装食品,比如我们从网上买月饼,一个月饼包一个袋子,上面写清楚各种信息;但有时,我们也去稻香村买散装月饼,从大盘子里往外夹,然后用塑料袋装上提走。这时,《食品安全法》仍然要求在包装上标签相关信息,但要求的是在“贮存位置”标签,也就是柜台里那个大月饼盒子上标注,但每个顾客买走的塑料袋上,是可以不用标注这么详细的。
11、“150份熟肉案”判决书里,明确将那些熟肉认定为“散装食品”。
12、好吧,即便是散装食品,难道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就标注了吗?这是个网购诶,我从哪儿看它的柜台呢?
13、这就涉及到另一个有意思的案例。杭州互联网法院前不久有一个判决,认为由于网购已经非常普及,网站上对于商品的信息标注,可以视为商品已经进行标签。所以,如果毛妈妈网店对相关商品信息已经做了相应标注,虽然杭州法院管不到重庆,但至少可以作为一个庭辩参考,声称电子标签有同样的效力。
14、那么,散装食品如果标签有问题,法院会怎么认定呢?赔不赔十倍?最后,要给大家讲一个最有意思的案例,因为这个案例的原告,就是“150份熟肉案”的原告邵先生。
15、2021年1月25日,邵先生在重庆一个“小黑子副食超市”,发现里面卖的散装排骨面容器上写的生产日期是2020年7月16日,而保质期只有六个月,所以看起来排骨面已经过期一个多星期了。一如既往地,邵先生买了一袋排骨面,拍下了购买的视频,反手将小黑子副食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十倍赔偿。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这个排骨面不是一袋一袋包装好的预包装食品,而是放在一个容器里的散装食品;对于散装食品,因为经常往里续新的,商家有可能会忘了更新之前贴的标签。所以,不能仅仅认为,标签有瑕疵,食品质量就一定有问题。法院在视频里也没有看到排骨面变质的情况,所以不支持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只用退货还钱就行了。
16、关于职业打假人,引用一段广东省徐闻县法院的判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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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河磨玉
河磨玉是籽料的一种,其名称起源于中国岫岩产的透闪石质玉籽料,因其出产于当地的河中或河附近的河床而得名。
在岫岩这种透闪石质玉通称为老玉,老玉分为山料与河磨玉两大种类。其特点的玉体的部分或全部都由玉经土浸风化等原因而形成的石状物包裹。表面看恰似普通的石头,但这种玉的玉质是同类玉中质地最细腻油润的了。用一句民间的话叫做鲜花还需绿叶配,而这种玉的外层石皮的形成恰好成了内部玉质的最好搭档,经加工出的工艺品更是精妙绝伦,件件都是稀世之宝。
简介
河磨玉是籽料的一种,其名称起源于中国岫岩产的透闪石质玉籽料,因其出产于当地的河中或河附近的河床而得名。
岫岩河磨玉的增值空间大还可以从历史上找到渊源。
早在新石器时代的红山文化时期,岫岩的河磨玉就已被辽西古人所利用。
出土的红山文化玉器中,经鉴定大部分是用岫岩河磨玉制作的。
因为这个原因,有很多历史专家和学者还多次到岫岩地区去找过红山文化玉器加工作坊的遗址,但都没有找到。
红山文化玉器和其原料产地为什么不在同一处,这成了一个未解的谜团。
因此,可以说从岫岩河磨玉的历史地位上看也可以同新疆和田玉相媲美。
河磨玉是岫岩透闪石质玉(岫岩软玉)中极品玉。
亿万年前,岫岩透闪石玉矿裸露于地表,经风化后,成为大小不同的块状玉矿石,在被山洪冲下山后,在河水里随卵石一起运动,便磨成卵石状,被称为河磨玉。
鉴别方法
河磨玉的好坏要看玉里面的变化,主要是:石性重不重、石花多不多,料子够净,皮色够红方为极品;类似翡翠赌石中种的变化,但没有色的变化和结晶体组细的变化
同和田玉差不多,还要看油性和致密度。
众所周知,河磨玉的形成都是要经过千百万年的时间,另外千万年前因河水冲刷玉矿而能被流入河床中的玉石也毕竟是十分有限的,经过近几年的人工挖掘开采,已经殆尽,储量几乎没有了。
求得一上好的河磨玉实在困难,岫岩满族的子孙看不到河磨玉的可能已经基本成为现实。
典故
据史料记载,古时有名的和氏璧,就属于河磨玉。
春秋时楚人卞和在楚山,一说荆山(今湖北南漳县)看见有凤凰栖落在山中的青石板上,依“凤凰不落无宝之地”之说,他认定山上有宝,经仔细寻找,终于在山中发现一块玉璞。
卞和将此璞献给楚厉王。然而经玉工辨认,璞被判定为石头,厉王以为卞和欺君,下令断卞和左脚,逐出国都。武王即位,卞和又将璞玉献上,玉工仍然认为是石头,可怜卞和又因欺君之罪被砍去右足。
楚文王继位后,卞和怀揣璞玉在楚山下痛哭了三天三夜,以致满眼溢血。文王很奇怪,派人问他:“天下被削足的人很多,为什么只有你如此悲伤?”卞和感叹道:“我并不是因为被削足而伤心,而是因为宝石被看作石头,忠贞之士被当作欺君之臣,是非颠倒而痛心啊!”这次文王直接命人剖璞,结果得到了一块无瑕的美玉。为奖励卞和的忠诚,美玉被命名为“和氏之璧”,这就是后世传说的和氏璧。
收藏保养
1、河磨玉要避免烤灼玉石经过烤灼会使其内部分子体积增大,使玉质产生变态,造成河磨玉失去温润的水分,使其种质变干,而其颜色也会变浅。
2避免高温潮湿环境 还有喜欢蒸桑拿朋友,在进桑拿房前也要将河磨玉饰品取下,不要让其长期处于高温湿热的环境下;
3避免河磨玉碰撞和沾上油污 在烹饪时也尽量避免使河磨玉饰品与高温或明火接触,避免沾染油污,最好是在烹饪时能取下以防受到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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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岫岩这种透闪石质玉通称为老玉,老玉分为山料与河磨玉两大种类。其特点的玉体的部分或全部都由玉经土浸风化等原因而形成的石状物包裹。表面看恰似普通的石头,但这种玉的玉质是同类玉中质地最细腻油润的了。用一句民间的话叫做鲜花还需绿叶配,而这种玉的外层石皮的形成恰好成了内部玉质的最好搭档,经加工出的工艺品更是精妙绝伦,件件都是稀世之宝。
简介
河磨玉是籽料的一种,其名称起源于中国岫岩产的透闪石质玉籽料,因其出产于当地的河中或河附近的河床而得名。
岫岩河磨玉的增值空间大还可以从历史上找到渊源。
早在新石器时代的红山文化时期,岫岩的河磨玉就已被辽西古人所利用。
出土的红山文化玉器中,经鉴定大部分是用岫岩河磨玉制作的。
因为这个原因,有很多历史专家和学者还多次到岫岩地区去找过红山文化玉器加工作坊的遗址,但都没有找到。
红山文化玉器和其原料产地为什么不在同一处,这成了一个未解的谜团。
因此,可以说从岫岩河磨玉的历史地位上看也可以同新疆和田玉相媲美。
河磨玉是岫岩透闪石质玉(岫岩软玉)中极品玉。
亿万年前,岫岩透闪石玉矿裸露于地表,经风化后,成为大小不同的块状玉矿石,在被山洪冲下山后,在河水里随卵石一起运动,便磨成卵石状,被称为河磨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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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磨玉的好坏要看玉里面的变化,主要是:石性重不重、石花多不多,料子够净,皮色够红方为极品;类似翡翠赌石中种的变化,但没有色的变化和结晶体组细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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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河磨玉的形成都是要经过千百万年的时间,另外千万年前因河水冲刷玉矿而能被流入河床中的玉石也毕竟是十分有限的,经过近几年的人工挖掘开采,已经殆尽,储量几乎没有了。
求得一上好的河磨玉实在困难,岫岩满族的子孙看不到河磨玉的可能已经基本成为现实。
典故
据史料记载,古时有名的和氏璧,就属于河磨玉。
春秋时楚人卞和在楚山,一说荆山(今湖北南漳县)看见有凤凰栖落在山中的青石板上,依“凤凰不落无宝之地”之说,他认定山上有宝,经仔细寻找,终于在山中发现一块玉璞。
卞和将此璞献给楚厉王。然而经玉工辨认,璞被判定为石头,厉王以为卞和欺君,下令断卞和左脚,逐出国都。武王即位,卞和又将璞玉献上,玉工仍然认为是石头,可怜卞和又因欺君之罪被砍去右足。
楚文王继位后,卞和怀揣璞玉在楚山下痛哭了三天三夜,以致满眼溢血。文王很奇怪,派人问他:“天下被削足的人很多,为什么只有你如此悲伤?”卞和感叹道:“我并不是因为被削足而伤心,而是因为宝石被看作石头,忠贞之士被当作欺君之臣,是非颠倒而痛心啊!”这次文王直接命人剖璞,结果得到了一块无瑕的美玉。为奖励卞和的忠诚,美玉被命名为“和氏之璧”,这就是后世传说的和氏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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