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偷我的草药被毒死,我没罪!”福建厦门,一男子顺手偷走他人的晾晒的一根草药泡酒喝,不幸中毒身亡,其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店主进行赔偿。
店主名叫岳某,2016年的时候,岳某在福建厦门经营着一家中草药店,主要治疗跌打损伤,由于药效不错,岳某也算是在当地小有名气,毕竟在西医盛行的年代,一家不错的老中医还是能够获得不少人的青睐。
同年7月份的某一天,岳某将草药放在店铺不远的路口处晾晒,因为都是街坊邻居,店铺又离不开人,将草药晾晒后,岳某便匆匆离去,没有留专门人看守。
岳某晾晒的草药名叫草乌,如果未经专门处理,会有一定的毒性,但岳某也没在意,毕竟谁会没事偷药?
可恰巧不巧,男子付某当天路过此地,误以为是治疗腰伤的中药,便未经允许,偷偷拿了一些。
回家后的几天,因为腰伤发作,付某便拿出草乌泡酒喝,不料毒性发作,身体痛苦难耐,付某告诉妻子,系吃了岳某的草药,妻子怒气冲冲的找到岳某后,岳某立刻将付某送往医院救治,但最终不幸身亡。
事后,付某妻子打电话报警,岳某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17年,一审法院认定岳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9个月,赔偿付某家属30多万元。
岳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了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撤回了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同时让付某妻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公诉机关最终撤回了对岳某的起诉,认定岳某不构成犯罪。
之后,付某妻子重新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岳某进行赔偿,2020年,一审法院判赔岳某赔偿25万,岳某不服,继续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定岳某具有一定的责任,但主要责任在于付某本身,遂判决赔偿付某4万多元。
这可真是自作孽,不可活!对于本案中的岳某,民间多数人认为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毕竟事情的起因是付某偷盗在先,怎么能让无辜的岳某承担责任呢?
无疑,这种观点获得了很多人的支持,但细细分析,确是有失偏颇的,接下来,就本案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1.刑事方面,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没有争议的是,岳某没有杀人的故意,所以可以直接排除的是,岳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情况下,岳某对付某的死亡结果是否有具过失,就成了判断岳某是否构罪的关键。
根据《刑法》中对过失的定义,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本案中,虽然付某偷盗是致自己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岳某作为成年人,将具有毒性的草乌晒在公共场所,无人看管,确实有可能对他人的生命造成危险,可是岳某却出于过于自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付某声亡,所以岳某的行为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至于本案中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一事,并不是说岳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因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付某泡酒用的草乌,就是岳某晾晒的草乌。
所以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对岳某做了存疑不起诉。
综上,在刑事方面,岳某的行为是因为证据不足,不构罪,而非确实不属于犯罪。
2.既然在刑事方面,岳某的行为属于存疑不构罪,为何在民事方面,法院判决岳某赔偿?
关于这一点,其实就涉及到刑、民证据标准不一的问题,刑事方面的证据要求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而民事方面只要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
本案中,在民事方面,依据现有的证据标准来看,足以证实付某就是误食了岳某晾晒的草乌。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岳某将具有毒性的草乌晾晒在公共场所,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付某的偷盗行为,本来就具有严重过错,所以岳某的这种责任也是有限度的。
3.最后,对于本案,网友们议论纷纷,但无论怎样,我们都需要明白,任何时候,都不要在公共场所放置有毒、有害的物品,这是对他人的不负责,也是对自己的不负责。
店主名叫岳某,2016年的时候,岳某在福建厦门经营着一家中草药店,主要治疗跌打损伤,由于药效不错,岳某也算是在当地小有名气,毕竟在西医盛行的年代,一家不错的老中医还是能够获得不少人的青睐。
同年7月份的某一天,岳某将草药放在店铺不远的路口处晾晒,因为都是街坊邻居,店铺又离不开人,将草药晾晒后,岳某便匆匆离去,没有留专门人看守。
岳某晾晒的草药名叫草乌,如果未经专门处理,会有一定的毒性,但岳某也没在意,毕竟谁会没事偷药?
可恰巧不巧,男子付某当天路过此地,误以为是治疗腰伤的中药,便未经允许,偷偷拿了一些。
回家后的几天,因为腰伤发作,付某便拿出草乌泡酒喝,不料毒性发作,身体痛苦难耐,付某告诉妻子,系吃了岳某的草药,妻子怒气冲冲的找到岳某后,岳某立刻将付某送往医院救治,但最终不幸身亡。
事后,付某妻子打电话报警,岳某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17年,一审法院认定岳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9个月,赔偿付某家属30多万元。
岳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了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撤回了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同时让付某妻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公诉机关最终撤回了对岳某的起诉,认定岳某不构成犯罪。
之后,付某妻子重新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岳某进行赔偿,2020年,一审法院判赔岳某赔偿25万,岳某不服,继续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定岳某具有一定的责任,但主要责任在于付某本身,遂判决赔偿付某4万多元。
这可真是自作孽,不可活!对于本案中的岳某,民间多数人认为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毕竟事情的起因是付某偷盗在先,怎么能让无辜的岳某承担责任呢?
无疑,这种观点获得了很多人的支持,但细细分析,确是有失偏颇的,接下来,就本案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1.刑事方面,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没有争议的是,岳某没有杀人的故意,所以可以直接排除的是,岳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情况下,岳某对付某的死亡结果是否有具过失,就成了判断岳某是否构罪的关键。
根据《刑法》中对过失的定义,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本案中,虽然付某偷盗是致自己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岳某作为成年人,将具有毒性的草乌晒在公共场所,无人看管,确实有可能对他人的生命造成危险,可是岳某却出于过于自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付某声亡,所以岳某的行为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至于本案中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一事,并不是说岳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因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付某泡酒用的草乌,就是岳某晾晒的草乌。
所以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对岳某做了存疑不起诉。
综上,在刑事方面,岳某的行为是因为证据不足,不构罪,而非确实不属于犯罪。
2.既然在刑事方面,岳某的行为属于存疑不构罪,为何在民事方面,法院判决岳某赔偿?
关于这一点,其实就涉及到刑、民证据标准不一的问题,刑事方面的证据要求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而民事方面只要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
本案中,在民事方面,依据现有的证据标准来看,足以证实付某就是误食了岳某晾晒的草乌。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岳某将具有毒性的草乌晾晒在公共场所,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付某的偷盗行为,本来就具有严重过错,所以岳某的这种责任也是有限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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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新闻# 【常州市人才公寓建设年度目标完成过半】今年全市人才公寓建设的目标任务为3万套(间),截至目前,全市已新建或改造人才公寓1.5万套(间)。常州在制订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时,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用地用于新建人才公寓,主要分布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并根据自愿申报、联合认定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公寓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增值税优惠,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季报增长+房地产+养老三大概念支撑该股二元多的价位再次涨停!
1、22年4月28日晚公告,2022年第一季度净利润3898万元,同比增长58.37%。
2、公司是一家主要以商贸物流、房地产、物业管理为业务的上市公司。其主要经营商铺及卖场销售、 商品房销售、商贸物流经营、土地、工程、装饰、物业管理等。
3、 全资孙公司天津宝坻锦绣香江医院是香江集团健康事业部下的一所非营利性的综合医院,是香江健 康小镇居家养老社区的配套服务机构。医院拥有先进的医疗设备。是一所集疾病预防和治疗、健康体检 和管理、中医康复和理疗、养生保健和抗衰老为一体的综合性医院。
免责声明:本贴所载文章和数据仅供投资者作参考之用,不保证其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产生的盈亏风险自负。市场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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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是一家主要以商贸物流、房地产、物业管理为业务的上市公司。其主要经营商铺及卖场销售、 商品房销售、商贸物流经营、土地、工程、装饰、物业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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