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门一开,黄金万两?这是很久远的回忆,现代国库借用信息化手段,以及银行清算体系,已经很少能看到现金,更别提黄金。
中国现在仅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每年就高达十几万亿规模,还有三四万亿规模的政府性基金等,这些是库款资金的主要来源。国库资金每天进进出出,收缴单位不少,预算支出单位更多。如仅中央政府这一级政府,就有约1.5万个预算单位,每年财政支付笔数约为660万笔。
国库一直是个神秘的存在,巨量的库款资金,频繁的国库收支行为,数量众多的收支单位,国库如何实现有序运营?经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得以现场观摩国库运转的大致过程。
借用由“央行+代理银行”的国库支付体系,对一些违规行为的监督变成可能。例如某地处基层的中央预算单位在该地五星级酒店举行会议,在与酒店进行清算时,监督信息平台当即发现这次酒店会议超标准支出。
“央行主账户+零余额账户”体系
中国国库管理模式从2001年开始经历了较大的变革,改革的依据为2001年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印发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简单来说,就是从原来传统资金缴拨模式,转为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管理模式。
何谓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这为国库的主账户。但光有央行主账户是不够的,属于中央财政的预算部门,很多都有大量地方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的收入、支出行为,仅靠央行主账户显然难以满足。
之所以称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源于除了财政部门在央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外,还有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开设在代理商业银行的一些零余额账户。参与到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商业银行,需要经过公开招投标程序,且要满足一定资质才可能中标。目前中央财政有11家国库集中支付中标代理商业银行。引入代理商业银行,是由于这些代理商业银行网点分布广,能充分提供支付清算等金融服务,进而满足如中央财政每年约660万笔的国库支出需求。
国库主账户设在央行,财政收入的汇集基本在这个账户,财政资金也主要保留在这个账户。至于网点密布的代理商业银行账户,并没有财政资金停留其中。
代理商业银行经招投标,参与国库运作体系,提供资金的支付清算服务,财政部门会支付相应金融服务费。由于代理商业银行并非一家,引入多家银行竞争机制,既能保证优质服务,费用支出方面也不至于太离谱。
每日终了前,代理商业银行会与央行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进而代理商业银行账户余额为零,没有实际资金停留。正因为如此,这些开设在代理商业银行的账户被称为“零余额账户”。
资金使用路线图
除了借用代理商业银行大量网点来支撑整个国库支付系统以外,2001年开始的改革也极大地改变了传统财政资金支付方式。
传统模式下,财政资金的支出,需要一层层申请,再一层层往下拨付。中央财政的一级预算单位,下辖有大量基层预算单位,如全国直管的国税部门,县级、市级、省级国税部门均属于中央财政保障的范畴;再如很多中央部委下辖有大量事业或企业单位,如水利部,一些基层水利项目公司可能就设在县城里。
在这种模式下,基层预算单位若有支出需求,需先向上级单位提出申请,经过层级繁多的汇总,最终由一级预算单位将资金需求汇总到财政部。财政部经审核后,向央行下达支付指令(因为国库主账户设在央行),央行拿到指令后,拨款给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再一层层往下拨付。
当时,每个预算单位都有一个账户。国库拨款后,资金就滞留在预算单位账户中,直到有支出需求时再支出。由于存在较多的层级,财政资金何时能从上级单位下拨到下级单位也未可知,资金被挤占、截留、挪用的问题很容易发生。
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则实现了资金支付的扁平化,避免了财政资金在政府层级内部慢慢渗透的过程,支付主要取道银行支付系统。即,财政资金统一收缴入国库主账户,支出时由代理商业银行先将资金支付给最终服务提供方或个人,日终再与央行进行清算。
改革之后,如水利部的一个基层水利公司有一笔工程建设款需要支出,它需要向上提出申请,水利部将信息汇总到财政部,由于全程电子化,程序很快;财政部审核用款信息后,给代理银行和央行下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直接将款项划入工程建设方的账户;每日终了前,央行根据财政部提供的指令信息,与代理行就这些资金进行清算。
实现集中支付最明显的一个结果就是,央行资产负债表中“政府存款”项下常年保持着3万亿的库款额度。若在改革前,这些未实际支出的库款资金,是散布在不同的预算单位的自有账户中。
财政事中监管
借用国库支付体系,实现国库资金的集中支付,这使得财政部门掌握库款资金的收入支出进度和各预算单位实际支出情况,进而对一些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变成可能。
财政部国库司国库监督处相关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代理商业银行代为支付一笔库款资金,大概5秒钟后,支付方、收款方的账户信息、支付金额、事由等信息就会反馈到“财政国库动态监控信息平台”上。
得益与各代理银行联网,中央约1.5万个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所有收支行为,都能反映在这个信息平台上。该信息平台共设有30多项监控指标,诸如提现金额超标、本单位支付给本单位账户、收款人和账号不匹配等问题,该系统都会自动提示。
如某地处基层的中央预算单位,在该地五星级酒店举行一次会议,在与酒店进行清算时,该信息立马反馈到监督处信息平台上。经信息比对,该酒店会议属于超标准支出,因为“八项规定”明文禁止各公职单位不得去五星酒店开会。
财政部国库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变事后监督为事中监督,财政资金支付中的违规问题,大都可以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但一些深度共谋、隐藏得较深的不规范行为,仍要靠专业审计才能发现。
另外,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也不可或缺。近年来,很多政府部门的超标准支出、浪费性指出行为经公众举报,或自媒体曝光后,也容易引起各方重视,进而倒逼提高预算透明度和财政运行的规范性。
中国现在仅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每年就高达十几万亿规模,还有三四万亿规模的政府性基金等,这些是库款资金的主要来源。国库资金每天进进出出,收缴单位不少,预算支出单位更多。如仅中央政府这一级政府,就有约1.5万个预算单位,每年财政支付笔数约为660万笔。
国库一直是个神秘的存在,巨量的库款资金,频繁的国库收支行为,数量众多的收支单位,国库如何实现有序运营?经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得以现场观摩国库运转的大致过程。
借用由“央行+代理银行”的国库支付体系,对一些违规行为的监督变成可能。例如某地处基层的中央预算单位在该地五星级酒店举行会议,在与酒店进行清算时,监督信息平台当即发现这次酒店会议超标准支出。
“央行主账户+零余额账户”体系
中国国库管理模式从2001年开始经历了较大的变革,改革的依据为2001年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印发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简单来说,就是从原来传统资金缴拨模式,转为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管理模式。
何谓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这为国库的主账户。但光有央行主账户是不够的,属于中央财政的预算部门,很多都有大量地方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的收入、支出行为,仅靠央行主账户显然难以满足。
之所以称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源于除了财政部门在央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外,还有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开设在代理商业银行的一些零余额账户。参与到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商业银行,需要经过公开招投标程序,且要满足一定资质才可能中标。目前中央财政有11家国库集中支付中标代理商业银行。引入代理商业银行,是由于这些代理商业银行网点分布广,能充分提供支付清算等金融服务,进而满足如中央财政每年约660万笔的国库支出需求。
国库主账户设在央行,财政收入的汇集基本在这个账户,财政资金也主要保留在这个账户。至于网点密布的代理商业银行账户,并没有财政资金停留其中。
代理商业银行经招投标,参与国库运作体系,提供资金的支付清算服务,财政部门会支付相应金融服务费。由于代理商业银行并非一家,引入多家银行竞争机制,既能保证优质服务,费用支出方面也不至于太离谱。
每日终了前,代理商业银行会与央行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进而代理商业银行账户余额为零,没有实际资金停留。正因为如此,这些开设在代理商业银行的账户被称为“零余额账户”。
资金使用路线图
除了借用代理商业银行大量网点来支撑整个国库支付系统以外,2001年开始的改革也极大地改变了传统财政资金支付方式。
传统模式下,财政资金的支出,需要一层层申请,再一层层往下拨付。中央财政的一级预算单位,下辖有大量基层预算单位,如全国直管的国税部门,县级、市级、省级国税部门均属于中央财政保障的范畴;再如很多中央部委下辖有大量事业或企业单位,如水利部,一些基层水利项目公司可能就设在县城里。
在这种模式下,基层预算单位若有支出需求,需先向上级单位提出申请,经过层级繁多的汇总,最终由一级预算单位将资金需求汇总到财政部。财政部经审核后,向央行下达支付指令(因为国库主账户设在央行),央行拿到指令后,拨款给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再一层层往下拨付。
当时,每个预算单位都有一个账户。国库拨款后,资金就滞留在预算单位账户中,直到有支出需求时再支出。由于存在较多的层级,财政资金何时能从上级单位下拨到下级单位也未可知,资金被挤占、截留、挪用的问题很容易发生。
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则实现了资金支付的扁平化,避免了财政资金在政府层级内部慢慢渗透的过程,支付主要取道银行支付系统。即,财政资金统一收缴入国库主账户,支出时由代理商业银行先将资金支付给最终服务提供方或个人,日终再与央行进行清算。
改革之后,如水利部的一个基层水利公司有一笔工程建设款需要支出,它需要向上提出申请,水利部将信息汇总到财政部,由于全程电子化,程序很快;财政部审核用款信息后,给代理银行和央行下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直接将款项划入工程建设方的账户;每日终了前,央行根据财政部提供的指令信息,与代理行就这些资金进行清算。
实现集中支付最明显的一个结果就是,央行资产负债表中“政府存款”项下常年保持着3万亿的库款额度。若在改革前,这些未实际支出的库款资金,是散布在不同的预算单位的自有账户中。
财政事中监管
借用国库支付体系,实现国库资金的集中支付,这使得财政部门掌握库款资金的收入支出进度和各预算单位实际支出情况,进而对一些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变成可能。
财政部国库司国库监督处相关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代理商业银行代为支付一笔库款资金,大概5秒钟后,支付方、收款方的账户信息、支付金额、事由等信息就会反馈到“财政国库动态监控信息平台”上。
得益与各代理银行联网,中央约1.5万个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所有收支行为,都能反映在这个信息平台上。该信息平台共设有30多项监控指标,诸如提现金额超标、本单位支付给本单位账户、收款人和账号不匹配等问题,该系统都会自动提示。
如某地处基层的中央预算单位,在该地五星级酒店举行一次会议,在与酒店进行清算时,该信息立马反馈到监督处信息平台上。经信息比对,该酒店会议属于超标准支出,因为“八项规定”明文禁止各公职单位不得去五星酒店开会。
财政部国库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变事后监督为事中监督,财政资金支付中的违规问题,大都可以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但一些深度共谋、隐藏得较深的不规范行为,仍要靠专业审计才能发现。
另外,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也不可或缺。近年来,很多政府部门的超标准支出、浪费性指出行为经公众举报,或自媒体曝光后,也容易引起各方重视,进而倒逼提高预算透明度和财政运行的规范性。
良智普法||关于物权法?
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歌手苏见信吐槽华语乐坛翻唱成风,不搞原创,背后却是原创者的无奈
《天赐的声音第三季》当苏见信和康姆士乐队合作演唱完《玫瑰窃贼》后,面对评委的毒舌点评,他反驳道,“所有的电视台都在搞翻唱,你要叫我们怎么进步?我们的原创音乐在哪里?大家都是这么有能力的人,却都在带头,去到任何一档节目在改编,本来就都在做这样的事情,你还在怪人家抄袭、速成。”
苏见信的话,表面上是在反怼评委,实际上却是在揭露华语乐坛多年的顽疾,我们的音乐节目,无非就是变着花样地去翻唱现有作品。为何现在主动原创的音乐人,越来越少?一方面是因为原创需要实力,也需要时间,现在能够耐得住寂寞,沉下心做原创的歌手少之又少。
而另一重要原因是,对原创者著作权的保护不
足,原创者维权太过艰辛!民谣歌手李志,算是在国内音乐版权维权方面的老江湖了,但他的维权之路仍然举步维艰。
2017年由企鹅影视、哇唧唧哇等联合出品的音乐节目《明日之子》横空出世,第一季总播放量达到38亿次,可以说节目是火遍大江南北。主办方也趁热打铁,在年末又推出《明日之子》巡回演唱会。
但2018年1月20日,在河南洛阳的演唱会上,歌手毛不易未经授权翻唱了他的作品《关于郑州的记忆》。因与演出方协商不成,李志向杭州萧山法院起诉巡回演唱会的主办者哇唧唧哇娱乐文化有限公司、艺尚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和新志芊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要求三家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00000、为制止侵权所发生的费用108580元,合计2108580元。
但最终,法院并不支持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三家公司赔偿李志10万元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发生的费用)便作罢,对于其他的诉求予以驳回。从2018年1月21日演出方出现侵权行为到2019年5月29日到法院做出判决,李志维权花费16个月的时间。而最终的结果,李志表示,自己雇佣律师、进行公证的费用便花费了108580元,相当于自己维权虽然成功,但却反而赔了8580元!
更令人气愤的是,在双方针对毛不易未经授权翻唱《关于郑州的记忆》纠纷尚未解决期间,2018年6月30日播出的第二季《明日之子》,又出现未经李志授权,翻唱其歌曲《天空之城》!
7月1日节目的工作人员才向李志发来邮件,并表示,因为之前没有李志团队的联系方式,所以无法提前授权,同时希望获得一系列的李志歌曲的授权。在毛不易翻唱《关于郑州的记忆》侵权纠纷尚在处理过程中,又再一次侵犯李志《天空之城》的著作权,同时这位翻唱《天空之城》的选手还是毛不易的师弟,此种情况下说没有李志的联系方式?节目组说法的真实性,留有各位自己判断!
这一次侵权事件,李志表示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赔300万元,不接受和解!但最终的判决是,法院不支持赔礼道歉的主张,节目组赔偿李志经济损失20万,维权费用55380元。本次维权从2018年6月30日侵权发生,到2019年1月2日维权成功,李志耗时6个月。
一、为何法院不支持赔礼道歉?
对于著作权侵权案件,并非所有案件,法院都会判决侵权人公开进行赔礼道歉,只有侵犯著作权人的人身权时,才会支持赔礼道歉的诉求。
因为作者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赔礼道歉一般仅适用于著作人身权被侵害的情形。
上述两案中,巡回演出的演出方,在演唱会上使用李志的音乐作品《关于郑州的记忆》表演的行为,侵犯了李志对该作品享有的表演权。《明日之子》的综艺节目,则是侵犯了李志对音乐作品《天空之城》享有的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上述的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均属于著作财产权。
同时无论是在巡回演出中还是节目中,因选手均未对歌曲进行改编,也表明了原创者的姓名,因此没有侵犯作者的人身权,所以法院难以支持公开赔礼道歉的诉求。
二、赔偿金额的标准是什么?
对于作者因著作权遭受侵权,而主张侵权人支付赔偿数额的数额问题,《著作权法》规定,首先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酌定赔偿。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时,法官需综合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确定损失范围。
实践中,许多的维权案件,因为在证明自己的损失和对方获益情况存在很大困难,特别是一些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对方会很快删除相关侵权痕迹,而对方的获益情况,权利人也无法得知。最后只能由法官根据作品类型、作者知名度、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合理使用费等情节自由裁量。
但往往法官自由裁量的结果都不尽如人意,例如潇湘书院起诉小说阅读网站“十九楼”,最终法院支持的15000元,潇湘书院表示扣除合理费用后还不到实际损失的1%。再如李志起诉酷狗音乐侵权,耗时两年,最后的结果自己还亏了1616元。
正是因为音乐原创者维权的困难,大量音乐选秀节目可以通过很小的代价,甚至是零代价,肆无忌惮地让选手翻唱这些原创歌曲。《明日之子》擅自翻唱“关于郑州的记忆”、“天空之城”;《中国好声音》擅自翻唱“最好”、“浪里游”;《跨界歌王》擅自翻唱高晓松的“恋恋风尘”;《我是歌手》擅自翻唱茄子蛋乐队的“浪子回头”。
但是如此多的侵权事件,最后成功维权的寥寥无几;少数成功案例,也常常出现酌定赔偿数额,无法弥补损失。正因为维权无法让这些侵权人对法律感到敬畏,进而继续进行昨日重复的侵权行为。
这也就是为何国内的音乐节目,多数是在翻唱PK唱功而非原创性,因为原创的一首优质的歌曲付出的时间成本、资金成本都太高。原创者因维权难,无法得到周全的法律保护,导致原创动力不足,所以最后形成华语乐坛翻唱成风,无人原创的现象也就不难理解。
#祖占们维权有多难#
《天赐的声音第三季》当苏见信和康姆士乐队合作演唱完《玫瑰窃贼》后,面对评委的毒舌点评,他反驳道,“所有的电视台都在搞翻唱,你要叫我们怎么进步?我们的原创音乐在哪里?大家都是这么有能力的人,却都在带头,去到任何一档节目在改编,本来就都在做这样的事情,你还在怪人家抄袭、速成。”
苏见信的话,表面上是在反怼评委,实际上却是在揭露华语乐坛多年的顽疾,我们的音乐节目,无非就是变着花样地去翻唱现有作品。为何现在主动原创的音乐人,越来越少?一方面是因为原创需要实力,也需要时间,现在能够耐得住寂寞,沉下心做原创的歌手少之又少。
而另一重要原因是,对原创者著作权的保护不
足,原创者维权太过艰辛!民谣歌手李志,算是在国内音乐版权维权方面的老江湖了,但他的维权之路仍然举步维艰。
2017年由企鹅影视、哇唧唧哇等联合出品的音乐节目《明日之子》横空出世,第一季总播放量达到38亿次,可以说节目是火遍大江南北。主办方也趁热打铁,在年末又推出《明日之子》巡回演唱会。
但2018年1月20日,在河南洛阳的演唱会上,歌手毛不易未经授权翻唱了他的作品《关于郑州的记忆》。因与演出方协商不成,李志向杭州萧山法院起诉巡回演唱会的主办者哇唧唧哇娱乐文化有限公司、艺尚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和新志芊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要求三家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00000、为制止侵权所发生的费用108580元,合计2108580元。
但最终,法院并不支持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三家公司赔偿李志10万元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发生的费用)便作罢,对于其他的诉求予以驳回。从2018年1月21日演出方出现侵权行为到2019年5月29日到法院做出判决,李志维权花费16个月的时间。而最终的结果,李志表示,自己雇佣律师、进行公证的费用便花费了108580元,相当于自己维权虽然成功,但却反而赔了8580元!
更令人气愤的是,在双方针对毛不易未经授权翻唱《关于郑州的记忆》纠纷尚未解决期间,2018年6月30日播出的第二季《明日之子》,又出现未经李志授权,翻唱其歌曲《天空之城》!
7月1日节目的工作人员才向李志发来邮件,并表示,因为之前没有李志团队的联系方式,所以无法提前授权,同时希望获得一系列的李志歌曲的授权。在毛不易翻唱《关于郑州的记忆》侵权纠纷尚在处理过程中,又再一次侵犯李志《天空之城》的著作权,同时这位翻唱《天空之城》的选手还是毛不易的师弟,此种情况下说没有李志的联系方式?节目组说法的真实性,留有各位自己判断!
这一次侵权事件,李志表示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赔300万元,不接受和解!但最终的判决是,法院不支持赔礼道歉的主张,节目组赔偿李志经济损失20万,维权费用55380元。本次维权从2018年6月30日侵权发生,到2019年1月2日维权成功,李志耗时6个月。
一、为何法院不支持赔礼道歉?
对于著作权侵权案件,并非所有案件,法院都会判决侵权人公开进行赔礼道歉,只有侵犯著作权人的人身权时,才会支持赔礼道歉的诉求。
因为作者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赔礼道歉一般仅适用于著作人身权被侵害的情形。
上述两案中,巡回演出的演出方,在演唱会上使用李志的音乐作品《关于郑州的记忆》表演的行为,侵犯了李志对该作品享有的表演权。《明日之子》的综艺节目,则是侵犯了李志对音乐作品《天空之城》享有的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上述的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均属于著作财产权。
同时无论是在巡回演出中还是节目中,因选手均未对歌曲进行改编,也表明了原创者的姓名,因此没有侵犯作者的人身权,所以法院难以支持公开赔礼道歉的诉求。
二、赔偿金额的标准是什么?
对于作者因著作权遭受侵权,而主张侵权人支付赔偿数额的数额问题,《著作权法》规定,首先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酌定赔偿。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时,法官需综合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确定损失范围。
实践中,许多的维权案件,因为在证明自己的损失和对方获益情况存在很大困难,特别是一些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对方会很快删除相关侵权痕迹,而对方的获益情况,权利人也无法得知。最后只能由法官根据作品类型、作者知名度、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合理使用费等情节自由裁量。
但往往法官自由裁量的结果都不尽如人意,例如潇湘书院起诉小说阅读网站“十九楼”,最终法院支持的15000元,潇湘书院表示扣除合理费用后还不到实际损失的1%。再如李志起诉酷狗音乐侵权,耗时两年,最后的结果自己还亏了1616元。
正是因为音乐原创者维权的困难,大量音乐选秀节目可以通过很小的代价,甚至是零代价,肆无忌惮地让选手翻唱这些原创歌曲。《明日之子》擅自翻唱“关于郑州的记忆”、“天空之城”;《中国好声音》擅自翻唱“最好”、“浪里游”;《跨界歌王》擅自翻唱高晓松的“恋恋风尘”;《我是歌手》擅自翻唱茄子蛋乐队的“浪子回头”。
但是如此多的侵权事件,最后成功维权的寥寥无几;少数成功案例,也常常出现酌定赔偿数额,无法弥补损失。正因为维权无法让这些侵权人对法律感到敬畏,进而继续进行昨日重复的侵权行为。
这也就是为何国内的音乐节目,多数是在翻唱PK唱功而非原创性,因为原创的一首优质的歌曲付出的时间成本、资金成本都太高。原创者因维权难,无法得到周全的法律保护,导致原创动力不足,所以最后形成华语乐坛翻唱成风,无人原创的现象也就不难理解。
#祖占们维权有多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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