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火星情报局》、《Lady呱呱》、《劲爆点》、《爽食行天下》、《人生第一次》、《跑男来了》、《星星的密室》等节目中有过出色表现的艺人温雅近日在微博上晒出与女儿合照,这是在女儿出生以后,温雅首次晒出与女儿的亲密合照,还发文称“女子本弱,为母则强。希望自己能为我的女儿做一个好榜样,就像我亲爱的,勇敢的母亲一样。希望我能成为一位温柔且坚强的妻子、母亲、女儿。
”
画面中温雅双手托着女儿,简直不要太温馨,而且温雅女儿取名小彩虹,寓意特别好,网友纷纷送上自己的祝福!
温雅,1988年5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毕业于中国传媒大学播音主持专业,中国内地节目主持人。温雅不仅长相漂亮拥有模特身材,她还是一位双语主持人,业务能力过硬,2008年,还在大学就读的温雅便担任了北京奥运会测试赛的双语解说。
不过温雅的主持风格和她甜美的外形有点不一样,她在脱口秀节目《lady呱呱》中一向是以性感麻辣,言辞犀利著称的,所以深受观众喜爱,从2010年加入主持行业开始,温雅始终在不断进步,不断攀升,现在已经拥有自己不可替代的一席之地,可以说她的主持生涯是非常顺风顺水的,在生活中,温雅也有一位对她呵护倍加的老公,如今一家三口的生活真是太幸福了!
”
画面中温雅双手托着女儿,简直不要太温馨,而且温雅女儿取名小彩虹,寓意特别好,网友纷纷送上自己的祝福!
温雅,1988年5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毕业于中国传媒大学播音主持专业,中国内地节目主持人。温雅不仅长相漂亮拥有模特身材,她还是一位双语主持人,业务能力过硬,2008年,还在大学就读的温雅便担任了北京奥运会测试赛的双语解说。
不过温雅的主持风格和她甜美的外形有点不一样,她在脱口秀节目《lady呱呱》中一向是以性感麻辣,言辞犀利著称的,所以深受观众喜爱,从2010年加入主持行业开始,温雅始终在不断进步,不断攀升,现在已经拥有自己不可替代的一席之地,可以说她的主持生涯是非常顺风顺水的,在生活中,温雅也有一位对她呵护倍加的老公,如今一家三口的生活真是太幸福了!
“你们明知道他不会游泳,还叫他划龙船,他的死,你们全部都有责任!”广东广州,男子邀请几个同事周末到其村里划龙船时,其中一名同事落水后溺水身亡,事后同事家属以未尽到提醒、注意等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整船人告上法庭,索赔106万。
(案例来源:广东广州中院)
男子梁某在一广告公司工作,入职已有6年。端午节前夕,其男同事胡某说其村里,按照风俗已经将埋在河里的龙船,捞起来了,遂邀请包括梁某在内的几名同事,周末休息日时,一起去划龙船玩水。
事发当天,众人先来到胡某家中集合并换好衣服,就在大家准备出发前往河边时,梁某问胡某船上有没有救生衣,并告诉大家自己是个”旱鸭子”,不会游泳。然后胡某说,平时村里的人训练是有的,人手一件,但他们不是村里的人,不方便到村委会拿。胡某还说没事,他水性好,真有什么事,他也能救。
可结果当船行驶至几百米处时,由于众人事前都没有经过专业训练,协调性很差,因此当船左右摇摆时,梁某意外落水。虽然胡某与两个水性较好的同事,都下水去施救过,可奈何最终也没能将梁某救起,导致其溺水身亡。
事后梁某家属以未尽到提醒、注意等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组织者胡某以及船上其他参与者,全部告上法庭,索赔106万。
那么,胡某以及其他参与者,需要承担责任么?
首先,这是一起民事诉讼,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举证责任在于原告一方,如果原告不能举证其主张,那么就会败诉。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提出主张一方,需举证证明其主张,否则将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其次,《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如因未尽到注意、提醒等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简而言之,共同参与群众性活动的人,出现了意外事件。如果组织者以及其他参与者,未尽到注意、提醒等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本案中,梁某明确提出自己不会游泳,想要救生衣的情况下,组织者以其水性好为由,表示不需要,即未尽到注意等安全保障义务,而其他参与者亦未尽到提醒义务,即均存在过错责任。
最后,梁某是成年人,其是自身身体的第一责任人,其在明知自己不会游泳,没有救生衣的情况下,却仍然参与危险活动,其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规定,18周岁以上成年人,其应当对事物危险性,具有足够的认识、判断能力,即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根据各方的过错,酌情判定梁某自身承担70%的责任,组织者胡某承担20%的责任,其他参与者共同承担10%的责任。
虽然一审宣判后,梁某家属不服并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一审观点,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同事之间组织活动:联络感情,想法是好的。但提醒大家,无论出于什么目的,组织、参加活动务必要做到安全第一。
(案例来源:广东广州中院)
男子梁某在一广告公司工作,入职已有6年。端午节前夕,其男同事胡某说其村里,按照风俗已经将埋在河里的龙船,捞起来了,遂邀请包括梁某在内的几名同事,周末休息日时,一起去划龙船玩水。
事发当天,众人先来到胡某家中集合并换好衣服,就在大家准备出发前往河边时,梁某问胡某船上有没有救生衣,并告诉大家自己是个”旱鸭子”,不会游泳。然后胡某说,平时村里的人训练是有的,人手一件,但他们不是村里的人,不方便到村委会拿。胡某还说没事,他水性好,真有什么事,他也能救。
可结果当船行驶至几百米处时,由于众人事前都没有经过专业训练,协调性很差,因此当船左右摇摆时,梁某意外落水。虽然胡某与两个水性较好的同事,都下水去施救过,可奈何最终也没能将梁某救起,导致其溺水身亡。
事后梁某家属以未尽到提醒、注意等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组织者胡某以及船上其他参与者,全部告上法庭,索赔106万。
那么,胡某以及其他参与者,需要承担责任么?
首先,这是一起民事诉讼,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举证责任在于原告一方,如果原告不能举证其主张,那么就会败诉。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提出主张一方,需举证证明其主张,否则将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其次,《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如因未尽到注意、提醒等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简而言之,共同参与群众性活动的人,出现了意外事件。如果组织者以及其他参与者,未尽到注意、提醒等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本案中,梁某明确提出自己不会游泳,想要救生衣的情况下,组织者以其水性好为由,表示不需要,即未尽到注意等安全保障义务,而其他参与者亦未尽到提醒义务,即均存在过错责任。
最后,梁某是成年人,其是自身身体的第一责任人,其在明知自己不会游泳,没有救生衣的情况下,却仍然参与危险活动,其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规定,18周岁以上成年人,其应当对事物危险性,具有足够的认识、判断能力,即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根据各方的过错,酌情判定梁某自身承担70%的责任,组织者胡某承担20%的责任,其他参与者共同承担10%的责任。
虽然一审宣判后,梁某家属不服并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一审观点,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同事之间组织活动:联络感情,想法是好的。但提醒大家,无论出于什么目的,组织、参加活动务必要做到安全第一。
【广东省首个“小个专”党委党校挂牌成立】4月29日,中共广州市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委员会党校(以下简称广州市“小个专”党委党校)揭牌成立,这也是广东省首个挂牌成立的“小个专”党委党校。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赵军明等领导参加揭牌仪式。(市“小个专”党委办公室)https://t.cn/A6XZG8c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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