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的王大爷,晒的腊肠被人连偷2次,一气之下就在腊肠里下毒,没想到真的把小偷给毒死了!事后,小偷家属报案,说王大爷故意把人给毒死了。警方找到王大爷,认为他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大爷:这怎么能怪我?他不偷我的腊肠,又怎么会死?
王大爷生活在农村,过年的时候,都会晒腊肠和腊肉。他趁着天气好,去市场上买了几斤新鲜的猪肉,让人给搅碎。拿回家后,王大爷精心调制了味道,把肉灌成腊肠后,就晒到自家的院子外面。(案例来源:宝鸡政法)
看着自己做好的腊肠,王大爷迫不及待地就想尝尝味道,可他万万没想到,有人趁他不注意,把他做的腊肠偷得一干二净!这可把王大爷气坏了,但腊肠也就几百块钱,王大爷觉得报案警方也不一定会立案,就自认倒霉了!
不过,腊肠没了肯定要重新做,毕竟过年的时候总要吃的。于是,王大爷再次买了肉,又重新做好腊肠,但这次他可不敢把腊肠放院子外面了,而是放在自家院子里。可即便这样,王大爷的腊肠还是“失守”了。这个小偷再次趁他不备,把他的腊肠扫荡一空,这下王大爷心中的气再也憋不住了!
这个人偷了一次又一次,如果自己不“教训”一下对方,真当自己好欺负?于是,王大爷做出一个决定,那就是在腊肠里面下点毒。如果这个人还来偷,那也怨不得自己,谁叫他有错在先呢?自己只是出一口恶气,就算出事,也没有责任!
可结局完全出乎王大爷的意料!腊肠确实又被偷了,但他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当警方找上门调查的时候,王大爷以为自己没啥事,直接承认是自己在腊肠里下了毒。可警方说他涉嫌故意杀人的时候,王大爷懵了!东西是自己的,自己想放什么就放什么,小偷自己偷吃死了,怎么能怪到他的头上呢?
原来,王大爷的腊肠被同村的一个村民偷走,该村民拿回家后向家人炫耀自己的“战果”,并且告诉过家人自己是从哪里“顺手牵羊”过来的,还一直取笑王大爷傻!几天后,该村民吃下有毒的腊肠,口吐白沫而身亡!
王大爷被警方带走以后,尽管他一直不服气,但警方还是把他移送给检察院!后来公诉人以王大爷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讼。
因为王大爷一直不认罪,法庭之上,王大爷的辩护律师为王大爷作出了无罪辩护,他的理由如下:
1、王大爷的腊肠被偷了3次,王大爷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出手给对方教训。他主观上是了保护自己的腊肠不被偷走,下毒也只是为了教训小偷,并没有想要直接致对方死亡,他更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2、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其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侵害自己的利益,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王大爷是对毒的剂量把握不准,属于无知而不是故意。就算他下毒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4、小偷自身也有过错,连续偷3次已经构成盗窃罪,在此情况下要减轻王大爷的责任。
检方认为,王大爷在腊肠里面下毒,然后把腊肠放到院子外面,就算该身亡的村民没偷,其他人看到也有偷走腊肠的可能性。所以,王大爷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有可能导致他人因偷吃死亡,从而酿成悲剧!
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在食物中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爷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单凭王大爷的一面之词。要看主客观是否一致。
1、王大爷自己都承认,他在腊肠里下毒就是为了报复出气!所以,他主观上即便没有杀人的想法,也有害人之心,介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
2、客观上来看,王大爷下毒明显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他却故意下毒,事后发现被人偷走,他也不报案阻止,任由事情恶化。
法律依据:《刑法》第14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小偷自身构成盗窃罪,王大爷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故意杀人罪,起步就是10年!为了腊肠一个坐牢10年以上,一个没了生命,真是令人唏嘘!
此案告诫我们,如果发现自己的东西被偷,切不可冲动行事!一定要及时报案寻求合法途径去解决问题!不然,就会像王大爷那样后悔莫及!小偷虽然有错,但罪不至死,我们任何人都没有处罚别人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审判恶人!
那么,你觉得王大爷在腊肠里下毒,是想故意杀人吗?
王大爷生活在农村,过年的时候,都会晒腊肠和腊肉。他趁着天气好,去市场上买了几斤新鲜的猪肉,让人给搅碎。拿回家后,王大爷精心调制了味道,把肉灌成腊肠后,就晒到自家的院子外面。(案例来源:宝鸡政法)
看着自己做好的腊肠,王大爷迫不及待地就想尝尝味道,可他万万没想到,有人趁他不注意,把他做的腊肠偷得一干二净!这可把王大爷气坏了,但腊肠也就几百块钱,王大爷觉得报案警方也不一定会立案,就自认倒霉了!
不过,腊肠没了肯定要重新做,毕竟过年的时候总要吃的。于是,王大爷再次买了肉,又重新做好腊肠,但这次他可不敢把腊肠放院子外面了,而是放在自家院子里。可即便这样,王大爷的腊肠还是“失守”了。这个小偷再次趁他不备,把他的腊肠扫荡一空,这下王大爷心中的气再也憋不住了!
这个人偷了一次又一次,如果自己不“教训”一下对方,真当自己好欺负?于是,王大爷做出一个决定,那就是在腊肠里面下点毒。如果这个人还来偷,那也怨不得自己,谁叫他有错在先呢?自己只是出一口恶气,就算出事,也没有责任!
可结局完全出乎王大爷的意料!腊肠确实又被偷了,但他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当警方找上门调查的时候,王大爷以为自己没啥事,直接承认是自己在腊肠里下了毒。可警方说他涉嫌故意杀人的时候,王大爷懵了!东西是自己的,自己想放什么就放什么,小偷自己偷吃死了,怎么能怪到他的头上呢?
原来,王大爷的腊肠被同村的一个村民偷走,该村民拿回家后向家人炫耀自己的“战果”,并且告诉过家人自己是从哪里“顺手牵羊”过来的,还一直取笑王大爷傻!几天后,该村民吃下有毒的腊肠,口吐白沫而身亡!
王大爷被警方带走以后,尽管他一直不服气,但警方还是把他移送给检察院!后来公诉人以王大爷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讼。
因为王大爷一直不认罪,法庭之上,王大爷的辩护律师为王大爷作出了无罪辩护,他的理由如下:
1、王大爷的腊肠被偷了3次,王大爷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出手给对方教训。他主观上是了保护自己的腊肠不被偷走,下毒也只是为了教训小偷,并没有想要直接致对方死亡,他更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2、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其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侵害自己的利益,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王大爷是对毒的剂量把握不准,属于无知而不是故意。就算他下毒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4、小偷自身也有过错,连续偷3次已经构成盗窃罪,在此情况下要减轻王大爷的责任。
检方认为,王大爷在腊肠里面下毒,然后把腊肠放到院子外面,就算该身亡的村民没偷,其他人看到也有偷走腊肠的可能性。所以,王大爷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有可能导致他人因偷吃死亡,从而酿成悲剧!
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在食物中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爷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单凭王大爷的一面之词。要看主客观是否一致。
1、王大爷自己都承认,他在腊肠里下毒就是为了报复出气!所以,他主观上即便没有杀人的想法,也有害人之心,介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
2、客观上来看,王大爷下毒明显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他却故意下毒,事后发现被人偷走,他也不报案阻止,任由事情恶化。
法律依据:《刑法》第14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小偷自身构成盗窃罪,王大爷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故意杀人罪,起步就是10年!为了腊肠一个坐牢10年以上,一个没了生命,真是令人唏嘘!
此案告诫我们,如果发现自己的东西被偷,切不可冲动行事!一定要及时报案寻求合法途径去解决问题!不然,就会像王大爷那样后悔莫及!小偷虽然有错,但罪不至死,我们任何人都没有处罚别人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审判恶人!
那么,你觉得王大爷在腊肠里下毒,是想故意杀人吗?
#历史故事#
“妹子,你的命好苦哦!”一个女人跪在灵桌前,搂着身旁非亲非故的女人,哭得撕心裂肺。
这一幕,发生在一个老人的葬礼上。哭得特伤心的女人叫李美珍,其实她是丧家请的职业哭灵人,为别人哭这件事,李美珍已经做了22年。
李美珍是福建长乐市人,初中毕业,因家穷辍学。没多久,就有媒婆上门说亲。李美珍本不想嫁人,哭了好几天,父亲对她说的一番话,戳痛了她的心。
父亲说:“我们家的条件,哪有资格挑人家。”
就这样,李美珍18岁时,稀里糊涂被迫嫁人了。而这次稀里糊涂,差点毁了她的一生。
父母替她选的人,一不识字,二不讲理,两个人话说不到一块儿,心贴不到一起不说,对方一生气,就对她拳打脚踢。
她所受的暴力,还不只是枕边人的拳头,还有婆家其他人的谩骂侮辱。
说到底,还是娘家太穷和她自身太软弱惹的祸,她在婆家整整过了10年低人一等的生活。
28岁那年,在她又一次被丈夫打得头破血流,又一次被当狗辱骂后,她想以死结束一切,便用砖头猛砸自己的头……
所幸,这一砸没有要了李美珍的命,反而成了她变强大的契机。
伤口痊愈拆完线后,某天半夜,李美珍偷偷坐上大巴车逃回了娘家,摆脱了家暴。
回家后,李美珍被姐姐拉进了自己组建的高跷队,让高颜值的她扮花旦、唱闽剧,专门从事丧礼表演。
一次偶然,李美珍在丧礼上首次见到哭灵,便尝试着让师傅给她写哭词。
没想到,李美珍拿到师父给她写的哭词,念着念着便哭得泪流满面。
练了几次后,怀着忐忑的心,她接了第一单。那天,下着大雨,李美珍一个人跪在地上,边哭边把亡者一生的经历唱出来,整整哭了半个多小时。
哭完,东家拉着她说:“真的佩服你!”
东家的肯定,给了她莫大的鼓励,而那70块钱的工钱,让她更加坚定了自己的选择:为别人哭,为自己活。
从此,李美珍正式踏上职业哭灵人这条路。
李美珍对自己要求非常严格,哭灵时间不得少于1个小时,为了保持伤心的情绪,中途她水都不会喝一口。
对于这份工作,李美珍从不应付,每次接到单子,她都要认真地向东家了解亡者及家人的故事。
哭灵时,她会在唱词中灵活地加进一些东西,让每一场哭灵都有亡者专属的伤心故事。
除了丧家的伤心事,每次葬礼上,李美珍会想到父母的艰难,和自己苦难的前半生,所以,即便她还没有经历过和至亲的生死离别,但每次哭灵时流的眼泪,是真切的悲伤。
有时情到深处,李美珍还会跪着挪到灵车旁,一手扶额,脸贴在车上哭。亡者的亲属和旁观的人,也跟着不停地抹泪。
哭灵多了,李美珍见过的悲伤故事太多了,亡者的、生者的,从别人的痛苦经历中,李美珍明白了许多人生道理,内心渐渐变得强大,不再屈服任何的恶。
她常常对亲戚朋友说,趁父母还在时好好尽孝才是真,否则,再奢华的葬礼,也弥补不了对父母的亏欠。她还说,只有珍惜眼前人,才会少留遗憾。
文章开头那场葬礼上,李美珍搂着女人哭的表现,就是对世间不讲道义之人赤裸裸的恨。
去世老人的儿子,早些年就去美国打拼,将老实本分的老婆留在家照顾自己的老人。老人去世,儿子却带着在美国找的小老婆回来参加葬礼。
李美珍非常同情那个儿媳妇,觉得她为那个家付出了全部青春,可到头来,什么也没有。而对老人忘恩负义的儿子,李美珍痛恨至极。
所以,她抱着那个儿媳妇哭得撕心裂肺,边哭边说:“你的命好苦哦!”
旁边有人说她“胆子够大”,而她毫不避讳老人的儿子回答:“像这样的男人,还给他留什么面子呢?”说完,还恨恨地看着老人的儿子,一副“看你能把我怎样”的样子。
从事哭灵这个职业,李美珍也被很多有偏见的人看不起,说她一天到晚都在哭丧晦气,有的亲戚还因为这个和她断了往来。
可李美珍根本不理会任何人对她的说三道四,坚定地为形形色色的人们去大放悲声。
入行22年,从开始哭一场挣70,到后来一场300,再到现在一场3000,李美珍挣钱了。她在老家盖新房,给儿子买婚房,还和姐妹们合伙开餐饮店。
而哭灵带给李美珍最大的收获,是重活了一次。
为别人哭,为自己活,李美珍当初的选择绝对没毛病,而今,她充满阳光的生活就是最好的证明。
可见,女人选择干啥不重要,重要的是一定要为自己好好活一回!
“妹子,你的命好苦哦!”一个女人跪在灵桌前,搂着身旁非亲非故的女人,哭得撕心裂肺。
这一幕,发生在一个老人的葬礼上。哭得特伤心的女人叫李美珍,其实她是丧家请的职业哭灵人,为别人哭这件事,李美珍已经做了22年。
李美珍是福建长乐市人,初中毕业,因家穷辍学。没多久,就有媒婆上门说亲。李美珍本不想嫁人,哭了好几天,父亲对她说的一番话,戳痛了她的心。
父亲说:“我们家的条件,哪有资格挑人家。”
就这样,李美珍18岁时,稀里糊涂被迫嫁人了。而这次稀里糊涂,差点毁了她的一生。
父母替她选的人,一不识字,二不讲理,两个人话说不到一块儿,心贴不到一起不说,对方一生气,就对她拳打脚踢。
她所受的暴力,还不只是枕边人的拳头,还有婆家其他人的谩骂侮辱。
说到底,还是娘家太穷和她自身太软弱惹的祸,她在婆家整整过了10年低人一等的生活。
28岁那年,在她又一次被丈夫打得头破血流,又一次被当狗辱骂后,她想以死结束一切,便用砖头猛砸自己的头……
所幸,这一砸没有要了李美珍的命,反而成了她变强大的契机。
伤口痊愈拆完线后,某天半夜,李美珍偷偷坐上大巴车逃回了娘家,摆脱了家暴。
回家后,李美珍被姐姐拉进了自己组建的高跷队,让高颜值的她扮花旦、唱闽剧,专门从事丧礼表演。
一次偶然,李美珍在丧礼上首次见到哭灵,便尝试着让师傅给她写哭词。
没想到,李美珍拿到师父给她写的哭词,念着念着便哭得泪流满面。
练了几次后,怀着忐忑的心,她接了第一单。那天,下着大雨,李美珍一个人跪在地上,边哭边把亡者一生的经历唱出来,整整哭了半个多小时。
哭完,东家拉着她说:“真的佩服你!”
东家的肯定,给了她莫大的鼓励,而那70块钱的工钱,让她更加坚定了自己的选择:为别人哭,为自己活。
从此,李美珍正式踏上职业哭灵人这条路。
李美珍对自己要求非常严格,哭灵时间不得少于1个小时,为了保持伤心的情绪,中途她水都不会喝一口。
对于这份工作,李美珍从不应付,每次接到单子,她都要认真地向东家了解亡者及家人的故事。
哭灵时,她会在唱词中灵活地加进一些东西,让每一场哭灵都有亡者专属的伤心故事。
除了丧家的伤心事,每次葬礼上,李美珍会想到父母的艰难,和自己苦难的前半生,所以,即便她还没有经历过和至亲的生死离别,但每次哭灵时流的眼泪,是真切的悲伤。
有时情到深处,李美珍还会跪着挪到灵车旁,一手扶额,脸贴在车上哭。亡者的亲属和旁观的人,也跟着不停地抹泪。
哭灵多了,李美珍见过的悲伤故事太多了,亡者的、生者的,从别人的痛苦经历中,李美珍明白了许多人生道理,内心渐渐变得强大,不再屈服任何的恶。
她常常对亲戚朋友说,趁父母还在时好好尽孝才是真,否则,再奢华的葬礼,也弥补不了对父母的亏欠。她还说,只有珍惜眼前人,才会少留遗憾。
文章开头那场葬礼上,李美珍搂着女人哭的表现,就是对世间不讲道义之人赤裸裸的恨。
去世老人的儿子,早些年就去美国打拼,将老实本分的老婆留在家照顾自己的老人。老人去世,儿子却带着在美国找的小老婆回来参加葬礼。
李美珍非常同情那个儿媳妇,觉得她为那个家付出了全部青春,可到头来,什么也没有。而对老人忘恩负义的儿子,李美珍痛恨至极。
所以,她抱着那个儿媳妇哭得撕心裂肺,边哭边说:“你的命好苦哦!”
旁边有人说她“胆子够大”,而她毫不避讳老人的儿子回答:“像这样的男人,还给他留什么面子呢?”说完,还恨恨地看着老人的儿子,一副“看你能把我怎样”的样子。
从事哭灵这个职业,李美珍也被很多有偏见的人看不起,说她一天到晚都在哭丧晦气,有的亲戚还因为这个和她断了往来。
可李美珍根本不理会任何人对她的说三道四,坚定地为形形色色的人们去大放悲声。
入行22年,从开始哭一场挣70,到后来一场300,再到现在一场3000,李美珍挣钱了。她在老家盖新房,给儿子买婚房,还和姐妹们合伙开餐饮店。
而哭灵带给李美珍最大的收获,是重活了一次。
为别人哭,为自己活,李美珍当初的选择绝对没毛病,而今,她充满阳光的生活就是最好的证明。
可见,女人选择干啥不重要,重要的是一定要为自己好好活一回!
河北的王大爷,晒的腊肠被人连偷2次,一气之下就在腊肠里下毒,没想到真的把小偷给毒死了!事后,小偷家属报案,说王大爷故意把人给毒死了。警方找到王大爷,认为他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大爷:这怎么能怪我?他不偷我的腊肠,又怎么会死?
王大爷生活在农村,过年的时候,都会晒腊肠和腊肉。他趁着天气好,去市场上买了几斤新鲜的猪肉,让人给搅碎。拿回家后,王大爷精心调制了味道,把肉灌成腊肠后,就晒到自家的院子外面。(案例来源:宝鸡政法)
看着自己做好的腊肠,王大爷迫不及待地就想尝尝味道,可他万万没想到,有人趁他不注意,把他做的腊肠偷得一干二净!这可把王大爷气坏了,但腊肠也就几百块钱,王大爷觉得报案警方也不一定会立案,就自认倒霉了!
不过,腊肠没了肯定要重新做,毕竟过年的时候总要吃的。于是,王大爷再次买了肉,又重新做好腊肠,但这次他可不敢把腊肠放院子外面了,而是放在自家院子里。可即便这样,王大爷的腊肠还是“失守”了。这个小偷再次趁他不备,把他的腊肠扫荡一空,这下王大爷心中的气再也憋不住了!
这个人偷了一次又一次,如果自己不“教训”一下对方,真当自己好欺负?于是,王大爷做出一个决定,那就是在腊肠里面下点毒。如果这个人还来偷,那也怨不得自己,谁叫他有错在先呢?自己只是出一口恶气,就算出事,也没有责任!
可结局完全出乎王大爷的意料!腊肠确实又被偷了,但他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当警方找上门调查的时候,王大爷以为自己没啥事,直接承认是自己在腊肠里下了毒。可警方说他涉嫌故意杀人的时候,王大爷懵了!东西是自己的,自己想放什么就放什么,小偷自己偷吃死了,怎么能怪到他的头上呢?
原来,王大爷的腊肠被同村的一个村民偷走,该村民拿回家后向家人炫耀自己的“战果”,并且告诉过家人自己是从哪里“顺手牵羊”过来的,还一直取笑王大爷傻!几天后,该村民吃下有毒的腊肠,口吐白沫而身亡!
王大爷被警方带走以后,尽管他一直不服气,但警方还是把他移送给检察院!后来公诉人以王大爷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讼。
因为王大爷一直不认罪,法庭之上,王大爷的辩护律师为王大爷作出了无罪辩护,他的理由如下:
1、王大爷的腊肠被偷了3次,王大爷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出手给对方教训。他主观上是了保护自己的腊肠不被偷走,下毒也只是为了教训小偷,并没有想要直接致对方死亡,他更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2、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其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侵害自己的利益,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王大爷是对毒的剂量把握不准,属于无知而不是故意。就算他下毒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4、小偷自身也有过错,连续偷3次已经构成盗窃罪,在此情况下要减轻王大爷的责任。
检方认为,王大爷在腊肠里面下毒,然后把腊肠放到院子外面,就算该身亡的村民没偷,其他人看到也有偷走腊肠的可能性。所以,王大爷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有可能导致他人因偷吃死亡,从而酿成悲剧!
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在食物中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爷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单凭王大爷的一面之词。要看主客观是否一致。
1、王大爷自己都承认,他在腊肠里下毒就是为了报复出气!所以,他主观上即便没有杀人的想法,也有害人之心,介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
2、客观上来看,王大爷下毒明显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他却故意下毒,事后发现被人偷走,他也不报案阻止,任由事情恶化。
法律依据:《刑法》第14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小偷自身构成盗窃罪,王大爷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故意杀人罪,起步就是10年!为了腊肠一个坐牢10年以上,一个没了生命,真是令人唏嘘!
此案告诫我们,如果发现自己的东西被偷,切不可冲动行事!一定要及时报案寻求合法途径去解决问题!不然,就会像王大爷那样后悔莫及!小偷虽然有错,但罪不至死,我们任何人都没有处罚别人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审判恶人!
那么,你觉得王大爷在腊肠里下毒,是想故意杀人吗?
王大爷生活在农村,过年的时候,都会晒腊肠和腊肉。他趁着天气好,去市场上买了几斤新鲜的猪肉,让人给搅碎。拿回家后,王大爷精心调制了味道,把肉灌成腊肠后,就晒到自家的院子外面。(案例来源:宝鸡政法)
看着自己做好的腊肠,王大爷迫不及待地就想尝尝味道,可他万万没想到,有人趁他不注意,把他做的腊肠偷得一干二净!这可把王大爷气坏了,但腊肠也就几百块钱,王大爷觉得报案警方也不一定会立案,就自认倒霉了!
不过,腊肠没了肯定要重新做,毕竟过年的时候总要吃的。于是,王大爷再次买了肉,又重新做好腊肠,但这次他可不敢把腊肠放院子外面了,而是放在自家院子里。可即便这样,王大爷的腊肠还是“失守”了。这个小偷再次趁他不备,把他的腊肠扫荡一空,这下王大爷心中的气再也憋不住了!
这个人偷了一次又一次,如果自己不“教训”一下对方,真当自己好欺负?于是,王大爷做出一个决定,那就是在腊肠里面下点毒。如果这个人还来偷,那也怨不得自己,谁叫他有错在先呢?自己只是出一口恶气,就算出事,也没有责任!
可结局完全出乎王大爷的意料!腊肠确实又被偷了,但他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当警方找上门调查的时候,王大爷以为自己没啥事,直接承认是自己在腊肠里下了毒。可警方说他涉嫌故意杀人的时候,王大爷懵了!东西是自己的,自己想放什么就放什么,小偷自己偷吃死了,怎么能怪到他的头上呢?
原来,王大爷的腊肠被同村的一个村民偷走,该村民拿回家后向家人炫耀自己的“战果”,并且告诉过家人自己是从哪里“顺手牵羊”过来的,还一直取笑王大爷傻!几天后,该村民吃下有毒的腊肠,口吐白沫而身亡!
王大爷被警方带走以后,尽管他一直不服气,但警方还是把他移送给检察院!后来公诉人以王大爷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讼。
因为王大爷一直不认罪,法庭之上,王大爷的辩护律师为王大爷作出了无罪辩护,他的理由如下:
1、王大爷的腊肠被偷了3次,王大爷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出手给对方教训。他主观上是了保护自己的腊肠不被偷走,下毒也只是为了教训小偷,并没有想要直接致对方死亡,他更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2、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其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侵害自己的利益,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王大爷是对毒的剂量把握不准,属于无知而不是故意。就算他下毒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4、小偷自身也有过错,连续偷3次已经构成盗窃罪,在此情况下要减轻王大爷的责任。
检方认为,王大爷在腊肠里面下毒,然后把腊肠放到院子外面,就算该身亡的村民没偷,其他人看到也有偷走腊肠的可能性。所以,王大爷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有可能导致他人因偷吃死亡,从而酿成悲剧!
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在食物中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爷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单凭王大爷的一面之词。要看主客观是否一致。
1、王大爷自己都承认,他在腊肠里下毒就是为了报复出气!所以,他主观上即便没有杀人的想法,也有害人之心,介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
2、客观上来看,王大爷下毒明显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他却故意下毒,事后发现被人偷走,他也不报案阻止,任由事情恶化。
法律依据:《刑法》第14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小偷自身构成盗窃罪,王大爷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故意杀人罪,起步就是10年!为了腊肠一个坐牢10年以上,一个没了生命,真是令人唏嘘!
此案告诫我们,如果发现自己的东西被偷,切不可冲动行事!一定要及时报案寻求合法途径去解决问题!不然,就会像王大爷那样后悔莫及!小偷虽然有错,但罪不至死,我们任何人都没有处罚别人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审判恶人!
那么,你觉得王大爷在腊肠里下毒,是想故意杀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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