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可以作为民事案件诉讼的证据?
【小绮解读】: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种类为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八种。
同时最新修订的《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也明确列举(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为电子数据。
据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电子数据,在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的前提下,可作为民事案件诉讼的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需注意:(一)证明聊天双方为案涉当事人;(二)内容不得进行剪辑、删除、修改;(三)以微信记录发生的原始手机为载体;(四)必要时公证进行证据保全。
#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普法-民事诉讼法##绮惠说法#
【小绮解读】: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种类为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八种。
同时最新修订的《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也明确列举(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为电子数据。
据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电子数据,在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的前提下,可作为民事案件诉讼的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需注意:(一)证明聊天双方为案涉当事人;(二)内容不得进行剪辑、删除、修改;(三)以微信记录发生的原始手机为载体;(四)必要时公证进行证据保全。
#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普法-民事诉讼法##绮惠说法#
微博(Weibo),即微型博客(MicroBlog)的简称,也即是博客的一种,是一种通过关注机制分享简短实时信息的广播式的社交网络平台。
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等各种客户端组建个人社区,以140字(包括标点符号)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微博的关注机制分为可单向、可双向两种。
微博作为一种分享和交流平台,其更注重时效性和随意性。微博客更能表达出每时每刻的思想和最新动态,而博客则更偏重于梳理自己在一段时间内的所见、所闻、所感。因微博而诞生出微小说这种小说体裁。
2014年3月27日晚间,在中国微博领域一枝独秀的新浪微博宣布改名为“微博”,并推出了新的LOGO标识,新浪色彩逐步淡化。
微博包括新浪微博,腾讯微博,网易微博,搜狐微博等等,但如若没有特别说明,微博就是指新浪微博。
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等各种客户端组建个人社区,以140字(包括标点符号)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微博的关注机制分为可单向、可双向两种。
微博作为一种分享和交流平台,其更注重时效性和随意性。微博客更能表达出每时每刻的思想和最新动态,而博客则更偏重于梳理自己在一段时间内的所见、所闻、所感。因微博而诞生出微小说这种小说体裁。
2014年3月27日晚间,在中国微博领域一枝独秀的新浪微博宣布改名为“微博”,并推出了新的LOGO标识,新浪色彩逐步淡化。
微博包括新浪微博,腾讯微博,网易微博,搜狐微博等等,但如若没有特别说明,微博就是指新浪微博。
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新的证据规则规定了电子数据的范围和司法采信规则。首先是电子数据的范围,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其次是司法采信规则,具体为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等7类因素综合判断。修改决定同时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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