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菏泽政采营商环境##菏泽# 市财政局召开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会
近日,市财政局召开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会。会议由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肖友华主持会议,菏泽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传达了市政府营转办《关于召开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调度会议的预备通知》,并对当前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汇报,安排部署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建设下一步工作。
会议指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点工作是大数据抓取、网络填报和问卷调研。大数据抓取工作的重点是做好宣传,要在现有基础上,广开门路,多渠道、多手段,发动全局人员搞宣传。网络填报围绕五个指标七项重点内容开展相关工作,把住重点环节。问卷调查重点是了解企业诉求,确保政府采购各环节落实落地,使政府采购政策真正惠及中标供应商,为我市营商环境的持续改善提供有力支撑。
会议强调,今年,营商环境考核各级要求严、标准高。我们必须加大政府采购监管力度,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项目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商环境。我们以满腔热情迎接挑战,变压力为动力,善于在危机中寻找转机,在背动中积极主动,不利环境中求生存,营商环境工作只能更好,准备工作标准只能更高。
近日,市财政局召开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会。会议由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肖友华主持会议,菏泽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传达了市政府营转办《关于召开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调度会议的预备通知》,并对当前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汇报,安排部署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建设下一步工作。
会议指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点工作是大数据抓取、网络填报和问卷调研。大数据抓取工作的重点是做好宣传,要在现有基础上,广开门路,多渠道、多手段,发动全局人员搞宣传。网络填报围绕五个指标七项重点内容开展相关工作,把住重点环节。问卷调查重点是了解企业诉求,确保政府采购各环节落实落地,使政府采购政策真正惠及中标供应商,为我市营商环境的持续改善提供有力支撑。
会议强调,今年,营商环境考核各级要求严、标准高。我们必须加大政府采购监管力度,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项目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商环境。我们以满腔热情迎接挑战,变压力为动力,善于在危机中寻找转机,在背动中积极主动,不利环境中求生存,营商环境工作只能更好,准备工作标准只能更高。
#菏泽市财政情况# 市财政局召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座谈会
近日,市财政局召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座谈会。市财政局一级调研员潘炳波出席会议,市公共资源配置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县区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围绕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和对资源的过度消耗、发展和推广绿色建材使用、整体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等内容进行了交流,对《关于推行建筑垃圾处置经营权+城区运输经营权+绿色建材组合供应权配置的请示》进行了深入讨论。
潘炳波强调,各单位要及时将对《请示》的修改意见进行整理反馈,加快推进相关政策措施的完善。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态度,大力推进我市公共资源配置改革,凝心聚力、迎难而上,共同做好新时期公共资源配置工作。
供稿:公共资源办公室
近日,市财政局召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座谈会。市财政局一级调研员潘炳波出席会议,市公共资源配置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县区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围绕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和对资源的过度消耗、发展和推广绿色建材使用、整体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等内容进行了交流,对《关于推行建筑垃圾处置经营权+城区运输经营权+绿色建材组合供应权配置的请示》进行了深入讨论。
潘炳波强调,各单位要及时将对《请示》的修改意见进行整理反馈,加快推进相关政策措施的完善。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态度,大力推进我市公共资源配置改革,凝心聚力、迎难而上,共同做好新时期公共资源配置工作。
供稿:公共资源办公室
#菏泽市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菏泽政采营商环境##菏泽# 菏泽市财政局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目标,菏泽市财政局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一、合同签订。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二、合同变更和解除。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因政府采购合同变更或解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有问题(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均有问题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的,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及时进行调整。线上订立的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内进行相应的调整备案,备案情况作为采购文件予以保存。
三、诚信管理和责任追究。一是因政府采购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采购人、供应商存在下列行为的,纳入诚信记录:1、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2、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无正当理由放弃采购合同履约的;4、不履行合同义务,情节严重的;5、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6、其他损害公共利益、采购人、供应商利益、第三方权益且情节较重的。
为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目标,菏泽市财政局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一、合同签订。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二、合同变更和解除。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因政府采购合同变更或解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有问题(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均有问题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的,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及时进行调整。线上订立的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内进行相应的调整备案,备案情况作为采购文件予以保存。
三、诚信管理和责任追究。一是因政府采购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采购人、供应商存在下列行为的,纳入诚信记录:1、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2、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无正当理由放弃采购合同履约的;4、不履行合同义务,情节严重的;5、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6、其他损害公共利益、采购人、供应商利益、第三方权益且情节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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