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庄子刺虎
陈轸,是战国时期的一个游说的辩士。跟张仪一起侍奉秦惠王,都受到敬重,因而互争宠。张仪在秦王面前诋毁陈轸说:“陈轸带着丰厚的礼物轻便快捷地来往于秦国和楚国之间,本该替国家的外交事务出力。现在楚国对秦国不友好而对陈轸很好的原因,就在于陈轸为自己打算多而替大王着想少。况且陈轸想要离开秦国到楚国去,大王为什么不随他的便呢?”
秦惠王对陈轸说:“我听说您想离开秦国到楚国去,有这回事吗?”
陈轸说:“有。”
秦惠王说:“张仪的话果然是真的。”
陈轸说:“不仅张仪知道这回事,而且路人都知道这回事。从前伍子胥忠于他的国君,天下的君主便都争着要他做臣子;曾参孝敬他的父母,天下的父母因而都希望要他做儿子。所以被贩卖的奴仆、侍妾,不出里巷就卖掉了的,是好奴仆、好侍妾;被遗弃的妇女能嫁在本乡本土的,是好妇女。如果陈轸不忠于他的君主,楚国又凭什么认为陈轸是忠臣呢?忠于国君还要被弃用,我陈轸不到楚国去到哪里去呢?”
秦惠王认为陈轸的话是对的,就很友好地对侍他。
陈轸在秦国逗留了一年,秦惠王终于让张仪做了宰相,而陈轸就投奔到楚国。楚国没有重用他,却派遣陈轸出使秦国。陈轸于是到了秦国。
这时,韩国与魏国相互攻伐,打了整整一年。秦惠王想劝救,向文武大臣询问。有的说劝救有利,有的说劝救不利。秦惠王一时之间下不了决定。陈轸刚好到了秦国,秦惠王问他:“你离开我,去了楚国,有思念寡人没有?”
陈轸回答说:“大王听过越人庄舄吗?”
秦惠王说:“没有。”
陈轸说:“他在楚国当了大官,不久生病了。楚王说:‘庄舄是越国的微贱之人,现在在楚国做了大官,尊贵富有了,也思念越国不?’身边的侍从人员回答说:‘一般人生病时最容易泄露自己对故土的思念之情。他思念越国就会说越语,不想念越国就会说楚语。’让人去听他说话,果然还是说越语。现在我虽然被弃用被赶到了楚国,怎么会不说秦话了!”
秦惠王说:“好!现在韩国与魏国相互攻打,打了整整一年。有的对我说劝救有利,有的对我说劝救不利。我下不了决定。希望你为你的主子谋划之余,能帮我谋划这件事。”
陈轸回答说:“应该也有人讲过卞庄子刺虎的故事给您听吧?卞庄子想杀老虎,旅馆里的童仆劝他:说‘两只老虎在吃一头牛,牛肉好吃它们就必然会争起来,争起来他们就会打斗起来,打斗起来强大的一方就会受伤,弱小的一方就会死。您趁机上去刺那只受了伤的,一举而有杀两头老虎的名声。’卞庄子认为他说得对,就站在一旁看着两虎相斗。不一会,两只老虎果然打起来,强大的那只老虎受伤了,弱小的那只老虎死了。卞庄子趁机上去刺那只受伤的,果然一举而有拿下两只老虎之功。
现在韩魏相争,打了整一年还停不下来,这一定会导致两国中强大的一方受损伤,弱小的一方灭亡,到时候趁机去讨伐受伤的那个国家,必然一举而拿下两国。这不就像是卞庄子刺虎吗?我为自己的国君出主意与为大王您出主意有什么不同呢?
秦惠王说:“好。”
最终不去劝救。最后韩魏两国果然强大的一方受损伤,弱小的一方灭亡了。秦国这才出兵讨伐,大获全胜。这是陈轸的计谋。
评:卞庄子刺虎的寓言故事告诉人们的道理是待机行事,一举两得,同样一件事情,由于掌握的时机、处理的方法不同,会得到完全不同的结果,只有善于分析矛盾,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记于2022.04.22.
【原文】
陈轸者,游说之士。与张仪俱事秦惠王,皆贵重,争宠。张仪恶陈轸于秦王曰:“轸重币轻使秦楚之间,将为国交也。今楚不加善于秦而善轸者,轸自为厚而为王薄也。且轸欲去秦而之楚,王胡不听乎?”王谓陈轸曰:“吾闻子欲去秦之楚,有之乎?”轸曰:“然。”王曰:“仪之言果信矣。”轸曰:“非独仪知之也,行道之士尽知之矣。昔子胥忠于其君而天下争以为臣,曾参孝于其亲而天下愿以为子。故卖仆妾不出闾巷而售者,良仆妾也;出妇嫁于乡曲者,良妇也。今轸不忠其君,楚亦何以轸为忠乎?忠且见弃,轸不之楚何归乎?”王其言为然,遂善待之。
居秦期年,秦惠王终相张仪,而陈轸奔楚。楚未之重也,而使陈轸使于秦。轸遂至秦。
韩魏相攻,期年不解。秦惠王欲救之,问于左右。左右或曰救之便,或曰勿救便,惠王未能为之决。陈轸适至秦,惠王曰:“子去寡人之楚,亦思寡人不?”陈轸对曰:“王闻夫越人庄舄乎?”王曰:“不闻。”曰:“越人庄舄仕楚执珪,有顷而病。楚王曰:‘舄故越之鄙细人也,今仕楚执珪,贵富矣,亦思越不?’中谢对曰:‘凡人思故,在其病也。彼思越则越声,不思越则楚声。’使人往听之,犹尚越声也。今臣虽弃逐之楚,岂能无秦声哉!”惠王曰:“善。今韩魏相攻,期年不解,或谓寡人救之便,或曰勿救便,寡人不能决,愿子为子主计之馀,为寡人计之。”陈轸对曰:“亦尝有以夫卞庄子刺虎闻于王者乎?庄子欲刺虎,馆竖子止之,曰:‘两虎方且食牛,食甘必争,争则必斗,斗则大者伤,小者死,从伤而刺之,一举必有双虎之名。’卞庄子以为然,立须之。有顷,两虎果斗,大者伤,小者死。庄子从伤者而刺之,一举果有双虎之功。今韩魏相攻,期年不解,是必大国伤,小国亡,从伤而伐之,一举必有两实,此犹庄子刺虎之类也。臣主王何异也?”惠王曰善卒弗救大国果伤小国亡秦兴兵而伐大克之此陈轸之计也。
(出处:《史记·张仪列传》)
陈轸,是战国时期的一个游说的辩士。跟张仪一起侍奉秦惠王,都受到敬重,因而互争宠。张仪在秦王面前诋毁陈轸说:“陈轸带着丰厚的礼物轻便快捷地来往于秦国和楚国之间,本该替国家的外交事务出力。现在楚国对秦国不友好而对陈轸很好的原因,就在于陈轸为自己打算多而替大王着想少。况且陈轸想要离开秦国到楚国去,大王为什么不随他的便呢?”
秦惠王对陈轸说:“我听说您想离开秦国到楚国去,有这回事吗?”
陈轸说:“有。”
秦惠王说:“张仪的话果然是真的。”
陈轸说:“不仅张仪知道这回事,而且路人都知道这回事。从前伍子胥忠于他的国君,天下的君主便都争着要他做臣子;曾参孝敬他的父母,天下的父母因而都希望要他做儿子。所以被贩卖的奴仆、侍妾,不出里巷就卖掉了的,是好奴仆、好侍妾;被遗弃的妇女能嫁在本乡本土的,是好妇女。如果陈轸不忠于他的君主,楚国又凭什么认为陈轸是忠臣呢?忠于国君还要被弃用,我陈轸不到楚国去到哪里去呢?”
秦惠王认为陈轸的话是对的,就很友好地对侍他。
陈轸在秦国逗留了一年,秦惠王终于让张仪做了宰相,而陈轸就投奔到楚国。楚国没有重用他,却派遣陈轸出使秦国。陈轸于是到了秦国。
这时,韩国与魏国相互攻伐,打了整整一年。秦惠王想劝救,向文武大臣询问。有的说劝救有利,有的说劝救不利。秦惠王一时之间下不了决定。陈轸刚好到了秦国,秦惠王问他:“你离开我,去了楚国,有思念寡人没有?”
陈轸回答说:“大王听过越人庄舄吗?”
秦惠王说:“没有。”
陈轸说:“他在楚国当了大官,不久生病了。楚王说:‘庄舄是越国的微贱之人,现在在楚国做了大官,尊贵富有了,也思念越国不?’身边的侍从人员回答说:‘一般人生病时最容易泄露自己对故土的思念之情。他思念越国就会说越语,不想念越国就会说楚语。’让人去听他说话,果然还是说越语。现在我虽然被弃用被赶到了楚国,怎么会不说秦话了!”
秦惠王说:“好!现在韩国与魏国相互攻打,打了整整一年。有的对我说劝救有利,有的对我说劝救不利。我下不了决定。希望你为你的主子谋划之余,能帮我谋划这件事。”
陈轸回答说:“应该也有人讲过卞庄子刺虎的故事给您听吧?卞庄子想杀老虎,旅馆里的童仆劝他:说‘两只老虎在吃一头牛,牛肉好吃它们就必然会争起来,争起来他们就会打斗起来,打斗起来强大的一方就会受伤,弱小的一方就会死。您趁机上去刺那只受了伤的,一举而有杀两头老虎的名声。’卞庄子认为他说得对,就站在一旁看着两虎相斗。不一会,两只老虎果然打起来,强大的那只老虎受伤了,弱小的那只老虎死了。卞庄子趁机上去刺那只受伤的,果然一举而有拿下两只老虎之功。
现在韩魏相争,打了整一年还停不下来,这一定会导致两国中强大的一方受损伤,弱小的一方灭亡,到时候趁机去讨伐受伤的那个国家,必然一举而拿下两国。这不就像是卞庄子刺虎吗?我为自己的国君出主意与为大王您出主意有什么不同呢?
秦惠王说:“好。”
最终不去劝救。最后韩魏两国果然强大的一方受损伤,弱小的一方灭亡了。秦国这才出兵讨伐,大获全胜。这是陈轸的计谋。
评:卞庄子刺虎的寓言故事告诉人们的道理是待机行事,一举两得,同样一件事情,由于掌握的时机、处理的方法不同,会得到完全不同的结果,只有善于分析矛盾,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记于2022.04.22.
【原文】
陈轸者,游说之士。与张仪俱事秦惠王,皆贵重,争宠。张仪恶陈轸于秦王曰:“轸重币轻使秦楚之间,将为国交也。今楚不加善于秦而善轸者,轸自为厚而为王薄也。且轸欲去秦而之楚,王胡不听乎?”王谓陈轸曰:“吾闻子欲去秦之楚,有之乎?”轸曰:“然。”王曰:“仪之言果信矣。”轸曰:“非独仪知之也,行道之士尽知之矣。昔子胥忠于其君而天下争以为臣,曾参孝于其亲而天下愿以为子。故卖仆妾不出闾巷而售者,良仆妾也;出妇嫁于乡曲者,良妇也。今轸不忠其君,楚亦何以轸为忠乎?忠且见弃,轸不之楚何归乎?”王其言为然,遂善待之。
居秦期年,秦惠王终相张仪,而陈轸奔楚。楚未之重也,而使陈轸使于秦。轸遂至秦。
韩魏相攻,期年不解。秦惠王欲救之,问于左右。左右或曰救之便,或曰勿救便,惠王未能为之决。陈轸适至秦,惠王曰:“子去寡人之楚,亦思寡人不?”陈轸对曰:“王闻夫越人庄舄乎?”王曰:“不闻。”曰:“越人庄舄仕楚执珪,有顷而病。楚王曰:‘舄故越之鄙细人也,今仕楚执珪,贵富矣,亦思越不?’中谢对曰:‘凡人思故,在其病也。彼思越则越声,不思越则楚声。’使人往听之,犹尚越声也。今臣虽弃逐之楚,岂能无秦声哉!”惠王曰:“善。今韩魏相攻,期年不解,或谓寡人救之便,或曰勿救便,寡人不能决,愿子为子主计之馀,为寡人计之。”陈轸对曰:“亦尝有以夫卞庄子刺虎闻于王者乎?庄子欲刺虎,馆竖子止之,曰:‘两虎方且食牛,食甘必争,争则必斗,斗则大者伤,小者死,从伤而刺之,一举必有双虎之名。’卞庄子以为然,立须之。有顷,两虎果斗,大者伤,小者死。庄子从伤者而刺之,一举果有双虎之功。今韩魏相攻,期年不解,是必大国伤,小国亡,从伤而伐之,一举必有两实,此犹庄子刺虎之类也。臣主王何异也?”惠王曰善卒弗救大国果伤小国亡秦兴兵而伐大克之此陈轸之计也。
(出处:《史记·张仪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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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拒执罪案例,您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亓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
2015年、2016年,阳城县人民法院对陈某某、赵某某等人与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亓某某)、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先后进行了审理并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某工贸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15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某、赵某某等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亓某某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后,不依法申报财产、不履行判决义务、未按照财产报告令的要求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经我院决定采取罚款处罚后仍拒不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经调查,2019年4月至2021年5月间,被告人亓某某兴业银行账户和现金收入42万余元,不仅未按要求报告财产收入情况,且随即进行了消费或者转账、用“赞赏码”支付给他人,微信账单显示从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不合理支出21万余元,均未用于履行判决义务。
阳城县人民法院将亓某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2月14日,亓某某被阳城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经检察机关公诉,2022年3月29日,阳城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亓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后,拒不如实报告财产状况,且经采取罚款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某贸易公司、倪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
某电力杆塔公司与某贸易公司、倪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处贸易公司支付货款50631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倪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阳城县人民法院向某贸易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倪某某于2018年4月9日签收,但均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拒不依法如实报告财产状况。2018年9月6日,阳城县人民法院裁定限制其进行工商变更、注销登记,并查封了倪某某持有的该公司51%股权,2018年9月7日裁定冻结某贸易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冻结倪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并扣划23330元。为逃避执行,自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倪某某亲自或授权他人私自在中国光大银行、渣打银行(中国)、南京银行另行开设公司账户,陆续收取出口退税款、货款等款项,发生多笔大额资金往来,不仅未按要求将财产变动情况向人民法院报告,且在资金进账后均快速转出挪作他用,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某电力杆塔公司债权无法实现。2019年5月14日,因某贸易有限公司未依法申报财产,阳城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罚款100000元,同时再次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但倪某某故意拒收人民法院向其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
阳城县人民法院将某贸易公司、倪某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9年11月15日,倪某某被阳城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经检察机关公诉,2020年9月17日,阳城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某贸易公司罚金二十万元,判处倪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某贸易公司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情况,隐藏、转移公司财产,致使人民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债权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倪某某作为该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施拒不执行行为,是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姬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5年12月19日,被告人姬某某驾驶面包车与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2017年8月15日,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0522民初18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姬某某赔偿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78850.32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姬某某怠于履行判决,并于2017年9月20日将肇事面包车过户给其女婿,于2017年9月25日与妻子张某某协议离婚,将自己名下所有财产全部转移给张某某(离婚后至今二人仍共同居住)。2017年10月10日,王某某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1月6日,阳城县人民法院先后下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要求姬某某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又将姬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督促其履行赔偿义务,但姬某某仍未履行。2018年4月8日,因姬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阳城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姬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被司法拘留后,姬某某分批次履行了少量执行款,但仍有大部分未履行。
2019年12月24日,阳城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送至阳城县公安局,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姬某某与王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姬某某一次性赔偿王某某274000元。2020年6月24日,经检察机关公诉,阳城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姬某某收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后,拒不如实报告财产状况,通过转移财产的方式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亓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
2015年、2016年,阳城县人民法院对陈某某、赵某某等人与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亓某某)、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先后进行了审理并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某工贸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15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某、赵某某等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亓某某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后,不依法申报财产、不履行判决义务、未按照财产报告令的要求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经我院决定采取罚款处罚后仍拒不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经调查,2019年4月至2021年5月间,被告人亓某某兴业银行账户和现金收入42万余元,不仅未按要求报告财产收入情况,且随即进行了消费或者转账、用“赞赏码”支付给他人,微信账单显示从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不合理支出21万余元,均未用于履行判决义务。
阳城县人民法院将亓某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2月14日,亓某某被阳城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经检察机关公诉,2022年3月29日,阳城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亓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后,拒不如实报告财产状况,且经采取罚款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某贸易公司、倪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
某电力杆塔公司与某贸易公司、倪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处贸易公司支付货款50631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倪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阳城县人民法院向某贸易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倪某某于2018年4月9日签收,但均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拒不依法如实报告财产状况。2018年9月6日,阳城县人民法院裁定限制其进行工商变更、注销登记,并查封了倪某某持有的该公司51%股权,2018年9月7日裁定冻结某贸易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冻结倪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并扣划23330元。为逃避执行,自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倪某某亲自或授权他人私自在中国光大银行、渣打银行(中国)、南京银行另行开设公司账户,陆续收取出口退税款、货款等款项,发生多笔大额资金往来,不仅未按要求将财产变动情况向人民法院报告,且在资金进账后均快速转出挪作他用,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某电力杆塔公司债权无法实现。2019年5月14日,因某贸易有限公司未依法申报财产,阳城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罚款100000元,同时再次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但倪某某故意拒收人民法院向其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
阳城县人民法院将某贸易公司、倪某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9年11月15日,倪某某被阳城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经检察机关公诉,2020年9月17日,阳城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某贸易公司罚金二十万元,判处倪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某贸易公司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情况,隐藏、转移公司财产,致使人民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债权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倪某某作为该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施拒不执行行为,是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姬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5年12月19日,被告人姬某某驾驶面包车与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2017年8月15日,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0522民初18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姬某某赔偿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78850.32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姬某某怠于履行判决,并于2017年9月20日将肇事面包车过户给其女婿,于2017年9月25日与妻子张某某协议离婚,将自己名下所有财产全部转移给张某某(离婚后至今二人仍共同居住)。2017年10月10日,王某某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1月6日,阳城县人民法院先后下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要求姬某某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又将姬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督促其履行赔偿义务,但姬某某仍未履行。2018年4月8日,因姬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阳城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姬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被司法拘留后,姬某某分批次履行了少量执行款,但仍有大部分未履行。
2019年12月24日,阳城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送至阳城县公安局,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姬某某与王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姬某某一次性赔偿王某某274000元。2020年6月24日,经检察机关公诉,阳城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姬某某收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后,拒不如实报告财产状况,通过转移财产的方式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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