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像是被班主任传染了长了传说中的火疖子……
但好在是参加婚礼后长的,可以漂亮的出席然后和老同学见面。幸好是在眉毛里长的,虽然现在已经肿的超级明显了[单身狗][单身狗]
(本来眼睛就不大,肿的眼睛又小了[摊手][摊手]
已经在避免职场中与班主任交流了
职场生存法则第一条:谨言慎行,少说多做
身边的同学都开始慢慢订婚结婚了,我真的一点也️结婚欲望
别管我了[抓狂][抓狂] 真的很想请假真的想在家里赖赖唧唧永远永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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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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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机会只有一次。错过不再拥有。请谨言慎行,彼此成就!!
谨言慎行方得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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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一男子在与一女性朋友商量合作分钱时,谈及两人保持了1年多的不正当关系,不料竟被妻子得知。妻子执意离婚,与男子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在离婚后一周,妻子竟然不辞而别。(来源:光明网)
事情是这样的,男子杨某与女子罗某结婚有20年,膝下有3个子女,大女儿17岁、二女儿6岁及小儿子3岁。一家五口,其乐融融,不料却因一场误会而分崩离析。
去年9月,杨某因之前跟一个异性朋友合作养牛出现纠纷。两人协商期间,杨某给朋友做了录音,中间为了让她多分自己钱,杨某说跟朋友在一起1年多了。
但无巧不成书,录音内容被妻子罗某获悉。愤怒之下,罗某坚决与杨某离婚,杨某百般辩解并苦劝无果后同意协议离婚。
就这样,两人签订离婚协议,约定3个子女由罗某抚养,而杨某每月向罗某支付6000元的抚养费。但办理完离婚登记后,罗某竟然离开贵阳并将杨某拉黑。
经多方打听,杨某得知罗某在温州打工,便劝其回家。为了让她回家,杨某前前后后向罗某支付10万多元。但杨某发现罗某竟然在当地结婚了。
杨某求助记者后,记者也没有联系上罗某。目前,事情尚未得到处理。
如果杨某打算诉讼解决,我们来看看杨某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起事情中,杨某有两个事情需要处理,一是让罗某履行离婚协议,实际抚养3个子女;二是让罗某返还杨某已经支付的10多万元。
1.我国《民法典》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定。
本案中,两人签订的离婚协议可以参照合同编的规定进行处理。既然签订协议,由将该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留存,当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离婚协议明确约定,罗某应该抚养3名子女,但她却在离婚之后离家出走并未实际履行该协议约定的抚养义务。杨某有权请求法院判令罗某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当然,如果杨某想实际抚养3名子女,他也可以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鉴于罗某已另嫁他人,如果法院认为即使判决支持了杨某,也无法强制执行。杨某可以根据前述规定变更抚养关系,由罗某向自己支付3名子女的抚养费。
2.离婚后,杨某如何索还支付给罗某的10多万元。
本案中,杨某出于让罗某回家履行抚养义务的目的,陆续向其支付10多万元,却不让罗某支付任何对价。前述行为符合赠予合同的特征,双方建立了赠予合同关系。
我国《民法典》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前述规定,罗某明显没有回到贵阳,履行抚养义务。所以,杨某支付前述10多万元款项的目的无法实现,可以根据前述规定撤销。
只因一段录音中不恰当的言语便引起后面诸多纠纷,实在令人意想不到!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日常生活中,一定要谨言慎行,不能出于其他目的说出莫须有的事情,免得引起其他无法控制的事情发生。
事情是这样的,男子杨某与女子罗某结婚有20年,膝下有3个子女,大女儿17岁、二女儿6岁及小儿子3岁。一家五口,其乐融融,不料却因一场误会而分崩离析。
去年9月,杨某因之前跟一个异性朋友合作养牛出现纠纷。两人协商期间,杨某给朋友做了录音,中间为了让她多分自己钱,杨某说跟朋友在一起1年多了。
但无巧不成书,录音内容被妻子罗某获悉。愤怒之下,罗某坚决与杨某离婚,杨某百般辩解并苦劝无果后同意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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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法典》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定。
本案中,两人签订的离婚协议可以参照合同编的规定进行处理。既然签订协议,由将该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留存,当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离婚协议明确约定,罗某应该抚养3名子女,但她却在离婚之后离家出走并未实际履行该协议约定的抚养义务。杨某有权请求法院判令罗某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当然,如果杨某想实际抚养3名子女,他也可以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鉴于罗某已另嫁他人,如果法院认为即使判决支持了杨某,也无法强制执行。杨某可以根据前述规定变更抚养关系,由罗某向自己支付3名子女的抚养费。
2.离婚后,杨某如何索还支付给罗某的10多万元。
本案中,杨某出于让罗某回家履行抚养义务的目的,陆续向其支付10多万元,却不让罗某支付任何对价。前述行为符合赠予合同的特征,双方建立了赠予合同关系。
我国《民法典》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前述规定,罗某明显没有回到贵阳,履行抚养义务。所以,杨某支付前述10多万元款项的目的无法实现,可以根据前述规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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